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发育模式研究
三权分置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研究

三权分置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研究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三权分置的改革背景下,农村土地的流转市场将会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本文将就三权分置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发展进行研究分析,探讨该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1.政策背景下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我国农村土地的财产权、经营权和承包权被分置开来,这为农村土地的流转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
在政策的支持下,农村土地的流转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2.市场化交易逐渐成熟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市场化交易模式逐渐成熟。
农户和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交易,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各地实践丰富各地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方面进行了不同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不同的经验和做法。
一些地方通过土地流转市场手段,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1.土地流转交易主体不确定由于农村流转市场的主体包括农户、企业等多方,且其间的利益矛盾复杂,导致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交易主体不确定,这给市场的规范化和稳定化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2.信息不对称由于农村流转市场中的交易主体众多,信息不对称严重,导致了一些农户在流转土地时难以获取到真实的信息,这使得流转市场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3.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不完善,市场规则不清晰、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未来发展趋势1.加强市场监管为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2.利益补偿机制在土地流转交易中,需要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确保农户在流转土地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3.完善产权交易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产权交易体系,为土地流转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和市场规则。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研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研究【摘要】土地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
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且使用权大规模进入市场流转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却处于被固定的状态,不能以市场方式进行流转,极大的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意义及模式。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流转1前言土地作为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和历史环境的影响,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着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不同的情况。
目前,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运转的模式和法律法规已相当成熟,而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还大体上处于停滞状态。
如何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合理规划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运作对于促进我国城镇化发展和转移大量剩余劳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后取得的,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规定的地点建筑住宅和相关附属设施并永久居住的权利。
在我国,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仅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取得以后往往可以作为个人财产传给子孙后代,因此常常没有固定的使用年限。
在以户为单位实际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大量超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户头内的人口全部过世以后才可能被集体组织分别予以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农村大量的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数量大、土地资源相对较少的国家来说,是一种资源的极大浪费。
推进农村宅基地市场化,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减少对其他农村耕地的占用,这对我国保护耕地的政策的实施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
现阶段,我国农村实体经济发展不断加快,很多农民通过在外打工和学习掌握了一定的致富技术,想去发展一些项目,却往往苦于没有资金来源,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长期贫困与落后对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也将产生很大程度上的不利影响。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我国农村地区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未用,且由于土地集中度低、规模小等问题,农村宅基地利用率偏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农村宅基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流转程序复杂、流转价格难以确定等,因此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实际意义,也有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本次研究旨在通过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为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提供参考,并为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农村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与类型:概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剖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同类型及其特点。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优势与困境: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优势与困境,对流转过程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进行探讨。
3. 流转价格的确定:针对宅基地流转价格难以确定的问题,分析影响宅基地流转价格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合理的流转价格确定方法。
4. 流转程序的优化:对现有宅基地流转程序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流转程序优化方案。
5. 国际经验的借鉴:借鉴国外先进的土地流转经验和模式,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发展方向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深入了解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和相关政策,提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流转方案和建议。
五、研究意义本次研究能够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解决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未用问题,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农民的收益,同时为农村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规则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问题日益凸显。
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物权变动的规则问题不仅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的规则问题,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与困境,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的现状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的规则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在这些法律框架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出让、转让、继承和征收等方式。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性,操作起来往往面临诸多问题。
