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司代销金融产品引入与销售决策流程及评审委员模版

证券司代销金融产品引入与销售决策流程及评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健全评估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控制业务风险,明确各部门和组织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章产品引入与销售决策流程第二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产品引入机制,引进、评估和管理金融产品,从而建立健全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白名单”及金融产品库,有效规范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管理。
具体引入流程如下:经纪业务事业部财富管理部引入或营业部上报财富管理部引入委托人及产品销售建议评委会调查小组尽职调查评审委员会上会审议并出具评审意见合规部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经纪业务事业部/财富管理部/营业部执行。
第三条具体流程如下:(一)经纪业务事业部财富管理部按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委托人准入标准提出引进申请及销售建议;(二)财富管理部汇总产品基本情况与相关资料;(三)财富管理部提请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进行委托人资格审查,对产品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四)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指派尽职调查小组对委托人资格和金融产品风险进行审慎性调查,出具独立的《金融机构鉴定报告》、《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报告》、《产品尽职调查报告》、《产品评价报告》。
评委会对相关报告进行评审,并发表代销金融产品评审意见;(五)财富管理部提交代销协议文本及相关报告,合规部出具相关意见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总经理办公会作出代销决策;(六)财富管理部按照公司决策意见,办理后续的协议签章及相关销售准备工作。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经纪业务事业部是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经纪业务事业部下设财富管理部与客户服务部,负责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设;负责外部金融机构的渠道建设和维护以及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引进工作;负责金融产品管理工作,包括产品立项申请、评估审核、产品入库上架、产品报备等工作;负责金融产品代销机构“白名单”与产品库的维护工作;负责金融产品的营销策划和组织销售等工作;负责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售后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回访、受理投诉等客户服务相关工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稳健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提升承销业务质量,防范承销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由我司作为主承销商,依照与企业签订的承销协议,采用余额包销或代销方式组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并督促企业进行延续信息披露、及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等,为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业务。
余额包销是指我司依照协议商定,在商定的承销期终止后,依照发行资料文件规定的发行价格将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所有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代销是指我司依照协议商定,在商定的承销期终止之后,将未售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余额所有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是对业务部门风险监控的最低要求,各业务部门应该依据有关部门实际状况以及每个项目的详细情形,严格进行风险的全面监控。
第五条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应遵守监管要求、*场规则和惯例,在制度建设、专业人员配备、部门协作等方面做好充份筹备,充份关注、防范、监控本业务有关的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场风险、操作性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
第二章风险划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信用风险,指由于承销业务对发行人筛选、审批不够严格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而发生无法及时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风险。
代销金融产品(评审)业务指引模版

通过初审的产品,财富管理中心将在公文申请中分配评估号,受理产品并安排进入评估环节。
时间节点:以受理日期标记为T日。
三、
评估工作组受理产品后,发起评估流程。安排产品外部评估,组织专家组建议或建议或意见、制作适当性材料。详尽流程如下:
(一)
评估工作组依据关于推荐部门提交的产品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交给外部评级机构进行评估。评级机构出具发行人评估报告和产品风险评级。
3、财富管理中心自行推荐的产品:交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产品进行商务立项评估,并在《代销产品商务立项报告》上签字同意后,由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进行评估立项工作。
以下
(一)
公文案例模板:XXX营业部关于推荐“XXX”产品的请示
为加强私募基金销售,推进零售业务转型,XXX营业部拟推荐【XXX】产品,基本情形如下:
(三)
评估工作组制作产品适当性材料,交由评估委员会审议。
(四)
评估工作组就推荐部门提交的材料,结合专家组建议或建议或意见(若有)、产品外部评级结果,提交我司代销金融产品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评估议题包括:
1、评委会对外部机构给出的产品风险级别和发行人等级进行审议
1)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集团内部主要企业发行的非公募产品,可免除发行人评估,但对其产品风险评级报告由产品发行人出具。评委会要对其产品风险进行评级、产品适当性材料进行评估。
2.2产品全套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
详尽要求:请务必提供定稿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要素表等全套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请推荐部门在产品协议定稿后,再提出推荐请示;若产品最终稿协议与推荐请示中的协议与存在差异,或者产品要素发生变化(如:产品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期限、封闭期、投资经理等等要素变化),推荐部门需及时通知评估小组。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模版一、前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机构之一,承担着代销金融产品的责任。
为了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利益,有效控制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本文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二、风险识别和评估1.风险识别:公司应根据代销金融产品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2.风险评估:公司应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评估依据风险的可能性和程度,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应对措施的优先级。
三、审查和控制1.审查机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控制代销金融产品的质量和风险。
