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现场检查办法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模版(三篇)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管,提高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检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农业机械进行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等农业生产环节中的机械设备和器具。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是指对农业机械的运行状况、安全性能、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实地安全检验的目的是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七条实地安全检验应当实施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
第二章安全检验机构第八条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第九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检验经验,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能够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的检验;(三)具备检验记录和报告的编制能力;(四)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实地安全检验内容第十一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农业机械的基本情况,包括农业机械的型号、制造商、出厂日期、使用年限等;(二)农业机械的运行状况,包括农业机械的外观、传动系统、动力系统、控制系统等;(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包括农业机械的刹车系统、安全防护装置、报警系统等;(四)农业机械的使用条件,包括农业机械的使用环境、使用方法、使用限制等;(五)其他可能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因素。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应当采用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检验主要是对农业机械的外观、运行状况、安全性能等进行检查;实验室检验主要是对农业机械的关键部件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农场农机管理办法

农场农机管理办法为了依法规范公司农机服务市场,保证农机作业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大农业生产持续有效的发展。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办法,依法对农机实施统一管理,使农机管理能够有章可循。
一、农机管理实施细则1.为了健康、稳定的发展农机事业,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农机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兵师两级制定的农机管理办法。
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结合手段,对农机进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全场各单位凡从事农机的单位及驾驶员,必须严格遵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2.加强领导,建立层层负责责任制,形成农机依法管理网络,农业管理部具体负责全场农业机械的调配、管理、审验、作业质量、农机管理标准化、驾驶员培训和发证等业务工作。
3.加强宏观管理,保证机力相对平衡与稳定,保证农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分场机车要求相对稳定,机车和分场双方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4.农机经营单位和机驾人员在农机作业方面必须服从分场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可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责令停业,取消作业许可证等处罚。
5.确保农机具的技术状态完好,公司农业管理部对全场所有农机具每年进行两次技术状态检验,对检验合格者发放作业许可证,没有作业证许可证的机车,不能在本场范围内作业,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取消其作业许可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6.为提高农场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农机具更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规定执行,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不得再进行任何作业。
7.对机车及驾驶员一律实行“三证一牌制度”,即必须拥有驾驶证、行车证、田间作业许可证和机动车号牌。
三证一牌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证者不许在公司范围内作业,农业分场有权拒付农机作业费。
8.机车管理实行“五统一、五规范”,即:一是统一作业标准、规范作业层次;二是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方式;三是统一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四是统一机务区建设、规范机具停放;五是统一技术培训、规范队伍建设。
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Agricultural machinery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 easures of Hebei Province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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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公安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及其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操作证件。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鲁农机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办发电〔2021〕10号)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交安发〔2021〕1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省厅制定了《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月29日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汲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有效排查和消除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推动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细致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农机行业领域及所有相关人员全覆盖,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以最严责任、最硬措施,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措施

02
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构成
农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农机销售企业
负责制定农机质量标准、监督农机产 品质量、处理质量投诉等。
负责销售符合标准的农机产品,提供 售后服务等。
农机生产企业
负责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农机产品,确 保产品质量合格。
培训方法
采用理论教学、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提高学员的动手能力 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农机质量监督培训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效果评估
通过考试、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培训效 果进行评估,了解学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 度和应用能力。
改进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针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调 整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教师的 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VS
农机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 处理措施,如责令停止销售、召回、罚款 等。
农机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经济处罚
对农机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罚款,金额根据违法程 度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确定。
行政处罚
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 照、限制从业等。
刑事处罚
对严重农机质量违法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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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01
制定农机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02 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抽查,确保产品质量 合格。
03
处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调查处理质量事 故。
04
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可靠有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加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农机安全教育,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机耕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行驶和作业要求,加强农村机耕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产品安全第八条[安全标准实施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在农业机械产品的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保证质量、牢固可靠。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4篇)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保证农业机械的安全性对于农民的生产效率和人身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
为了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一般需要进行实地安全检验。
本文将从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目的、内容及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地安全检验的目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评估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农业机械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会对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伤害。
