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信力的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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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作者:暂无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第2期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一方面,是指“社会公众”或“人民群众”相信、信赖和认可的力度和程度,是社会公众进行评价的结果,是一种由个体意识集合而成的群体性意识,因此公信力承载着社会公众对权力行使主体、过程和结果的期望、体验、认识和评价,表现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状态。

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机关所具有的能够被信赖、认可的力量和效力,是公权力内在品质属性和公共权威的表达,因此表明了公权力对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

所以,信用和信任就是公信力的核心涵义。

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

显然,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特征,是司法存在的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石。

对司法公信力的规定性和内涵的认识、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司法诚信的基本理念,能否通过司法诚信制度树立司法权威,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

如果公信力不高,当事人往往会随意指责法院的裁判;而当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则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

所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 曹云峰)。

法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的研究

法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的研究

法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的研究法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作为规范行为的准绳,其权威性和公信力直接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正的实现。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深化研究。

首先,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具有强制力的特点。

它源于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及国家对法律实施的保障。

法律的权威性体现了国家作为上位机关的意志,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价值观。

只有法律具备权威性,社会才能有序运行,人们才能依法行事。

例如,在刑法领域,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来有效实施,才能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然而,法律的权威性并非是永远存在、不容质疑的。

在现实中,可能因为法律制定者的失误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而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当法律与人们广泛接受的道德观念、伦理价值相悖时,法律的权威性可能受到挑战。

例如,在某些国家,法律对部分少数群体的歧视性规定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抗议,进而动摇了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制定者需要坚持公正和合法的原则,并且时刻与社会观念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法律的公信力是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接受程度。

它是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认可,源于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当法律得到广泛的认可时,人们更愿意依法行事,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法律的公信力不仅仅来自于法律本身的内容,还需要依靠法律系统的公正和透明。

只有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得到遵守,才能确保法律的公信力。

然而,现实中法律的公信力也面临着挑战。

一些现象表明,滥用法律、贿赂和腐败等问题导致了法律的公信力模糊。

当少数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公信力会受到质疑。

为了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必须强化法律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以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

因此,研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十分重要。

为了提高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加强法治建设,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责任的权威与公信力

法律责任的权威与公信力

法律责任的权威与公信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它具备权威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法律责任的定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来源、重要性以及提升法律责任权威和公信力的方法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行为者的一种制裁和惩罚。

法律责任不仅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还起到预防犯罪、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来源1. 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法律规范的制定需要通过立法机关进行民主程序,经过公开、透明、程序正义的过程,使法律具备了权威性和公信力。

2. 法律责任的严肃性:法律责任具备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的能力,这种强制措施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法律规定要公正、合理,而且它们必须是可以被预见的。

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的权威,并且遵守法律。

三、法律责任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责任的权威和公信力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它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法律责任的权威和公信力能够保护个人的权益,同时也能够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3. 预防犯罪和减少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权威和公信力对于预防犯罪和减少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它能起到震慑作用和警示作用。

四、提升法律责任权威和公信力的方法1. 完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从而提升法律责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 加强执法和司法公正: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纪律建设,确保执法和司法行为的公正,提高法律责任的权威和公信力。

3. 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法律责任的认识与理解,增强法律责任的权威和公信力。

4. 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包括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服务网络等,有效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法律责任权威和公信力。

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分析作者:吴佩瑶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8期摘要:政府公信力的强弱是评判一个负责任政府存在的重要依据。

提高政府公信力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必不可少。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更好地解决问题,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水平。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政务公开服务型政府法律完善一、公信力及其表现1.涵义。

公信力的研究对象包括政府、传媒、司法和民间组织。

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经过多年信用的积累所获得的公众对它的信任程度。

公信力是一种无形资产,它是公共组织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形成的,象征着公共组织的权威性、影响力和信任度,一个公共组织是否具有公信力,能在民众中发挥多大作用,都是政府存在并能有序运行的重要因素。

2.现有政府公信力的表现。

2.1人情关系普遍存在,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充斥着整个社会,在行政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领导人格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领导的关系大于法律法规,明明国家制定出来一系列办事规章程序,但民众办事总要托关系、走后门,大家普遍认为“有人”更好办事。

近几年在中国类似靠关系来“搞定麻烦”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一旦触及到官员、富人和医方等不同群体并且有对立阵营标签的事件,更容易被扩大,最后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类似事件的发生不但不利于政府正面形象的树立,也无法赢取政治信任,最终导致政府公信力不断下降。

2.2公共政策缺乏稳定性、连续性,政策信任危机存在。

公共政策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依据和主要手段,在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运行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只有确保了人民的利益,政府公信力才会有所提升,但一些地方政府不聽取专家的科学意见,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为了自己所谓的政绩就制定一些眼前看起来很好的政策,完全不顾政策实施后的发展前景,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政府公信力必将有所下降。

