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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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为全文: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是医生在诊断、治疗和记录患者信息时的重要工作之一。

它不仅是医疗过程的主要依据,也是医疗质量的重要评估指标之一。

为了提高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和可读性,以下是一些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1. 标题:每一份病历都应具有明确的标题,表示该份病历的类型和内容,例如“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等。

2. 个人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联系方式。

患者的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不应出现在病历中。

3. 主诉:患者的主诉应该简明扼要地描述患者的症状和不适。

主诉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指导医生进一步进行检查和诊治。

4. 现病史:记录患者当前就诊时的病情发展过程,包括病程长短、症状表现、治疗情况等。

对于既往病史和家族病史,应在病历中单独列明。

5. 查体与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医生进行的身体检查和各种辅助检查的结果,如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应注意记录检查方法、结果和医生的诊断意见。

6. 诊断与治疗: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并指导治疗方案。

确诊的疾病应注明疾病的名称和代码。

7. 治疗过程:详细记录每一次就诊和治疗的过程,包括给药途径、剂量、频次、使用时间等。

同时记录患者的治疗反应和不良反应。

8. 随访与复查:记录患者治疗后的随访情况和复查结果,包括症状变化、体征改善情况、辅助检查结果等。

9. 总结与建议:患者诊断和治疗结束后,应对疾病的病情演变、治疗效果和患者的康复情况进行总结,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10. 签名与日期:病历应由医生亲自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以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总之,病历书写是医生诊治患者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严格遵守规范化的病历书写规范,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还能为医生提供科学的医疗依据,进一步提高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

因此,医生应重视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书写技巧和知识水平。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准确、规范的病历书写不仅有助于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更能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为了确保病历书写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医疗机构需要制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以保障医务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病历的书写。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应当包含以下基本要素: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方案、预后评估等。

1. 患者基本信息患者基本信息是病历的开篇,应当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信息。

2. 主诉主诉是患者的自述症状,应当描述患者的主要不适或症状,并记录患者的自述时间。

3. 现病史现病史是指患者当前的病情发展过程,应当包括疾病的起病时间、病史和治疗情况等。

4. 既往史既往史是指患者以往的疾病史、手术史、过敏史等,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疾病史和治疗情况。

5. 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是医生对患者进行的疾病体征和生理功能检查,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体温、呼吸、脉搏、血压等生理指标。

6. 辅助检查辅助检查是医生通过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手段获取的辅助诊断信息。

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和诊断意见。

7. 诊断与鉴别诊断诊断与鉴别诊断是医生对患者疾病进行的判断和鉴别。

应当将诊断和鉴别诊断明确记录,确保准确性。

8. 治疗方案治疗方案是医生针对患者疾病的治疗方案和用药方案,应当详细记录治疗方法、药物剂量及用法等。

9. 预后评估预后评估是医生对患者疾病预后情况进行的评估,应当根据患者疾病情况进行预后判断。

二、病历书写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病历的书写和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病历书写的管理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1. 规定书写格式医疗机构应当规定病历的书写格式和要求,限定字体、字号、行距等相关要求,确保病历的整洁美观。

2. 培训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书写水平和专业知识,确保病历的准确性。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病历是医生记录患者疾病过程的重要文书,对于为患者提供正确的诊疗方案以及医疗纠纷的解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病历书写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帮助医务人员正确书写病历。

一、患者信息的准确性病历的首要内容是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医务人员在书写时应确保患者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写错或漏写患者的个人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医学档案的完整性,并便于医生日后查阅和联系患者。

二、病史的详细记录在书写病历时,医务人员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史,包括既往病史、家族病史、个人病史等。

医生需要了解患者过去的疾病情况,以便更好地制定治疗方案。

因此,有关既往疾病、手术、药物过敏等信息应详细记录,以便医生准确评估患者的健康情况。

三、主诉、现病史的详细描述在病历中,医生需要详细描述患者的主诉和现病史。

主诉是患者自己对疾病的描述,而现病史则是医生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进行的综合分析。

在记录主诉和现病史时,医务人员应准确描述患者的症状、持续时间、发病原因等,以便医生做出正确的诊断。

四、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病历还应记录患者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体格检查可以通过触诊、视诊、听诊等方式进行,以获取患者的身体状况信息。

实验室检查结果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等检验项目的具体数值和解读。

这些信息对医生判断疾病的严重性以及制定治疗方案非常重要,因此需要详细记录。

五、诊断和治疗计划在病历中,医生需要明确患者的诊断和制定治疗计划。

诊断应基于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准确描述患者所患疾病的类型和程度。

治疗计划应详细描述医生对患者的治疗方案,包括药物使用、手术治疗等措施。

此外,还应记录对患者的进一步观察和随访计划。

六、书写规范和清晰度病历的书写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清晰度要求。

医务人员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缩写,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晦涩难懂的语句。

同时,书写应整洁美观,利于阅读和理解。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6个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6个

