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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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中,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项目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规定。

一、目标制定原则1.安全至上原则:确保项目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依法合规原则: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3.可行性原则: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必须具备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4.阶段性原则: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制定不同阶段的安全生产目标。

二、目标管理流程1.目标制定: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和安全生产需求,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2.目标传达:将安全生产目标传达给项目全体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接受安全生产目标。

3.目标分解:将整体安全生产目标划分为具体的责任分工,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任务和责任。

4.目标落实:每个工作岗位按照分解的安全生产任务和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落实。

5.目标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和随机抽查,评估目标的达成情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6.目标总结:在项目结束时,对整个安全生产目标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三、目标内容1.人员安全:确保项目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设备安全:保障项目所使用的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

3.现场安全:管理现场施工区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有序。

以上是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实施该制度,可以有效提升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项目法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环境安全。

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4.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项目法人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班组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上报,妥善处理。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6.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确保车辆、人员安全。

7.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8.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机械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9.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规范临时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10. 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 对新员工、转岗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3. 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 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人,包括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

三、法人职责1. 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管理,包括项目计划制定、资源调配、进度控制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2. 总工程师:负责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工作,配合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3. 工程监理: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四、法人管理1. 项目经理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领导汇报项目进度、问题,积极沟通和协调项目相关事宜。

2. 总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进行。

3. 工程监理应公正、客观地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避免事故发生。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的行为,我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公司内部将进行严格的问责程序。

2. 对于因管理不当或失职导致的工程问题,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直至辞退。

3. 对于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补充条款1. 本管理制度如有不完善之处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

3. 公司将定期对法人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变更或解释,以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议为准。

以上为本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员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和顺利完成。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项目法人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项目法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法人单位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劳动者等。

第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及培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五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发布和更新安全生产信息,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第九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确保工作环境、用具设备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各级领导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发挥全员的作用,共同维护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确保目标落实到每个环节。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要优化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范围,形成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

第四章安全教育及培训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项目法人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法人安全管理,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在建、在建或已投产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设计、采购、安装、调试、运营等环节。

第三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确保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项目法人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审批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4.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5. 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2.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4. 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5.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监理、设计、采购、安装、调试、运营等各方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一、引言在项目管理中,法人管理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举措,明确权责关系,维护项目利益,有效控制项目风险而建立的制度。

本文将从法人的定义、法人管理的必要性以及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法人的定义和作用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者机构。

在项目中,法人通常是项目发起单位、项目组织形式中的主体或者项目参与各方中负责全权管理的机构。

法人的作用是具有合法性、承担责任、行使权利以及保护项目利益等。

三、法人管理的必要性1. 规范项目组织结构:法人管理可以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证项目运行的顺利进行。

2. 统一决策权和执行力:法人管理制度可以明确法人在项目决策中的权力,使决策更加集中、高效,避免因为各方之间的不协调而导致的项目运行问题。

3. 维护项目利益:法人作为项目的负责机构,在项目中承担维护项目利益的重要职责,保护项目在政策、资源等方面的权益。

4. 有效控制项目风险:法人管理可以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预警、评估和应对项目风险,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四、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法人组织架构:明确法人在项目中的组织结构,包括法人的职责、权责关系和内外部协作机制等。

例如,项目法人可以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明确项目经理的权力和责任,并建立项目团队的合作机制。

2. 项目决策和执行:明确法人在项目决策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责,确定决策的程序和流程。

例如,制定项目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工作机制,确保决策的高效执行。

3. 项目风险管理:建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处理和监控等环节。

例如,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应对措施,及时调整项目策略和资源配置。

4. 项目利益维护:制定项目利益维护的具体措施,包括政策协调、法律保障和资源分配等。

例如,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维护项目的权益。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项目法人承担主体职责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依法经营、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本制度由项目法人依法制定、组织实施,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具体原则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法,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项目法人员工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指挥,听从其工作安排,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条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立,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采购、施工过程、设备使用等环节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应急处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员工了解施工现场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和处理方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工程项目中的法人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中的法人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中的法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障项目正常运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法人管理制度。

二、法人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2. 法人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保障项目利益;3. 法人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4. 法人必须尊重项目上级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三、法人的组成1. 法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2. 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公司运营;3.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4. 经理层负责具体管理公司日常工作。