2.3行政执法不严,执法权限混乱,造成执法信任危机。

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法

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法

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栽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

(1)可见,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

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

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客观表现司法权的结果即是裁判书的作出。

显然,如果司法权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则很难想像司法机关能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司法机关还能保持多大的公信力。

所以,澳大利亚法官马丁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司法权的良性运行意味着,只有当民众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有效的救济时,司法权才能获得足够的权威和民众的充分认同。

另一方面,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判断的结果即司法裁判如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信服和整个法律共同体的认同、尊重,就必须强调司法权的良性运行。

但司法权的良性运行耍以对既有法律的尊敬为前提。

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不在满足裁判的自恰性和合理性之间作出艰难的选择。

哈贝马斯认为他所提出的法律运用性论辨最能够满足司法权运作的这种要求。

在这种运用性商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凸现出来。

另一方面,规范论证和规范运用论辨逻辑的区别,也使得司法权的运作带有更强的专业性色彩。

当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一定会产生许多权利保障方而的诉求,特别是要保障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中心的各种自由权利。

这样,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必不可少,而这种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将给整个社会带来一种长期的信用体系,司法公信力本身也将得到极大的提高。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在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和评价指标,而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流程中涉及的法理学原则,不仅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而且也影响着司法制度对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判断。

一、司法公信力的定义和意义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所体现出的公正、合法和权威性的特征。

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关系到司法制度是否健全、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司法裁决是否公平,甚至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法理学原则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1. 法理学原则是司法的理论依据法理学原则是指在实践中运用的法律理论原则,是司法行为中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法理。

法理学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而且也是司法裁量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法理学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既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建立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得以实现公正、合法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2. 法理学原则决定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理学原则的运用,能够减少司法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使司法流程公正、合法,裁判结果理性、合理、公正。

法理学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础和理论根据,司法工作实践的管理和执行必须以法理学原则为指导。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传统和理论僵化,是法理学的革命,是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措施1. 发扬法治精神,保障司法独立,倡导司法公正发扬法治精神,即是讲究法律在司法行为中的实际运用,保障司法独立,即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司法流程控制,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即通过行政审批、社会媒体、法律纠纷等方式,引导公众信任司法机关,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劳。

2. 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院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即持续加强司法培训,改善司法流程,详细细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

从法律体系和司法活动中阐述司法公信力

从法律体系和司法活动中阐述司法公信力

从法律体系和司法活动中阐述司法公信力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法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行动的所遵守的规范,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司法公信力内核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核公信力,就是特定的物资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根本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小我的念头、行动所表示的信念、相信或信任。

公信力概念本身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同时它还蕴含着信任和信用这两个本质内涵。

它是社会发展到必然阶段的一种产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在该法律制度下得法官实行其审讯职责的决定信念与信赖的水平。

[1]以国家为大众权利的素质就是“一大群人彼此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动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以为的有利于大师的宁静与配合防卫的体例应用全部的气力和本领的一个品格”。

二、从“静态”布局阐述司法公信力从“静态’阐述司法公信力,即指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环节。

牢固的房屋需要坚实的地基与合理坚韧的框架,足以让民众赋予信任的司法系统亦需要牢固可靠为人民相信的硬件支撑。

而在这诸多硬件之中,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无疑是法律制度本身。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信仰法律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司法作为一种救济的途径,民众是否会选择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主要原因是民众是否信任和尊重法律。

也可以认为,司法公信力产生及发展的前提是民众得以信仰并忠诚于法律。

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法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行动的所遵守的规范,法律本身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法官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司法系统本身运转的效率和民众日常活动的合法性,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就成为了首要环节。

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一员,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利,法官的裁决只能通过演绎推理以三段论的形式得出,这就对我国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

“而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其具体内容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必然将通过裁判结果的不足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律的可信度与公信力

法律的可信度与公信力

法律的可信度与公信力一、引言:法律的作用与重要性(200字)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众行为的基石。

它确保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发展。

然而,法律的可信度与公信力对于其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本文就法律的可信度与公信力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二、法律的可信度(400字)法律的可信度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制度以及其背后的机构和程序的信任程度。

可信度取决于法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预测性。

透明度意味着法律的形成和实施过程应该对公众完全透明,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不当操作。

公正性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偏袒任何一方。

预测性是指法律应该提供明确的规则和准确的解释,使人们能够合理预期其后果。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的可信度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的制定与修订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导致公众对其产生疑虑和不信任。

其次,司法实施中的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特权阶层或者权力拥有者可能享有优先或特殊待遇。

最后,法律的解释与执行过程可能存在不一致性,给人们造成不确定性和困扰。

三、法律的公信力(400字)公信力是指公众对于法律制度的信任和尊重。

法律的公信力建立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它需要法律与道德、伦理原则相符合,并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和遵守。

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法律的效力和执行能力。

如果法律无法得到有效实施,违法行为得不到制约和惩罚,那么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将受到质疑。

