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新自然法学思想
新自然法学

举例分析说明新自然法学“新”在哪里?新自然法学派又称为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均认为法律应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发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
与自然法学派相对应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盛行于17——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随着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尤其是分析法学家试图阻止对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目的进行哲学或思辨的思考,自然法学的研究一直处于低潮状态。
然而,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的重创让学者们从对实证主义的沉醉中清醒过来,使得自然法学有了复兴的机遇。
新自然法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登上舞台,二战后发展尤为迅猛。
新自然法学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古典自然法学也具有较大的不同点,本文重要论述新自然法的新在哪里也即其新的观点、内容等等。
古典自然法思想家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认为实在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然法,一切违背自然法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因而也就不成其为法律。
这一观点是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所共同反对的。
它们三者的共同看法是,自然法或正义只不过是一种“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在这一点上,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针锋相对的。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超越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忽视了法律的实质和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经验性,忽视了法律的理论性和抽象性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汇报人: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思想和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和比较 新自然法学在当代的实践和应用 新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和争议 新自然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起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开始关注自然法思想 背景:工业革命后,社会矛盾加剧,法律制度面临挑战 发展:20世纪60年代,新自然法学逐渐兴起,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历程:新自然法学经历了从传统自然法到现代自然法的演变过程
法律本质: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自然法的体现,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
法律来源: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自然,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国家。
法律价值: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道德价值,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工具价值。 法律解释: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遵循自然法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 遵循法律文本和立法意图。
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是保 障自然权利的手段,通过契 约建立社会秩序
自然权利:人天生具有自由、 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的来源:自然法来源 于自然,是普遍的、永恒的、
不可改变的
自然法的作用:自然法是衡 量法律和道德的标准,是法
律和道德的基础
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
富勒法律概念的浅析

对《法律的道德性》中法律概念的浅析民商法黄礼通学号:K012朗·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年),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现代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
富勒与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四人并列被认为是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
富勒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在法学理论方面著述甚丰,其内容非常丰富,在当代美国以及其他国家还有着相当的影响。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是在与哈特的新分析法学长期论战中发展起来的。
1957年4月.哈特在美国哈佛大学讲学时作了一个题为《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学术报告,为实证主义法学观点进行辩护,并反驳富勒等人对实证主义法学观点的必要修正和评述,从而揭开丁这场论战的序幕。
富勒当即对这报告进行了反击,发表了著名的《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一—答哈特教授》的长文.继而二人之间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论战。
论战的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对整个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961年哈特首先发表了自己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富勒也不甘落后于1964年发表了自己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各自在其代表作中系统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批判了对方。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对法律的概念做了如下表述:法律是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富勒为了论证法律事业论,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前一、二章做了大量的准备。
首先,他在第一章提出了两种道德的分类: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从“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愿望的道德,是一种向上的,美好的,为善的道德;从“最低点出发”我们得到义务的道德,即是不为恶的,最低限度的道德。
在区分了道德的分类之后,富勒在第二章通过雷克斯国王造法这一寓言故事创造性的提出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原则,这些原则分别是:(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应当颁布;(3)法律不应当溯及既往;(4)法律内容应该清晰明白;(5)法律不应该要求不能或无力做到之事;(6)法律不应存在矛盾;(7)法律在时间之流中应该具有连续性;(8)官方行动与颁布的规则应该一致。