例如,出让和转让的审批程序、价格机制等均存在不规范之处;继承中的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不够明确;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待完善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规则的不足与困境(一)法律法规的缺失与滞后当前,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操作指导。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审批程序繁琐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的审批程序较为繁琐,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这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还可能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价格机制不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价格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缺乏公开、透明的价格机制。
这可能导致交易价格的不公平、不合理,损害农民的利益。
四、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规则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定,包括出让、转让、继承和征收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简化审批程序应简化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的审批程序,减少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化审批系统、推行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来实现。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价格机制建议建立公开、透明的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机制,引入市场调节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的运作模式与政策研究

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的运作模式与政策研究引言:土地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因素,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已成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领域,其运作模式和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的运作模式,并分析与之相关的政策研究。
一、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的运作模式1. 交易主体和角色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出让方、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土地所有权人是土地资源的合法拥有者,可以选择将土地出让给别人使用,通常是政府或土地开发企业。
土地出让方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出让的一方,其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可以将其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以通过交易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或经营。
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交易中介机构以及土地市场监管机构等。
2. 交易方式和市场机制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的交易方式包括拍卖、竞价、挂牌和协议等多种形式。
拍卖和竞价是比较常见的交易方式,通过竞争实现市场价格的形成。
挂牌是将土地信息和交易条件公开展示,有意者可以进行自主报价。
协议则是双方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进行交易。
市场机制方面,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一般采用市场化的机制进行交易,即供需双方基于市场价格,通过自主交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3. 交易规则和制度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包括土地出让条件、交易合同、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法律保障等。
土地出让条件是出让方对土地出让的限制和要求,包括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开发方式等。
交易合同则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和平等的原则下达成的交易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易登记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记录土地资源利用权的变动和交易情况。
法律保障是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运作的重要保障,包括土地法律法规、土地执法机构,以及相关的司法保护等。
二、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的政策研究1. 土地管理政策土地资源利用权市场的运作需要有健全的土地管理政策体系。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成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其使用权的流转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背景、现状及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以期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背景及现状宅基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
在过去,宅基地的使用权一直由农民无偿使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逐渐成为了一种趋势。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实施。
这种转让方式有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了新的途径。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政策法规不完善、流转市场不健全、农民权益保障不足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问题分析1. 政策法规不完善: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程,导致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2. 流转市场不健全: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和交易平台,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3. 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在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部分地区存在侵犯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需要加强监管和法律保障。
四、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对策建议1. 完善政策法规: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程,为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2. 健全流转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和交易平台,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形成完善的流转市场体系。
3. 加强监管和法律保障: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过程的监管,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侵犯农民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成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其使用权的流转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背景、现状、问题及策略进行研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背景及现状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农民将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合法途径转让给他人,并获取相应经济收益的行为。
在中国,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需求逐渐增加。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在部分地区已经得到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市场机制的缺失以及农民观念的滞后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仍面临诸多挑战。
三、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存在的问题1. 政策法规不完善: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漏洞和政策障碍。
2. 市场机制缺失: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尚未完全形成,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和交易平台。
