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近几年,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涉案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
[1]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大幅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
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且交易或获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定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吗?被移送后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五年前,有学者研究指出,很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并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但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上述情势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笔者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的观察和研究,近两年来,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凡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通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内幕交易罪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在哪里?行为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刑事后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无罪抗辩?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心得。
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系上篇,将结合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追诉和量刑标准做一梳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部分,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带来一定影响。
浅议内幕人范围的界定

中的公正、 公平理念变得苍白无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 更好的规制内幕交易行为。 关键 词 内幕 交易 内幕 人 信 息 窃取 理论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案 例 介 绍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 3 20 5
( ) 国 二 德
一
、
香港的前华润万众执行董事梁家安及其丈夫王勤竞, 涉嫌在美国 股 市进 行 内幕 交 易 , 美 刚 证 券 交 易委 员 会 民事 起 诉 。 们被 指 在 传 遭 他 媒大亨梅铎的新闻集 团提出收购美 国道琼斯 公司前, 获得内幕消息, 斥 资逾 亿 港 元大 手 吸 纳 道 琼斯 股 票 , 利 约 6 3 获 3 4万 港 元 。现 二 人 有 关资产 已被冻结, 若罪名成立, 高罚款为获利金额的三倍 , 最 即逾 1 . 9 亿港元, 以及 没收 有 关 利 润 , 至 入 狱 。 甚
从 此 案பைடு நூலகம் 我 们 引 出 内幕 交 易 问题 , 这 证 券 市 场 的不 断 发展 , 对 内
幕交易愈米愈成为各国证券法所规制的主要 内容。它不仅是为了规 制 证券 市 场 的秩 序 , 更是 为 了保 护 广 大投 资者 能够有 一 个 公平 的投 资 环境。 二、 内幕 交 易 概 述 内幕交易 ( s e  ̄ dn ) i i r a i 指的是凭借持有一般投资大众所无法 nd g 取得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而所谓重大非公开信 息( 一般 也 称 作 内 幕信 息) 指 足 以影 响 股 价 变动 和 投 资 人交 易 决 策 是 的信息 。 内幕交易通常被认定为一种不当的证券交易行为, 各国证券 监管 当局都予以立法禁止, 日常监管过程中由监管当局重点监控 。 在 美 国是最早对内幕交易行为实施 监管立法的国家 。针对 当时 内幕交 易和 股 价操 纵 充 斥证 券 市场 的状 况 , 国 国会 于 13 年 出 台 了《 美 94 证券 交 易法 》 ,对 内幕 交 易 行 为进 行严 格 的 法 律 界 定和 规 定 。 18 9 4年 和 18 又 分 别通 过 了 《 9 8年 内幕 交 易 制 裁法 案 》 《 和 内幕 交 易和 证 券欺 诈 执行法案》 加大对 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 。 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 , , 我 但 监管 当 局对 内幕 交 易 也 予以高 度 关注 。 19 9 9年颁 布 实 施 的 《 券 证 法》 6 、 86 第 7 6 、9和 7 O条就分别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 内 幕交易行为做 出了明确规定 。 内幕 交 易是 股 票 交易 中最 为 严 重 的欺 诈行 为之 一 , 因此 历来 在 世 界荇国受到证券法规 的明令禁止 和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 。 一般来说,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体现在三大方面: 首先, 内幕交易侵犯了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i 其次, 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 第三, 内 幕交 易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对其应有的信心。既 然 叫内幕交易, 就必然会涉及 内幕人 向有关人 士披露有关 内部信息; 当然 , 在某种情况下 , 内幕交易也应当涉及有关人士在偶然问获得有 关 内幕信息( 比如听见内幕人的交谈)在 明知这种信息的价值后所进 , 行的投机 活动 。 一般的 内幕交 易尚且难以侦破 , 特殊情况的 内幕交 易 更 难 侦破 。 因此 , 侦 破 内幕 交 易 , 要 基本 上 是 依 赖 了完 善 的 市场 机 制 来及 时发 现 和 处 罚 这 种违 法 行 为 。 三 、 国 对 内幕 人 交 易的 规 制 各 ( ) 国 一 美 美 国对 内幕人交 易的规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种理论: 1“ .信息占有理 沦” 在普通法 的规制理论下, 内幕交易的规制范 围只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内幕人即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因而 导致规制范围过于狭隘。而依据此“ 信息占有理论”知情者在牺 , 牲那些无法接近 内幕信息的投资家的基础上获取利益的行为是要被 禁止的, 也就足说 , 此理 论的规制范围涵盖了所有知情者 。由于证券 交 易 法 的基 本 理 念 是 为 了确 保 证 券 市 场 的 自由与 公 开 以及 保 护投 资 者,所以法律规定的核心应 当是追求投资报酬及信 息的平等化。因 此. 在该判 例理论下, 内幕交 易规制的根据是交易本身将造成内在性 的 不 公正 而 并 非 由 于 内幕 人 对 公 司或 股 东 负 有诚 信 义 务 的缘 故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在证券法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本文将围绕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展开论述,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事项、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而与发行人的证券或者依法形成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而内幕交易则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获取非公平交易收益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事项1. 内幕信息获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应当由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下掌握,一般包括公司高管、内部人士、财务顾问等。
