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最高)青岛民建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十大房地产公司

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5H~@^!7t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秉承“有爱·建筑也动情”的核心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超前的眼光、精心的设计、科学的管理、真诚的服务”,向社会奉献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至今,公司开发建设了“海信·北苑风景”、“海信·慧园”、“海信·燕岛国际公寓”等三十余个项目,开发类型涉及住宅、公寓、别墅、高级写字楼以及大型工业园区,年开发面积逾百万平方米,在不同区域为消费者提供了该地段高品质的居住空间。
'Iacj!`(H公司致力于打造“令人尊敬的企业”,2005年以年度纳税1.7亿元入选“山东省纳税百强排行榜”,成为全省房地产行业的纳税龙头企业;2006年年度纳税首次突破2亿元。
cx 5l,T4Jv经过十年的发展,海信地产已成长为一个以“技术型、专业化”的强大核心竞争力著称的品牌房地产企业。
随着公司实力的日益壮大,海信地产已在济南、东营、烟台、潍坊等地设立了开发机构,全面推进海信地产的集团化发展。
>|i Q{^ m/xpH"(,)天泰集团8<> Sp *天泰集团成立于1994年,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主要业务,涉及物业管理、置业顾问、建筑设计、旅游休闲、生物食品、文化教育等多个产业的企业集团。
/ 5 vn qq&天泰集团是中国较早实施品牌战略的房地产企业,注册了中国第一个建筑商标,天泰也是较早通过ISO9000和ISO14001体系认证的企业,同时“天泰”还是青岛和山东的第一个著名建筑商标,2003年天泰集团入选中国住交会“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
同年,天泰集团董事长王若雄当选中国房地产“十大风云人物”。
2005年天泰集团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2006年当选中城联盟轮值主席。
在管理层面上,天泰集团还创造性地总结出了“三线一圆”管理理论,并率先在房地产行业中提出和实施了房地产精细化管理模式;天泰集团又探索性地在企业中实施以“团队CEO”为内容的“三会”管理模式。
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薛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薛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孙向东齐新孙秀强【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孙向东齐新孙秀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薛x【当事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薛x【当事人-个人】薛x【当事人-公司】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巧娟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王磊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巧娟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王磊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巧娟王磊【代理律所】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中能公司主张薛x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74元的理由是否成立;二、薛x要求中能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薛x应于2014年9月2日前将办理按揭贷款所需文件全部提交贷款银行,银行于2014年9月9日前将贷款存入合同指定的账户。
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薛x要求中能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中能公司主张薛x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74元的理由是否成立;二、薛x要求中能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刘正亮、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正亮、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9【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8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正亮;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正亮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正亮【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正亮【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刘正亮与国隆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国隆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令国隆公司支付刘正亮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刘正亮与市北城投公司签订的涉案购房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刘正亮主张系被迫签订涉案购房协议书、该购房协议书无效,但其二审中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杜某本身正在与市北城投公司、国隆公司就证人购买同小区房屋逾期交房问题进行诉讼,杜某与本案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杜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刘正亮系被迫签订购房协议书,且刘正亮已依约支付购房款及面积差价款,并接收涉案房屋,双方签订的上述购房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刘正亮主张购房协议书无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青岛中央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文本171888667

文本·说明书
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地下空间研究中心
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O O八年七月
文 本
第一章
第一条规划背景
《青岛中央商务区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原控规)是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于2005年6月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该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已不能满足中央商务区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和加快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通过控规的调整,提高城市土地集约使用效益,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配套,地上与地下空间开发有机衔接,优化确定用地功能及开发强度,强调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1)供应设施用地(U1)
a)供水用地(U11):规划中水处理站一处,位于A-2-7地块,用地面积0.31公顷。
b)供电用地(U12):规划变电站一处,位于A-2-5-5地块,用地面积0.25公顷。
c)供热用地(U14):用地面积4.17公顷,现状青岛热电公司。
