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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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广东省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简报第11期200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编目录●广东省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全国会议精神,部署全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广东省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队医务人员培训●广东省召开残疾人抽样调查抽样结果专家论证会●广东省召开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鉴定与康复指导专家组座谈会●广东省召开残疾人抽样调查模拟试点工作会议●积极投身排头兵教育活动,争当抽样调查工作排头兵●韶关市积极行动起来,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残疾人抽样调查任务广东省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全国会议精神,部署全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2006年2月17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广东省套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全国会议精神,部署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会议由省残联理事长、省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郭德勤主持。

省政府副省长、省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李容根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李容根副省长对我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前阶段的准备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称我省抽调工作与全国的节奏保持一致,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同时,李容根副省长指出了我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领导对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认识还不到位;有些市、县(市、区)领导重视程度还不够;少数地方工作经费没有落实到位;一些地方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做得还不够细,有些环节还要进一步跟进。

李容根副省长指出,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我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因此,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李容根副省长要求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回良玉副总理和邓朴方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抓好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并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要切实做到“六个到位”:(一)认识到位。

李容根副省长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2006年12月1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

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调查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

现将初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调查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734个县(市、区),2980个乡(镇、街道),共5964个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

本次调查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入户调查时间自2006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

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了738个调查队、2万余名调查员、近6千名各科医生、730余名统计员以及5万余名陪调员,逐户进行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现已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核查工作。

全国共调查了771797户、2526145人,调查的抽样比为1.93‰。

入户见面2108410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3.46%;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筛查方法》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筛出率为15.66%,疑似残疾人检查率达到99.15%。

二、残疾人数及其比例根据调查初步汇总,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112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

其中,视力残疾23840人,听力残疾38370人,言语残疾2510人,肢体残疾48045人,智力残疾10844人,精神残疾11790人,多重残疾26080人。

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推算出本次调查时点的我国总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据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最新数据公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最新数据公报

38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7第1期语言康复的规律,更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现有研究成果及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发展中坚持实事求是,在实践中大胆进行探索,不断更新观念,努力吸收一切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方法,使聋儿语言康复能够真正科学地发展。

3.2 尊重规律,从头做起提高聋儿语言康复质量的关键在于发现和尊重规律。

要把对聋儿的语言康复训练从小学教育模式中解脱出来,以聋儿需求为本,从人类认识事物、掌握语言的共性和聋儿学习语言的特性出发,为聋儿的后续教育和终生学习着想,不回避差距,不跨越阶段,用科学的语训方法弥补差距,从头做起,打好基础,增加感知学习和互动成分,把语言训练变成生动活泼的教学过程。

充分调动聋儿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聋儿的好奇心,努力激活聋儿的兴奋点,不断满足聋儿的表现欲,持续增加聋儿的成功感,学习和运用结合、鼓励和满足并用,使聋儿对学习语言有兴趣、有信心、有效果,为提高语言康复质量打好基础。

3.3 坚持不懈,持续康复语言是随着社会进步不断发展变化的,聋儿对语言的学习是长期的。

就具体的语言学习内容来讲,从参考文献[1] 刀维洁.康复会诊在聋儿康复个别化指导中的应用.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6,1:58-60.[2] 岑运强,主编.语言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3] 吕明臣.语言功能与聋儿语言获得的性质及途径.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4,3:22-25.[4] 宋彩霞.关于聋儿感知觉互动语言训练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5,3:40-43.收稿日期 2006-5-11责任编辑 张 章初次接触到最后熟练掌握和应用需要有一个过程。

有了好的方法只是具备了科学康复的前提和基础,还需要把好的方法运用到整个学习语言的过程中去,坚持不懈、持续康复,才能真正提高聋儿语言康复的质量和聋儿的语言水平。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期刊名称】《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06(012)012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调查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将初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总页数】1页(P1013)
【作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5
【相关文献】
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 [J], 陈新
2.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公报2007年第2号 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J],
3.中国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的残疾现况调查: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分析 [J], 张婷婷;黄悦勤;马亚婷;李恒;刘肇瑞
4.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差异性分析及对策——以天津市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
为例 [J], 汪洁
5.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最新数据公报 [J], 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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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_田宝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_田宝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田 宝*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系,北京,100089)张 扬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秦皇岛,066000)邱卓英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100068)摘要 介绍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背景、过程和方法。

运用文献法比较1987年和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结果。

发现与1987年全国第一次抽样调查相比,2006年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

肢体残疾人数大幅增加,而智力残疾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关键词 残疾人 抽样调查 残疾率分类号 G7601 背景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中国残疾人的状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为掌握全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家庭等新的实际状况,国务院批准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所有数据的时间界定为2006年4月1日0时。

为了与国内同行交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有关信息,并回答同行关心的问题,我们结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发布公报的内容,主要针对智力残疾全国抽样调查问题以系列文章进行探讨。

2 方法2.1 抽样方法及样本量根据调查目的,本着既保证调查数据有广泛代表性,又适当控制规模的原则,采用分层、等距、概率比例、多阶段抽样的方法[1]。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为分总体,先按照分层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省内各县、市、市辖区进行合理分层,对县、乡两级进行隐含分层,分层后编制抽样框。

再进行三级抽样,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县、市、市辖区;被抽中的县(市、市辖区)抽取乡、镇、街道;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再抽取村民、居民委员会。

