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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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经论文:中美金融中介体系比较

微经论文:中美金融中介体系比较

中美金融体系比较经济管理学院 14411207 王鑫摘要:金融体系由帮助将一个人的储蓄与另一个人的投资相匹配的机构组成。

作为资本主义大国的美国和社会主义大国的中国在金融体系上必然有诸多差异,了解两者的运作对我们更好地理解金融体系的作用有很大的帮助,而且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和借鉴美国金融体系的优点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

本文将主要对中国、美国的金融体系的进行简介和比较,分析两者的利弊。

关键字:中国美国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一个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它是资金流动的工具、中介机构和市场等各金融要素构成的综合体。

在现实中,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金融体系,很难应用一个相对统一的模式进行概括。

例如,在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下形成了自然构造和人为构造相互交替、相互适应、共同作用的金融体系。

而在中国努力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形成集中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权限集中一个中央机构,由中央银行负责。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中美两国的金融体系概况。

一、中国金融体系简介目前我国金融中介体系的构成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业协作的金融中介机构体系格局。

主要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监管机构,也是金融市场的积极参与者。

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它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具有集中货币发行权;集中存款准备金;组织全国范围内的资金清算;充当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中央银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

它还代理国库;充当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办各种金融事务;对国家财政给予信贷支持;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企业存款贷款、个人储蓄和消费信贷为主要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

它充当企业之间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把社会各阶层的积蓄和收入为资本、创造信用流通工具。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及对国内证券公司的启示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及对国内证券公司的启示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及对国内证券公司的启示2010-9-30一、美国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培养与激励机制及对国内券商的启示(一)美国券商证券经纪人招聘、培训与激励概况美国证券经纪人是指代理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

从证券经纪人的工作内容看,美国的证券经纪人除了代理交易和证券销售,还担负着客户服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多种职能中的一个或多个。

我国国内的证券经纪人在职业定位、工作内容等方面与美国的证券经纪人不同。

国内的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与美国经纪人相比,国内证券经纪人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不能接受客户全权代理委托买卖股票、直接向客户提供确定性买卖建议、不能帮助客户进行投资管理服务”。

美国证券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是一般是中等以上的富裕客户,对专业能力、职业素养、道德操守等的要求都非常高,因此从最初的招聘开始,很多券商对于经纪人的真正录用往往要经历严谨而繁琐的招聘程序与长达1-2年的实习考察和持续职业培训,并在实习期内至少通过相当于从业资格考试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系列7考试(the NASD Series 7exams),甚至可能会被要求取得相当的业绩才能成为正式的经纪人。

在人才筛选的标准选择上,很多美国券商对专业背景、学历层次都不会有很高的要求,但是所有公司都会非常看重应聘者的个人道德品格、聪明悟性、团队协作精神等特质。

这也是基于欧美主流人力资源理论的观点,认为诚信、悟性、协作精神等特质是人的一生中早期形成或天生的,难以通过后天学习去塑造;而知识与技能却是可以通过培训提高的。

比如,拖欠过房租或逃避交通违章罚款的人,哪怕他是常春藤大学毕业的金融专才,也很难通过招聘程序,成为实习经纪人。

美国券商对经纪人的招聘甄选程序和机制,各家公司差异较大。

这源于各家券商对目标细分市场的不同定位,以及由此形成“错位竞争”所要求的不同营销模式、服务体系和业务流程对不同类型人才的要求。

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比较与启示

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比较与启示
局 对 保 险 中介 人 实 行 直接 的监 督 和 管 理 , 制 定法 并
中介市场是 以保险经纪人为 中心 的模 式。保 险经纪
人 的业 务 涉 及 财 产 保 险 、 寿保 险 和 再 保 险 领 域 。 人 英 国财 产保 险业务 的 6 %以上是通 过保 险 经纪 人 实 0
现的, 再保险和“ 劳合 社” 的所有业务则必须 由保 险
[ 收稿 日 ] 0 7 0 —1 期 20 — 6 8 [ 作者简介] 孙秀清 , , 女 山东烟台人 , 山东财政学 院金融学 院教授 , 经济学博士 。 研究方 向: 保险理论 、 区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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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对保 险经 纪 人 的监 管措 施 等 ; 后 随 依法 成 立 了保 险经 纪 人 注 册 理事 会 , 为保 险 经 纪 成 人 的注 册监 管机 关 , 18 在 97年被 授 权成 为法 定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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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保险
山东财政 学院 学报( 双月刊
20 07年第 5期( 总第 9 1
国外保 险 中介 市场监 管 比较 与启 示
孙 秀 清
( 东财政 学院 , 东 济 南 山 山
[ 摘
20 1) 504
要] 美国、 国、 英 日本 、 新加 坡等保 险业发达 国家的保 险 中介 市场监 管机 构和 法律、 管模 式和 内容 各不相 监


国外 保 险 中介 市场模 式及 其监 管 比较
况。联邦政府则通过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Ac 来 N I) 对全 国保 险 中介业 的情况 进 行 协调 。美 国有 众 多 涉
及保险中介 的行业协会 , 如美 国代理人协会 、 国注 全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简介在美国, 跨州旳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 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

保险业在美国老式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 保险企业旳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

早在1850年此前, 由于购置保险者较少, 保险市场很小, 故各州旳保险管理法规很少, 如对保险企业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 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旳规定, 并且对保险企业旳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