(2)交通设施用地(U2)
原控规用地面积为402.31公顷,包括辽源路以南的中央商务区和辽源路以北的居住片区两大功能区。此次规划调整以辽源路以南的中央商务区为主,其规划范围西起山东路(两侧),东至福州路,南起延吉路,北至辽源路,用地面积245.7公顷,规划人口5.4万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青岛中央商务区是青岛中心区在功能上的补充和完善、空间上的拓展与延伸。通过对青岛中央商务区现状用地功能分析以及区域未来发展前瞻性研究,确定:南京路以西为发展商务、金融、科技、信息流通、中介等现代服务业为主,居住为辅的商务中心片区;南京路以东为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居住片区。
投票规则

二0一一年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投票规则一、本次投标实行不记名多数票规则。
投票者匿名即可,得票数最多者通过。
二、每个股东手中票数为持有的股权分配比例最简化数。
即股权分配比例如下:马金波持股57% 持票为570票刘立阁持股11% 持票为110票马金功持股5.5% 持票为55票张春丽持股2% 持票为20票王强持股0.5% 持票为5票宋云霞持股0.5% 持票为5票李萍持股11.5% 持票为115票王立欣持股5.5% 持票为55票赵松强持股1% 持票为10票张宗亭持股0.5% 持票为5票王顺成持股5% 持票为50票三、本次投票选举的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一职、公司监事一职。
股东根据自己意愿投票,票数最多者担任下一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和公司监事,根据董事会章程,下一任期为三年。
四、每个股东的持票总数不能拆分投票,只能一次投票给一个候选人。
票值分为5、10、20、50、100、500。
五、若候选人出现相同票数,由持股比例最高股东投出意向票决定最后结果。
六、投票开始5分钟内完成,5分钟后没有投票的股东视为自动放弃行使此次投票的股东权利。
七、在选票中填写表决意思的符号。
符号○为同意候选人;符号×为不同意候选人,不同意的在票中候选人一栏填写候选人,并标记符号○;符号栏空白为弃权,不计选票。
八、投票结束后当场结票,公布选票结果。
票样:注:符号○为同意;符号×为不同意,不同意请填写其他候选人,并标明○;空白为弃权,不计票。
注:符号○为同意;符号×为不同意,不同意请填写其他候选人,并标明○;空白为弃权,不计票。
青岛市有哪些比较知名的国企(两篇)

引言青岛市是中国著名的港口城市之一,也是中国的重要经济中心之一。
作为一座发展迅速的城市,青岛市拥有许多知名的国有企业。
本文将介绍青岛市几个比较知名的国企,包括其产业领域、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概述青岛市作为沿海城市,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良好的海港。
因此,青岛市的国有企业主要涉及航运、船舶制造、海洋工程等相关领域。
同时,青岛市还有一些其他领域的知名国企,如汽车制造、化工等。
下面将从航运、船舶制造、海洋工程、汽车制造、化工这五个方面详细介绍青岛市的知名国企。
正文一、航运1. 青岛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港务集团是青岛市重点支持发展的大型国有企业,成立于1992年。
- 公司主要经营港口相关的物流、货运、码头设施等业务。
- 目前,青岛国际港务集团已经成为中国境内最大的综合性港口服务商之一。
- 青岛港是中国北方地区最大的港口,也是青岛市的重要支柱产业。
- 公司主要经营港口设施建设、港口运营管理等业务。
- 青岛港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门户。
3. 青岛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运是中国规模最大的海洋运输企业之一。
- 公司主要经营集装箱运输、散货运输等海洋运输业务。
- 青岛海运拥有一支强大的运力和运输网络,在国际航线上具有重要影响力。
二、船舶制造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是中国最大的船舶制造企业之一,总部位于北京。
- 公司旗下的青岛造船厂是青岛市的重点国有企业之一,拥有先进的船舶制造技术和设备。
- 青岛造船厂生产的船舶主要用于海洋石油开发、海洋调查、旅游等领域。
- 青岛海尔集团是中国领先的家电制造企业,也是全球知名的家电品牌之一。
- 公司主要生产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产品。
- 青岛海尔集团在船舶制造领域也有涉足,生产各类船舶设备和船用电器。
三、海洋工程1. 青岛海大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海大集团是中国知名的海洋工程企业,专注于深海开发和海洋工程建设。
青建团跨国诽谤案审理进入尾声

青建团跨国诽谤案审理进入尾声作者:祁彪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04期因为被怀疑在网上发布关于青岛建设集团公司有关改制过程的“诽谤言论”,华商GOH TECK BENG、NGTECK CHUAN被包括青岛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青建集团”)在内的关联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博海建设集团”)、青建(南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建南洋集团”)以及国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清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杜波、博海建设集团董事会主席袁红军等人起诉到新加坡高等法院。
按照新加坡法律,经过两年多的审理,该案目前已经进入结案陈词阶段。
青建集团在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随着这起诽谤案的判决,将终见分晓。
12篇“网上文章”引发跨国诽谤案2014年1月26日,新加坡人GOHTECK BENG收到新加坡高等法院传票,传票上显示青建集团、博海建设集团、青建南洋集团以及杜波、袁红军委托RAJAN & TAN SINGAPORE LLP律师事务所起诉GOH TE CK BENG、NG TECK CHUAN在网络上对其诽谤,诽谤内容造成其巨额损失。
为此,要求GOH TECK BENG、NG TECKCHUAN表兄弟赔偿2000余万元新币。
根据杜波和袁红军的证言,2013年11月,他们发现在网上能搜索出大量诽谤自己的文章,共有15000个搜索结果。
随后,他们与各网站交涉要求删除这些文章。
大多数网站移走或者删除了这些文章,但是,在提交起诉书时,互联网上仍然可以搜索到12篇诽谤文章。
标题为《建国以来最大国有资产侵吞窝案》的网上文章称:“青建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零一公司’)是以杜波为首的青建集团团队集体侵吞青建集团巨额国有资产的主要载体,该公司是目前青建股份的主要持股人和实际控制人,而在历史上,零零一公司的所有个人股东几乎没有出过一分钱……”“2001年和2002年,零零一公司两次增资,注册资本先后由500万增为1000万,再至2000万,杜波个人股份也由占股60%增至80%,即1600万出资,其间两次增资的300万和1000万元都是由零零一公司代为出资,杜波和其代表的多数大众持股人从始至终没有出过一分钱。
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30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陈守国;李兰【当事人】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陈守国李兰【当事人-个人】陈守国李兰【当事人-公司】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延玺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刘文欣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马金光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延玺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刘文欣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马金光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延玺刘文欣马金光【代理律所】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陈守国;李兰【本院观点】李兰在(2015)南民初字第10238号起诉国泰公司、兴源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系李兰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以及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的处理。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兰在(2015)南民初字第10238号起诉国泰公司、兴源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系李兰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以及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的处理。
