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合集下载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项目法人机构的设置及岗位职责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
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完成。

在项目法人机构中,不同的岗位承担
着不同的职责,协同合作,共同推动项目的进展。

下面我们来详细
了解一下项目法人机构的设置及岗位职责。

首先,项目法人机构的设置通常包括董事会、执行委员会、项
目经理和项目团队等。

董事会通常由项目的投资方或者相关利益相
关者组成,负责对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执行委员会则负责具体
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项目经理则是项目的
领导者,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
并向执行委员会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项目团队则是项目的执行者,根据项目经理的指示,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在项目法人机构中,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职责。

董事会的职
责是制定项目的整体战略规划,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对重大决策
进行审批。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监督项目的具
体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项目经理的职责是制定项目
的详细执行计划,组织和协调项目团队的工作,解决项目执行中的
问题和风险。

项目团队的职责是根据项目经理的指示,完成各自的
工作任务,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的完成。

总之,项目法人机构的设置及岗位职责是项目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执行效果和最终的成功。

各个岗位要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推动项目的进展,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项目的成功完成。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1. 引言水利工程项目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灾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水利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的制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2. 法人组建法人组建是水利工程项目的基础,合理的法人组建可以确保项目的稳定运行和有效管理。

在制定法人组建的文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定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法人组建的依据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人组建需要满足注册资本、股东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要求等。

2.2 组织架构:设计合理的组织架构是保证项目高效运行的关键。

需要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并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可以设立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市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等。

2.3 领导和管理层:确定合适的领导和管理层对于项目的成功推进至关重要。

需要明确领导和管理层的职位和权力,并设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还应注意领导和管理层的专业背景和能力。

3. 内设机构组成文件内设机构组成文件是对法人组建的细化和落实,具体明确各个内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在制定内设机构组成文件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3.1 内设机构设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适当的内设机构。

可以设立工程部、设计部、施工部、质量管理部和安全监测部等。

3.2 职责和权限:明确各个内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清晰。

工程部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和管理,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控制和验收等。

3.3 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需要明确各个内设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方式,并设立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

可以设立项目决策委员会和项目管理办公室等。

4. 总结和回顾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内设机构组成文件的制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组建职责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组建职责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组建职责管理制度示例1:文章主题: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组建职责管理制度引言: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法人的组建职责管理制度是确保项目能够有序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机制。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建立完善的组建职责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部分:项目法人的职责和资质标准在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承担着组织、管理和控制项目的责任。

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项目法人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相关工程领域的技能和经验、经营管理的能力等。

此外,法人还需具备良好的诚信和责任意识,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部分:项目法人的组建程序和要求项目法人的组建程序包括从资质申请、资格审查到法人的任职等一系列步骤。

组建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项目法人还需要满足项目资金和人力资源的要求,确保项目能够有效进行。

第三部分:项目法人的职责管理制度为了管理项目法人的职责,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法人的职责界定: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规定执行。

2. 项目法人的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项目法人的绩效进行评估,为其提供激励或惩戒。

3. 项目法人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组建职责管理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程序,保证项目法人的职责能够被准确执行。

4. 项目法人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项目法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结论: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的组建职责管理制度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机制。

通过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资质标准,规范组建程序和要求,建立职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项目法人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因此,建立完善的组建职责管理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

示例2:标题: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组建职责管理制度解析引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的组建和职责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批复

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批复

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批复为了更好地推进公司工程项目的实施,提高公司项目管理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促进项目部门的专业、高效、有序发展,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保证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公司决定制定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并经公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特此予以批复。

一、组建背景随着公司工程项目的不断发展壮大,项目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公司决定组建工程项目法人。

二、组建目的1、提高公司项目管理水平公司工程项目日益增多,规模日益扩大,为了更好地推进工程项目实施,有必要组建一个专门的法人来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以便更加有效地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3、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通过组建工程项目法人,加强对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三、组建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组建工程项目法人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

2、服务公司发展组建工程项目法人要服务公司发展,以更好地推动公司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3、便于管理组建工程项目法人要便于管理,确保项目管理有序进行,提高管理效率。

四、组建内容1、组织机构(1)设立工程项目法人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2)成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3)设立项目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2、人员选拔(1)由公司领导任命工程项目法人领导小组成员。

(2)通过公开选拔、聘任等方式选拔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3、职责分工(1)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负责制定公司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2)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3)项目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五、实施步骤1、组建工程项目法人领导小组,并制定公司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管理和控制各方行为,最大程度减少项目风险,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二、法人管理组织机构1.法人管理委员会:由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工程施工负责人及监理师等组成,负责审批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策划、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控制等相关工作。

2.项目法人代表:负责项目协调管理,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协调沟通,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3.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总体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提出解决项目问题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4.设计负责人:负责项目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工程施工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组织实施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6.监理师: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理,监督各方执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7.其他相关人员:包括项目专家、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根据项目需求招聘。

三、法人管理制度1.项目策划:项目启动前,法人管理委员会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目标、任务、时间及责任分工等。

2.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法人代表主持法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周汇报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3.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设计、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5.经济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控制项目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6.文档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文件管理,规范文件保存、归档,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7.沟通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沟通计划,确保各方协调配合,及时解决问题。

8.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计划,评估项目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四、法人管理制度执行1.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管理制度执行,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 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

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的职责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

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

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

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

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

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1999〕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