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案例:提单破绽你能识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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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1、国际贸易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案例1—1】交单时间案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于4月5日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交单期为4月24日前。

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4日。

我A公司赶在4月14日装船,提单签发日4月14日,4月22日我公司备齐单据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只好在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问:我A公司能否顺利议付?为什么?[案例评析]我国A公司在4月24日交单,可以顺利议付.本案中,信用证规定在4月24日前交单,A公司备齐单据于4月22日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

根据《UCP600》规定,该公司交单的时间将顺延至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即4月24日。

因此,A公司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是可以顺利议付的。

【案例1—2】进口索赔案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千克。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案例评析](1)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3)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2、国际贸易术语【案例2-1】关于价格术语FOB的纠纷案某进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

关于提单的案例分析

关于提单的案例分析

案例1:签发记名提单要慎重广东省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A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以色列C轮船有限公司在我国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该合同规定,由C将A这批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是买方B公司。

货运抵目的港后,在A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使A公司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A无法收回货款。

A在未能收回货款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为由,于次年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赔偿其货款人民币64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由于位于加勒比海海地岛东部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规定要求在该国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C称,已将本案所涉货物交给了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按照目的港所在国的有关法规向港务局交货,不仅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故该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此提单为指示提单,则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就无法将货物直接交给B公司,A公司还有保全货物的可能性。

案例2:分批装运的不同解释我国A进出口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由A公司出口大米12000公吨,采用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合同规定:“****年5月至10月分六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October——six equal monthly lots)”。

另外,合同表示买卖双方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UCP600的约束。

单证案例:提单破绽你能识破吗

单证案例:提单破绽你能识破吗

单证案例:提单破绽你能识破吗案例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

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银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

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

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

由于乙方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要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提单欺诈

提单欺诈

就提单记载但实未装船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负未交付责任,承运人也要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 负责。
倒签和预借提单
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 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 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 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规则都是不允 许的。
产生原因
提单管理方面的原因 各国法律对提单没有严格的统一的格式要求,各公司对空白提单的管理一般也不是很严格,这就 给违法分子伪造提单提供了可能性和便条件,使这种欺诈行为比较易于实施。而空白提单被盗 用,法律也没有规定任何惩罚措施,这又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提单欺诈行为。 提单比货物受重视 由于在单证交易中要确保提单的信用,提单因此比货物更受到重视 单证交易中为确保提单的信用,法律一般鼓励当事人注意提单而非货物本身。在买卖中,买方必 须见单付款,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经灭失,货物本身有缺陷等都不是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
尽管预借提单在法律上具有侵权的性质,但在实践中又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现象。在实务中,有时 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将货物装船,如果等待货物装完以后再签发提单,就会违背信用证 的规定,导致银行拒绝结汇,最终使托运人蒙受经济损失。
因此,在实践中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无法完全避免,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托运人有良好的信誉,不致在事后推卸责任; 2、提单所列的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进入了码头仓库,并且不存在被托运人转移的可能性; 3、根据港口条件,货物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装上船舶; 4、托运人应出具有效的保函; 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预借提单,则代理人除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之外,还应征得 承运人(船公司)的同意。另外,承运人应尽量做到凭提单正本放货。 合同当事人的防范措施 1、重视资信调查,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报络,切实重视对信息 情报的投资,以利于买方快速应变。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 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 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提单欺诈及对策

提单欺诈及对策

随着国际贸易事业和海上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提单作为海上运输货物的重要凭证之一,见证了国际贸易从早期的易货贸易到如今的单证交易的历程,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单证,它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欺诈亦疯狂的蔓延起来,已经危及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提单欺诈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

本文首先从提单的概念入手,对提单欺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随后通过对提单欺诈相关定义的比较分析,为后续的探讨欺诈的对策作必要的理论铺垫。

一、海运提单的含义和作用1、海运提单的含义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2、海运提单的三大作用:(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提单载明的货物。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中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与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七月的凭证。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情: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国外。