3. 农民观念滞后:部分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认识不足,缺乏流转意愿。
4. 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序流转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利用效率低下。
四、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策略研究1. 完善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政策法规,明确流转条件、程序和权益保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法律支持。
2. 建立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引导农民有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
3. 提升农民认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其流转意愿。
4. 优化土地利用: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的“三权不分离”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为改善农村宅基地问题,推动乡村振兴,我国逐渐开始实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本文将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研究。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和意义1.改革背景:农村宅基地“三权不分离”的问题来源于我国土地制度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土地用途和农民的发展空间。
2.改革意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土地所有权、农民居住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可以使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流转、抵押和承租的权利,实现农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路径1.基本原则: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统筹农村发展。
2.改革路径:(1)界定宅基地功能: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功能的明确界定,提出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使之符合居住和农业生产的需要。
(2)确权登记:对于已建有宅基地的农户,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农户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转让和流转:将农村宅基地的进一步利用纳入市场化流转,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4)宅基地经营权的确立:鼓励农户自愿将宅基地流转给专业化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可以实现宅基地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
(5)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流转和经营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体制机制创新1.土地所有权划分: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可以采取居住权归农户,土地使用权归集体,经营权可以流转的方式进行划分。
2.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制定明确的流转机制和流转价格,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流转,并逐步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3.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减少乱占乱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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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福利保障,宅基地承载了农民的生活起居,对农民安居乐业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宅基地蕴含的社会经济价值也逐渐凸显。
特别是在城市化水平相对较高的都市周边地区,宅基地房屋已不仅仅满足村民自住,各种租赁、买卖等交易行为已变得十分普遍。
考察各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研究土地增值收益,培育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将对我国转型时期土地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现有流转的主要模式(一)流转模式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对于发生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般需村委会等第三方进行公证,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卖出房屋后,土地使用权一并被转让。
这种交易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内部成员因婚嫁、生子等原因需分家而发生的交易,另一种是不同家庭之间的非亲缘关系交易。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参与主体资格受限,只有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处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城镇居民无权参与;二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农户个体仅有一次交易机会,房屋买卖成交后,不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三是交易程序简单、成本较低;四是交易风险极低,受法律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宅基地买卖牟取利益等,因此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管理监督、政务公开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流转模式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虽然法律规定宅基地房屋只能在村内买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发育模式研究赵伟卖,其他非本村交易视为无效,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户向外村人或城镇居民出售宅基地房屋的情况大量存在。
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模式中,宅基地房屋要比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低廉,但宅基地的产权稳定性弱,购房法律风险较大,主要体现在房屋产权登记方面。
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模式所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无法合法转让;二是遇到国家征用土地的情况,将难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是如购房者与土地出让方之间出现纠纷,购房者往往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三)流转模式三:村民主导自由租赁村民自发的房屋租赁在各地都较为普遍,租客直接与房东达成书面或口头租赁协议,村行政部门仅进行小范围管理,并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
村民主导自由租赁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生区域特定,以城中村尤为常见;二是租赁价格相对较低廉;三是流转群体特征明显,主要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四是发达的媒体助推了市场的发展,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人们可以方便查找符合需要的房源。
村民主导自由租赁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由于城中村自成体系,村民自发租赁,造成第三方资金涉入不足,管理工作不到位。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村民多抢占宅基地,违章搭建房屋来谋取尽可能多的租金,造成区域建筑布局混乱、居住环境差,治安得不到有效保障等。
(四)流转模式四:地方政府主导租赁农村房屋租赁一般都以村民自发为主(即流转模式三),政府参与管理的范围和强度都局限在较小程度,市场的规范程度较低。
然而为了规范市场管理,同时提升区域形象,一些地方政府会对村民住宅进行统一规划和改造,并辅以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引导村民进行规范化租赁。
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形式,增加房屋出租的附加值,进一步发掘土地的增值潜力,这样不仅改善了治安环境,更增加了租赁收入,实现了政府和村民双赢。
地方政府主导租赁模式增强了房屋租赁的市场竞争力,但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例如:一旦政府的前期决策失误,非但不能实现土地增值,还可能使农户蒙受损失。