此外,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也是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司法机构受到政治或其他利益干扰,法律的公信力将受到影响。

四、改进法律的可信度与公信力的措施(400字)要提高法律的可信度与公信力,有几个关键措施值得考虑。

首先,加强法律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政府应该加强法律制定和修订的公开透明,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强化法律的教育与宣传。

通过教育和宣传,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他们更加理解和尊重法律。

第三,完善法律的执行机制与司法体系。

建立独立、权威和公正的司法机构,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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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信力的概念分析
作者:张克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
摘要:法律信仰是人性中趋利避害的真实反映,是内在的一种形式法律能够带来正义、秩序这种类型的价值,是为人所需要的美好的东西,在本能的驱动下追求真善美,自然而然的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任,相信法律能够引领幸福的方向,在长期社会发展中,从而表现出对法律的遵守和敬畏之心。

关键词:公信力信仰社会正义秩序
一、法律公信力释义
公信力一词,从字面意思来看,包括“公”和“信”两方面的含义,“公”指的是社会公众群体,“信”是指一种诚信,即为“诚也,从人从言” 。

“公信力”的英文名字为accountability,意思指的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接受不断的质疑和询问,展现的是一种对某事项解释和辩护的责任。

由此可见,公信力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大背景下,社会主体对特定的社会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信任态度,是个体内心情感的流露,它源自于朴素自然且善良的民意。

二、相关学者关于法律公信力的观点
在关于法律公信力的问题探讨上,站在高层次看是法律作为一种存在,在人们心中的地位状况,具体的看是广大民众所抱有的对法律的态度,即是否具有对法律的信任及其程度高低,因此学者们多从法律信仰的角度出发,发表自己的观点。

(一)国内学者的观点
刘旺洪对法律信仰进行分析,着眼在人的信仰体系方面,提出在人的信仰体系中法律信仰作为一种有机构成部分而存在,对法律的推崇归根到底源于对自身的信仰,其实质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然法律信仰又不同于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从终极意义上讲是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信仰,对合乎正义、理性和秩序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人类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皈依和自愿认可,并在此基础之上认为法律信仰的构成要素为:法律知识、法律感情、法律意志,长期来的社会文化条件和法制环境促成了法律信仰在公民心理上积淀。

而许章润教授从全新的角度出发,他认为法律信仰就是对于民族国家及其文明价值的忠诚和倚重心理,并本着批判性立场去鼓励教导后来者,因此它的本质是法律爱国主义。

在现代民族国家坐标内,法律信仰实际是作为一种“世俗信仰”或“公民信仰”的性格。

对此,陈金钊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律信仰是社会民众对法律在社会实践中具体运行而出现的各种现象,有了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对法的坚定信任感,是对法的一种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
素的有机综合体,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它虽带有形而上学的不足和某种程度的超越性,但这一点正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精神力量。

(二)国外学者的观点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指出,法律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利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从信仰态度角度对法律这个信仰对象提出了认同。

伯尔曼在引证了富勒关于法律是“使人的行为受规则约束的事业”这一著名定义后,对法律的概念作了自己的论述:这个事业的目的既包括制定法律方面的公正性和对社会规则的适应性,而且也包括了其他的方面,例如选举、公布决议、任免官员和宣判等。

从一般角度上出发来看,法律的目的是进行社会性管理,是一种自愿性的社会协议,更是一种崇高的事业—完成交易谈判、发放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

具体运作的法律包括人们的立法、裁判、执法、和其他的法律行为,它是对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化大分配,是一个解决矛盾和营造沟通途径的一个生活过程。

”他所说的对法律的信仰,从深层意义上讲是对社会结构和人类社会有秩序发展的信仰,而不是对某一具体法律规则的信仰。

三、结语
笔者认为,公信是法律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品格,将公信力着眼在法律层面,法律公信力则体现的是社会大众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对法律所表达的正义、善良、责任等内容而持有的充分信任和尊重之心,相信法律包含社会所需要的美好东西,法律能为民所信服方能体现出它维护秩序的价值。

与法律公信力相关的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法律在具体运作中,即法院在通过恰当的制度和程序,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的基础上,面对不法行为,惩罚违反法律者和保障无辜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获得的社会基本信赖,它不是靠基于权力的属性而产生的一种强迫性认同,也不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别无选择的条件下的唯一认可,是自发的认可,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尊敬,对整个司法运行过程的充分认可,广大民众对司法的有效运作抱有很大信心,其法律信仰得到空前强化,而法律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因素,信仰程度的提高与司法公信力呈现出积极互动态势,所出现的结果是,司法公信力程度的提高也会带来法律公信力的进步,这将是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司法公信力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法律公信力通过司法公信才能实现其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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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季金华.司法公信力的意义阐释[J].法学论坛,2012(05).
作者简介
张克(1989-),男,汉族,安徽阜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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