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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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陕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一)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行业协会有了较大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职能不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切实解决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完善和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应对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规范和落实行业协会职能(二)行业协会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等职能:要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拓展信息渠道,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完善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开展诚信活动;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产业损害调查等相关工作,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参与相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民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

民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
加强 会 员企业 信 用信息 共享和 应 用和帮 助会 员 责 任绩效 。 ( ( 意 见 支持 行业 协会商 会开 展标
企业提 高 信用 管理 能 力等形式 参 与行业 信用 建 准化 工作 ,鼓 励行 业协 会商会 制定 发布本 行业 设 。行业 协会 商会 可以 根据 自身 实际情 况 ,研 的 产品和 服务标 准 ,积极 参 与制定 国家标 准 、
原则 。行 业协 会商 会可 以通过 举 办培 训班 、研 信 息公开 、推 行诚信 承 诺等方 面加 强行业 协会 讨会 等方 式 ,加 强会 员企业 信用 管理 专业 知识 商会 自身建 设 、完 善保 障措 施 。为保障 行业协 意 见 培训 ,使 会 员企业 了解 、掌握 企业 信 用管理 知 会 商会诚 信 自律建 设工 作有效 推进 , 提 出 ,各级 民政 、机构 编制 、发展 改革 、工业 识 ,增 强信用风 险防范能力 。 意 见 》 指 出 ,要 推 动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从 和 信息 化 、商务 、金融 、工 商 、工 商联等 部 门 健全 行业 自律规 约 、制 定职 业道 德准 则和规 范 和 单位 要按 照本意 见 的要求 ,切 实加 强组 织领 行业 发展 秩 序等方 面建 立健 全行 业 自律机 制 。 导 ,将 行业协 会商 会诚 信 自律 建设 与社会 组织 行业 协会 商会 要在 体现 公平 公正 、诚 实信用 和 管 理制 度改革 结合起 来 ,建立 奖惩机 制和 行业 正 当竞 争 的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健 全 行 业 自律 规 协 会商 会信 用档案 。同时 ,要做好 宣传 引导 ,
_ c 政策法 规
P o l i c i e 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民政部等八部委联合 印发 《 关于推进 行 业协会商会诚信 自律建设 工作 的意见》

关于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建议

关于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建议

二、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培育和建设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很不适应,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职能不明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政府机构改革不到位,市场经济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多数职能难以兑现,行业协会、商会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管理体制未理顺。很多行业协会,大多数是由政府部门出面牵头组建的,部门行政管理色彩很浓。这种体制让行业协会、商会夹在中间,难以发挥这些组织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功能。
关于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建议
山东省工商联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加快培育、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尤其重要。
(二)政府授权各级工商联(总商会)建立和管理行业商会的职能。国务院备案的全国工商联章程中明确规定:“工商联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因此,建议政府授权工商联作为民营经济领域内成立的行业商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商会、协会经工商联审查批准后,民政部门可予以承认并注册登记。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应借鉴河南、湖北、安徽、福建等省的做法,尽快做出关于由省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行业商会、协会主管单位的决定,从而促进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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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民间性不突出。由于现有的行业协会大多数是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缺乏民间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应是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律性很强的组织,不是政府部门的延伸,应该还其民间性组织的本来面目。

关于加强本市商业诚信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本市商业诚信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本市商业诚信建设的建议尊敬的市委、市政府:本文旨在就加强本市商业诚信建设提出相关建议,并探讨对策。

商业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对于构建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商业诚信水平,确保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我向各位领导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强立法保障市政府应加强对商业诚信的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商业诚信框架,明确商业活动的道德底线和法律约束。

要加强对商业合同的保护力度,打击欺诈行为,对商业违法行为实施严格处罚,同时注重公正、透明的执法执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商业诚信宣传教育市政府应加强对商业诚信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商业诚信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可以通过开展相关活动、制作宣传片等形式,普及商业诚信知识,引导企业和消费者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

三、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市政府可以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完善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信息进行记录和公示。

该体系可以涵盖企业信用评级、经营者守信记录、消费者评价等多个维度,为市场主体选择合作伙伴提供参考,激励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

