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自然法-推荐下载
古罗马法律思想

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法与神法是相同的,自然法是神意的体现。世 界万物遵循自然法,实际上是因为它是上帝的意志 的体现,万物都在神意的支配下,自然法本身就是 上帝的意志,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这样, 西塞罗的自然法也就成了神法。由于人与神共同具 有理性,而神明的灵智是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的, 神明的理性也不可能不具有确认合理性或错误的行 为的能力,所以,自然法是与神明的理性同时产生, 且同时存在的。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 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
古罗马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 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 别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
❖ 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 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 自然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 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 违反自然法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 的制裁,但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
四、法学的论证
❖ 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 为后世西方政 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 法律和权利的依据。 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 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 为 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 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 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 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 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 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
四、法学的论证
❖ 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 它 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科都 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至《圣 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马法的范 畴。 “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 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方式、 推理方法和 一整套范畴贡献给各门学科。“在曾经促进 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 除‘物理学’ 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 的”。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与自然法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
是与其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
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罗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种种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并逐渐臻于完善。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
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
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
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
罗马法

2、《十二铜表法》
--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十人委 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在十二块铜表上
案例分析:
如果还是上一个案例,根据《十 二铜表法》,法官会怎么判呢?
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五表: 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 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此时,立法问题已经成为贵族、平民阶层斗 争的焦点。三年之后,护民官提出请他们允许由 平民与贵族共同组成立法委员会。元老们同意了 这个想法,却坚持不让平民进入立法委员会。这 说明了贵族已经同意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双方的相 互承认,只是认为平民没有足够的智慧参与立法。 罗马的平民最终让步,同意成立一个纯由贵 族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这十位立法者制定了 一部两个阶层共同接受的成文法典——十二表法 的前十表。成文法的制定把法律从贵族垄断的秘 藏变成了直白的文字,因此明显有利于平民。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请大家阅读上面的资料,分析《民 法大全》对世界产生了什么影响?
(1)它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 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2)是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 (3)为资产阶级革命准备了思想理论 基础; (4)对中国也有一定影响。
万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承认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制 定了解决各类债务纠纷的适用条款,另外奴隶制 也是不可侵犯,所以卢修斯家的奴隶只得乖乖地 作为一种财富或物品被判定归属于加图家。
既然这样,为什么课文提出罗马法提倡“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呢? 罗马法保护除奴隶以外自由民的权利,提倡自由 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复习资料-推荐下载

辩护。其次他对上帝之城和尘间帝国作了明确区分,前者是上帝理性的体现,后者上帝对人的堕落的一种惩罚。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创造的人是平等的,国家作为一种等级制机构,是对上帝精神的背离(国家是不洁的产物)。但他认为教会成员应该服从尘
间哪怕是非正义的统治,为的是平静和秩序稳定。
在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中他论证教权高于俗权。
布丹
布丹(1530-1596),法国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第一次区分了国家的类型和政体。提出了“国家”、“主权”两个概念,并进一
步证明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国家,是由若干家庭及其共有物在某种合法的强制性主权之下结成的政治组织。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
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是统治一个国家永恒的、绝对的、至上的、不受限制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是国家的标志。国家必须拥有主
以思想对人定罪、不能强迫某人以违背其自身意志的方式为自己辩护、不能由于某人的罪行对其他任何人进行惩罚。
罗马法在公私权利的区分、保护公民权利、明确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又有重要意义。欧洲大陆各国广泛吸取,促进了欧洲近代法律体系的产生。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0产中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2负料,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3试时23卷,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2度并55工且22作尽2下可护1都能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5试技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4置管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3技试资件且、术卷料拒管中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作者:张优悠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4期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是西方社会思想、文明发迹的始端,许多重要的思想和著名的制度都产生于这一时期。
其中,影响后世政治、法律、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路径“自然法”,也可以追溯到这个时期。
登特列夫指出“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记,这个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律法存在,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①。
古希腊有哪些思想同这样的对自然法的信仰紧密联系,以及罗马时期哪些思想和制度设计根源于这种自然法的观念,这些思想和制度又是如何在推动自然法的观念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是本文希望简单梳理和初步探究的问题。
我们首先希望探讨一下古希腊对“自然”概念的理解,我们不能将我们现在具有的关于自然的概念,简单地套用到古希腊人们的身上。
我们的智力和认识与当时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当时人们眼中的自然所意味着的物质宇宙,有着古希腊先贤独特的思考和认识角度。
在他们那里,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是某种原始元素和规律的结果。
从阿那克西曼德的“气”,到赫拉克利特的“火”,早期的希腊哲学家习惯把宇宙结构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
这种从单一原则表现的角度来看自然,使得后期的希腊思想家可以将自然作为一般和简单规律来规定、指导人们的生活,并最终提出了影响后世自然法观念发展的“按照自然生活”的著名命题②。
“自然”的最简单和最远古的意义,也正是从作为一个原则表现的角度来看物质宇宙。
③这种“从一个原则表现的角度看世界”,影响了后世千百年的思想发展脉络和认识世界的方法。
不过与早期相比略有不同的是,后期希腊各学派中“自然”的概念是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的世界,这使得人们在寻找指导社会的原则时,不是简单地从物质出发,而是融入了道德思考的因素--这也奠定了后世自然法理论的基本视角。
在这样的界定下,来理解并简单回顾一下古希腊的一些自然法观念。
赫拉克利特:“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罗马法