一般投资者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内幕信息。
然而,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2. 内幕信息利用: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将其用于证券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
此举旨在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泄露内幕信息: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给他人,无论是以获取利益还是一般传播。
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的不正常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法后果内幕交易是严重违反证券交易纪律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1. 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刑事责任:涉及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内幕交易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四、加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全 面
利用亲属名义变相从事 内幕交 易;没有 明
确相关机 构本身是否属于知情人范畴。从 语言学角度看 , 人 员” “ 一词所包涵 的意思 仅为个人 (自然人 ) ,并不包括法人 、其他 经济组织等非 自然人主体 。从禁止 内幕交
《 证券 法》7 4条第 六项 规定将 “ 保荐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条规定存在 以下 问题 :未将上述人 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等 近亲属列为知情人 ,不利于防范上述人 员
通下内幕 交易可能会更加严重。 为此完善
内 容摘 要 :我 国 《 券 法 》 第 7 证 4条 对
证 券 内幕 交 易的 行 为 主 体 进 行 了规 定 。
2 02 0 12)
票的情况 。 当发行人买卖 自己的证券时 , 没 有理 由不被视 为 “ 内幕信息 知情人 ” 。 《 证券法 》 4 7 条第一 、 、 二 三项规定将
一
《 证券 法 》7 4条 第一项规定 将发行人
人相比 ,证券公司等机构通常拥有 非常 明
的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列 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 ,但却遗 漏发 行人本身。尽管在
般 情 况 下 公 司不 得 买 卖 自身 股 票 ,但 这
显的信息优势与资金优势 ,因此其从事 内
幕交易的危害性也会大大超过个人 的内幕
《 券法 》7 证 4条有 关 内幕 交易 行 为 主 体 的 规 定
我 国《 证券法 》 没有直接使 用内幕人概 念, 而代 之以 “ 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内幕信息界定

社会公众查 阅。根据该条规定 , 义务人如果没有指定
媒体或没有指定地点公布信息 , 即使公布了信息 , 该
信 息仍属 于未 公开信 息 , 属于 内幕信 息 。 实质 意义 上 的公 开 。有 关 信 息按 照 上 述 法定 方 式 公开后 , 属于 内幕信 息 吗?持 实质 意义 的公 开 观 就 点 的人认 为 , 信息按 照形 式 意 义公 开 时 , 资 人 还 没 投 有 足够 的时 间来消 化 吸收这些 信息 , 这些 信息 只有被 被 投资者 消化 吸收 时 , 算是 有效公 开 , 才 真正 的公开 。 否 则就仍 然 属于 内幕信 息 。 笔 者认 为 , 目前 的 中国证券业 实施 实质 标准 的 在
以下两个 条 件 : 1 消 息持 有 人 所 知 悉 的消 息 , () 尚未 被 市场其 他 投 资 人 获 悉 ; 2 这 项 消 息 本 身 相 当 重 () 要 , 以使 得相 关公 司 的股 票价 格 在 消 息 公 开 之后 , 足
受 到该项 消息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目的 。
一
如果 仅仅 依据 定 义 我们 还 是 很 难 准确 地 去 认 定
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 只有深入研究内幕信息
的构成要 件 , 能更 好地对 现 实 中哪些信 息属 于 内幕 才
信 息加 以认 定 。
关 于 内幕信 息 的构成 特征 , 国学界存 在 不 同的 我
学说。
形式意义上的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必须依法
进行 , 如无 法定 方式 , 应 以普 通 投 资者 最 容 易 获得 则
或虚假 陈述 的证 券 欺诈 罪 区别 开 来 。三 必 须是 与 可
大 的不 确定 性 , 于此 , 国 采 取 的 是 形 式 公 开 的 ③基 我 标 准 。《 证券 法 》 7 第 0条 规 定 : 依 法 必 须 披 露 的信 “ 息 , 当在 国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的 媒 体 发 应 布, 同时将其 置备 于公 司 的住 所 、 券交 易所 、 证 供社 会
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防范内幕交易。
本文将就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防范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法律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为。
这些非公开信息可能会对股价或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各国针对内幕交易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比如美国的《证券交易法》、欧洲的《市场滥用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界定、处罚措施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等。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1. 违法风险:内幕交易被视为违法行为,相关的参与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刑事处罚以及市场禁入等法律制裁措施。
2. 市场秩序风险:内幕交易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导致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3. 投资者权益风险:内幕交易可能使得普通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他们无法获得同等的交易机会和信息,最终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三、内幕交易风险防范心得体会为了防范内幕交易风险,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惩治内幕交易者,对于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提高内幕交易的暴露度,增加监管部门的查处难度。
