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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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简述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简述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简述【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首先介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和问题意义,然后分析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如土地被大规模流转导致的农民失地问题,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等。

接着探讨了土地流转对农村的影响,包括减少农民劳作强度和提高农业产出效率等方面。

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挑战与困难,如土地资源保护不力、政策不配套等。

最后提出了应对措施,如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完善相关政策等。

农村土地流转既带来了发展机遇,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展望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 现状问题, 对策, 引言, 正文, 结论, 挑战与困难,农村影响, 应对措施, 总结, 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

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和承包地可以由村民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自愿流转、租赁、互换、入股等经营管理行为。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土地所有权并未改变,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这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随着土地流转趋势加剧,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权属不清、流转规模不足、合同粗放、流转价格低、保障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都带来了深远影响,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但也加剧了土地资源利用的不均衡和不合理,导致了一些利益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1.2 问题意义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流转作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手段,在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基层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持续优化土地流转结构,推动规模化经营与现代高效农业有机衔接。

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关注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部分群众存在思想顾虑。

一些农民群众思想比较保守,有“离乡不离土”的眷恋之情,虽然进城务工生活,但仍把农村土地当作自己归乡养老的“保命田二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等措施更严,一系列扶持奖补政策相继出台,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担心流转后自身权益受损,宁可粗放经营承包地,也不愿对外流转。

部分群众习惯种植传统农作物,对发展现代果业、大豆一玉米带状种植等产业有抵触情绪,导致土地流转慢。

二是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

一些农民法律意识不强,私下流转土地时,只是简单的口头约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有的书面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明确,时限、责任等一些条款与现行政策法规相冲突;有的农民缺乏契约精神,经常出现“一地二租”等问题,发生土地纠纷时,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大多难以认定。

加之一些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经费短缺,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纠纷化解等方面功能发挥不充分,土地流转率偏低、流转价格不合理、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是集中连片流转难度较大。

各地在包产到户时多采用优质地和劣质地搭配方式划分,导致农户耕地分散细碎化,形成规模连片地块难度较大,规模化、机械化作业困难,制约了集约化生产要求下的土地流转。

随着粮食安全战略全面实施,对耕地“非农化”、良田“非粮化”问题整治力度持续加大,要求流转土地只能用来种植粮食作物,而一些经营大户为了追求高收益,更愿意利用集中连片土地大规模种植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大户的流转积极性。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第一篇: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一政策背景下,以及相当长期内土地还将承载社会保障功能这一基本国情条件下,通过创新机制,规模化、规范化流转土地,正确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分析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

农村土地流转不仅优化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巩固和完善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而且解决了农村土地利用中的人地矛盾,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经营,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

然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诸多问题,农地流转制度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大量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我国目前对征地中“公共利益”概念缺乏严格界定,导致征地中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分,征地范围模糊不清,滥征乱占耕地现象大量发生。

全国仅开发区规划面积就达3.5万平方公里,圈占的耕地有43%闲置。

2000年~2005年全国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面积为1549.65万亩。

而通过征地带来的丰厚利益,也促使了土地征用规模的无序扩张和征地过程中的农民利益不断受损。

(二)农地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5倍,最多不超过30倍。

在土地收益分配时所获得的收益大小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农民只得到土地收益的5%~10%,村集体得到25%~30%,村级以上及其他部门得到土地收益的60%~70%,按这个标准,对农民补偿虽然具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加之分配机制缺乏有效的约束,有些地区农民得到的安置补偿低于最低标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索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索

/调查思考/・85・DOI:10.16675/14-1065/f.2021.11.03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索□徐轶博(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要: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之初,就因国家对农民基本居住权的政治考量,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流转、抵押和买卖等权能。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随着农村发展,其经济功能日益凸显。

目前,大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受到不同原因的阻碍,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入手,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提出了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措施,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经济;土地改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文章编号:1004-7026(2021)11-0085-03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逐渐加快,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重视愈发突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对保障广大农民权利及提升农村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等产生重要影响。

大部分农民对有关土地和宅基地所有权的法律缺乏认知,同时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导致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

因此,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需要在全面认识问题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逐步探索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路径,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1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考虑的因素1.1改革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与生产资料。

土地的稳定性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叫随着城市发展不断加快,人多地少、建设用地不断扩张等问题逐渐凸显,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建设与发展的效率。

基于农村土地改革制度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不但可以有效推动中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创新与改革,而且让土地增加了过去缺乏的商品属性,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促使中国土地管理快速走向市场化。

宅基地流转的鼓励和规范问题

宅基地流转的鼓励和规范问题

浅谈宅基地流转的鼓励和规范问题【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农村宅基地低效、粗放、无序利用现状的分析,围绕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近年来出台的,关于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的政策规定,就解决以上问题。

