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及界定难度
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定

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7年12⽉13⽇,法释〔2017〕20号)第⼗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平、医疗机构与医务⼈员资质等因素。
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本条主要从正⾯积极⾓度规定医疗过错的认定。
但是,对于医务⼈员的合理诊疗义务,从反⾯理解,还包含其不得对于患者进⾏过度医疗的义务。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造成患者⼈⾝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为,其也应是医疗过错侵权⾏为的⼀种。
⼀、过度医疗⾏为的构成要件过度医疗是医疗侵权⾏为的⼀种类型,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个⽅⾯:第⼀,过度医疗的⾏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其主体不包括⾮法⾏医者、药店服务⼈员。
第⼆,医疗机构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
如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等等。
此种医疗服务⾏为超出了治疗疾病的实际需要,对疾病的诊断没有积极效果,是多余且不合理的。
第三,过度医疗⾏为造成患者损害,虽然有过度医疗⾏为,但没有损害后果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
第四,过度医疗⾏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虽存在过度医疗⾏为,但患者的不良后果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或者意外事件、不可抗⼒等原因导致,亦不属于医疗过度。
第五,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即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诊疗义务。
过度诊疗表现为过度检查、过度诊断与过度治疗。
具体表现在以下⼏个⽅⾯:⼀是在医疗检查⽅⾯,重复检查,应⽤⾼档医疗设备作⼀般检查以及进⾏不必要的检查。
⼆是在治疗⽅⾯,⼩病⼤治,开⼤处⽅,⽤⾼价药;滥⽤抗⽣素;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诱导患者进⾏不必要的⼿术。
三是在医疗保健⽅⾯,⽤⾼档设备进⾏普通检查,⽤吃补药或补品的⽅式代替保健。
(摘⾃沈德咏、杜万华主编:《最⾼⼈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300-301页)⼆、关于过度检查标准问题1.过度诊疗与适度诊疗因患者病情的不确定性、医⽣经验及知识⽔平的差异、治疗⽅案的多元化等原因,对患者的治疗何为过度、何为适度,难有确定划⼀的标准,患者更⽆从判断。
疤痕修复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

疤痕修复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随着美容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行疤痕修复手术。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手术治疗可能会导致过度治疗。
那么,如何判断疤痕修复是否过度治疗呢?本文将根据临床观察和文献资料,探讨疤痕修复过度治疗的判定标准。
一、术后疼痛术后疼痛是常见的现象,但过度治疗可能会导致疼痛变得更加严重或持续时间更长。
疤痕修复手术后的疼痛通常会在48小时内减轻,如果疼痛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或者疼痛变得更加严重,可能说明出现了过度治疗。
二、疤痕区域红肿疤痕修复手术通常会引起术后局部红肿,但如果红肿范围扩大,时间延长,可能是炎症反应过度,应及时复诊。
三、感染感染是任何手术治疗的一种可能性,但过度治疗可能会增加感染的风险。
如果术后疼痛、红肿、发热、局部渗液等症状持续数天以上,建议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判断是否感染。
四、出血手术后疤痕区域可能会出现轻微出血,但如果出血量过多,持续时间长,可能说明手术治疗过度,应及时就诊。
五、瘢痕增生疤痕修复手术治疗疤痕时,可能会导致瘢痕增生的发生,但如果瘢痕增生范围扩大,时间延长,可能说明治疗过度。
六、过度切除过度切除是指手术过程中,医生可能会将正常组织一起切除。
如果治疗过度,可能会引起正常组织的破坏,导致较大副作用。
七、不自然外观疤痕修复手术的目的是让疤痕更自然,如果修复后的疤痕外观不自然,则可能是过度治疗的表现之一。
总结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判定疤痕修复过度治疗的标准还是比较明确的。
术后的疼痛、出血、感染等并非绝对,但如果这些症状持续时间过长或者加剧,可能就需要复诊。
此外,瘢痕增生、过度切除、不自然外观等都是比较容易观察出来的。
对于出现过度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去正规医院治疗,从而避免严重的后果。
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

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
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诊疗手段是否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是否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如果使用的诊疗手段不是针对患者的疾病根本需求,而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那么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2. 是否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指的是没有被权威部门认可或广泛接受的诊疗方法,如果医疗机构采用这些方法,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3. 是否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与患者的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且过度消费了医疗资源,那么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4. 费用是否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如果医疗服务的费用过高,超出了患者及社会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5. 医生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和是否遵守了规范性诊疗准则。
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和准则,那么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6. 过度医疗行为是否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如果患者的损害与过度医
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综上所述,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估,最终目的是确保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

内容摘要
在利益驱动下,过度医疗现象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这也是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 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说,过度医疗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 63 条首次将“过度医疗检查”规定为一种侵权行 为。这一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对过度医疗的规制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实 践中的过度医疗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由于这一规定太过原则,既没有明确划定 “诊疗规范”的范围,也未对过度医疗的内涵做出准确界定,同时法律规定不具体,实 践中过度医疗医疗侵 权制度的应用。本文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前提下,试图通过对一起过度检查案件的 分析,探讨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为司法实践适用过度医疗侵权制度解决过度 医疗纠纷奠定基础。
The third part of the defendant's excessive medical behavior whether excessive medical tort responsibility. First, legal analysis,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ort liability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Finally concluded that the defendant's behavior
过度医疗