(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

(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

(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

(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

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

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

(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

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时为12N,午夜12时为12MN。

(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用词不当或表述不清
总结词
用词不当或表述不清是病历书写中的另一个常见问题。
详细描述
在书写病历时,医生需要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以免让患者或其他医生难以理解。 此外,医生还需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避免使用歧义性词语。在表述病情时,医生需要清晰明了地描述病情的 变化和诊疗过程,以便于后续医生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病情。
和及时性。
病历书写应连续记录患者的诊疗过程,不应随意中断,以方便
03
医生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
规范、清晰、易读
病历书写应遵循医学术语规范,使用标准化的 医学术语和缩写,确保记录的规范性。
病历书写应清晰明了,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字 迹或过于简略的表述方式。
病历书写应易读易懂,方便其他医生了解患者 的病情和诊疗过程,同时方便患者自己查阅。
要点二
病历书写实践技能
介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 本规范》等。
通过实例分析和模拟演练,使医务人 员掌握规范的病历书写实际操作技能 。
要点三
病历质控与改进
加强病历质控意识培养,教授病历质 控方法,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持续改 进。
提高培训效果的措施
制定培训计划
根据医务人员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 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的有效性。
出院指导
对患者进行出院后的生活指导和康复建议 。
检查报告
实验室检查报告
记录患者血液、尿液、粪便等标本 的检查结果。
影像学检查报告
记录患者X线、CT、MRI等影像学 检查的结果。
心电图检查报告
记录患者心电图检查结果。
内窥镜检查报告
记录患者内窥镜检查的结果,如胃 镜、肠镜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是医疗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需要准确、清晰地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
以及治疗过程等信息。

以下是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
1.病历的标题: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院号(或门诊号)等基本信息。

2.病历的日期和时间:在每个病历的开头,标明书写病历的日期和时间,以便于追溯
与统计。

3.病程记录:按照时间顺序,从患者就诊至出院(或结束住院)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

应包括病史(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等)、体格检查、辅助检查、
诊断、治疗过程、转归等内容。

4.书写规范:病历需采用工整、规范的书写方式,使用医学术语、标点符号和简洁准
确的语言表达,尽量避免使用缩写和简写,确保病历的易读性。

5.患者隐私保护:在记录患者信息时,应遵守医疗机构和法律规定的隐私保护要求,
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

6.完整记录:病历中应包括必要的信息,避免遗漏或空白记录,以确保患者的诊疗过
程能够连贯、完整地被追溯和评估。

7.签名和医师编号:每份病历应有医师的签名和医师编号,标明记录者的身份和责任,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总之,病历书写需要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诊疗过程,以保证医疗质
量和患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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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一、门(急)诊病历基本要求门(急)诊病历是记录患者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活动的记录。

包括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诊断及处理意见等记录。

门(急)诊病历基本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

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书写,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门(急)诊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实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由在本医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错句时,应按规范要求改正,并在修改处签署名字和时间。

二、封面内容说明:患者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填写。

药物过敏史”以红色字体标明。

有过敏史的填写过敏药物名称或药物不详;无过敏史的填写“无过敏史”字样。

三、首页内容说明:新病历首次就诊时,可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填写患者基本情况,或接诊医师按封面填写患者基本情况。

诊疗过程中发现新过敏药物时,应增补于药物过敏史一栏,且注明时间并签名。

患者第一次来院就诊时,应在新病历首页书写诊疗记录。

现病史中诊治经过涉及其他医疗机构的,应记录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及诊疗经过。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因抢救急诊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书写时应注意区分记录时间与抢救时间。

辅助检查结果:记录患者就诊前在其他医疗机构或本医疗机构已行的检查,记录应包括医院名称、检查时间、项目、检查编号(如CT、病理检查)、结果、有无报告单等。

初步诊断意见:指医师根据患者病史、体检结果、原有检查结果、诊疗经过作出的初步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检查完成并获得结果后所作出的判断。

初步诊断应按规范书写诊断病名,原则上不用症状代替诊断;若诊断难于肯定,可在病名后加“?”符号,或症状“待查”、“待诊”字样。

第四部分:续页内容说明一)首诊记录:记录患者首次在本院就诊的基本信息,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等。

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也需详细记录。

二)复诊记录:记录患者在一定时期内再次或多次就诊的情况,可在同一专科或不同专科就诊。

记录中应概括此前诊治的经过及疗效。

三)同一疾病复诊记录:记录患者就诊时间、科别、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重点记录上次检查后送回的报告单结果、病情变化、药物反应等。

特别注意新出现的症状及其可能原因,避免用“病情同前”字样。

体检可重点进行,复查上次发现的阳性体征,并注意新发现的体征。

诊断有变化者需重新填写。

四)护理文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护理记录单列,见护理文书格式相应规定。

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的,护理记录在门(急)诊病历续页中书写,在记录时间后注明“护理观察记录”,只记录客观内容,观察护士签名。

五)特殊检查(治疗)及门(急)诊手术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或者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或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或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六)知情同意书:可直接书写在病历首页治疗意见栏或续页上,如有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可粘贴在相应病情记录下方的空白处。

在知情同意书下方的续页中记录“已与患者谈话,并征得同意”或“已与患者谈话,拒绝行XX检查(或治疗)”,要求患者或代理人签名,然后书写处理意见。

同时应在“门(急)诊特殊检查(治疗)、手术告知登记本”登记。

五、治疗意见治疗意见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病史、体检结果、诊疗经过及初步诊断,决定需进行的检查和治疗。