具体措施如下:(1)明确客户的基本情况,了解客户的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2)审查金融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其投资标的、发行主体、风险评级、收益情况等。
(3)对产品发行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发行主体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
2.风险控制机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业务流程管理,规范代销金融产品的销售流程和操作流程,确保全程可跟踪并保留相关的业务记录。
(3)加强内部检查和审计,定期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监督和管理1.监督机制:公司应建立监督机制,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做到全面监督。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和检查制度,严格控制各部门和人员的业务权限。
(2)依据公司的风险控制标准,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能力。
2.管理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代销金融产品的管理。
具体措施如下:(1)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现全员风险意识和全员控制。
(2)加强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在业务流程中始终贯彻风险控制的理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制度,拟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过程中,依据有关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把合适的非公募金融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非公募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证券、期货、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银行理资产品等。
第四条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适当性管理的指导原则包括:(一)投资者权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或销售人员的权益与投资者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性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产品管理人、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估,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产品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性原则。
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非公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材料的评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募基金产品客户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向适当的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公募基金产品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管理,是指公司作为公募基金产品代销机构以了解自己客户为基础,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重点,提高个人投资者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引导其理性参与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公募基金产品。
第三条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管理的工作原则包括:(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将公募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的实施。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公募基金产品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等发行的公募基金产品。
第二章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分别设置公募产品引入岗、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
公募产品引入岗负责公募基金产品及重点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的推荐、引入;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负责公募基金产品上架销售全过程管理;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负责复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基金风险评级结果及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工作指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操作规范,确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有效履行业务风险防范,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指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批准获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后,接受金融产品委托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集合信托产品、保险产品以及其他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
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及本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集合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第四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模式分两类:销售模式和客户介绍模式(居间)。
销售模式是公司代理销售委托人的金融产品;客户介绍模式(居间)是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
二者均须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业务操作规范。
(一)销售模式:客户经过证券营业部销售服务人员的宣传推介及风险揭示、确定购买产品之后,在营业部办理账户开立,并完成划款和认购的交易行为。
由清算部与委托人进行资金、产品份额结算,经纪业务事业部、计划财务部负责产品信息披露及收益确认工作。
(二)客户介绍模式(居间):客户经过证券营业部销售服务人员的宣传推介及风险揭示之后,与证券营业部销售服务人员确定购买产品预约,经由销售服务人员介绍直接与委托人签订产品销售协议,并与金融产品委托人完成认购和缴款的交易活动,由金融产品委托人负责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营业部负责做好客户购买的预约登记以及认购完成后的台账录入,经纪业务事业部、计划财务部负责台帐核对及收益确认工作。
第五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涉及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公司总部及各证券营业部。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审计稽核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审计稽核制度模版一、前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为公司获取收益的一种方式,是公司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心控制点是代销业务环节的稽核与审计工作。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规范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稽核和审计工作,保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防范公司代销业务风险,提高公司内控水平,确保代销业务能够正常、稳健的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执行本制度。