浅析过度医疗(别让过度医疗搭上制度的便车)经济增长,国家富强。
在社会物质日益丰富,人民生活越发小康的今天,随着国家教育的深入开展,国民素质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终于不再满足于担忧衣食温饱,现在的人们更加注重的是教育、医疗、生活质量。
这同样也是作为为人民切身利益考虑和服务的国家政府最关切的问题。
所以,政府不断转变职能,立足当前实际,吸收借鉴国外有效经验,解决国民的基本教育和医疗,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断加大对教育和医疗的财政投入,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取得相当满意的成效。
但是,就在这种一味地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下,不乏有利益之人趁机搭上了制度的便车。
就医疗方面来说,过度医疗就是其中亟待深入认识和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概述(一)过度医疗的基本概念过度医疗,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要是经治医师)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耗费医疗资源的医疗行为,主要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几个方面,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不为诊治病情所完全需要的过度消费,甚至超出当时就诊人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范围。
(二)产生的历史背景当然,过度医疗这一现状并非某单方面的因素可以促成,它是来自社会、医生本身和就诊人等方方面面的原因共同形成的。
具体来说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1、最根本的当然还是经济利益原因,例如医疗日趋市场化的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药商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都涉及医生的直接利益,在这样高收益低风险的驱动下,使得医生们随大流开“大处方”、“搭车药”。
或者说,医改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趋利性。
2、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了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为转移举证责任倒置的风险而对病人的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概念

过度医疗基本定义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1]。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
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主要种类过度医疗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和介入治疗等)、过度护理。
界定难度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
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
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2]。
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对生命的保护,再奢侈也不过度,生命的价值是由他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漠视生命的社会属性,就会产生过度医疗的错觉,生命是平等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不平等的。
肯定了生命的社会属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权利。
判定准则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
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
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2]。
基本特征(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过度医疗的认定、成因及其对策研究

大陆桥视野·2016年第22期 245过度医疗的认定、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丁世界 郭 晶 / 滨州医学院 【摘 要】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追求经济利益,使患者健康和财产权遭受不必要损害的行为。
过度医疗对患者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其认定、成因和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举证责任过度医疗是指医方使患者健康和财产权遭受不必要损害的行为。
一、过度医疗的具体认定认定过度医疗行为,应该主要从实施主体,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加以把握。
(一)具有合格的行为主体过度医疗的实施主体应该具体包括经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和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医生和护士。
因此,未取得职业证书的非法行医者和药店服务人员不属于过度医疗的实施主体。
(二)医务人员须对患者采取了不必要的医疗行为不必要的医疗行为,是指医方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对患者提供不必要的诊疗服务活动,超出诊疗患者病情的实际需求,甚至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二次伤害的医疗服务行为。
主要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过度手术。
过度检查,是指医务人员使用先进、高端、新型的医疗检查设备对病人进行超过诊疗限度的检查。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
过度治疗,是指医方违背医疗伦理道德,对病人实施超出病情实际需求的治疗行为。
过度手术,是指医生借患者的信赖感和追求治疗效果的心理,过分宣传治疗效果,甚至不与患者商量而私自为患者做手术。
(三)医疗行为须对患者造成实际损害实际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7]。
实际损害后果主要包括:第一,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第二,患者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包括高额的医疗费和因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后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第三,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健康受到影响,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但其对患者的危害性甚至比其他伤害更加严重。
过度医疗怎么界定

过度医疗怎么界定临床医学⾮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样,即使是同⼀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法也不同。
那么,过度医疗怎么界定?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过度医疗怎么界定过度医疗的界定如下:1.在客观⾏为⽅⾯,对于是否属于虚构或夸⼤病情、过度医疗等⾏为的问题,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平和能⼒来考虑,在实践中发⽣医疗诊断不⼀致,患者怀疑医院⽅⾯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
2.在主观⽅⾯,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第三⼗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对过度医疗的维权⼿段⾯对“过度医疗”,多数⼈因为不知道投诉途径或觉得太费事⽽选择沉默,也不乏存在投诉过但没有结果的⼈,能真正投诉后并挽回损失的⼈其实很少。
其实,当发现医疗机构或医务⼈员存在过度医疗情况的时候,患者是可以到该医院或卫⽣局进⾏举报的。
因为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处理医患纠纷时,考虑到患者的弱势地位,相关法律规定也要求医⽅承担⼀些患者很难接触了解的举证责任,因此不必过于担⼼举证问题。
⾯对过度医疗,患者需要收集好⾃⼰的问诊资料、病历、收费单等相关证据,到该医院设⽴的“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去反映投诉。
当然,患者也可以选择到达该医院所在地的卫⽣局去投诉。
对投诉结果不满意,患者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挽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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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讲: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及界定难度主讲题材: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及界定难度
主讲单位:医学美容教育网
时间:2015年01月04日上午
地点:公开场所
背景: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
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一、过度医疗形成的原因
1、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臵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的过度检查;据介绍,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有增加各种化验检查、院内院外会诊,多为病人开具药物等自卫性或者称之为“防御性”的项目。
而医生自卫性医疗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避免吃官司”。
4、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常见。
5、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二、过度医疗的判定准则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
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
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三、过度医疗的界定难度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
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
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
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对生命的保护,再奢侈也不过度,生命的价值是由他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漠视生命的社会属性,就会产生过度医疗的错觉,生命是平
等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不平等的。
肯定了生命的社会属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