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借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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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借款原则(一)限额领取备用金。

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

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

(二)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不足支付的,由报账会计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业务。

(三)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五条借款程序(一)单位报账会计领取备用金。

由报账会计本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财政部门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办理。

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和还款时间。

其中外出学习、开会借款要附学习、会议通知;外出招商借款要附单位证明文件,说明招商路线、外出时间等。

(三)用备用金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备用金不足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第六条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

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

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条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报账会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八条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的,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

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九条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

事业单位贷款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贷款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贷款业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事业单位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批1. 事业单位在开展贷款业务前,应当先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明确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权限。

2. 事业单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额度、担保措施等。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评估。

3. 若贷款额度大于一定金额,贷款审批委员会应当将审核结论报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经批准后再申请贷款。

4. 对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抵押、担保等情况的贷款,事业单位应当向国资委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贷款的使用和监督1. 贷款拨付后,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用途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制,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贷款使用的具体情况应当及时向贷款审批委员会报告,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核对。

4. 贷款使用情况若出现违规行为,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四章贷款的还款和风险控制1. 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还款,不得拖欠贷款本息。

2. 对于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沟通,争取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解决问题。

3.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 对于出现严重风险的情况,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报告,并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五章贷款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定。

2.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贷款业务的全程监控和审计。

3.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贷款业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贷款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另行制定规定。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贷款管理制度,希朓可以完善事业单位的贷款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经济的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规定是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融资的时候,可以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借款担保机构申请借款。

下面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规定的内容:一、借款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范围包括基本建设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等。

基本建设借款可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固定资产、大型工程等与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有关的项目;流动资金借款可用于支付日常运转、工资福利、采购物资等公用事业支出。

二、借款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采用担保借款、委托代理借款等方式借款。

担保借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担保物,由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借款服务;委托代理借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借款手续。

三、借款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借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有担保能力或具备委托代理的条件;3. 经过审议决策,具有合法合规的借款需求;4. 具备还款能力,有稳定的财务收入或财政拨款来源。

四、借款担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找到合适的借款担保机构。

担保物可以是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财产,也可以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信用担保。

五、借款利率与期限行政事业单位借款的利率和期限由借款合同约定。

利率可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期限通常会根据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来确定。

六、借款用途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在借款后,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并及时报告有关财务部门进行监管。

借款资金不能用于非法用途或个人私利,必须用于与行政事业单位建设、运营有关的公益事业。

七、还款义务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

还款可以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也可以分期还款。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还款,不得擅自延期或拖欠还款。

八、借款事后审计借款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事后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还款情况等,以确保借款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四篇)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四篇)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认真搞好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工作,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一)、财务预算与管理乡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经营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收支方案,再由乡镇政府与乡财政所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

(二)、现金、存款管理1、乡财政所设立资金结算统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由核算会计管理。

各单位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

2、任何单位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____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留用各项收入。

3、乡属各单位不准在乡信用社私设账户,统一由财政所在信用社设立资金结算账户。

4、各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支付后再报账列支。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得向外借款。

办理预支资金超过____元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6、各单位由报账员可以申请留有____元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报账。

7、核算会计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及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1、各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金。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结算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3、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户,支出经审批后,由财政结算户拨付到支出专户,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4、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单位的支出票据,由核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后,由报账员填经费支出报账单,财政所稽核后方可列支。

5、支出票据报销办法。

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预支,四费采用一单五签的审批办法。

6、各单位的差旅费报支,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____天内必须报清票据,不得拖延,造成账务处理不及时。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预借款管理制度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预借款管理制度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

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

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过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元。

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元。

3、借用现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

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4篇)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4篇)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到公开透明、合理高效、依法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共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借款、基础设施建设专属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应该用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第二章预算和审计第五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应符合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规划,按照年度制定、逐年执行。

第六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应明确资金来源、用途、具体项目,以及预计投资额、计划进度。

第八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资金安排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出现逾期拨付或财务资金不足的情况。

第九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终了后,应及时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用款管理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用款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应当进行预算控制,不得超出预算额度。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材料真实性进行,防止贪污腐败和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支出要及时、准确地填写相关财务凭证,确保账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应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增加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严谨性。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预算、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检查与监督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行政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借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行政单位的借款行为,确保借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偿还,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借款审批流程1.部门申请:行政单位需要借款时,相关部门应编制借款申请报告,并说明借款的用途、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

2.审批程序:借款申请报告由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若借款金额超过一定额度,需要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批。

3.借款合同签订:在审批通过后,行政单位和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4.合同备案:行政单位应将借款合同备案归档,以备审计等部门查阅。

三、借款管理1.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行政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还款计划,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

还款计划应包括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

2.资金监管:借款资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资金盘点和监管,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利息管理:行政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借款利息,并及时记录和核对利息支付情况。

如有逾期还款或不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借款使用情况报告行政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借款方报告借款使用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借款金额的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评估、还款情况等。

五、借款违约处理1.逾期还款:如行政单位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况,应立即向借款方报告,并说明还款计划及原因。

并且,行政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逾期还款情况的监管,加大追索力度。

2.严重违约:如行政单位发生严重违约或拒绝还款的情况,借款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索,并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保护债权。

六、借款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借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级单位。

七、附则本行政单位借款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通过制定行政单位借款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行政单位的借款行为,加强借款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效果评估,确保借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偿还。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新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新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财务机构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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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借款规定
行政单位借款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借款行为,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行政单位的经济稳定,制定一系列借款规定,以保证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一、借款范围
行政单位可从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定合作机构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投资项目、重大建设等方面。

借款主要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两种形式。

长期借款适用于各类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和其他重大工程项目。

长期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短期借款适用于行政单位日常的运转资金周转,主要用于支付工资、购买办公用品、支付供应商等日常开支。

短期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借款程序
行政单位借款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首先,行政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附上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相关文件。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行性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行政单位需再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机构申请借款。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行政单位借款申请书、担保物品清单、还款能力证明等。

金融机构根据借款审核标准对申请进行评估。

若借款申请审核通过,行政单位需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在签订合同前,行政单位应对借款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理、合法。

三、借款使用与管理
行政单位借款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按合同规定的用途进行支出。

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诚实、公正、透明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借款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

定期进行资金账务核对,确保借款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同时,行政单位应合理制定还款计划,并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如遇到无法按时偿还的情况,应主动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并协商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借款风险控制
借款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借款过程中,行政单位应始终
保持风险意识,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行政单位应审慎选择借款对象和方式,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合作机构,确保借款合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行政单位应合理规划借款金额和期限,避免过度借贷导致还款压力过大。

合理的借款规划能够更好地控制借款风险,确保借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行政单位借款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持国家财政安全和行政单位的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以维护国家和行政单位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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