而兴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由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利息损失,该诉讼主张与(2015)南民初字第10238号案件中原告李兰的诉讼主张以及对应的法律事实、依据的合同关系及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其诉求承担责任的诉讼主体以及承担责任的性质亦不相同,因此,本案之诉相较于(2015)南民初字第10238号案件,并不构成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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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民建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39号青岛中央商务区办公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华,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芝,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39号中央商务区内。
法定代表人:纪家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B座1901-1908户。
法定代表人:别程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华,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芝,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民建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建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区开发公司)、一审第三人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建置业公司)土地出让金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民建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华、张灵芝,商务区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杨丽到庭参加诉讼。
民建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建投资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商务区开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8678250元及利息67246757元(从2011年10月9日计算至2013年10月25日),合计495925007元(起诉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商务区开发公司实际清偿之日)。
事实和理由:一、民建投资公司与商务区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协议书》与《补充协议》系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商务区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所涉协议并未排除或限制也无法排除或限制其他竞买者参与涉案地块竞拍的权利,实际拍卖程序中也有多家公司参与公开竞争。
并且,在认定涉案合同因不正当竞争导致无效的情况下,也并未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所涉协议效力的错误认定与释明既是认定事实错误,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协议无效并进行释明。
民建投资公司为避免原诉讼请求直接被驳回的不利后果,不得不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民建投资公司要求商务区开发公司支付款项或赔偿款项的依据都是合同约定及合同对价格事实的一致认可,无论有效无效均应予以支持。
三、民建投资公司以严重背离当时市场价的价格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原审判决有关“民建投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8310元/平方米价格系民建投资公司自主竞价而最终成交的价格”的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
商务区开发公司作为青岛市市北区政府直属企业,民建投资公司因信任商务区开发公司而与其签订本案所涉协议,亦因信任商务区开发公司在上述协议中有关款项返还的承诺,履行《协议书》等约定的涉案地块竞拍义务并以远高于当时市场价的价格竞得涉案地块使用权,这与民建投资公司独立自主参与竞价的行为性质是不同的。
《补充协议》中对A-2-2-1-3地块约定的2600元/平方米楼面地价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地块当时市场价格一致认可的事实与共识,不受本案所涉协议效力影响,应直接予以适用。
若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溢价部分金额完全应当视为民建投资公司因履行该合同导致的实际损失。
四、若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约定的底价不能认定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则应当进行评估鉴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民建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评估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地块所在区域在协议签订时(即2009年7月13日)及出让时(2011年5月27日)的市场价进行评估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民建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商务区开发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一审判决对涉案《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效力的认定和释明,既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民建投资公司上诉称其“要求依约支付的诉求应予支持”是不成立的。
三、民建投资公司关于对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涉案地块价格的认识是错误的。
四、一审法院不支持民建投资公司的鉴定申请,不违反法定程序,未损害其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
五、民建投资公司主体不适格,撇开《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谈,也应驳回其诉求。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建置业公司庭后提交意见称,同意民建投资公司的意见。
民建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商务区开发公司返还428678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7246757元,合计495925007元。