在记录中需详细记述处理意见,所用药物要写明剂型、剂量和用法,每种药物或疗法各写一行。

对患者拒绝的检查或治疗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可要求患者签名。

同时应注明是否需复诊及复诊要求。

六、医师签名医师签名应当签全名,书写工整规范,字迹清晰。

七、门(急)诊留观记录应在门(急)诊病历续页中书写,记录时间、病情变化和诊疗处理意见。

护士或医师应按照观察者记录原则书写并签名。

五、特殊或常规检查报告单应按照时间顺序自行或指导患者粘贴于报告单粘贴线处。

接诊医师应书写说明。

六、对急诊抢救患者应随时记录抢救情况。

抢救记录应包括抢救日期、时间、病情变化、抢救措施、检验结果、参与抢救医师的意见等。

医师应简要记录上级医师、会诊医师等参与抢救医师的诊治意见及相关诊治意见落实情况、疗效等。

会诊医师应自行书写会诊抢救意见并签名。

记录医师应签全名。

七、对在门(急)诊期间死亡的患者,其死亡记录应包括记录日期、时间、死亡前的重要检验结果、死亡时间、可能的死因、死亡诊断和记录医师签全名。

住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一、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医务人员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二、病历书写应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三、医务人员书写住院病历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除医嘱需要取消时,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并签名字样。

四、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并签名。

5、在书写病历时,严禁涂改,如出现错字应使用双横线标记并在空白处进行更正。

不得使用刮、粘、贴、擦、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以保证原字XXX。

6、按照规定内容书写病历,并由相应的医务人员签名。

实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以及尚未取得合法执业权利的进修医务人员,只能书写“日常病程记录”,需由上级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

7、上级医务人员有责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在修改时,如有错字、错句,应使用双横线标记;如需添加内容,在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认的前提下,在空白处进行书写;最后注明修改时间、修改处数并签名。

8、主治医师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查房记录。

新病人、手术病人需连续记录3天,病危者需随时记录,病重者需每日或隔日记录,一般患者可每周记录2次。

副主任医师以上应每周查房1-2次。

9、如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

10、进行医疗活动前必须获得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若签字人是文盲,可按手印代替,并在同意书上注明。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或高风险的医疗过程,如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通知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记录。

若患者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需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并需获得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11、打印病历应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要求,按照现行书写要求打印,签名在打印名字后应用手工签全名。

二、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住院志是记录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包括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出院记录以及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住院志的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诊治经过、既往史、个人史、体格检查、专科情况、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以及医师签名。

其中,患者一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以及病史陈述者。

主诉应以专业术语简洁明了地描述患者住院的主要症状、病变部位、性质及时间。

现病史应包括起病情况、主要症状、伴随症状以及诊治经过。

既往史则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等。

个人史则包括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以及家族史。

体格检查应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腹部、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以及神经系统等。

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注明检查日期和医疗机构名称。

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应主次分明。

在书写病历时,医务人员应当征得陈述者对已书写的病史内容认同无误后,请其签名并注明时间,表示已经确认。

上级医师审阅修改住院志时,必须在审阅医师签名栏签名并注明修改处数。

眉栏中的病史陈述者(姓名)由医师询问清楚后填写,陈述者(签名)栏则表示陈述者对病史内容的认可。

6、在栏目中带有“口”字的地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代码。

如果选择“无”或“正常”,则不需要在横线处进行描述。

如果选择“有”或“异常”,则需要在横线处进行相应的描述。

如果编号前有“口”字,则需要在编号前打上“√”,并根据患者实际情况选择一项或多项。

7、在婚育史中,需要在生产方式后的小方框内填写相应的次数。

8、如果抢救病人直接进入手术室,出手术室后直接进入重CU或其他科室治疗,其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抢救记录、抢救医嘱等都需要由首诊或手术医师完成。

9、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进同一医疗机构时所书写的记录。

其内容应与入院记录基本相同,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主诉应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需要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10、24小时内人出院记录属于住院志的一种,是在患者自动出院或转院等特殊情况下,住院未满24小时即出院时书写的住院志。

它可以代替出院记录。

如果已经书写了住院志,则不需要再书写此记录,但需要书写出院记录和首程。

24小时内人出院记录中“入院情况及诊疗经过”需要记录现病史、主要体检阳性体征、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体征、诊断依据、诊疗抢救经过以及在外院或门诊辅助检查的结果。

在“出院情况”栏中需要注明24小时内出院的原因。

如果患者因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而自动出院,则必须在出院情况中注明,并与患者或其近亲属、代理人谈话,将其自动出院的后果及风险记录于“出院情况”栏中。

患者或其近亲属、代理人需要签名确认。

在“出院医嘱”中,除了出院带药和其他事宜外,还需要文字告知患者“随时到医院复诊”。

11、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属于住院志的一种,是在患者住院未满24小时即死亡时书写的住院志。

它可以代替死亡记录。

如果已经书写了住院志,则不需要再书写此记录,但需要书写死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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