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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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镇医疗30种门诊慢性病

枣庄市城镇医疗30种门诊慢性病

枣庄市城镇医疗30种门诊慢性病:1、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4、心脏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病,心肌病,慢性心力衰竭);5、消化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6、慢性肝炎;7、肝硬化代偿期或失代偿期临床表现者;8、肾病综合症;9、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竭;10、尿毒症肾透析;11、再生障碍性贫血;
12、白血病;13、血友病;1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6、糖尿病或伴有心脏、脑、肾、眼、神经、周围血管等组织的慢性进行性病变者;
1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18、强直性脊椎炎;
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颅内肿瘤;21、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22、重症肌无力;23、帕金森综合症;24、癫痫;25、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26、各类恶性肿瘤;27、器官移植或瓣膜置换术;28、椎间盘突出或椎管狭窄症;29、股骨头缺血性坏死;30、银屑病。

枣庄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计

枣庄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计

附件:枣庄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计12大项45种疾病)
第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哮喘
2.慢性支气管炎
3.阻塞性肺气肿
4.支气管扩张
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第二循环系统疾病
6.高血压伴并发症
7.冠心病、心律失常
8.心脏瓣膜病
9.心肌病
10.慢性心力衰竭
第三消化系统疾病
11.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慢性溃疡)
12.溃疡性结肠炎
13.慢性肝炎
14.肝硬化
第四泌尿系统疾病
15.肾病综合征
16.慢性肾小球肾炎
17慢性肾衰竭
18.尿毒症肾透析
第五血液系统疾病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白血病
21血友病
第六内分泌和代谢性疾病
22.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23.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4.糖尿病及并发症
第七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
25.类风湿性关节炎
26.强直性脊柱炎
27.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八神经系统疾病28.颅内肿瘤
29.脑出血
30.蛛网膜下腔出血
31.脑梗塞
32.重症肌无力
33.帕金森综合症
34.癫痫
35.肌张力障碍伴认知功能障碍
第九精神系统疾病
36.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37儿童孤独症
38.精神发育迟滞
第十恶性肿瘤
39.各类恶性肿瘤
第十一器官移植
40.器官移植或瓣膜置换术
第十二其他
41.椎间盘突出或椎管狭窄症
42.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43.银屑病
44干燥综合征
45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枣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枣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枣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区(市)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待条件具备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医疗机构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城镇中小学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低保人员参保,做好医疗救助;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参保。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枣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09]8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完善新农合制度,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市范围内登记为农村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农民)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户籍人员,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凭身份证(或户口本)自愿参加本区(市)的新农合。

二、规范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一)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筹资、以区(市)为单位统筹,每年筹资一次。

(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

2010年,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补助100元;农民每人缴纳20元,以户为单位缴纳,年人均筹资额为120元;2011年,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补助120元;农民每人缴纳30元,以户为单位缴纳,年人均筹资额为150元。

以后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三)各乡镇(街道)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筹齐,并上缴区(市)新农合基金专户;各区(市)政府要将新农合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实际参加新农合农民人数,将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3月底前拨入区(市)新农合基金专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4月初下拨到区(市)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含特殊病种门诊)相结合的运行模式,门诊和住院统筹比例统一标准。

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相互衔接,协调发展;(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及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残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和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设。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基金利息收入;(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慢性病管理制度