罗马法: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坚持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万民法产生的背景:①公元前3世纪早期,罗马征服并统一了意大利半岛,然后向地中海地区扩张。
②罗马帝国建立至1世纪后期,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三十多个海外行省,控制欧、亚、非三大洲的广阔疆域,统治了许多不同的民族。
③在征服过程中,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
仅适用于罗马内部的公民法己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
万民法的诞生:①罗马帝国的皇帝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②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以充实罗马法律。
③为巩固统治,帝国对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
④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⑤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对罗马法的整体和构成部分的认识:(1)罗马法是一系列法律的总称,而不是某一部法律的名称。
(2)《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3)万民法与公民法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
罗马法的本质及影响:(1)罗马法的实质:维护罗马统治者的利益,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是奴隶制的法制体系。
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是“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
(2)世界性的法律影响:近代欧洲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制度,如《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等都以罗马法为法律蓝本。
现在世上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都渊源于罗马法。
世上公认的法学理论、法制民主原则也均发端于罗马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成了法治建设永恒的价值观了。
罗马公民法特点:①对象上,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
罗马法自然法是指什么

罗马法自然法是指什么
罗马法和自然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学说,对于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在法学研究中,罗马法和自然法的概念经常被提及,并对于国内外的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影响。
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它在罗马帝国统治下得以发展和建立。
罗马法对后世欧洲大陆法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强调了法律的严密性和系统性,通过制定法典和赋予法官权威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
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律观念,认为法律源自于人类固有的理性和道德准则,与社会文化和制度无关。
自然法认为某些规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改变性,这些规范源自于自然之法,应当被所有人遵守。
罗马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罗马法和自然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二者有时会相互交汇和影响。
在罗马法体系中,自然法的理念被部分吸收并加以发展,同时罗马法也为自然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宏观框架。
尤其在现代法学中,罗马法和自然法的原理常常被用来解释和评价法律规则和制度。
结论
罗马法和自然法作为法学上重要的两个概念,不仅对于理解古代法律和思想有深远影响,同时也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理解罗马法和自然法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关于罗马自然法

