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管理制度16167
见习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习单位的见习管理,提高见习生的综合素质,保障见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见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见习生,是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从事实习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见习生的选拔与录用第四条见习生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明确见习岗位、人数、要求等;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3. 单位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定;4. 单位确定见习生名单,并签订见习协议。
第五条见习生的录用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符合见习岗位的专业要求;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见习工作。
第三章见习生的工作与待遇第六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按照见习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见习任务。
第七条见习生的工作内容包括:1.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2.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见习任务;3. 参与部门日常工作和项目实施;4.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1. 见习工资:根据见习生的工作表现和见习协议规定,支付见习工资;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3. 工作餐:单位提供工作餐或餐费补贴;4.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见习生的休息休假。
第四章见习生的考核与评价第九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单位应定期对见习生的学习、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条见习生的考核内容包括:1. 学习态度:是否认真参加培训,是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2. 工作表现: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团队合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是否积极参与团队活动;4. 个人素质: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公司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见习生管理,提高见习生培养质量,促进公司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见习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实习生等。
第三条见习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原则;(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四)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见习生选拔与入职第四条见习生选拔:(一)公司根据年度人才需求计划,制定见习生招聘计划;(二)通过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等渠道选拔优秀人才;(三)选拔过程中,注重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及潜力。
第五条见习生入职:(一)见习生经公司录用后,应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待遇等;(二)见习生入职前,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公司文化、规章制度等;(三)见习生入职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入职引导,帮助其尽快融入团队。
第三章见习生培养第六条见习生培养目标:(一)提高见习生专业能力,使其具备胜任岗位的基本素质;(二)培养见习生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其沟通能力;(三)提升见习生职业素养,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见习生培养方式:(一)导师制:公司为每位见习生指定一名导师,负责对其工作、生活进行指导;(二)培训:公司定期组织见习生参加内部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三)实践:见习生在工作中参与实际项目,锻炼实际操作能力;(四)考核:公司对见习生进行定期考核,了解其成长情况。
第八条见习生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三)考核结果作为见习生晋升、转正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见习期管理与转正第九条见习期管理:(一)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二)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表现不佳等情况,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
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参加见习的学生。
第三条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服务企业和社会;2. 注重实践,注重技能培养;3.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安全;4. 校企合作,资源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见习管理办公室,负责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见习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见习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2. 负责与实习企业联系,签订见习协议;3. 组织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培训;4. 跟踪管理学生在见习过程中的表现,及时解决问题;5. 对见习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见习安排第六条见习活动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课程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见习计划。
第七条见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或暑假期间,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见习学生应按照见习计划,在指定企业进行见习,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见习要求第九条学生参加见习应遵守以下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2.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操作能力;3. 积极参与企业生产,服从企业安排;4. 注意个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5.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展现中职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见习费用,确保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见习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见习基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组织见习成果展示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为学生的就业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输送高素质的技能人才。
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新入职的见习人员。
三、见习人员的选拔与录用1.见习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2.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2)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下;(4)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见习期限与待遇1.见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见习人员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见习人员享受以下待遇:(1)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提供基本工资,具体金额根据见习人员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3)提供工作餐、住宿等福利;(4)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五、见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1.见习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见习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见习人员应接受单位安排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态度;(2)业务能力;(3)团队协作;(4)职业道德。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见习人员将终止见习合同。
六、见习人员的转正1.见习期满,见习人员考核合格者,可转为正式员工。
2.转正程序如下:(1)见习人员向单位提出转正申请;(2)单位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评估;(3)单位批准见习人员转正。
七、附则1.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促进青年就业见习的有效实施,保障青年就业见习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青年员工进行就业见习的管理。
第三条见习单位:指安排青年员工就业见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见习基地:指见习单位内专门用于安排青年员工进行就业见习的场所。
第五条见习负责人:指见习单位内负责青年员工就业见习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见习计划第六条每年底,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青年就业见习计划中应包括:见习人员总数、见习时间、见习内容、见习单位、见习基地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统一安排、协调,确保见习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九条青年员工通过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可以转为正式员工,经过试用期考核后正式聘用。
第十条青年员工在就业见习期间,如遇突发情况需要暂停见习,应向所在见习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暂停。
第三章见习管理第十一条见习单位应为青年员工提供适合的见习场所和必要的见习设备。
第十二条见习负责人应对青年员工进行定期的见习指导和评价,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见习情况。
第十三条见习单位应加强对青年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见习单位应保障青年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超时安排工作,保证他们的休息时间。
第四章见习考核第十五条见习单位应根据青年员工的表现,进行定期的见习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给予奖励,不合格者进行警告或者调整。
第十六条见习单位应结合考核结果,向主管部门提交见习结业报告,并评定青年员工的见习成绩。
第十七条青年员工在见习结束后,如表现优秀,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
第五章见习保障第十八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各类见习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志愿者、见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见习人员的管理职责、工作要求、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确保见习人员在本单位的见习期间能够得到良好的成长和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见习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部门负责见习人员的岗位安排、工作任务分配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见习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二)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三)热爱本职工作,愿意接受见习培训。
第八条见习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二)积极参与部门工作,服从领导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三)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进步;(四)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单位形象。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九条见习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
第十条平时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主要考核见习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结业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主要考核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待遇保障第十三条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期间,享有以下待遇:(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二)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讲座等活动;(三)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四条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可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见习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由用人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见习资格,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单位见习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见习生管理,提高见习生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见习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见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见习生管理制度,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平台,使其在见习期间能够迅速成长,为单位发展储备优秀人才。
第二章见习生选拔与录用第四条见习生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毕业生。
第五条单位应设立见习生选拔委员会,负责见习生的选拔工作。
第六条见习生选拔程序如下:1. 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明确见习岗位、人数、任职要求等;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见习生选拔委员会对应聘材料进行初步筛选;4. 对入围者进行面试、笔试等环节;5. 根据综合评价,确定见习生名单。
第七条见习生录用后,单位应与其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
第三章见习生培训与指导第八条单位应制定见习生培训计划,包括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第九条岗前培训应涵盖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条单位应安排有经验的导师对见习生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其快速适应工作。
第十一条导师应定期与见习生沟通,了解其工作情况、学习进度,及时解决见习生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见习生工作与考核第十二条见习生应按照见习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见习生考核制度,对见习生的工作表现、学习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见习生,单位应给予整改机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五章见习生待遇与保障第十六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见习补贴。
第十七条单位应依法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见习生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生的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术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上班制度
1.高校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出实习单位必须出示有关证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高校见习生进入工作场地前按实习公司要求穿戴好服装、鞋帽等,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高校见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班组长或师傅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或师傅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高校见习生必须听从师傅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得无故损坏。
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师傅,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高校见习生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
7.尊重公司领导和师傅,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岗作业的要求。
8.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公司利益。
二、考勤制度
1.学员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2、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
三、其他事宜:
1、见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
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
3、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部门可随时取消实习资格,并报行政部备案。
4、除上班时间在我公司实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公司无关。
5、见习结束后,有关部门对见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用书面形式做出评价,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对在见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员工可考虑让其转为试用期员工。
四、条件
1.年龄在16~25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
2.应届大专毕业生
3.符合公司见习职位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