通过实地安全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农业机械的不安全因素,指导农民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水平,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实地安全检验的内容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和外观检查:对农业机械的整体结构和外观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破损、裂纹、变形等情况,同时检查安全固定件是否齐全、是否松动,以确保农业机械的结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机械传动系统检查:对农业机械的传动系统进行检查,查看传动轴、皮带、链条、齿轮等是否存在磨损、断裂等问题,同时检查装置是否固定可靠,以确保机械传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3. 液压系统检查:对农业机械的液压系统进行检查,查看液压管路、油缸、阀门等是否存在泄漏、松动等问题,同时检查液压油的油位、油质等情况,以确保农业机械的液压系统正常工作。
4. 控制系统检查:对农业机械的控制系统进行检查,查看控制装置、操纵装置是否正常,检查电气元件是否齐全、接线是否牢固,以确保农业机械的控制系统安全可靠。
5. 安全保护装置检查:对农业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查看安全开关、保护罩、限位装置等是否完整、可靠,以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保护措施到位。
6. 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检查:检查农业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是否完整、清晰,以确保农民对农业机械的操作和安全使用有正确的指导。
以上内容为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基本内容,具体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检查。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农业机械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农业机械具备良好的安全运行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验,是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规程等要求,通过在乡村设立检验点或在农业机械作业现场、停放场所等按规定期限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完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系,将安全检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活动正常开展。
农业机械安全检验不得收费。
法律、行政法规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农业机械所有人对农业机械加强安全维护。
对依法按时参加安全检验并持续保持安全状态的,在实施国家优惠政策时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安全检验第七条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适时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向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九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及行驶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检验1次。
第十条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检验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签注行驶证。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农[体改]字第8号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正文:----------------------------------------------------------------------------------------------------------------------------------------------------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化管理,提高农机化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国营农场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和国营农场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使用维修与更新换代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农机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运用经济、技术、行政、法规等措施,对农业机械选型、配套、使用、维修、改造和更新等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农机设备技术状态,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实行农机标准化管理,是国营农场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
各垦区要制定各项农机化管理标准,使农机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五条国营农场场长必须履行农机化管理职责。
农机化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标准,如机车完好、效率、能耗、安全等应列入场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六条国营农场要重视机务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机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培训,保持机务队伍的相对稳定,建设一支与农机化管理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机务队伍。
第七条农机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机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营农场负责农机化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各级组织和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并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农机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农机化宏观管理,制定本垦区农机技术装备政策及农机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首都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使用操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主体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农机监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农业行政部门与毗邻省、市有关部门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域协作机制,在农业机械的跨区作业、信息共享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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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
效期内并有标识。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源要求
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
(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
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
人员)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
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符合
☐轻微不符合☐不符合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
和考核,并保存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件管理
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
.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
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
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
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
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
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
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
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
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
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
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
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
.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符合
☐轻微不符合☐不符合
.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
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
确。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不符合
产品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按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规定进行性能检验(至少应包括未脱净率、总损失率、生产率、破碎率、含杂率性能试验项目)。
玉米脱粒机除外。
1、必须按照产品单元中的农作物种类分别提交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性能检验报告。
2、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的能力相适宜。
☐符合
☐轻微不符合☐不符合
玉米脱粒机应该按照产品标准
B/T10749-2007:8.2、8.3中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1、必须按照产品标准中的规定提交产品型式
试验报告。
2、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检验报告
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的能力相适宜。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护要求
注: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可不填。
附件5
(CNAS章)、(CMA章)、(CAL章)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机动脱粒机
单元名称
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一致上企业名称,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生产许可证检验
检验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1.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应包含的基本信息)
报告编号:××××××××共×页第1页
批准:审核:主检:
检验数据
共×页第2页
复核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