四、董事会1. 董事会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其中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董事长等;2.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任免公司高管;3.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做好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五、监事会1. 监事会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公司运营;2.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财务报表、管理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3.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六、经理层1. 经理层由公司总经理和各个部门经理组成;2. 经理层负责具体落实董事会决策,管理公司日常工作;3. 经理层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七、法人管理职责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策略、重大决策;2.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3. 经理层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日常工作,实施董事会决策。

八、违法违规处理1. 若法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受到处罚;2. 若法人对公司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应当对其追究责任;3. 若法人严重失职、玩忽职守,应当对其进行处分。

以上为工程项目中的法人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员工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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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县境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

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

其他地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合同、档案等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 0%。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4、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

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经培训且取得县水利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后可上岗。

5、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迁占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6、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

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整,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项目法人职责第九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项目法人需格按照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工程建设,格实行“四制”管理,格执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审计、稽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前期工作阶段职责: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2、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3、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核把关;4、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前期工作的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准备阶段职责:(一)在招标阶段职责:1、按照和县有关规定规水利建设项目进入统一规的市级以上公共资源市场进行交易,其中由和县负责审批且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入县级市场进行交易;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县水利厅进行诚信备案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3、及时提交招标报告。

招标前,按规定及时递交招标报告,容包括招标具备的条件、招标形式、代理机构的选择、标段划分、资质要求、公告发布、评标办法、时间安排等。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指派代表与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5、确定中标单位。

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确定中标单位。

公示容应包括中标价格及投标承诺主要管理人员。

6、提交总结报告。

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间和要求,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

7、按规定与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其他职责:1、组织施工图设计(实施案)的申报与审查;2、办理质量监督、开工前审计等报批手续;3、组织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工作;4、组织做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四通一平”工作;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6、及时组织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7、做好与群众、相关部门、政府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实施阶段主要职责:1、及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2、格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3、格设计变更报批程序。

按照水利部和县水利厅关于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做好重大设计变更的报批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核工作;4、组织并负责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安全度汛;5、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工程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6、设置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机构及人员职责,对质量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自觉接受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7、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议,通报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8、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完工验收,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或核备。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阶段主要职责:1、组织验收资料的制备工作;2、协助做好各项专项验收;3、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规;4、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5、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6、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项目法人管理责任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为强化对参建单位的管理,项目法人在组织工程建设中需格执行四项制度。

1、执业证书暂存保管制度。

在施工、监理单位进场时,项目法人必须查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的要求相一致,主要人员应挂牌持证上岗;主体工程建设期间,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实行“暂存保管”制度。

中标单位主要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法人审查同意后及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2、考勤制度。

对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确保人员到岗到位;3、签字签章制度。

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建市监函〔2008〕49 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SL288—2003)》要求,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签章制度;4、公示制度。

项目基本情况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主要管理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及基本信息要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任务为:1、对项目法人的组建情况进行审核备案;2、对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3、组织开展项目法人岗位培训,颁发资格证书;4、负责考核项目法人;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进行稽察、督察和专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对质量与安全事故和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建立项目法人考核制度,实行奖励惩戒机制。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工作由年度考核和过程评价相结合。

1、年度考核由县水利厅每年安排部署集中开展,或结合专项检查、稽察一并开展。

原则上项目上半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参加当年考核;项目下半年开工的,参加次年考核;2、过程评价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审计情况为主。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容:1、执行建设程序情况;2、执行“四制”管理情况;3、招标工作开展情况;4、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情况;5、资金使用管理情况;6、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情况;7、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第三检测单位评价和政府监督相结合“五位一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情况;8、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建立和执行情况;9、对参建单位的管理情况;10、安全生产标准化与文明工地建设情况;11、信息与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实行量化赋分制(量化评分标准见附表)第二十四条考核组织程序:县水利厅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法人,首先由项目法人按本办法规定和量化评分表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市结合过程评价情况逐个项目进行考核,形成初审意见报县水利厅,县水利厅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根据需要进行随机抽查,并确定考核结果。

各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自评后报市水利局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等次标准(一)优秀1、量化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2、无质量与安全事故;3、无违法违规事件;4、按期完成建设任务;5、地配套资金到位;6、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等级。

(二)合格1、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2、无质量与安全事故;3、无违法违规事件。

4、按期完成建设任务;5、地配套资金基本到位;6、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

(三)不合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1、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2、存在较大以上质量与安全事故;3、存在违法违规事件;4、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5、工程质量较差。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优秀的项目法人按照考核权限由县市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项目法人,可推荐其参加全县建设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其法人代表资格。

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三年不得再担任项目法人代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枣强县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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