三、工作流程稽核工作由稽核部门负责,全流程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
稽核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稽核和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1.稽核工作(1)整理资料。
稽核人员应当在稽核前将相关文件、数据资料、检查表格等准备齐全。
(2)说明情况。
稽核前,稽核人员应当与业务负责人说明稽核目的和内容,并听取业务负责人的意见和反馈。
(3)实地稽核。
稽核人员应当到公司提供代销金融产品的场所进行实地稽核,全面了解代销金融产品的情况,核实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4)稿件编制。
稽核人员应当在稽核完成后,根据实地情况和资料核对的结果,编制完整的稽核报告。
(5)提交报告。
稽核人员应当将稽核报告提交给具有处理权的管理层审核、批准。
2.审计工作(1)设定审计计划。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风险、事项重要性等因素,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2)明确审计内容。
审计部门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列出审计清单和检查表格,审计过程中应当突出关注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3)实地审计。
审计人员应当到代销金融产品的场所进行实地审计,全面了解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情况,核实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4)稿件编制。
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完成后,根据实地情况和资料核对的结果,编制完整的审计报告。
(5)提交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提交给具有处理权的管理层审核、批准。
四、工作内容公司的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代销产品的合法性稽核人员和审计人员应当核查代销产品的合法性,包括该产品是否取得了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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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非公募产品”)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公司关于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代销非公募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工作。
本细则所指的非公募产品指除基金公司、公司子公司、其他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
非公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专户类产品或类专户类产品、公募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公司子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类专户类产品、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它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专户类产品、保险公司发行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以下简称“阳光私募基金”)自主发行的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代销产品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决策机构。
详尽职责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代销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工作。
详尽职责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工作组中的非公募产品引入岗、非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非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
主要负责非公募产品的引入、评估等组织工作和关于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二章产品评估程序第五条产品及发行人评估程序包括立项推荐、产品立项、评估筹备、项目评估、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存档共五个环节。
第六条产品推荐环节。
产品来源可以由集团内部主要公司、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总部、销售交易部、分公司、营业部、其他业务部门推荐。
由工作组负责引入。
产品推荐标准如下:(一) 选择拟合作的金融产品发行人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关于证照;2.固定收益信贷类金融产品:已发行、存续产品中没有出现未及时兑付本息的情形;权益类金融产品且涉及第三方投资咨询咨询顾问:发行人未出现通道方的风控失效致使产品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形,投资咨询咨询顾问已发行、存续产品中未出现产品亏损严重致使清盘的情形;3.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等事项;4.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要求产品发行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最近一年的年报;2.若有监管机构的监管评级需要提供监管评级结果;3.发行人公司基本执照,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拟代销产品的推荐标准包括:1.资金有明确的投资安排;2.风险监控、增信措施完备、有效(主要适用于固定收益信贷融类产品);3.风险收益特征清晰;4.产品发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5.拟发行产品已经经过发行人内部评估流程通过。
第七条产品立项环节。
由产品推荐人负责填写《代销产品评估立项报告》(附件1)、《代销产品引入尽职调查报告》(附件2)。
对于量化对冲产品,还需补充《量化对冲策略产品评估表》(附件3)。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产品推荐人提供的《产品尽职调查报告》由分支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审核。
(一)产品发行人资质被工作组评估为较低的;(二)产品属于固定收益信贷资产类产品的,同时还需补充由产品发行人出具的《产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三)产品属于阳光私募自主发行产品的。
第九条对产品推荐的管理流程要求:(一)对于由分公司、营业部推荐的产品,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产品进行商务立项评估,并在《代销产品商务立项报告》(附件4)上签字同意后,交由产品组进行评审立项。
对于符合一定要求的产品,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可免除产品商务立项评估。
(二)对于由公司其他业务部门推荐的产品,由推荐部门向工作组致函,并同时交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产品进行商务立项评估,并在《代销产品商务立项评估报告》上签字同意后,交由产品组进行评审立项。
对于符合一定要求的产品,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可免除产品商务立项评估。
(三)对于由工作组自行推荐的产品,交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产品进行商务立项评估,并在《代销产品商务立项报告》上签字同意后,交由产品组进行评估立项工作。
对于符合一定要求的产品,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可免除产品商务立项评估。