B公司出具了提单,A公司依约向B 公司支付了运费。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A公司发现货物受损,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难。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提单等,法院受理了该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A公司、B公司双方到庭参加诉讼。

3. 举证质证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提单、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运输合同等。

B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船舶检验报告、航行日志等。

4. 争议焦点(1)B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货物损失是否由B公司造成的;(3)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3. 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3-3

外贸案例分析(3)提单破绽案例分析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

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银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

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

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

由于乙方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要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真假提单的识别-单.doc

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真假提单的识别-单证员考试被告:航运公司被告:船务公司2005年10月24日,船务公司向进出口公司发出到货通知书要求其提货。

进出口公司即委托代理办妥了货物进口报关等手续,同时凭记名提单向船务公司换取了提货单。

其后,航运公司两次要求船务公司暂停放行提单项下货物,造成进出口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

进出口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交付货物。

经查明,进出口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非航运公司出具给涉案货物托运人的提单。

进出口公司持有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RPM 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进出口公司,货物品名电解铜,装货港德班港、卸货港上海港。

航运公司出具给涉案货物托运人RPM 公司的提单是一份指示提单,该提单除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不同外,其他内容与进出口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基本一致。

该指示提单最终背书给了案外人X公司。

进出口公司称,其所持提单系从贸易对家TIL公司处取得,但目前并无证据显示TIL公司以及TIL公司所称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

进出口公司取得该套提单未支付对价。

另查明,船务公司是航运公司在上海目的港的代理,由于航运公司发来的电子舱单与进出口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内容一致,因此船务公司向其发出到货通知书,并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提货单。

2006年11月22日,根据航运公司的申请,英国高等法院对OMG公司发出搜查令并从该公司电脑中获取了相关邮件。

邮件内容显示,OMG公司将涉案欺诈提单之复印件发送给了进出口公司。

庭审查明,上述邮件均是一个名为NewdehLee(李某)的人所发。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货物出现了两个收货人,各持有一套正本提单,首先须查明哪套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能够代表涉案货物凭证的合法的提单。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权利凭证只能是一套正本提单。

现航运公司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指示提单是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的权利凭证,进出口公司所持的记名提单是伪造的,舱单也被人篡改,对此进出口公司虽然主张记名提单系自己的贸易对家TIL公司邮寄给自己,但其始终未能证明TIL公司的合法存在,也不能证明所谓的TIL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及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收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将货物提走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收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将货物提走基本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千禧国际货运代理(XX)XX(以下简称千禧公司)被告(反诉原告):XX和泰进出口XX(以下简称和泰公司)和泰公司向波兰买方蚱蜢公司销售了一批电焊机等货物,交由千禧公司承运,千禧公司向和泰公司签发了五份提单。

提单记载托运人和泰公司,收货人与通知人蚱蜢公司,目的港代理Tirsped公司,装货港XX,卸货港汉堡,运输条件堆场至堆场,运费由收货人支付,集装箱内货物贸易价值与报关不一致。

货物出运后,和泰公司在实际承运人查询五个集装箱流转记录显示被提取并空箱返场。

2015年4月16日,千禧公司XX分公司向和泰公司发送通知函称:贵司通过我司代为订舱出运的货物到港,我司已通知贵司因收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将货物提走,建议贵司报警并按照贵司与收货人之间的合同向收货人提起诉讼,减少和阻止损失的扩大。

同时截止发函日,贵司货物在目的港已产生8600美元费用且每日在增加。

请贵司给予明确指示,如何处理这些货物,若贵司需要办理退运,除应付清目的港费用之外,所需的退运费预计为16700美元。

为防止损失扩大,请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给予书面回复等。

同年4月17日,Tirsped公司向波兰华沙警察局报警,但没有证据显示波兰警方已对此立案调查及收货人凭伪造提单向千禧公司提取货物。

同年4月24日,和泰公司以千禧公司无单放货为由,就上述五票货物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千禧公司代理律师致函和泰公司称:在获得贵司同意的情况下,千禧公司已经通过Tirsped 公司协助贵司向收货人追讨货款。