关于罗马自然法,万民法,习惯法,公民法和<<十二铜表法>>求自然法,万民法,习惯法,公民法的主要内容,对贵族阶级的影响,和<<十二铜表法>>的意义满意答案心上人 5级 2010-04-10什么是罗马法呢?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
它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时间跨度长达一千多年,在这漫长的历史岁月里,它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而演变,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
公元前8世纪中期,罗马城建立。
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共和国建立,贵族垄断着政治经济大权,平民却缺地或少地。
好,现在请大家看一个案例,由此开始接触罗马早期的法律:“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
生前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但罗莫落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请同学们想一想,法官会怎么判呢?[案例一]”生:法官会偏袒罗莫洛的家人。
师:为何如此?生:因为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师:对,所谓的习惯法就是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法律方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许多贵族出身的法官,往往循旧例裁判,随心所欲解释法律,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了方便。
又比如我们这个案例中,本可以得到地的平民其权利不能得到维护,势必要进行斗争,而这个案例只是反映当时罗马社会围绕权利问题平民和贵族两个阶层分裂的一个缩影,社会矛盾的加深,平民的持续抗争,使早期罗马国家局势动荡,罗马的贵族最后如何处理的呢?生:公元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了十人委员会,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师:如果还是上一个案例,根据《十二铜表法》,法官会怎么判呢?生: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五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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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自然法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
是与其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
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罗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种种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并逐渐臻于完善。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
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
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
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
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
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西塞罗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
他在《论法律》中指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
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
由于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引作用。
或者说,自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种实在法的理论基础。
而实在法若没有一定的理论的指导,则只能是盲目的、漫无目的的。
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律是没有归属感的;相反,在一定理论指导下制定出的实在法能朝着某种既定的价值观方向发展。
我们看到,在自然法未传入罗马以前,罗马法发展缓慢,具有狭隘性、保守性的市民法在罗马长期适用,未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而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以后,罗马法的发展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这主要表现在市民法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灵活善变的、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便应运而生。
罗马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
当然,自然法对罗马法起作用并非自动的,它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学家这个媒介的。
而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罗马有“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的说法。
而罗马法学家正是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才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英国法史学家梅因说:“在罗马法学专家的遗著中,有些论点简直不能理解,除非我们掌握了斯多葛派的哲理把它用作一把钥匙。
”的确,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后,务实的罗马法学家纷纷以自然法思想为先导,对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把自然法思想中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在应用自然法推动罗马法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罗马法学家应首推西塞罗。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进行了较好的结合,对罗马法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理论阐述,使罗马法的发展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
西塞罗在其著作中,特别是在罗马的法律实践中,把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原理引伸到罗马法律中,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
从这个原则出发,他宣称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统治着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西塞罗还从自然法理念出发,认为法要体现正义。
他猛烈抨击了那些视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为正义的观点,他说,“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像那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如果他认为这样对他有利,只要他可能这样做”。
西塞罗始终认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的理性。
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
”西塞罗坚信,只要有符合自然的法才称得上是法律,才能体现公共的意志,而“恶法”只能被称作是什么别的东西,而不是法律。
在这里我们看到,西塞罗在法学思想上对自然法能达到一种务实的理解,他是从法学层面而不是从哲学层面来理解自然法的,他将视野直接放在“法律国”而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提出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建设问题。
他认为,实在法应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应符合正确的理性。
他把哲学上的自然观变成了法律上的自然观,并将之服务于世俗法治,从而推动了实在法的发展。
当然,罗马法学家把自然法哲学注入法律决不是采取机械的、教条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我们只计算那些肯定归属于斯多葛派教条的法律条文的数目来衡量斯多葛派对于罗马法发生的影响,这将是一个严重虽然是很普通的错误”。
自然法对于罗马法的贡献,“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它们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而这个假设是创造实在法的最高原则,可以说,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催化剂”的作用。
有学者认为,“罗马人发展罗马法主要源于自身的努力,但罗马法的发达(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的出现)和罗马法学的产生,则无疑是与接受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相联系的。
” 梅因也认为,自然法的引入是罗马法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
他说,“从整体上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的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
”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
我们看到,自然法在罗马的非常活跃时期,正好是罗马法学史上的古典时期(公元前1世纪~3世纪),这也是罗马法学达到了成熟的黄金时期。
可见,罗马法学的繁荣与自然法的繁荣是交相辉映的。
二、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历经千余年而影响不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罗马法特别是其私法如实地反映了客观自然规律。
因为只有反映客观自然规律的法,才是对事物本质的规定,才是理性的结晶,而非就一时一事所作出的规定。
只有这样的法,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愈久弥坚。
而罗马法之所以能做到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是与自然法对其的促成分不开的。
自然法宣称实在法应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应符合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而正当理性实质上是指自然力量,即自然规律。
因为在自然法学者看来,所谓的“上帝”、“神”、“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是同义词[11](P67),正如西塞罗所指出的那样,作为正确理性的“法”,既不是靠哪个人的天才创造的,也不是由人民的任何法令建立的,而是某种永恒的原则,这种原则统治着整个宇宙,理智地规定什么是正确的或错误的。
西塞罗特别强调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自然法是唯一绝对有效的法,任何实在法都不可能使自然法失效。
而违反了自然法,即使具有法律形式,也是无效的。
他说,“除了自然的规则,没有其他规则能使我们区分善的或恶的法律”。
他告诫说:“遵循自然,根据自然法生活,就是说,只要人自身按自然的要求去获取所希望的东西,这必定是最合法的和最有美德的生活方式。
”总之,自然法要求人类在制定调整自己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时,必须服从自然规律。
正是在自然法上述理念的指引下,罗马法愈来愈向对客观规律尊重的方向发展。
我们看到,深受自然法思想影响的罗马法的古典时期及其以后,罗马法越来越趋向于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
如自然法认为平等是自然的应有之义,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
可见,对平等的尊重,便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
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罗马法逐步改善了奴隶、妇女、家属的地位。
再如,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罗马法的形式主义色彩大为淡化,法律行为从形式主义严重的要式行为向形式主义淡化的非要式行为发展。
罗马法这种尊重客观规律的趋向在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公元527~565年在位)编纂的《罗马民法大全》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反映。
如在《罗马民法大全》里,有关奴隶解放的限制有所放宽,奴隶的处境也有较大的改善,奴隶不能再被随意处死,因为它认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自始都是生来自由人”;妇女的地位也有所提高,妇女从丈夫的独裁权力的支配下慢慢地被解放出来,罗马法早期关于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妻子不能拥有任何独立财产的规定被废除,此时的法律规定,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财产的独立,甚至从“某些方面看,当时的妇女甚至要比当下大多数文明国家法律下的妇女获得了更大的解放”;家属的地位也有较大的提高,父亲不能再享有对子女的诸如生杀予夺权和婚姻权等人身支配权,父亲处置其成年儿子财产的绝对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处于父权之下的士兵已有权独立地使用其在服役期间获得的财产(即军功特有产),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父亲在抚养子女方面的义务;特别是此时的法律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统一了各类所有权,完善了只要当事人意思一致即有效的诺成契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是尊重客观规律的表现。
正因为如此,罗马法才于此时臻于完善,达到了顶点,成为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
若没有对客观规律的尊重,罗马法要达到如此辉煌的地步,那是不可想象的。
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这说明人类立法应是人类生活和自然中的客观规律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意志的体现,违背客观规律的法注定不会存在得太久,罗马法经历千余年而影响犹存,正是其反映客观规律的结果。
三、自然法推动了罗马法不断地由封闭走向开放古罗马早期只有市民法,该法狭隘严峻,注重形式,只适用罗马市民,有着严格的属人主义特点,是罗马市民的特权法,罗马市民以外的其他人均不受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