第十条评估筹备环节。
包括:发行人资质评估、产品风险等级评估、专家组建议或建议或意见、走访调查和产品适当性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制作。
公司代销非公募产品的发行人资质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可以自评亦可委托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
第十一条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集团内部主要企业发行的非公募产品,可免除发行人评估,但对其产品风险评级报告由产品发人出具。
评委会要对其产品风险进行评级、产品适当性材料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公司子公司发行的产品风险评估方法参照独立第三方评级标准自行制订。
经评估委员会审议,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评委会将已审批通过或免除评估的发行人列入白名单,在未发生重大事件对发行人资信构成重大影响时,可免除发行人评估。
白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结果报评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评委会对于条件不符合推荐要求的产品发行人列入黑名单,黑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结果报评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列入黑名单的产品发行人其产品不予推荐、引入。
第十五条工作组可依据关于需要,提请专家出具产品建议或建议或意见,专家建议或建议或意见由工作组提交至评委会供委员决策参考。
专家组建员由公司各专业部门成员组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部、富尊投资公司、金融*场部、研究所等。
工作组对拟引入的非公募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工作组提请专家组出具专家建议或建议或意见,并填写《非公募产品专家建议或建议或意见表(一般产品)》(附件5),量化对冲产品需填写《非公募产品专家建议或建议或意见表(量化对冲产品)》(附件6)。
(一)产品发行人资质或投资咨询咨询顾问资质评级为中级(或AAA级)以下,且产品风险等级为高的;(二) 产品发行人资质或投资咨询咨询顾问资质评级为中级(或AAA级)以下,且产品属于复杂类金融产品;(三)产品投资对象包含境外资产标的;(四)产品投资以程序化交易为主;(五) 产品属于固定收益型信贷资产类;(六)产品属于固定收益型债券资产类,投资标的包括私募债券、AA级以下债券和无评级债券等,且该类资产配置超过20%的。
第十六条对代销非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发行的非公募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由工作组组织对产品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走该调查。
在进行完走访调查后,撰写《产品走访调查报告》(附件7)。
(一)拟代销产品规模超过1亿元,且产品评级为高风险产品;(二)拟代销产品规模超过3亿元,且产品评级为中级或中高级风险产品;(三)拟代销产品规模超过5亿元,且产品评级为中低级。
第十七条工作组组织产品及发行人的评估安排。
工作组在收到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外部产品提供的产品及发行人评价报告,或在收到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出具的《内部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评估报告》(附件8)后,制作产品的客户适当性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
详尽要求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评估环节。
在以上评估筹备履行后,工作组提交关于材料交评委会进行审议。
评估委员签署《权益冲突回避承诺书》(附件9),并参考《产品风险评估报告》、《产品发行人评估报告》、《产品立项报告》、《产品尽职调查报告》、《产品专家建议或建议或意见表》(或有)和《产品走访调查报告》(或有),对产品发行人、产品风险和产品适当性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进行审议,对是否同意代销该产品及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进行投票表决,并填写《产品代销评估项目表》(附件10),经半数以上参会评估委员同意方通过,将《评估建议或建议或意见汇总表》(附件11)作为评估会议讨论结果。
评估会议讨论结果经由评委会主席签字,提交公司分管领导签发。
公司分管领导对代销产品评估结果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九条评估委员因故无法列席产品评估委员会的,可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但被委托人必需符合关于资质要求,并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12),交由工作组存档。
第二十条产品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上架销售:(一)对于发行人评估资质或投资咨询咨询顾问资质为低(或A级),且产品评级认定为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不予上架。
特定情形除外。
(二)评估委及第三方评级机构均无法准确评估风险等级的产品,不予上架。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审议《产品发行人评估报告》、《产品风险评估报告》分析不合理、不客观、不准确,评委会可要求其重新评估或修改评级结果。
第二十二条工作组依据关于会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附件13)并存档。
内容应至少包括:(一)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评估委员;(二)参会评估委员的评估建议或建议或意见;(三)参会评估委员的表决建议或建议或意见与投票结果;(四)参会评估委员应对其评估建议或建议或意见和表决建议或建议或意见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工作组将其产品关于协议和客户适当性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交法律合规部审议,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进行产品上架,工作组向监管部门备案,并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组织培训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产品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存档环节。
评估项目履行后,由工作组将项目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并填写存档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
产品发行人提供的全套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均应归档。
代销产品发行人特别要求保密的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应单独存档。
工作组和关于部门详尽工作要求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现职工或职工或员工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情节严重时,依据《**证券经纪业务职工或职工或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求处理办法》及营销推广推广管理关于制度对关于人员进行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负责修订,由代销金融产品评估委员会负责说明。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代销产品评估立项报告附件2代销产品引入尽职调查报告产品名称: 产品推荐部门:报告撰写人:报告审核人:日期:附件3:量化对冲策略产品评估表(*年1**月版)填写说明:(1)以上信息应由投资管理人负责填写,若投资管理人指定投资咨询咨询顾问作为实际管理人的,则由投资咨询咨询顾问负责填写,以下均简称“填写单位”;(2)产品指标3-11,由填写单位依据关于拟发行产品策略的历史回溯情形进行填写;(3)产品指标12,由填写单位依据关于可比产品实盘业绩情形如实填写;(4)填写单位应如实填写上述所有信息与材料索引,并对材料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上述信息仅作为产品代销机构评估参考信息,产品代销机构不对发行人或投资咨询咨询顾问提供的材料或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