与此同时,Tirsped公司已经取回了收货人未付款部分的所有货物,该货物存放在Tirsped公司的仓库,贵司可以随时与其联系并查看任何货物。

目前,我们已经申请了当地的SGS对货物进行详细查勘和清点并制作一份SURVEY REPORT。

正如千禧公司已告知的,货物在目的港已经产生了大量的费用,目前的费用为25000美元(包括XX到波兰的海运费、目的港操作费、堆存费、仓储费等),之后仍将以每周555美元递增。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范文精简版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国际贸易中的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1. 引言2. 提单诈骗案的概念提单是一份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单证,记录了货物的出货、运输商、目的地等具体信息。

而提单诈骗是指利用伪造或盗用提单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诈骗者通过伪造货物的提单来骗取支付或借款,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3. 提单诈骗案的常见手法3.1 提供伪造的货物信息诈骗者通过伪造货物的提单来虚构交易,向购货方提供虚假的货物信息。

购货方在未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付款或借款,导致经济损失。

3.2 盗取他人的提单诈骗者获取他人的提单信息后,将其盗用用于虚假交易,骗取资金。

被盗用提单的货物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但却被非法转移。

3.3 修改提单内容诈骗者通过修改提单上的信息,如货物数量、价值等,来牟取不当利益。

购货方在未检查提单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付款或借款,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4. 提单诈骗案的防范措施4.1 加强对提单真实性的验证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各方应加强对提单真实性的验证。

可以通过对提单上货物信息的核实、与供应商或运输公司多次确认信息的方式,确保提单的真实性。

还可以通过比对提单与其他单据(如合同、发票)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来验证其真实性。

4.2 建立可靠的交易合作伙伴关系与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运输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是防范提单诈骗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与合作伙伴的深入了解和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减少提单诈骗的风险。

4.3 使用电子提单传统的纸质提单容易被伪造和盗用,使用电子提单能够提高交易安全性。

电子提单通过密码保护和数字签名等方式保障数据的安全,有效防范提单诈骗。

4.4 定期的培训和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提单诈骗的新手法对于防范诈骗至关重要。

各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对提单诈骗案件的警惕性,增强防范意识。

5. 结论提单诈骗作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诈骗手段,给各方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风险。

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各方应加强对提单真实性的核实,建立可靠的合作伙伴关系,使用电子提单以及定期接受培训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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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案例:提单破绽你能识破吗
案例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

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
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银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
公司方面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

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

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
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

由于乙方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
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要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经验
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收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相关知识
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这种提单往往不注明船名,也不明确装运日期。

也有的备运提单注明船名、航次及装运日期,但没有“已装船”字样。

后一种情况在实际业务过程当中,具有相当的迷惑性,上述案例即属这种情况。

在国际业务贸易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但备运提单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字样,注明装货船名、装船日期并签字证明后也可变成已装船提单。

预借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明知货物未装船,却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意图使提单持有人相信其已装船,导致货、款被托运人提走,剥夺了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种提单的特点是:货物并未装船但是提单却载有“已装船”字样;其欺骗性及隐蔽性较备运提单更强。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运托人的要求,将实际装船
日期提前。

其特点是:货物实际已经装船,但托运人为了使其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故障要求承运人将提单之装船日期及提单签署期提前。

忠告
对于备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字样,而预借提单因其一般有“已装船”字样,很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照收益人向议付行交单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单日期、装运时间是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和公告中的航班时间表来判定,这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付,然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倒签提单是“已装船”提单,其与预借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是在货物装船以前。

由于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在审单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际装运船只的航海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签提单,但由于信用证500条款中已明确规定,银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就无法因此拒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

只有这样,开证行才有权做出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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