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法律概念的浅析
富勒法律概念的浅析

对《法律的道德性》中法律概念的浅析民商法黄礼通学号:K012朗·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年),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现代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
富勒与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四人并列被认为是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
富勒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在法学理论方面著述甚丰,其内容非常丰富,在当代美国以及其他国家还有着相当的影响。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是在与哈特的新分析法学长期论战中发展起来的。
1957年4月.哈特在美国哈佛大学讲学时作了一个题为《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学术报告,为实证主义法学观点进行辩护,并反驳富勒等人对实证主义法学观点的必要修正和评述,从而揭开丁这场论战的序幕。
富勒当即对这报告进行了反击,发表了著名的《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一—答哈特教授》的长文.继而二人之间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论战。
论战的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对整个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961年哈特首先发表了自己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富勒也不甘落后于1964年发表了自己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各自在其代表作中系统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批判了对方。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对法律的概念做了如下表述:法律是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富勒为了论证法律事业论,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前一、二章做了大量的准备。
首先,他在第一章提出了两种道德的分类: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从“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愿望的道德,是一种向上的,美好的,为善的道德;从“最低点出发”我们得到义务的道德,即是不为恶的,最低限度的道德。
在区分了道德的分类之后,富勒在第二章通过雷克斯国王造法这一寓言故事创造性的提出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原则,这些原则分别是:(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应当颁布;(3)法律不应当溯及既往;(4)法律内容应该清晰明白;(5)法律不应该要求不能或无力做到之事;(6)法律不应存在矛盾;(7)法律在时间之流中应该具有连续性;(8)官方行动与颁布的规则应该一致。
浅析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

浅析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简评《法律的道德性》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法学家以及法学学术界无法回避、源远流长的问题,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
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之作。
富勒继承了世俗自然法的理性传统,但其自然法学说又显然不同于以往。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二者存在必然联系的;同时认为法律的存在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
与富勒相反,哈特的观点是“恶法亦法”,因为他现实地认识到道德在确定“用来控制社会的规则”的问题上是一种不那么可靠的东西;富勒批评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哈特等人只讲立法的形式合法,而忽略其实质正义,坚决认为“应然”应当指导“实然”,只有充分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制定出来的才是正义的法律。
首先,富勒新自然法思想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
二战后,由于人们看到了法律实证主义在这场战争中所扮演的负面角色,开始追寻法律的道德价值,自然法得以复兴。
同时,由于现实主义法学的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否定了法律的确定性,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了彻底颠覆,这促使西方法学界的研究重点开始向以程序为中心开始转移。
其次,本书第一句话就将富勒的勃勃雄心表露无遗,“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
”在对于法律的目的性这个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为了研究“实际的法律”而坚持区分“实际的法律”和“应该的法律”;自然法学派则认为为了“应该”的缘故,“实际”与“应该”不可分。
富勒采取自然法学说,强调法律的目的性,认为“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在于他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法律不能独立于目的而存在。
再次,富勒在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可能的关系时,对道德做一种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关于论富勒的观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于论富勒的观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二战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经济社会的动乱与整合,也给思想文化界带去了较大的冲击与启发。
二战过后,西方国家在法律领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多次的争论,其中影响最大的要数哈特与富勒的思想,他们分别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自我阐述。
文章以富勒的观点为研究重点,在整合法律与道德争论由来的基础上,详细阐释了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说,并与同时代的哈特的观念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势与不足。
最后,根据我国实际,表达文章自己的观点,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由来与争论焦点(一)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历史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争论从法律与道德存在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存在,只是以一种很平静的方式默默的进行。
两者的争论真正开始于《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文章。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哈特,是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
在这之前,各家学派的争论焦点主要是一些基本概念的定义上,很少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探究。
这时大家认为的法律不过是一些官员的命令,是为了让社会更有秩序的运行的规章或者是国家管理范围界限的一种明确。
根本不涉及什么特殊目的,甚至一些学派根本不重视相关的研究,认为只要在现实中可以使用就行。
但是《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文章诞生之后,以富勒为代表的一些专家学者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有了新的变化。
富勒提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命令,更是人类可以崇拜坚守的一种东西,反应了人的一种信仰。
哈特教授主张的是道德要无条件的遵从法律,法律至上。
而富勒则坚持法律要为道德服务,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形式。
至此,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逐渐明朗化,即法律与道德是否应该分离成为了众多学者专家研究的对象。
(二)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焦点富勒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之一,出生于德克萨斯州,大学阶段攻读了经济学专业。
解读富勒“法理学永恒的洞穴”——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及隐含的法律价值观