提出了几点见解。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规范流转对策国土资源部近年多次对“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出了原则意见。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整个建设用地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宅基地的流转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重中之重。

一、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弊端由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现象客观存在,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下流转等灰色交易愈演愈烈。

根据这种情况,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文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一些制度设计,已凸显出对农民的不公平性。

城镇居民对应的是商品房,而农民对应的是宅基地和农宅;商品房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交易,而农宅因为宅基地不能流转则无法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进行市场经营,明显体现了城乡差距与分割。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分析,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我国法律和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农民只能占有、使用而不能处分。

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而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单位。

这一规定使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并不能让其真正流转起来。

农民切身利益受损,资产闲置严重,农民宅基地制度长期滞后于城市“房改”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改革,阻碍着农民住房财产和市场流通。

农民住房是自己建的,但宅基属集体所有。

农民住宅产权的不完整性,使农民仅有的财富不能作为资本来运作。

造成资源低效利用甚至闲置。

按照现行法律,农村住房的供应还在不断扩张。

农村人口源源不断地产生,结婚成家的农户年年增加,宅基地也年年增加。

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父辈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于是,父辈的房产变成残垣断壁也得不到修缮,子女们一定要申请新的宅基地,这造成农村宅基地利用率很低,宅基地需求紧张,空心村大量存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1. 引言1.1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背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种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农村土地、农村资产等进行有偿流转的机制。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态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立旨在解决农村土地资源过度碎片化和规模经济不足的问题,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通过市场机制的介入,还可以推动农村产权的流通和转移,促使资源更有效地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壮大,不仅可以有效改善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还可以带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振兴乡村的重要举措。

建设规范、健康、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由于农村地区信息传递不畅,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了解不足,容易被少数信息掌握者操控和误导,导致交易不公平、不透明。

交易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农村地区,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涉及农民、企业、政府等多方,而这些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缺乏专业的谈判技巧和交易经验,容易导致交易过程中出现矛盾和纠纷。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不到位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由于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机制,导致市场乱象频发,黑中介、诈骗等不法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农民权益。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交易主体素质参差不齐、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2. 正文2.1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一、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2022年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

2022年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1.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

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

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

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交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

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

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生活所在和生产经营的场所,它的使用权流转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需要加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完善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尚不够完善,规范性不强,导致了许多乱象。

一些地方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宅基地流转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了一些不规范的流转行为,甚至出现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2. 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不明确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不明确的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导致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缺乏市场参考价格,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价格难以确定,往往由双方博弈而成,难以保证价值的合理确定。

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繁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繁琐,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等,流程复杂费时。

这不仅增加了流转成本,也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效率,制约了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进程。

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一些政策政令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与规定,导致了一些农民想要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但受到了障碍。

二、完善的建议1.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明确流转范围、流转对象、流转程序、流转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规范、合理有效。

3. 简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繁琐,应当通过简化流转手续,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便捷进行。

可以通过简化流转手续材料、简化办理流转手续流程等方式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简化,降低流转成本、提高流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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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活动空前活跃,由此引发了诸如交易纠纷、“空心村”、一户多宅等等一系列问题。

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using right of rural homestead circulation flourished, resulting in such as transaction disputes, "hollow village", more than one house and so on a series of questions. We should face up to 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use rural homestead reality, innovation, 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in-depth study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system.Keywords: land use right, usufructuary right中图分类号:D92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村民住宅的流转活动也空前活跃。

然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事实上已无法有效管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变更。

一方面,政府对农村建房普遍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许多城市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农村人均宅基地普遍存在利用粗放、严重超标和过剩闲置等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利润的驱动,出现了集体和农民利用宅基地进行“以地生财”的隐形交易,形成了地下宅基地市场。

由此就引发了诸如交易纠纷、“空心村”、一户多宅等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

一、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继承法》也有规定,继承人对房屋等遗产有继承权。

但是对房屋以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使用年限,现行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和正式说明。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不得流转作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随后,国土资源部根据该决定精神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再次强调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这一具体规定,强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进一步限制,即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城镇居民流转。

而在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方面,虽依然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体现了农民对宅基地房屋的用益物权,为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预留了空间。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现代物权发展的必然体现。

现代物权法由过去单纯的强调归属转向对利用价值的追求。

只有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才能将资源流向有效的利用主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农民住宅一旦建成以后,房屋、宅基地和房屋所有者之间就形成了无期限、无流动、无价格的固定占有、使用关系。

如果房屋所有者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原房主不想再占有这处宅基地,他只能选择无偿将宅基地让出,放弃作为农村集体中的一员该得到的福利,而不能将该福利转化为经济收益。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城市住宅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让农户做出这样的选择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农民移居后,空置的房屋不能转让、出租,现成的财产变不成钱,对经济状况本就不宽裕的农民来说,是很痛心的。