浅析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

浅析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简评《法律的道德性》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法学家以及法学学术界无法回避、源远流长的问题,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
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之作。
富勒继承了世俗自然法的理性传统,但其自然法学说又显然不同于以往。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二者存在必然联系的;同时认为法律的存在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
与富勒相反,哈特的观点是“恶法亦法”,因为他现实地认识到道德在确定“用来控制社会的规则”的问题上是一种不那么可靠的东西;富勒批评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哈特等人只讲立法的形式合法,而忽略其实质正义,坚决认为“应然”应当指导“实然”,只有充分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制定出来的才是正义的法律。
首先,富勒新自然法思想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
二战后,由于人们看到了法律实证主义在这场战争中所扮演的负面角色,开始追寻法律的道德价值,自然法得以复兴。
同时,由于现实主义法学的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否定了法律的确定性,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了彻底颠覆,这促使西方法学界的研究重点开始向以程序为中心开始转移。
其次,本书第一句话就将富勒的勃勃雄心表露无遗,“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
”在对于法律的目的性这个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为了研究“实际的法律”而坚持区分“实际的法律”和“应该的法律”;自然法学派则认为为了“应该”的缘故,“实际”与“应该”不可分。
富勒采取自然法学说,强调法律的目的性,认为“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在于他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法律不能独立于目的而存在。
再次,富勒在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可能的关系时,对道德做一种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论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

论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在法理学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被法学家们争论的重点问题之一。
同时,法律与道德是否可分也构成了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根本性的立场区别。
富勒在其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坚持了自然法的一贯立场,即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同时也提出了他自己的法学思想。
富勒的学说由区分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以及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进而提出真正法律制度的前提———八项法制原则。
标签:程序自然法;新自然法学;内外道德二战结束后,西方法学世界新自然法学说兴起,富勒则是新自然法学说的代表人物以及重要的传播者。
因为不满当时的相关文献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的论证,富勒以其在耶鲁大学的讲座为基础,发表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
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学理论支持。
一、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富勒在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前,先指出讨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时存在的含混之处的原因,也就是在道德中没有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的关系。
而这两类道德的区分更是与于法律的定义、维持法律系统等关乎人类努力的方向问题密切相关。
只有揭示两类道德的全面含义才能充分地探讨法律与道德间的关系。
愿望的道德早在古希腊的哲学中就已经存在,它表达的是关于善的生活、卓越的道德和充分实现人的力量的道德。
如果有人没有实现这种道德,可能就是没有发挥他自己最全面的能力。
但在这种情况下,他受到谴责的原因不是由于疏于履行义务,也不是由于犯错,而是由于缺点。
人们应在发挥其最佳可能性的时候多做出正确和恰当的行为。
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从人类所能到达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指的是有序社会中必不可缺的基本规则。
违反道德而受到谴责的人,不是由于没有抓住充分实现能力的机会,而是因为未能遵守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义务的道德更像是法律的“表亲”,因为法律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许的最好程度。
所以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是直接相关,而愿望的道德则对法律具有间接影响。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学之浅见”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理学之浅见”毛某某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发展;新自然法一、自然法:1、意义:是指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严格来说,自然法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关于法的理念,它所表达的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
实在法以自然法为基础。
古往今来的自然法学家赋予了自然法以不同的涵义,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神法; (2)理性; (3)普遍规律; ( 4)符合人的本性的法律;(5)原始状态下人的规律; (6)天赋权利; (7)道德律。
二、发展阶段及其内容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理论体系,其主要观
点包括:
1. 自然法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永恒的法律,是基于人类自然本性和理性的普世原则,超越了特定的历史、社
会和文化背景,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2. 法律应该体现道德价值。
法律应该以道德价值为基础,这包
括尊重人权、平等、正义、自由、虔诚和爱等。
法律在形式上应该是
公正的,不受个人或集体的私利干扰。
3. 法律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
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
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该基于公正、公平
和合理的原则。