因此必须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同时落实风险规避机制,使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绩效(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提供保证出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我国实际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已十分有限,但由于制度等因素导致土地资源的低效率利用又是我国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背景下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人口向城图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模式同村农户A 同村农户B 卖出买入不再拥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公证婚嫁分家或非亲缘买房村委会等第三方宅基地和房屋图2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模式宅基地和房屋本村农户A卖出买入外村农户B 城镇居民C图3村民主导自由租赁模式农户A出租租入房屋租客B监督管理登记核查村委会图4地方政府主导租赁模式政府部门强势介入管理决策农户A出租房屋租入租客B市转移,这些长年在城市谋生存的农民,留下大量无法进行市场交易的闲置土地和房屋在农村,形成了诸如空心村、空心户等现象。
需要以大量土地资源为支撑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却又造成大量土地资源闲置。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充分流转,对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证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意义非凡。
(二)增加农民收入,为扩大内需提供基础虽然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科技下乡来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但由于农村基本教育程度和农民所掌握的知识技能水平有限,这种通过提高生产力致富的方式有一定的地区差异性和局限性。
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每一个农户都可拥有的权利,则成为农民农地收益之外另一个重要收益来源。
事实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之一,例如:在城市外来人口集中区和城乡结合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将自己的房屋用来出租,房租已成为农户家庭的支柱性收入。
(三)促进农村城镇化,为缓解和消除城乡二元制度作出巨大贡献我国长期以来施行城乡二元体制,城市和乡村存在很多制度差异。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提供了大量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吸引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乡村人口的下降使农村宅基地出现闲置,而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能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户进入城市务工、购房、安家的比例,同时也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农村不再是隔离于城市之外的单独群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提高农村城镇化程度。
应该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城市化实际上是相互促进的交互过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功扩大了城市外延,城市化使宅基地市场更加完备。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问题(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本身存在合法性的质疑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得到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没有相应的房产证,交易行为得不到有关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确认,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将很难对房屋的实际所有者提供权利保障。
特别是随着我流转模式模式一模式二模式三模式四使用权流转方式村内买卖村外买卖自主出租政府或集体介入型出租使用权出让方农户农户农户农户使用权受让方同村村民外村村民城镇居民其他农民城镇居民其他农民城镇居民土地增值强度弱强中等强流转风险程度弱强弱中等是否合法合法非法默认合法默认合法代表类型村内分户分家本村无房户购房“小产权房”城中村农民房政府出资增强农民房市场竞争力优点简单易行市场需求大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城市住房难题统一规划提升品质不足存在权利腐败可能产权稳定性极弱缺乏规划、环境脏、乱、差依赖于政府的决策能力表1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比较国各地旧城改造和新城扩张步伐的不断加快,这种由于合法性引发的潜在风险不断加大。
以小产权房为例,一旦国家要进行征地拆迁,由于缺乏国家认可的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产权人,因此很可能无法得到对其房屋产权的拆迁补偿。
(二)宅基地使用权各地流转状况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农村宅基地的利用需要经过乡镇政府的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宅基地的分配权力基本上由村干部掌握,由于现行法律对村级基层组织基本权责缺乏明确界定,因此村干部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越权划拨和利用宅基地变得十分普遍。
另外,由于管理体制的缺失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大量宅基地自发流转得不到有效监管,引发农民大规模超标用地、违法乱建乱盖、一户多宅、超面积住宅等现象,村里住宅布局混乱,村庄环境脏、乱、差,损害了村集体的长远发展。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缺乏一套健全的利益分配机制宅基地既归村集体内部村民所有,又非某一个村民所特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需要有一套健全的分配机制,能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在现实流转过程中,正是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混乱现状,农民出租、转让宅基地等大多属于私下交易行为,村民随意定价,原本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最终在隐性交易中流入了交易双方手中,集体资源发生了大量流失。
如果不及时建立健全有效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制,国家、集体的利益将遭受更大损失。
(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极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极不规范,无论是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还是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都缺乏明确规定。
不仅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加剧了各类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随着近年来城市房价的不断高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积极性不断被调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甚至蔓延到全国各个城市、县城和村庄的每一个角落,倘若任由这种无序的流转继续发展,将会使城市形成负担,也将影响小城镇的发展,最终影响城乡一体化进程。
四、政策建议(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要合法身份的界定必须从法律上重塑农民对现有宅基地只能占有和使用但不能处分和收益的使用权,赋予其完整的用益物权,包括赋予合理的使用、出租和转让等权利,使其能够与国有土地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从根本上保障宅基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经营的合法地位。
为此,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系统地针对宅地基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和法律责任等逐步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逐步调整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和土地权属等问题,建立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二)明确宅基地的产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要有明晰的产权界定,确认宅基地土地权利的权属范围、主体与客体、取得与丧失、权益与限制等,使其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产权地位,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使更多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能够尽快走上正规化道路。
具体地说,就是要将宅基地作为农民的一项土地财产权进行确认,集体需要赋予农民这种权利,从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能够由集体扩大到各类市场中去,促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
(三)确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培育,需要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做支撑,对于流转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的利益诉求,确认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关系。
例如:在操作过程中,国家可以通过诸如收取税费等方式从流转中获益,村集体、村民可以根据一定的参照比例(如宅基地实际超过规定面积与宅基地规定面积的比例),对土地流转收益进行分成等。
(四)配以完善的管理体制要促进宅基地使用权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必须辅以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对宅基地的具体使用情况有着清楚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