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

合集下载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

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人(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第七条地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收入和利润上缴的通知-深财综[1998]125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收入和利润上缴的通知-深财综[1998]125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收入和利润上缴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收入和利润上缴的通知
(深财综[1998]125号1998年11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加强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深财综[1998]12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收入和利润上缴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利润和收入上缴比例
(一)纳入企业财会体系,执行企业财会制度的事业单位,利润不需返还主管部门的,接当年实现净利润的5%上缴财政;利润需返还主管部门用于弥补其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的,按1O%上缴财政。

(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关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1998]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视其收支情况,按其收支结余的5%以内的幅度核定上缴。

二、收入和利润上缴的时间
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按照确定的上缴比例,在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会审后,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一次缴清。

——结束——。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号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号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正文:----------------------------------------------------------------------------------------------------------------------------------------------------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2003年4月25日深府[2003]73号)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分配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激励经营者的工作责任感和开拓精神;以完善经营者年薪制考核指标体系为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廉政建设;以搞活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增值。

(二)基本原则1.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2.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行业特点挂钩;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4.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入。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设立的国有市属一级企业。

其它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经营者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除外。

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收入一般不得高于董事长、总经理的收入。

二、年薪收入的构成及核定办法(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六)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结果,参考市场上经营者工资水平、上年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基本工资水平和公务员工资标准规定: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2万元;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0.8万元;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9.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动与经济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附件1: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基本格式与要求)一、预算范围1、2013年合并报表范围一致的企业户数和职工平均人数。

2、2013年按计划新纳入的企业、户数及职工平均人数。

3、2013年单独编制预算方案企业、户数、职工平均人数。

二、利润预算情况(一)利润基数2013年利润基数原则上以2012年合并利润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

2013年新增企业利润数单列,不并入利润基数,清算时从合并利润中剔除。

对于仍实行单列管理的2012年新增企业,其利润数不纳入利润基数。

(二)预算利润2013年预算利润,应在2012年合并利润的基础上合理预测,并说明变动情况及原因;新增企业利润(包括2013年新增企业和仍单列管理的2012年新增企业)及剔除新增企业后的利润,比较2012年说明新增企业经营情况及预测利润的依据。

三、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一)工资总额基数2013年工资总额基数,以我委核定的2012年度预算数为基础确定。

说明工资总额基数的计算过程。

(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1、当年新增人员工资总额,包括新增企业增人增资、单列管理的上年新增企业工资、其他增人增资、减少企业减人减资。

其中,新增企业的增人增资。

2013年新增企业增加人员对应增加的工资予以单列,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新增人员有上一年度实发工资数据的,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确定,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没有上年实发工资数据的,将按照不超过当年预计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或行业人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在预算方案中须对新增企业经营情况、增人情况、年化的人均工资标准等予以说明。

单列管理的上年新增企业工资。

对于2012年新增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2013年仍施行单列管理,须按实际填列平均人数、按不超过当年预计职工人均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总额。

其他新增人员发生的增资,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

但确因发展需要发生重大增人增资的,经批准在抵扣减人对应减少工资后予以单列,并在预算方案中对原因、年化的人均工资标准、增减工资相应数额等予以说明。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7号0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7号0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27号【发布日期】2005-03-16【生效日期】2005-03-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05〕27号 2005年3月16日)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

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为企业负责人任免和奖惩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培养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为企业总经理)。

第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下简称任期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任期考核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长效激励相衔接;(三)任期考核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考核.第六条任期考核期限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相吻合,考核期一般为三年。

由于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期限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市国资委成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指标的选取、目标值的确定和调整、考核结果的确定和奖惩兑现等事项。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二)考核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九条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础指标是指可以计量的财务或业务指标,包括主指标和辅指标.1、主指标主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的所有者权益×100%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深国资委[2006]39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9【实施日期】2006.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94号)各直管企业: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余项监管制度,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新《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项制度作出修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并以2006年修订稿的方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应的制度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略)附件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略)附件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六: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略)附件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九: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府[1993]15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4.08
【实施日期】199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5日)废止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
(1993年4月8日深府<1993>153号)
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必须认真解决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方法中存在的资产占用与效益产出不协调,上交利润比例随意性大,缺乏统一公平的利润考核基准等问题。

为把企业推向市场,逐步过渡到按资金平均利润率考核企业,提高国有资产的投入产出效益,同时规范利润征交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为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市投资管理公司每年编制企业(指
市属国有企业,下同)利润计划,经市府批准后下达各企业。

企业利润计划包括企业利润总额计划和企业利润上交比例两部份。

企业利润总额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是企业在计划年度应达到的参考指标,不作为对企业征交利润的最终依据。

企业利润上交比例为指令性指标,凡经营盈利的企业,根据深府<1987>122号文件要求,均应按规定比例向市投资管理公司上交利润。

企业在计划年度应上交的利润,以该企业在计划年末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为最终征交的计算依据。

二、利润总额计划以社会平均总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作为编制基准。

总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的社会平均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行业不同与规模不等的企业均应在此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争取超额利润。

利润上交比例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资产利润率的差别程度分别确定。

不同类型的企业,或同类型但享受国有优惠政策方面有较明显差别的企业,利润上交比例相应不同。

三、利润总额计划的编制要求和方法如下:
1、计划编制依据
(1)国家和市政府对经济发展规模、速度要求。

(2)企业报告年度利润完成情况、资产存量情况、计划年度资产变动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