4.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实施应该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导,防止出现法律不确定性或任意性。
5. 法律应该是透明和负责任的。
法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人都
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则和标准。
法律也应该是负责任的,执行法律的人
和机构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6.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以反映社会的变化
和进步。
同时,法律也应该保持与自然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不仅影响着学术界的
法学研究,也对司法实践和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富勒的法律道德性.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新自然法学说,主要涉及他所说的自然法的程序法 。70 年代初 J.B.罗尔斯的学说出现,富勒的学说已不如过去流行。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在探求自己》、《法理学》、《法的道德性》、《法的虚构》和《法的自相矛盾》。
大家应该都看过一个电影——《天下无贼》,它讲述了一对浪迹天涯的亡命恋人兼扒窃搭档王薄、王丽,在火车上被一个不相信天下有贼的打工仔“傻根”的纯朴打动,为了保护“傻根”的血汗钱,与另一个扒窃团伙进行一系列明争暗斗的故事。也许我们不会成为“傻根”——不是因为“傻根”是由电影杜撰出来的人物,而是在于“傻根”过于相信人性善后对贼的不设防,但他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选择题:我们是像王丽那样,帮他抵御贼手,并对他隐瞒天下有贼的现实,留住他对人世间善良的信任,还是让“傻根”接受教训,摧毁他心中的善良世界,使他认识真实的生活,使他变得更加“俗套”,变得更加善于“应付”?贼与“傻根”的关系类似于恶法与人的关系。所以,对于后者我们面对着同样的选择题。对此,朗·富勒做出了自己的选择。此时的富勒更像王丽。王丽向“傻根”隐瞒了遇贼的所有遭遇,保留住了“傻根”“天下无贼”的纯洁意识,给了“傻根”一个“天下无贼”的“世界”。富勒则想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否定纳粹恶法的法律性,达到与过去决裂的目的,向人们展示天下不应再有恶法的图画。在影片中,王薄试图打破王丽的“谎言”,他说:“他(傻根)凭什么不设防啊?他凭什么不能受到伤害?你为什么要让他傻到底?生活要求他必须要聪明起来。作为一个人,你不让他知道生活的真相,就是欺骗。什么叫大恶?欺骗就是大恶。”我们当然不能说富勒是在欺骗。富勒只是向我们展示了他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向我们展示了他对法律以后应该怎样的期望。但作为自然法学家的富勒为了表达对良法的向往,试图通过对一个案件的处理向人们展示未来“天下无恶法”的画面,这种做法也许会降低人们对恶法的警觉,进而降低人们防范和应对恶法的能力。
新自然法学
2.自然权利和人权 (1)兼顾义务的人权观:人是权利主体,自身就 是目的,而不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自然法既规定 了人的基本权利,也规定 人类最基本的义务。 (2)自然法人权和实在法人权的二分观: (3)人权发展观:人权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过程。在现代,新权利主要指劳动权利和择业自由、 组织工会自由,以及取得救济、失业保险和社会保 险等权利。
第二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 德国纳粹在立法中,严重践踏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 和权力制约的要求。 法西斯的暴行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的联系,引起思 考。 强调法律应该有绝对的价值准则、正义高于实在法 的自然法学,重新引起多数人的关注 纽伦堡审判 拉德布鲁赫
第三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 美国民权运动的时代,黑人反对种族歧视、争取民 主权论的斗争风起云涌,并得到其他少数民族和有 正义感的人们的支持 1968年法国学生的示威运动 60年代末美国学生反越战行动 妇女解放运动
1.整体性法律的概念 法律应该是“整体性”的,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 且包括规范性原则(道德原则)。 规范性原则:人们权利义务的诸原则中找出的、能 够最好地作为政治制度基础的政治道德和价值观念。 德沃金:法律的“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都错 了,都没有认真看待权利,也不符合实际。
2.权利论为核心的法律理论 德沃金主张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平等关怀与尊重 的权利”,他将权利制度视为一个社会中多数人对 于尊重少数人尊严的真诚许诺。
写作时间: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 段——种族歧视、越南战争、公民不服从等问题成 为美国政治的核心。 回应的问题: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 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 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 和实践问题。 ——“任何关心我们的公共生活的理论或者实践的 人都应该一读” ——《纽约书评》
富勒新自然法学思想
富勒新自然法学思想摘要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将关注的焦点倾向于“程序自然法”,为自然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
自然法源于自然,而自然又是一种公平、正义观的体现,研究自然法其实就在研究道德在法律中的作用。
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法制的推进需要自然法的帮助。
关键词自然法法律正义道德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自然法,这个人类史上发展最早发展也最曲折的法学流派,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历程其中新自然法学派以富勒为代表。
一、新自然法学产生的特殊背景新自然法学思想理论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它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
二战期间,法西斯对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和破坏,是对19世纪以来在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恶法亦法”观点的严重挑战。
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纳粹德国所制定的法律,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应该为公民所遵守的法律。
为摆脱这种窘境,在战后对纳粹德国战犯的审判中,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正义、理性、人道等道德价值观念,不得不求助于自然法思想的支持,强调实在法应从属于自然法,应从属于正义和道德原则。
从而促使自然法思想在西方世界的现代复兴。
二、代表人物富勒的思想当代西方世俗自然法思想发展高潮始于20世纪中叶,富勒则是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其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被认为是“20世纪西方世俗自然法学中最有代表性的著作”书中批评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分的理论,系统地阐述了作者的见解,提出“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命题,即真正的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
他的著作有三个内容的划分:(一)关于两种道德。
首先,富勒区分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扰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方面的道德。