慢性病管理制度

慢性病办理制度之五兆芳芳创作1、设专(兼)职人员办理慢性病任务,成立辖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任务筹划.2、对辖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得病情况,成立信息档案库.3、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产生成长趋势.4、针对不合人群开展安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涉勾当,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5、对本辖区已确诊的三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进行控制办理.为慢性病患者成立安康档案,实行标准办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实.6、成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包管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性办事.7、村医医生及卫生院坐诊医生发明上述各类慢性病时,实时上报公卫组,如有漏报、谎报等一经查实,必当严肃处理.慢性病监测制度1、公共卫生组全面担任慢性病办理任务.确定本辖区相关业务办理者和监视者,以及慢性病的陈述责任人.2、陈述规模: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3、接诊医生发明确诊的上述三种需要陈述的病例,定期内向公共卫生组陈述,公共卫生组收到陈述卡,审核登记后,实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出卡片.4、各类表卡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楚,不漏项.5、凡未按要求上报者,按年度考核细则的规则与考核挂钩,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后严肃处理.安康教育任务办理制度1、制定安康教育任务筹划,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安康教育和安康促进任务.2、成立安康教育宣传板报,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类疾病的科普知识,建议安康的生活方法.3、提供安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办事.4、针对不合人群的罕有病、多病发开展安康知识讲座,解答居民最关怀的安康问题.5、发放各类安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6、完整保管安康教育筹划、宣传板小样、任务进程记实及效果等资料.居民安康档案办理制度1、增强档案的办理和收集、整理任务,有效地庇护和利用档案.安康档案采取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准确性、严肃性和标准性.2、成立专人、专室、专柜保管居民安康档案,居民安康档案办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律,确保居民安康档案平安.居民安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实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办理.3、为包管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需要时,才把原始的安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4、安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办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安康档案,每季度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阐发,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陈述、保管.5、居民安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低温、防强光、防泄密)任务.6、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安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方法,禁止自行销毁.。

枣庄市30种门诊慢性病

枣庄市30种门诊慢性病

枣庄市城镇医疗30种门诊慢性病:1、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4、心脏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病,心肌病,慢性心力衰竭);5、消化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6、慢性肝炎;7、肝硬化代偿期或失代偿期临床表现者;8、肾病综合症;9、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竭;10、尿毒症肾透析;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白血病;13、血友病;1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6、糖尿病或伴有心脏、脑、肾、眼、神经、周围血管等组织的慢性进行性病变者;1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8、强直性脊椎炎;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颅内肿瘤;21、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22、重症肌无力;23、帕金森综合症;24、癫痫;25、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26、各类恶性肿瘤;27、器官移植或瓣膜置换术;28、椎间盘突出或椎管狭窄症;29、股骨头缺血性坏死;30、银屑病。

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枣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枣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枣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枣庄市民政局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卫发〔2017〕31号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卫生计生局、扶贫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和省扶贫开发基金会等五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鲁卫办字〔2017〕58号)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枣庄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枣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枣庄市民政局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24日枣庄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枣发[2016]3号),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和省扶贫开发基金会印发的《山东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鲁卫办字〔2017〕58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经济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18年底前,通过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对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肺动脉瓣狭窄、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等7类11种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2017年,基本完成我市罹患上述疾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集中救治任务。

2018年基本完成我市罹患上述疾病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集中救治任务。

对上述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控制医疗费用总额,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二、工作内容(一)建立救治台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为“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访问地址:,用户名为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密码与前期调查核准工作使用的密码相同)里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大病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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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管理办法第一条枣庄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特定慢性病在门诊治疗者,均属补偿范围,其医药费报销可从其他统筹基金支出,与其当年报销的住院医药费一并计算,每人每年不超过补偿的最高限额。

第二条特定慢性病的具体确定办法、确诊程序、费用报销办法由各区(市)合管办负责制定。

第三条特定慢性病每年的门诊医药费报销封顶线按照病种实行封顶线。

其中一类慢性病的封顶线为3000元;二类慢性病的封顶线为6000元;三类慢性病的封顶线为10000元。

特定慢性病的报销比例为50%。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慢性病有三类23种:一类慢性病11种: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Ⅳ级)、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恢复期、活动性肺结核(菌阴)、皮肤病(银屑病和湿疹)、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二类慢性病5种:精神疾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三类慢性病7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红斑狼疮肾炎、脑性瘫痪。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销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1、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慢性病门诊医药费;2、《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补偿范围》(见附件2)规定之外的门诊医药费;3、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行为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4、将《枣庄市新农合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卡》借给他人使用发生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5、其他违反新农合相关规定发生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自本文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本管理办法由枣庄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2、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补偿范围3、《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审批表》样表附件1: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一、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1、有高血压病史,未服药控制血压≥160/100mmHg;2、合并有靶器官损害(含有肾功能、眼底、心脏等异常中的一项)。

二、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Ⅳ级)1、有心脏病病史,并有相应的症状和体征,以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2、具备客观检查依据(心电图、心脏彩超等)。

三、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1、有糖尿病病史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2、二次以上空腹血糖≥7.10mmol/L。

