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二篇)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范农业机械的操作和维护,保护农民和机械设备的安全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以下是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1. 负责人责任:确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实施。
2. 人员培训:对使用农业机械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机械操作、维护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安全操作和维护的能力。
3. 机械检测:定期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测,包括机械结构、电气线路、液压系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4.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操作的行为,确保操作过程安全。
5. 维护和保养:规定农业机械的定期检修和保养要求,包括清洁、润滑、更换易损件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6. 安全防护装置:对农业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配置和强制使用,包括防护罩、安全开关等,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性。
7. 事故报告和处理:对农业机械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和事故教训总结,提高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性。
8. 安全检查与奖惩:定期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以上是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机械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二)第一条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每年与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定期检查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履行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和农机监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条英买力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一)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镇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各成员分工负责,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每项任务、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有人负责、有人落实。
(二)每季适时对各村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机具核验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机具核验管理制度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和工具,对于提高农田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劳动时间等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农业机械机具多样化、使用频繁,管理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提高农业机械机具的使用安全性和减少经济损失,制定一套完善的农业机械机具核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核验机具的要求1.合格证明:农业机械机具核验管理制度要求每一台机具必须有合格证明,表明其产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2.使用手册:每一台机具都应配备详细的使用手册,包括机具的规格参数、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以便使用人员了解和正确操作。
3.定期维护:机具的核定人员应负责定期对机具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机具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二、机具核验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步骤1.设立机具核验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成立核验组,对农业机械机具进行核验,确保机具的质量和安全。
2.核验机具的资料登记:核验组对每一台机具进行资料登记,包括机具的品牌、型号、生产日期、核验日期等,以便核验和查询。
3.机具核验过程:核验人员首先对机具的外观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存在损坏或变形的情况。
然后,对机具的性能进行测试,确保机具的功能正常。
最后,对机具的使用手册进行检查,核实是否齐全和完善。
4.核验结果的记录:核验组将机具的核验结果记录在核验登记表上,包括机具名称、品牌、型号、核验结果等信息,以便查阅和查询。
5.核验合格证明的发放:机具通过核验的,核验组将发放核验合格证明,并对机具进行贴上核验标签,以示通过核验。
6.定期核验:核验组对已核验的机具进行定期核验,以确保机具的性能和安全性。
7.机具问题的处理:若机具在核验中存在问题,核验组应及时通知机具的使用单位,并积极协助处理。
对于严重影响机具使用的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废。
三、农业机械机具核验管理制度的意义1.提高机具的质量和安全性:通过核验,可以发现机具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机具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1991年1月14日四川省农牧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动力机械包括自走式农业机械和固定式的内燃机、电动机。
作业机械是指动力机械配套的农机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驾驶人员是指驾驶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固定式农业机械或与动力机械配套的农机具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和其他参与农业机械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农机监理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组织施行。
第二章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第六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县(含县)以上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严禁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七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驾驶(操作)证;(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操作)证;(三)按规定接受审验;(四)必须持有与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相符的驾驶(操作)证;(五)作业中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六)严禁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安全或失灵的农业机械;(七)严禁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八)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需增驾或改操作机类,必须经培训考核,办理签证手续。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97年修正)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7•【字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7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1月7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种植、养殖、运输、加工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应定期对农业机械检验。
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应经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办理上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第七条农业机械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拖拉机和自走式专用机械在未领取正式号牌前,需移动或试车时,应向农机监理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八条农业机械的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
封存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九条农业机械应保持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条农业机械转出原监理辖区时,应办理转籍手续。
农业机械在本监理辖区内变动户主时,应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拖拉机驾驶员与配套农机具操作员之间应有信号联系;(二)农机具操作员应在规定的位置操作,不得超员;(三)不得在农机具上擅自增设座位或脚踏板;(四)清除杂物或排除故障,应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进行;(五)喷洒农药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农机安全检查制度(5篇)

农机安全检查制度一、经常组织人员深入村、田间、场院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排查农机事故隐患,并动员督促机手及时办理农业机械入户登记、按时参加年检、购买强险与参加驾驶培训、安全学习等。
二、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开展本村的专项安全自查活动。
加强与上级农机管理部门的配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三、农机安全管理机构要利用农业生产农时特点,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月、创建“平安农机”等安全宣传咨询活动,深入村、田间、场院,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四、农机安全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
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理。
农机安全检查制度(2)是指在农机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建立和执行的一套规范和流程,以确保农机在操作过程中安全可靠,减少事故和损失的制度。
农机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1. 检查标准和程序:制定农机安全检查的标准和流程,明确各项检查内容和要求。
2. 检查频次和时机:确定农机的安全检查频次和时机,如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使用前检查等。
3. 检查内容:包括农机的外观、结构、功能和安全装置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农机各项功能正常、安全装置完好。
4. 检查记录和报告:对每次安全检查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报告检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修理或替换有问题的农机。
5. 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开展农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 备案和备件管理:建立农机备案制度,对农机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备件管理制度,及时配备和更换农机的零部件。
7. 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农机安全检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提高农机使用的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保护农机操作人员和农田安全。
农机安全检查制度(3)是指农机使用单位、农机经营者或农机操作人员在使用农机之前需进行的一系列安全检查和措施,以确保农机的安全运行和防止事故发生。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4篇)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保证农业机械的安全性对于农民的生产效率和人身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
为了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一般需要进行实地安全检验。
本文将从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目的、内容及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地安全检验的目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评估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农业机械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会对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伤害。
通过实地安全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农业机械的不安全因素,指导农民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水平,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实地安全检验的内容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和外观检查:对农业机械的整体结构和外观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破损、裂纹、变形等情况,同时检查安全固定件是否齐全、是否松动,以确保农业机械的结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机械传动系统检查:对农业机械的传动系统进行检查,查看传动轴、皮带、链条、齿轮等是否存在磨损、断裂等问题,同时检查装置是否固定可靠,以确保机械传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3. 液压系统检查:对农业机械的液压系统进行检查,查看液压管路、油缸、阀门等是否存在泄漏、松动等问题,同时检查液压油的油位、油质等情况,以确保农业机械的液压系统正常工作。