比如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等。
就是说,背离这种道德是指一个人可能没有实现他的全部能力,作为一个公民或官员来说,他可能被认为是不够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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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新自然法学思想
作者:陈睿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
摘要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将关注的焦点倾向于“程序自然法”,为自然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
自然法源于自然,而自然又是一种公平、正义观的体现,研究自然法其实就在研究道德在法律中的作用。
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法制的推进需要自然法的帮助。
关键词自然法法律正义道德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自然法,这个人类史上发展最早发展也最曲折的法学流派,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历程其中新自然法学派以富勒为代表。
一、新自然法学产生的特殊背景
新自然法学思想理论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它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
二战期间,法西斯对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和破坏,是对19世纪以来在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恶法亦法”观点的严重挑战。
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纳粹德国所制定的法律,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应该为公民所遵守的法律。
为摆脱这种窘境,在战后对纳粹德国战犯的审判中,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正义、理性、人道等道德价值观念,不得不求助于自然法思想的支持,强调实在法应从属于自然法,应从属于正义和道德原则。
从而促使自然法思想在西方世界的现代复兴。
二、代表人物富勒的思想
当代西方世俗自然法思想发展高潮始于20世纪中叶,富勒则是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其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被认为是“20世纪西方世俗自然法学中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书中批评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分的理论,系统地阐述了作者的见解,提出“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命题,即真正的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
他的著作有三个内容的划分:
(一)关于两种道德。
首先,富勒区分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扰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方面的道德。
比如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等。
就是说,背离这种道德是指一个人可能没有实现他的全部能力,作为一个公民或官员来说,他可能被认为是不够格的。
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之所以受到谴责是由于他的失败而不是背叛了义务,是缺陷而不是行为不当。
而义务的道德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
比如不能
杀人、不能偷窃、不能奸淫等等。
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从人的成就的顶端开始,那么,义务的道德就是从底层开始的。
人们违反这种道德而受到谴责,并不是由于他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能力的机会,而是由于不尊重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
富勒还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
而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
简言之,前者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为出发点,而后者则是从道德最低点谈起的。
为了有助于人们理解,富勒还例举了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的比喻来加以说明。
“义务的道德”可比作“语法规则”,而“愿望的道德”则好比是“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
前者是为了维护语言作为交流工具的必要条件,而一流的作品则必定以后者为目标。
这里,富勒以两种道德引申出两种法律或者说两种法律观-自然法与实证法,并直截了当地批评了实证主义法律观对于法的价值的漠不关心。
(二)关于法律的概念。
富勒提出,“法律是使人们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显然,这一定义区别于当时大多数法律定义的地方在于,他将法律视为一种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一种不断追求的事业;而非一套一成不变的规则体系。
这里,富勒巧妙的利用“科学”的概念来类比自己对“法律”的理解。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富勒进而指出,法律不能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在双重意义上法律与道德发生关系。
一方面,法律在内容上必须现道德观念-这便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即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包括“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公开明确”的道德准则。
但是,富勒认为仅有法律的外在道德还不够,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便是他所提出的著名的八项原则,缺乏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成其为法律制度。
富勒把法律的内在道德又称为“程序自然法”,这里,他关心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质目的,而是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用以建立和实施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永恒话题。
没有人否认它们的本质区别,但二者之间的联系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
我个人较为支持《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关于法律与道德联系的一个论述。
《牛津法律大辞典》是如此论述法与道德的联系的:“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
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
如果某项实在法的规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违反道德的,那么,该项规定就很有可能不为人们所遵守。
”□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政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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