四、肝硬化失代偿期1、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肝硬化,具有肝功能减退和门静脉高压症两大类临床表现;2、具备客观检查依据(B超、CT、胃镜等提示肝硬化、脾肿大、腹水、胃底静脉曲张等)。

五、脑血管疾病恢复期1、有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脑血管疾病病史;2、确有功能障碍的体征;3、提供客观检查依据(CT、核磁共振等)。

六、活动性肺结核1、有枣庄市结核病防治中心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例的诊断证明;2、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为典型的活动性结核。

七、皮肤病(银屑病和湿疹)(一)银屑病1、皮肤上有红斑、斑丘疹,上覆银白色鳞屑,刮后见红色薄膜或点状出血现象;2、有银屑病病史,又出现全身红斑、鳞屑或脓疱或关节痛者;3、皮肤病理提供客观检查依据。

(二)湿疹1、有湿疹皮损特点(红斑、丘疹、丘疱疹、水疱或渗出糜烂,结痂、肥厚、鳞屑、多形性、对称、边不清、瘙痒);2、有病理诊断依据。

八、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它肺胸疾病和肺血管疾病病史;2、具备慢支、肺气肿和右心功能不全的体征,严重者有肺动脉高压的体征;3、客观检查依据(X线胸片报告或CT报告、心电图、肺功能)。

九、类风湿性关节炎1、具有晨僵、关节肿胀、疼痛、关节畸形等临床表现。

客观的检查依据(血常规检查、血沉、类风湿因子检查及关节x线检查具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病变体征);2、有二级以上医院类风湿性关节炎的诊断证明。

十、甲状腺功能亢进1、具有疲乏无力、怕热多汗、体重减轻、神经过敏、等临床表现。

客观的检查依据(血T3、T4增高或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TSH<0.5mu/L);2、具备二级以上医院甲亢的诊断证明。

十一、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具有怕冷、少汗、体温偏低、记忆力减退、智力低下、精神改变等临床表现。

客观的检查依据(主要依靠检测血TT4、FT4、TT3、FT3、TSH等符合甲减的诊断);2、具备二级以上医院甲减的诊断证明。

十二、精神疾病维持治疗期1、有完整精神疾病病史或癫痫病史记载和一级以上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2、具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躁狂抑郁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癫痫;3、需要长期门诊维持治疗。

十三、慢性肾小球肾炎1、有一年以上的肾脏病病史;2、具备相应的体征(水肿、高血压等);3、客观的检查依据(尿常规、肾功能和B超等的改变)。

十四、肾病综合征1、典型临床表现为大量蛋白尿(≥30~35g/d)、低白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水肿伴或不伴有高脂血症;2、上述症状持续两年以上。

十五、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1、有B超等辅助检查诊断,以及血清肝炎病毒标志物化验阳性,ALT/AST大于正常值3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胆红素大于正常值2倍以上,白蛋白小于33g/L,电泳r球蛋白大于23%,凝血酶原活动度(PTA)小于40%,胆碱脂酶(CHE)小于45%。

十六、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1、具有相应的临床表现,需药物维持治疗;2、具备符合诊断标准的客观检查依据;3、有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十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1、有二级以上医院恶性肿瘤的诊断证明;2、需要放化疗的。

十八、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有完整肾病病史及近期出现尿毒症的医院诊断证明;2、具备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和全身各系统症状(贫血等);3、实验室检查:Ccr<25ml/min,Scr>445umol/L。

十九、再生障碍性贫血1、有完整病史记录、检查检验结果、用药记录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2、具备血象和骨髓象检验指标的异常。

二十、白血病1、有明确的各种类型白血病诊断证明,三年以内病历、就诊用药资料;2、具备血象、骨髓象、免疫学检查等诊断白血病的实验室检查材料;3、经住院治疗、放化疗后病情未完全缓解,仍需门诊强化治疗,或间歇期后继续化疗,鞘内注射、放疗者。

二十一、血友病1、有血友病的症状和体征;2、有化验室的诊断依据。

二十二、红斑狼疮肾炎1、有完整病史记录、检查检验结果、用药记录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2、客观的检查依据(尿常规检查有蛋白尿、血尿、管型等异常,血液检查有血沉增快等);3、伴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二十三、脑性瘫痪1.有脑损伤病史、运动发育落后、中枢性瘫痪、运动功能障碍、肌张力改变、姿势及反射异常等相关临床指征;2.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