没有移居的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融资或者得重病花钱救治,却不能用房屋抵押获得贷款,将花费在房屋上的死钱用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物不能尽其用,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要实现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充分利用,除有明确的归属外,流转是实现价值的有效途径。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盘活大量潜在宅基地供需的要求。

20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由西部地区流向东部地区,由农村流向城市,使流出地的宅基地长期闲置;有的家庭父母有宅基地,子女也有宅基地,而实际却生活在一起,空闲了宅基地;有的在城里购买了房产居住,而户口依旧在农村,同样出现了空置的宅基地。

因此在这些地区大量出现“空心村”。

随着我国城市化措施的出台,尤其是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加快和深入推进,农村空闲宅基地将变为潜在的市场供给。

据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分析资料估计:今后20年全国每年有1200多万农村人口要转移到城镇地区。

而以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153m2计算,每年将均有18.36万 hm2的农村宅基地可能闲置不用。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市场的发展城市居民到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或退休返乡生活等,既可以为农村带来急需的资金、技术,还可以引入先进的知识、观念,对改变农村面貌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目前,有的农村已把吸引城镇居民到农村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式,因此,完全阻止其购买宅基地,不尽合理。

而一旦国家政策有条件地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则不仅促进宅基地的流转,也会促进农村市场的发展。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分析(一)目前宅基地使用权自主流转的方式、途径1、出租。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农村耕地逐步减少,加之农地的收益甚微,许多农民将自己住房的一部分用来出租以获取租金,承租人将其作为住宅、办公、仓库或其它经营服务场所。

这样,农民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出租了宅基地使用权,承租人在居住的同时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

目前,除一些经济尚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外,此类流转形式几乎遍及城乡结合部、都市村庄、县城和中心集镇等经济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

如西安市南郊高校聚集区,租金已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出租房屋已成为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流转方式。

2、买卖。

近年来,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后在城市购买商品房而将原农村住宅连同宅基地出售给他人居住;农民“农转非”后留下的房屋和因婚丧嫁娶一户有多处而又长期闲置的房屋等都会进行买卖。

即让渡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根据“房地一致”的原则,由于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也因此而转移。

此外,在城市新区建设热浪的冲击下,一些有远见的农民或经营者在城市近郊可能发展为新区的地段买下部分宅基地,而在新区建成后将其高价出售也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一种新走势。

若允许农村宅基地和住房流转,对于留在本地务农的农民,通过出租多余住房,可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对于异地承包、规模经营的农民,可通过购买或租赁当地农房,降低生产成本。

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一方面可通过出售或出租住房,增加一条融资渠道,所获得的宅基地收益可以成为农民进城的资本,也使这种转移更为彻底,加速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在城郊结合部租赁廉价的农民房屋,打工的农民可以降低城市务工生活成本。

(二)流转现状引发的实际问题1、尽管国家对宅基地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但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擅自多批宅基地给村民的现象严重,政府无法宏观调控,导致宅基地的管理严重失衡。

许多地方一户多宅、超面积住房、违法占地建房等现象非常普遍,这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宅基地的正常管理,而且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2、长时间私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社会隐患,造成管理混乱。

由于暗箱转让,购买农民宅基地的居民与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之间往往仅凭一纸转让协议就决定了宅基地的转让,而相关部门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制止,只能听之任之。

其结果,一是村集体组织无法知道本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是谁,造成管理混乱。

二是由于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无偿的,相对价格低廉,有较大的市场价值空间,再加上转让是暗箱进行的,无须进行登记,无须交纳相关费用,给炒作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以可乘之机。

三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已经流失,而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这一社会事实,将长时间存在。

3、由于缺乏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实践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不清,导致流转的法律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断,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有些农民在出让宅基地使用权后,遇到征地、拆迁等情况,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购买方已付清钱款,且投入相当资金重修或建房,拒绝接受,于是引发纠纷,甚至打官司;有些卖掉自己宅基地上房屋的农民在城里生活困难,闹回村里要求重新批地;还有些势力强大的村强行收回已被村民卖掉的宅基地,买方财地两空。

此类强制腾退、返还财产的执行案件,由于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往往数额较大,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有的案子反反复复执行了几年,还是执行不了,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法化的对策及建议就目前不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来看,为了保障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宅基地的配置效率和集约利用程度,就必须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有偿流转的相关对策。

(一)提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思想认识如今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在进行其房产交易的同时,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宅基地也随着在交易,只认为这样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

这是因为农民是典型的“经济人”,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以其行为方式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这也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如此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要加强农民对集体土地流转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深刻认识到“房地一体主义”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其他土地(流转)常识。

(二)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使用制度日益暴露出弊端。

如果再贯彻无偿、无期限制度势必影响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造成宅基地资源的紧张,进而占用耕地。

所以 ,应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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