2. 强化监管力度:相关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高对内幕交易的识别和调查能力。
监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内幕交易的监管,加强对市场交易信息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内幕交易行为。
3. 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内幕信息,同时保密期限到期后要及时公开重要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
4. 加强投资者教育: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内幕交易的风险和防范措施至关重要。
市场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一、引言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特征和认定标准,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工作人员,在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地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或者泄露、传播未公开信息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中,未公开信息是指具有重大价值、并且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一旦披露,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内幕交易的特征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是建立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的,这些信息可能来自于公司内部、监管部门或其他渠道,而且具有一定的重大价值。
2. 利用职务之便:内幕交易者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并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3. 违法违规操作:内幕交易是一种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其操作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为了便于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指引中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的重大性:信息的重大性是内幕交易认定的第一要素,只有具有重大价值的信息才会构成内幕交易。
而信息的重大性通常体现在其能够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2. 信息的来源: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信息的来源,如果信息是合法获取的,则不构成内幕交易,反之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3. 交易行为的时机: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交易行为的时机,一般要求内幕交易者在持有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4. 交易人的身份: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交易人的身份,主要是是否具有相关未公开信息的获取渠道和能力。
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1 — 7
《 于公安 机 关管 辖 的刑 事案 件立 案追 诉 标准 的规 定 上已经脱 离了资本市场实践操作的基本现实 。 关 ( )》 ( 二 以下简称 《 经济犯 罪追诉标准 ( )》 )第 二 同时 ,三 次 交易 、其 他情 节严 重等 空 洞 、兜 底 的 3 条 的规 定 , 《 5 内幕交 易犯 罪解释 》仅将 《 济犯 罪追 规定在实践 中根本无法执行 。以 《 经 内幕交易犯罪解释 》 诉 标准 ( )》中的 “ 次 ”内幕 交易 行 为具 体化 为 规定的 “ 二 多 三次交易 ”为例 ,基 于证据获取与证 明责任上
“ 三次 ” ,并 没有对 内幕交 易犯罪 “ 情节严重 ”的各 项 的现实难度 ,证券期货犯 罪司法 实践 中证 明涉案人员针 指标进行实质性优化。 对 特定的证券或者期货交 易品种 实施一次 内幕交易行 为
笔 者认 为 ,上 述 内幕交 易 犯罪 “ 节严 重 ” 司法 已经异常 困难 ,证 明三次 内幕交 易行为近乎不可能 。再 情 解 释标 准无 法 实现 刑法 规 范对 资本 市场 金 融产 品交 易 以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为例 ,证券期 货犯罪 司法解释
D :03 6 /i n1 0 — 7 02 1 . . 3 oI .9 9j s .0 8 5 5 .0 0 0 1 . s 2 4 0
一
、
内幕 交 易 犯 罪 最 新 司 法 解 释 有 关 犯 罪 这一 内幕交 易犯罪情节 中的核 心难题作 出了规定 。
应 当看 到 , 由于我 国证 券期 货 犯罪 司法 实 践长期 以来 对 内幕交易犯 罪 “ 情节严重 ”标 准设置不甚合理 ,
2 1年 8 02 月
上海公 安高等专 科 学校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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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进行了规定。
但其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分类不当、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范围过窄等问题,不能充分适应遏制内幕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应对《证券法》74条加以完善。
关键词:《证券法》74条内幕交易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内幕交易是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自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的先河以来,普遍制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
我国《证券法》及《刑法》也对内幕交易予以明确禁止。
2007年后我国证券市场将迎来全流通时代,而有学者认为全流通下内幕交易可能会更加严重。
为此完善相关法律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仅就《证券法》第74条展开探讨,以期对有关方面有所帮助。
《证券法》74条有关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
我国《证券法》没有直接使用内幕人概念,而代之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根据《证券法》第74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法》74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分类不当
我国《证券法》将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两类,笔者认为这一分类存在不当之处,理由在于:首先,这一分类具有不周延性,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这两类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体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