附件2: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补偿范围一、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1、治疗项目:降压药物及治疗并发症的药物;2、检查项目:(1)心电图(2)肾功能检查(3)胸片(4)血脂血糖(5)尿常规。

二、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Ⅳ级)1、治疗项目:治疗心绞痛及其它必要的药物;2、检查项目:(1)心电图(2)心脏彩超(3)胸片。

三、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1、治疗项目:降糖药物及治疗并发症药物;2、检查项目:(1)血糖(2)尿常规(3)心电图。

四、肝硬化失代偿期1、治疗项目:(1)保肝药(2)利尿药(3)相关中药(4)出现并发症时相关治疗药物(5)抗病毒用药;2、检查项目:(1)血常规(2)尿常规(3)肝功能(4)AKP(5)凝血4项(6)AFP (7)血电解质(8)肝、腹部超声(9)食管钡餐x线(10)胃镜检查(11)肝CT。

五、脑血管疾病恢复期1、治疗项目:(1)抗凝药(2)抗血小板聚集药(3)调脂药(4)扩血管药(5)中枢兴奋药(6)抗癫痫药(7)改善循环等相关中药(8)理疗(9)康复;2、检查项目:(1)血脂(2)凝血4项(3)头CT。

六、活动性肺结核1、治疗项目:(1)抗结核杆菌的药物(2)保肝治疗的药物(3)喹诺酮及氨基糖甙类药物(4)止咳、止血、降温、祛痰药物;2、检查项目:(1)X线(2)痰检(3)结核菌素试验(4)肝功能。

2、检查项目:(1)X线(2)痰检(3)结核菌素试验(4)肝功能(5)CT(6)结核抗体试验(7)痰培养。

七、皮肤病(银屑病和湿疹)(一)银屑病1、治疗项目:(1)维生素类药物(2)抗生素类药物(3)维A酸类药物(4)中草药及中成药物(5)免疫调节剂(6)免疫抑制剂(7)水疗和光疗(8)外用药物;2、检查项目:(1)血分析(2)尿分析(3)肝功(4)病理。

(二)湿疹1、治疗项目:(1)抗敏止痒、收敛、保护剂、外用药(2)抗组织胺类药物(3)糖皮质类固醇激素类药物(4)中草药及中成药物(5)免疫调节类药物;2、检查项目:(1)血分析(2)皮屑涂片直接镜检或培养(3)病理检查。

八、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治疗项目:(1)平喘祛痰及止咳药(2)抗胆碱药(3)茶碱类(4)肾上腺受体激动剂与糖皮质激素(5)利尿剂(6)正性肌力药(7)血管扩张剂(8)抗生素;2、检查项目:(1)血常规(2)胸部X线或CT片(3)血气分析(4)心电图(5)肺功能。

九、类风湿性关节炎1. 治疗项目:(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3)麻醉用药(4)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5)调节免疫功能药(6)抗变态反应药(7)镇静催眠药(8)生物制品(9)保肝用药;2. 检查项目:(1)血常规检查(2)血沉(3)类风湿因子检查(4)关节x线检查(5)C反应蛋白(6)肝肾功能。

十、甲状腺功能亢进1. 治疗项目:(1)抗甲状腺药物(硫脲类和咪唑类、复方碘口服液)(2)营养类药(3)激素类药;2. 检查项目:(1)血清甲状腺激素测定(TT4、FT4、TT3 、FT3)(2)促甲状腺激素测定(TSH)(3)影像学检查(超声、放射性核素扫描、CT、MRI)(4)血常规(5)肝功能(6)TG、TM。

十一、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 治疗项目:(1)常规替代药物(左甲状腺素类)(2)抗生素类药(3)激素类药;2.检查项目:(1)血象检查(2)甲状腺功能检查(TSH、T3、T4)(3)影像学检查(4)肝功(5)肾功(6)血脂(7)TG、TM。

十二、精神病维持治疗期1、治疗项目:治疗所患类型精神病的必须药物;2、检查项目:(1)血象(2)肝功能(3)肾功能(4)尿常规(5)心电图(6)脑电图(7)心理测验(8)肝脏B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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