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规定
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借款原则(一)限额领取备用金。
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
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
(二)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不足支付的,由报账会计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业务。
(三)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五条借款程序(一)单位报账会计领取备用金。
由报账会计本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财政部门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办理。
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和还款时间。
其中外出学习、开会借款要附学习、会议通知;外出招商借款要附单位证明文件,说明招商路线、外出时间等。
(三)用备用金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备用金不足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第六条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
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
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条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报账会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八条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的,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
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九条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
行政事业单位最新财务制度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最新财务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财务运行效率,根据国家财务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各类从事公共服务事务的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实现收支两条线相结合,安全、高效、透明、便民的目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相结合,实行核算分段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依规管理财务,确保财务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定期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监督,做好财务审计,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档案管理程序,保障财务档案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活动所形成的资金、财产、债务、权益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全年财务目标,并根据会计年度、季度、月度等时间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实现财务目标。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统计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统计和报送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按照国家财务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审批,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事业单位贷款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贷款业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事业单位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批1. 事业单位在开展贷款业务前,应当先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明确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权限。
2. 事业单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额度、担保措施等。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评估。
3. 若贷款额度大于一定金额,贷款审批委员会应当将审核结论报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经批准后再申请贷款。
4. 对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抵押、担保等情况的贷款,事业单位应当向国资委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贷款的使用和监督1. 贷款拨付后,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用途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制,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贷款使用的具体情况应当及时向贷款审批委员会报告,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核对。
4. 贷款使用情况若出现违规行为,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四章贷款的还款和风险控制1. 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还款,不得拖欠贷款本息。
2. 对于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沟通,争取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解决问题。
3.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 对于出现严重风险的情况,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报告,并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五章贷款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定。
2.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贷款业务的全程监控和审计。
3.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贷款业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贷款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另行制定规定。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贷款管理制度,希朓可以完善事业单位的贷款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经济的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9-07-3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相关推荐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
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新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新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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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规定是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融资的时候,可以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借款担保机构申请借款。
下面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规定的内容:
一、借款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范围包括基本建设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等。
基本建设借款可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固定资产、大型工程等与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有关的项目;流动资金借款可用于支付日常运转、工资福利、采购物资等公用事业支出。
二、借款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采用担保借款、委托代理借款等方式借款。
担保借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担保物,由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借款服务;委托代理借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借款手续。
三、借款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有担保能力或具备委托代理的条件;
3. 经过审议决策,具有合法合规的借款需求;
4. 具备还款能力,有稳定的财务收入或财政拨款来源。
四、借款担保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找到合适的借
款担保机构。
担保物可以是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财产,也可以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信用担保。
五、借款利率与期限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的利率和期限由借款合同约定。
利率可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期限通常会根据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来确定。
六、借款用途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在借款后,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并及时报告有关财务部门进行监管。
借款资金不能用于非法用途或个人私利,必须用于与行政事业单位建设、运营有关的公益事业。
七、还款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
还款可以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也可以分期还款。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还款,不得擅自延期或拖欠还款。
八、借款事后审计
借款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事后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还款情况等,以确保借款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九、违约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如发生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还款、挪用借款资金等,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借款机构有权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违约金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违约处理方式。
以上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借款规定的基本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在借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合理使用借款资金,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确保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