从《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发,从内幕交易“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的原理出发,无论获取信息的手段是否合法,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都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私利,因此将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仅仅限定为“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显然不够全面。
其次,对于何谓“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也给实践中正确执法带来困难。
(二)对法定知情人的界定范围不尽全面
《证券法》74条第一项规定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却遗漏发行人本身。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买卖自身股票,但这不是绝对的。
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况下合法收购本公司股份,更何况还存在着上市公司非法买卖自身股票的情况。
当发行人买卖自己的证券时,没有理由不被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法》74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将有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却遗漏了这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
这样一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只要将公司内幕信息透露给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再以他们的名义从事证券交易,就可以逃脱法律对其从事内幕交易的限制,法律对上述内幕人员的约束因此就流于形式,其打击内幕交易的实际效果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证券法》74条第六项规定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将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列为知情人,不利于防范上述人员利用亲属名义变相从事内幕交易;没有明确相关机构本身是否属于知情人范畴。
从语言学角度看,“人员”一词所包涵的意思仅为个人(自然人),并不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非自然人主体。
从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本意来说,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组织(单位),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均应受到制止和制裁,而且与个人相比,证券公司等机构通常拥有非常明显的信息优势与资金优势,因此其从事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也会大大超过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未将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基金公司不属于《证券法》74条第六项规定的机构范围,但基金的内幕交易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
一方面,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代表,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及影响不断上升,因此如果基金从事内幕交易,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危害会非常巨大,所以《证券法》没有理由忽视基金的内幕交易问题。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现在基金普遍重视现场调研,所谓现场调研,就是基金投资经理、研究员会到上市公司进行调查,与上市公司高管进行交流而获得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到公司的股东变化,重大项目乃至收购重组,从而可能对股价发生重大影响,因而这些信息在未公开前应属内幕信息,基
金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因此当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市公司只是基金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渠道之一。
此外,随着投资银行在上市公司股改、重组、增发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投资银行也成为内幕信息重要的来源,因此有投资银行背景的基金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上有着天然的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证券法》未明确将基金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能不说是《证券法》的一个疏漏。
从法律衔接的角度来看,《证券法》也应将基金公司明确规定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并规定了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从事上述活动时的法律责任。
所以从法律衔接的角度来看,《证券法》也应对基金的内幕交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对完善《证券法》74条的相关建议
将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知悉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两类,即将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中的“非法”两字删去。
如前所述,不论行为人获悉内幕信息的手段与途径是否合法,只要其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就会对证券市场及其他投资者造成危害,而且对于何谓“非法获取”,实践中也难以认定。
因此,应将任何知悉证券内幕信息并以此牟利的行为人均作为内幕交易的规制对象。
但考虑到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从事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及其行为的危害性不同,对两类主体的举证责任应有不同规定。
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在涉嫌内幕交易时应承担证明自身清白的义务,而对于法定知情人以外的其他人,则应由指控其构成内幕交易的单位或个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定知情人范围的规定,具体包括:将“发行人”增加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74条第一项可修改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74条第六项规定可修改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有关人员”;将法定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74条可增加一项规定:本条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鉴于朋友关系并非法律关系,且朋友关系难以查证,因此笔者认为不宜将法定知情人的朋友作为法定知情人对待。
参考文献:
1.张宗新,杨怀杰.内幕交易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研究,2006
2.程林.内幕交易无处不在,牛市中基金投资行走在危险边缘[N].证券时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