民建投资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商务区开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8678250元及利息67246757元(从2011年10月9日计算至2013年10月25日),合计495925007元(起诉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商务区开发公司实际清偿之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4月2日,青岛市市北区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商务区开发公司。
主要职责是在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委员会制定的发展规划和作出的决策,搞好商务区规划设计、项目运作、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配套、对外合作、拆迁安置等工作,完成好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独立行使法人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青北政呈〔2004〕17号《关于青岛中央商务区和小港湾旅游开发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青北政呈〔2008〕6号《关于青岛中央商务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及出让有关问题的请示》均规定青岛中央商务区土地出让金扣除必要费用后市区按1:9分成。
2009年7月13日,商务区开发公司(甲方)与民建投资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甲方代表青岛中央商务区,乙方代表民建青岛市委员会会内众多企业,就乙方拟投资开发建设青岛中央商务区范围内A-2-2-1-1A、A-2-2-1-3、A-2-2-1-4地块(以下简称三地块)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协议约定项目位于青岛市中央商务区范围内,连云港路以东、现荣昌花园以西、敦化路以南。
控制性规划编号为A-2-2-1-1A、A-2-2-1-3、A-2-2-1-4。
乙方对三地块投资12亿元人民币,建设“民建大厦(暂定名)”。
二、双方合作原则。
三、土地出让金约定。
三地块采取整体净地出让方式公开挂牌或拍卖,起始价最终以市国土部门确定为准。
三地块土地出让金即为土地成功摘牌(或竞拍)的土地成交总价,为挂牌(或拍卖)时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确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成功摘牌(或竞拍)的楼面地价的乘积,由乙方在竞得三地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
四、项目操作程序。
本协议约定项目保证金计人民币5000万元整,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整;三地块土地集中整理完毕,并纳入储备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整。
本协议签订且生效后60日内,乙方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参考方案,甲方按照参考方案向市规划局申请三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复意见。
甲方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复意见后,积极协调市国土部门,发布土地挂牌(或拍卖)公告。
乙方根据土地挂牌(或拍卖)公告的时间要求,按时参与本协议约定地块的竞买,并在竞买成功后按照市国土部门要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对地块内所有现状单位进行拆迁补偿、土地纳入储备。
甲方负责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积极及时协调市国土部门发布土地挂牌(或拍卖)公告。
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地块的地形图、规划指标等相关资料,供乙方规划设计使用。
甲方应保证三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批复与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建筑规划指标相符,并以相同的条件进行土地挂牌。
六、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青岛市市北区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该项目公司及后期入住该项目的公司有权享受青岛市市北区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另行协商。
乙方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名下之责任、权利与义务,由乙方项目公司拥有和承担。
乙方应保证成功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以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为准)三个月内开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开工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开工的,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
七、特别条款。
如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且生效后与其他单位就本协议约定地块开展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合作,则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投入的项目保证金。
甲方协调市国土部门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将地块挂牌(或拍卖),乙方(含乙方项目公司)届时不参加摘牌(或竞拍)或虽报名参加但在无其他单位竞价的情况下放弃摘牌(或竞拍),造成本协议约定的地块未能成功出让,则乙方所付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协议约定地块依法出让完成后,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成功摘牌(或竞拍)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首笔土地出让金后,甲方应将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项目保证金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第二次土地出让金缴纳日期前10日全额无息返还乙方,逾期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立即向甲方催要,甲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乙方项目保证金,并按照所占用资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第二笔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向青岛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乙方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则甲方在土地挂牌(或拍卖)结束后60日内,将乙方前期向乙方支付的项目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1.该地块挂牌(或拍卖)设定的条件使乙方无法参与摘牌(或竞拍);2.乙方按合同约定参与摘牌(或竞拍),但由于其他单位竞价较高而成功摘牌(或竞拍)。
乙方付清全部项目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之日起半年内,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市国土部门未发布地块土地挂牌(或拍卖)公告,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如乙方选择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应将全部项目保证金立即返还乙方,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