4. 控制系统检查:对农业机械的控制系统进行检查,查看控制装置、操纵装置是否正常,检查电气元件是否齐全、接线是否牢固,以确保农业机械的控制系统安全可靠。
5. 安全保护装置检查:对农业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查看安全开关、保护罩、限位装置等是否完整、可靠,以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保护措施到位。
6. 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检查:检查农业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是否完整、清晰,以确保农民对农业机械的操作和安全使用有正确的指导。
以上内容为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基本内容,具体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4篇)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就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1.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的;2.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机械使用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3.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农业机械使用规程和操作规程;4.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5.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6.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
二、农业机械使用管理1.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业机械档案,包括农业机械的基本信息、技术参数、维修记录等;2.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3.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农业机械的使用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考核;4.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农业机械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5.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建立维修记录,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三、农业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1.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2. 农业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方法、操作技巧、事故案例分享等;3.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知识考核,提高其安全素养;4.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和实际操作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农业机械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1.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场地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示农业机械的危险性和禁止行为;2.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等;3.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给予从业人员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4.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农业机械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机械的管理机构1.设立县级农业机械管理站,负责本地区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测验收、维护保养等工作。
2.县级农业机械管理站设立专门办公室处理农业机械相关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1.所有农业机械的使用单位均需进行注册登记,包括机械的品牌、型号、底盘号等信息。
2.登记信息需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1.农业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机械处于良好状态。
2.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杜绝违规使用。
3.机械在使用中如出现故障,需及时停止使用并送检修。
五、农业机械的保养维护1.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要求定期对机械进行保养维护,延长机械使用寿命。
2.配件更换时应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配件,确保质量安全。
六、农业机械的报废淘汰1.农业机械达到使用年限或因无法修复的损坏导致无法使用时,需及时报废淘汰。
2.报废淘汰的机械需进行相应处理,杜绝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七、农业机械的督导检查1.县级农业机械管理站应定期对各单位的农业机械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违规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应依法处罚,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另行公布。
通过以上农业机械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规范农业机械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愿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农机使用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共同维护良好的农业机械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可靠有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加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农机安全教育,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机耕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行驶和作业要求,加强农村机耕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产品安全第八条[安全标准实施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在农业机械产品的危险部位设臵的安全防护装臵、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保证质量、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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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除农业机械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农业机械具备良好的安全运行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所有人、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微耕机、卷帘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实地安全检验,是指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通过在乡村设立检验点或在农业机械作业现场、停放场所等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辖区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完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专项经费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对农业机械加强安全维护。
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时参加安全检验的,在实施国家优惠政策时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安全检验
第七条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定期向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安全技术检验,及时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完整有效,作业中如有损毁应当及时恢复。
第九条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初次安全检验,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等农业机械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对提交证明、材料不全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全部证明、材料。
第十条在用的农业机械在进行初次安全检验时,其所有人应当提供购机发票或者来历证明、农业机械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应当从初次安全检验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检验: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每年检验1次;
(二)机动植保机械、插秧机每2年检验1次。
(三)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检验间隔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机械操作使用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时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在场。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证明材料,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对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或者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现场制作《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改正期限届满或者受理重新检验后及时对维修后的农业机械进行再次检验。
第十四条对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农业机械醒目位置,并保持清晰完
整。
第十五条经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原检验合格标志失效: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擅自拼装改装的;
(三)更换涉及安全性能主要零部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更换整机的;
(五)灭失的。
第十七条已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相关手续进行备案: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住所迁移的;
(二)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
(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更换涉及安全性能主要零部件的、销售者更换整机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验。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由农业机械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安全检验的,由农业机械使用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农业机械所有人户籍
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章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检验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检验工作。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所需的设备、仪器,并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第二十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安全检验工作量大的地区,可以聘请在职的乡村农机技术人员参与检验工作,但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安全检验,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明确参加检验农业机械的类型、时间和地点,并于实施检验10日前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场地应当符合安全第一、便民高效的要求,方便停放待检的农业机械,并确保参加检验机械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安全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对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检验标准的,可以执行地方安全检验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
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罚责
第二十五条经检验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二十七条伪造、变造农业机械检验合格标志、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安全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员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检验的;
(二)所核发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农业机械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已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无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承担,不得收费。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的检验合格标志、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业务印章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