解读富勒“法理学永恒的洞穴”——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及隐含的法律价值观刘俊【摘要】富勒教授虚构的“洞穴探险者案”,引出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碰撞,也引发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该文分别立足于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探讨案例背后涉及的相关法哲学、法社会学等问题,并以观察者的角度进行点评.【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5页(P42-46)【关键词】法官;判决;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道德【作者】刘俊【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8一、富勒虚构的“洞穴探险者案”简介(一)案件回顾案件发生在4299年的纽卡斯国,该国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偏远的石灰岩洞探险时发生了山崩被困在洞内,五位探险者由于未按时回家,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工作的困难大大超出了事前的预计,因为山崩夺去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
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探险者很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被饿死。
就在被困的第二十天,探险者用无线设备与洞外人员迅速取得了联络。
当探险者问到还要多久才能获救时,工程师们的回答是至少需要十天。
他们然后询问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
当听到否定的回答后,洞内沉寂了。
八小时后,探险者要求再次与医生通话。
维特莫尔代表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询问,如果吃掉其中一个,能否再活十天。
纵然很不情愿,医生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维特莫尔又问,通过抓阄决定吃掉他们中的哪一个是否可行。
当医生、牧师及政府官员都不愿意回答这一问题时,洞内就没有再传来任何消息。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获成功。
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人们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吃掉一位同伴来保全其他四位,也是他提议通过抓阄来决定吃掉谁。
论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

论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在法理学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被法学家们争论的重点问题之一。
同时,法律与道德是否可分也构成了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根本性的立场区别。
富勒在其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坚持了自然法的一贯立场,即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同时也提出了他自己的法学思想。
富勒的学说由区分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以及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进而提出真正法律制度的前提———八项法制原则。
标签:程序自然法;新自然法学;内外道德二战结束后,西方法学世界新自然法学说兴起,富勒则是新自然法学说的代表人物以及重要的传播者。
因为不满当时的相关文献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的论证,富勒以其在耶鲁大学的讲座为基础,发表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
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学理论支持。
一、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富勒在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前,先指出讨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时存在的含混之处的原因,也就是在道德中没有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的关系。
而这两类道德的区分更是与于法律的定义、维持法律系统等关乎人类努力的方向问题密切相关。
只有揭示两类道德的全面含义才能充分地探讨法律与道德间的关系。
愿望的道德早在古希腊的哲学中就已经存在,它表达的是关于善的生活、卓越的道德和充分实现人的力量的道德。
如果有人没有实现这种道德,可能就是没有发挥他自己最全面的能力。
但在这种情况下,他受到谴责的原因不是由于疏于履行义务,也不是由于犯错,而是由于缺点。
人们应在发挥其最佳可能性的时候多做出正确和恰当的行为。
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从人类所能到达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指的是有序社会中必不可缺的基本规则。
违反道德而受到谴责的人,不是由于没有抓住充分实现能力的机会,而是因为未能遵守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义务的道德更像是法律的“表亲”,因为法律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许的最好程度。
所以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是直接相关,而愿望的道德则对法律具有间接影响。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姓名:王云磊学号:10121140229 班级:10级法学二班引言哈特,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负成名的法学家之一,是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的“旗帜”,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派别。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长期的论战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成果。
德沃金在评价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时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
”一.法律科学的关键——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1.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与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这个问题是哈特在给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所提出的让人们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之一。
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举出了一个例子:一个抢匪命令其被害人交付钱包,并且威胁他,如果拒绝就会开枪;假使这个被害人顺从了,我们就将他不得不如此做的行为称为他是被强迫这样做的。
对某些人而言,在上述“命令”和“强迫”意义下,当某人顺从时就找到了,我们法律的根本要素。
而作者却认为这个以简单的要素来化约复杂法律现象之做法固然吸引人,“却也可能是使问题扭曲与混乱的根源”,就算在刑法这个看似最为合适的例子上亦复如此。
面对奥斯丁在《法理学》一书中试图用命令和威胁对法律概念进行最清晰、最彻底的分析理论,哈特在本书第二章中首先对“威胁”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对人“发号施令”主要靠的是对人行使权威,而不是运用对人造成伤害的制裁能力。
在银行抢劫案中抢匪对银行职员下达的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显然,作者认为奥斯丁并没有区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和以权威为后盾的命令两者之间的区别。
两者相较,哈特更倾向于用后者来描述法律,尽管在此它是一个错误的理论。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法律的道德性》研究