在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13亿人口的范围内,抽出734个县(市、区),2980年乡(镇、街道),共5964年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4.09.30
•【文号】国办发[2004]73号
•【施行日期】2004.09.30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办发[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我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生活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掌握他们的最新实际情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这次抽样调查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确保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邓朴方中国残联主席
副组长:张勇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新宪中国残联副主席
张为民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XXX 民政部副部长
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成员由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有关同志担任。

广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广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广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内容提要200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整个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从2004年开始准备,到2007年结束。

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4月1日零时。

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广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了我区的调查。

经过近三年的艰苦努力,如期完成了各项调查。

本报告主要内容:一、广西从2005年初开始调查准备,2006年4月1日入户调查,继而对资料的处理、分析,至2007年基本结束,历时近三年。

投入调查的人员5420多人。

二、本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我区抽取25个县(市、区),100个乡(镇、街道),共200个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00人左右。

实际调查了22569户、80712人,调查的抽样比为1.73‰。

调查结果,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5066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5837人。

其中视力残疾911人,听力残疾1467人,言语残疾68人,肢体残疾1425人,智力残疾324人,精神残疾304人,多重残疾1338人。

这一结果显示,我区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23%。

据此推算,2006年4月1日零时,我区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337.5万人。

其中,视力残疾52.7万人,占15.61%;听力残疾84.8万人,占25.13%;言语残疾3.9万人,占1.16%;肢体残疾82.4万人,占24.42%;智力残疾18.7万人,占5.54%;精神残疾17.6万人,占5.21%;多重残疾77.4万人,占22.93%。

三、残疾人的基本特征:广西残疾人口中,男性为167.22万人,占49.55%;女性为170.28万人,占50.45%。

性别比为98.20。

广西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65.80万人,占19.50%;农村残疾人口为271.70万人,占80.50%。

中国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中国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中国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7年05月28日中新网5月28日电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今天发布第二号调查公报,公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口数量和全国残疾人口性别、年龄、残疾等级构成及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公报认为,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相比,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生存和发展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始于今年4月1日,现场入户调查5月31日结束。

其间有738个调查队,2万余名调查员、近6000名各科医生及5万多名陪调员,进入分布于全国城乡的近77.2万户人家,逐户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

2006年12月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第一批调查数据。

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全国各类残疾人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4%。

新华网公布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的全文,转载如下——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2007年5月28日现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计算机汇总的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和主要社会经济数据公布如下:一、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据推算,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及占本省(区、市)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地区万人 %北京市 99.9 6.49 天津市 57.0 5.47 河北省 495.9 7.23山西省 202.9 6.04 内蒙古自治区 152.5 6.39 辽宁省 224.2 5.31吉林省 190.9 7.03 黑龙江省 218.9 5.72 上海市 94.2 5.29江苏省 479.3 6.40 浙江省 311.8 6.36 安徽省 358.6 5.85福建省 221.1 6.25 江西省 276.1 6.39 山东省 569.5 6.15河南省 676.3 7.20 湖北省 379.4 6.64 湖南省 408.0 6.44广东省 539.9 5.86 广西壮族自治区 337.5 7.23 海南省 49.4 5.95重庆市 169.4 6.05 四川省 622.3 7.57 贵州省 239.2 6.40云南省 288.3 6.46 西藏自治区 19.4 7.00 陕西省 249.0 6.69甘肃省 187.1 7.20 青海省 30.0 5.54宁夏回族自治区 40.8 6.8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6.9 5.31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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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数及其比例
根据调查初步汇总,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112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

其中,视力残疾23840人,听力残疾38370人,言语残疾2510人,肢体残疾48045人,智力残疾10844人,精神残疾11790人,多重残疾26080人。

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推算出本次调查时点的我国总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据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

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

影响这一变化的因素有,两次调查间人口增长与结构变动、社会与环境变化、残疾标准修订等,更深入的分析有待于在详细数据汇总和更全面的资料收集后进行。

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三、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
48.45%。

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

四、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4.66%;15-59岁的人口为3493万人,占42.10%;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755万人,占45.26%)。

五、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全国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

六、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2457万人,占
29.6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5839万人,占70.38%。

七、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
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八、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

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
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

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疾儿童79.07%,听力残疾儿童85.05%,言语残疾儿童76.92%,肢体残疾儿童80.36%,智力残疾儿童64.86%,精神残疾儿童69.42%,多重残疾儿童40.99%。

九、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全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人口982万人,占12.42%;在婚有配
偶的人口4811万人,占60.82%;离婚及丧偶人口2116万人,占26.76%。

十、残疾人口的就业与有关社会保障情况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不在业
的残疾人为470万人。

城镇残疾人口中, 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

9.7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农村残疾人口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

11.68%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十一、残疾人家庭户的收入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

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
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十二、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和需求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曾接
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有35.61%;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的有12.53%;曾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有8.45%;曾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有7.31%。

残疾人需求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有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的有72.78%;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67.78%;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38.56%;有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的
有27.69%。

十三、残疾人的生活环境在此次调查的残疾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中,68.13%的社区距离最近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5公里以内,21.86%的社区距离最近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在5公里以内,47.35%的社区建有文化活动站(室),71.95%的社区设有卫生室(所、站)。

注:
1、全国残疾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残疾人口数。

2、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3、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城乡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

4、城镇在业和不在业残疾人指男16-59岁、女16-54岁的在业和不在业的城镇残疾人。

5、调查中家庭全部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

*公报数据为全国加权推算总体数据,与样本直接汇总计算的结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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