四、加强跨部门合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商业诚信建设。

要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对商业诚信的全方位监管。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商业诚信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五、加大法治力度市政府应当加大商业诚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管体系。

加强司法保护,提高违法成本,增加法律审判的实操力度,切实承担起对商业诚信的保护责任。

六、加强行业自律市政府可以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加强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和行业道德。

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荣誉表彰诚信企业,加强行业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培养和诚信意识提升。

以上建议仅为个人意见,希望市政府能够认真研究和思考,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本市商业诚信建设,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政部等八部委发布《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 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等八部委发布《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 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等八部委发布《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工商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对于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公信力,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现就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一)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

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收集会员企业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帮助会员企业减少生产和经营风险。

(二)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工作要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行业协会商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操作流程,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评价方法、标准、结果等应当公开发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要依托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和协会网站,积极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提高诚信会员企业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

(三)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豫民文〔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疫情蔓延扩散势头得到基本控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生产生活恢复秩序的步伐在加快。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冲击,助力经济平稳运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坚持监管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身建设相结合,多方面多角度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一)加强会费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榕民〔2024〕121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榕民〔2024〕121号俞柳英、陈金玉代表:《关于各社团组织向社会公开开支明细的建议》(第1599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

您提出的强化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现就您的建议内容答复如下:一、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一)依托社会组织年报平台做好信息公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我局每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年报工作。

相关社会组织需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公示财务有关信息。

社会组织在线报送的年报,在“福建社会组织网”→“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引导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本组织网站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年报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将社会组织年报年检信息向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推送。

(二)依托自建平台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我局印发了《关于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倡议书》。

要求社会组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将其基础信息、年报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自建网页、微信公众号等适当的方式向会员、理事、监事、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依托“慈善中国”网站信息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的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行业发展和服务会员企业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组织机构不够科学化、服务功能不够突出、会员参与度不高等。

为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和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和影响力,下面给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1.创新协会商会组织架构,尽量减少组织层级和冗杂部门,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2.设立专业研究机构,加强行业研究和政策分析能力,为会员企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建立健全业务部门和会员服务部门,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服务功能1.加强会员需求调研,及时掌握会员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服务。

2.建设行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行业动态、政策解读等信息,为会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3.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合作与沟通,组织行业交流会、座谈会等活动,搭建交流平台,提高会员企业间的合作意愿和能力。

三、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影响力1.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及国际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行业话语权和影响力。

3.扩大会员范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入会,并加强对会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会员企业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4.积极组织行业展览和交流活动,提高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强自身建设1.加强组织党建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提高协会商会的组织能力和执行力。

2.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3.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通过培训、激励等方式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加强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绩效评价机制,制定评估指标,定期评估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成效。

2.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处理会员的投诉和纠纷。

3.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纪律约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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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
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4〕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工商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对于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公信力,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现就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
(一)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

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收集会员企业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帮助会员企业减少生产和经营风险。

(二)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工作要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行业协会商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操作流程,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评价方法、标准、结果等应当公开发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要依托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和协会网站,积极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提高诚信会员企业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

(三)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可予以记载。

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将会员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企业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

(四)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
方式,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企业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可以协助会员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提升会员企业综合竞争力,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五)健全行业自律规约。

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

制定自律规约要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要广泛征求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专家研究论证,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对于没有制定自律规约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自律规约;已经制定或实施自律规约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针对性更强。

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对违反自律规约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与政府、市场、社会形成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相衔接,形成联动效应。

(六)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

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推动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行业惩戒机制。

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符合行业特点的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提升行业社会责任绩效。

(七)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标准化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诉、应诉工作,参与协调贸易争议。

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八)完善法人治理。

行业协会商会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要把诚信自律建设内容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章程,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水平。

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

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

完善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

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九)实行信息公开。

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增加透明度
和公信力。

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或者自身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广大行业协会商会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

(十)推行诚信承诺。

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后,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内容。

要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增强诚信服务意识,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各级民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金融、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门的诚信自律工作机构。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带头作用,探索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诚信自律建设体系。

(十二)建立奖惩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国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设,收集、整合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信用信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档案。

对诚信自律良好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通过信用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

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深入开展以诚信自律创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将诚信自律建设作为自觉追求和普遍行动。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典型,使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行为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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