九里香盆景的养殖方法与技巧以下是十条关于九里香盆景养殖方法与技巧的诗句:1. 浇水适中很重要,别让根部泡水中!就像人喝水一样,恰到好处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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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把九里香放在通风的地方,它会长得更好哦!”6. 换盆换土别忽视,根系生长有空间!好比人要换大房子,九里香也需要更大的盆。
例子:“该给九里香换个大盆了,让它的根系舒展开。
”7. 防寒保暖要做好,冬天别让它冻着!就像人要穿厚衣服,九里香也需要保暖。
例子:“冬天到了,快把九里香搬进屋里,别让它冻坏了!”8. 观察细心很重要,发现问题及时搞!好比人要关注身体,九里香也需要我们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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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些诗句能让你对九里香盆景的养殖方法和技巧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让你对养殖九里香充满兴趣!。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界永恒不变的辩题。
其中,上世纪中叶针对告密者案件的判决,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与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展开的多次论战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两人的多次论战中,关于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促成了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法学的形成。
1964 年,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著作中,系统的阐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创新性地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律程序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重新确认了法律的道德性,并借助两种道德的区分,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本文以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为研究文本,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确立进行了脉络分析以加深对该理论的理解,并提出法律内在道德观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确立( 一) 理论提出背景1. 告密者案件告密者案件是哈富论战的导火线。
1984 年二战期间,一位德国军官在家里向他的妻子表达了对希特勒及纳粹政府的不满,但他的妻子在这位军官服役期间有了外遇,因此,妻子为了遮掩出轨的事实向当地纳粹政府告发,导致这位军官被纳粹政府判为死刑。
但是,死刑还未执行前这位军官被送往战争前线作战,直到二战结束后,军官回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他的妻子意图谋害他,要求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但妻子在审判过程中坚决认为她根据当年纳粹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向政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言论不过是尽到公民的法定义务,应是无罪的。
最终法院引用法律之外的道德观念,认为纳粹政府制定的法律违背人的健全良知和道德观念,是无效的法律,判定妻子因谋害丈夫使其入狱的行为有罪。
2. 哈富论战告密者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处妻子为有罪可以视为自然法在二战后复兴的起点。
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围绕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出现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的争论。
哈特在1957 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的论文中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是分离的关系,即要区分法律实际是怎样和法律应该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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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道德性》中法律概念的浅析
民商法黄礼通学号:K012
朗〃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年),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现代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
富勒与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四人并列被认为是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
富勒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在法学理论方面著述甚丰,其内容非常丰富,在当代美国以及其他国家还有着相当的影响。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是在与哈特的新分析法学长期论战中发展起来的。
1957年4月.哈特在美国哈佛大学讲学时作了一个题为《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学术报告,为实证主义法学观点进行辩护,并反驳富勒等人对实证主义法学观点的必要修正和评述,从而揭开丁这场论战的序幕。
富勒当即对这报告进行了反击,发表了著名的《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一—答哈特教授》的长文.继而二人之间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论战。
论战的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对整个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961年哈特首先发表了自己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富勒也不甘落后于1964年发表了自己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各自在其代表作中系统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批判了对方。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对法律的概念做了如下表述:法律是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富勒为了论证法律事业论,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前一、二章做了大量的准备。
首先,他在第一章提出了两种道德的分类:即
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从“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愿望的道德,是一种向上的,美好的,为善的道德;从“最低点出发”我们得到义务的道德,即是不为恶的,最低限度的道德。
在区分了道德的分类之后,富勒在第二章通过雷克斯国王造法这一寓言故事创造性的提出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原则,这些原则分别是:(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应当颁布;(3)法律不应当溯及既往;(4)法律内容应该清晰明白;(5)法律不应该要求不能或无力做到之事;(6)法律不应存在矛盾;(7)法律在时间之流中应该具有连续性;(8)官方行动与颁布的规则应该一致。
通过这八大原则我们似乎可以很好地总结出,其实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更多的是程序意义上的道德性,富勒好像有意要避开讨论法律实体意义上的,比如公平、正义等的道德性。
我觉得富勒的高明之处就在这里,古典自然法学家谈论大都停留在法律的实体道德性上,譬如公平、正义,这种空洞的实体内容其实往往是非常抽象和善变的,人们论证他们往往陷入形式逻辑的死胡同。
而富勒另辟蹊径,从法律的程序道德性出发,使抽象的东西通过程序具体化,具有挽救自然法学派颓势的意义。
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是富勒提出的一个重要的观点,富勒说法律内在道德性是愿望的道德。
有人说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是什么样的道德,富勒在论证上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其理由是富勒同样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呈现出所有这些面向,它也包含着一种义务的道德和一种愿望的道德。
”我认为,富勒区分两种不同的道德的目的是说明法律与道德的的必然联系,但法律还是法律,道德还是道德,之所以
说“法律的道德性”而不说“法律的道德”或“道德的法律”就是说明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只是两者有关联。
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就是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集合(即道德本身),而富勒说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是愿望的道德,是放在法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来说的,因为愿望的道德总是推动着法律向着更加完善和美好的方向发展,从而得到法律是“事业”这样的观点。
当然,这并不排除富勒在区分两种道德的时候有未考虑周全的地方,或许除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这种分法还有更加合理的划分,这个问题有待以后深思。
从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概念的阐述,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法律以人为根本,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人们合乎理性目的持续努力的产物,虽然不能说法律是道德的产物,但至少法律是符合“道德性”的,即符合人类的理性和民主制度的;二、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与道德发展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动态前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