这种松散旳管理方式对保险企业旳发展不利, 对保险旳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

伴随美国保险业旳发展, 公众规定保险业加强管理旳呼声日益高涨。

1850年, 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置了第一种保险委员会, 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 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随即,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

到1871年, 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

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旳险种, 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分别由总统领导下旳社会保障署和50个州政府旳保险局构成。

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障署实行监管, 商业保险由各州旳保险局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监管旳一致和分享信息旳需要, 由各州保险监督官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制定出全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型法案, 供各州立法参照。

虽然不具法律效力, 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旳有效实行有很大旳借鉴作用。

美国商业保险监管旳目旳重要是保障被保险人旳合法权益, 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旳赔付。

美国保险监管侧重于宏观调控, 注意发挥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和市场调整旳作用。

如对详细旳费率制定多由同业公会或市场来定, 可使保险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旳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保险业务方面旳监管。

总体而言, 美国保险业旳监管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旳双重监管体制, 但以州政府旳监管为主。

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对州监管施加一定程序旳影响和通过其直接控制旳联邦政府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有旳作用。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发展趋势分析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发展趋势分析
经 过 州政 府 批 准 。
潜 在 风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而 备 受指 责 。为 应 对 新 的 发 展形 势 , I NA C于 2 世 纪 9 年 代 初 研 究 并 提 出 了 专 门 用 于 监 管 保 险 公 司 资 本 金 充 0 o 足 率 的体 系 , 一 步加 强 偿 付 能 力 的 监 管 。四 是 严 格 规 定 投 资 比 进 例 。美 国保 险公 司 要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E ) 则 的制 约 , 要 受 到 保 险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约 SC 规 还
束 , 国 各 州 基 本 上都 规 定 了保 险 公 司可 投 向 资 产 的 种 类 形 式 和 美 数 额 , 因公 司类 型 而 异 。 寿 险 公 司 受 到 的 监 管 比财 险 公 司 严 格 并 得 多 , 险公 司 的投 资 法 以 谨 慎 为 原 则 , 在 盈 利 性 和 安 全性 } 寿 重 财 产 和 责 任 保 险 公 司 的 投 资 法 则 以 ” 笼 方 法 ” 原 则 , 在 投 资 的 鸽 为 重 流动性 。 二 、 国保 险 监 管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建 议 美 爆发与美国的金 融危机 席卷 全球 , 各 国金 融业影 响 巨大。 对 但 是 , 部 分 国家 的保 险 业 务 在 此 次 金 融 危 机 中 并 没 有 受 到 大 的 大
犯 罪 保 险 等特 定 义 务 。美 国 各 州 有 自己 的 保 险 法 , 州 保 险 局 在 各 州 管 辖范 围 内行 使 保 险 监 管 权 , 管 各 州 保 险 法 有 所差 别 , 都 规 尽 但
定 了保 险 公 司 的设 立 、 营 范 围 、 经 资本 要 求 、 保 偿 付 能 力 的 措 施 、 确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是一个相当庞大和复杂的系统,主要由两个主要的参与者组成: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

这个系统旨在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如健康保险、汽车保险、生命保险、房主保险和商业保险等保险中介在美国保险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中介是指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搭建桥梁的专业机构,它的职责是提供有关保险产品、报价、购买选项以及理赔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在美国,保险中介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这些中介都必须取得许可,证明他们有资格从事保险中介工作。

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代表其销售、推销和宣传保险产品,以及处理客户的保险索赔。

美国各州的保险委员会负责监管和监控保险中介的业务,以确保这些机构遵守法规和标准。

保险中介在美国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保险公司的佣金,二是来自于客户的费用。

保险中介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佣金,而这个佣金通常是以被保险人保费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支付相同的佣金,不管是哪个中介推销该保险产品。

而客户支付给保险中介的费用通常是一个固定的金额,也可能是一个按比例支付的金额。

这个费用包括保险中介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建议和帮助购买保险产品的费用。

保险代理可以代表多个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而独立代理只代表一个保险公司。

以前,独立保险代理在美国保险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保险中介选择拥有更多的代理人,因为这样他们就能够获得更多的佣金,因为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保险选择。

关于保险中介的选择,客户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寻找一个独立的保险中介,该中介可以为客户提供多个保险公司的产品,以及购买保险产品的建议和咨询。

第二种是向某个特定的保险公司直接购买保险。

然而,去中介化的趋势正在迅速增加,许多保险公司都已经开始在网上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委托保险中介进行市场推广销售保险产品,这样可以降低其推销保险产品的成本。

美国保险法的基本条款

美国保险法的基本条款

美国保险法的基本条款保险法是美国为保障公民的利益以及合理规范保险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保险,包括车辆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

美国保险法的基本条款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同时提供了一套明确的法律框架,规范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决争议的程序。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1.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及支付保费的一方。

2. 被保险人: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个人或财产的所有人。

3.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保险单:以书面形式记录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文件。

5. 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货币或其他价值的交换。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 申请: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保险需求。

2. 核保: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险申请以及保险费的金额。

3. 承保:保险公司确认同意承保后,投保人需要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便正式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 保险公司的责任:a.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被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予赔偿。

b. 提供咨询和服务,解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疑问,并提供必要的理赔协助。

2. 投保人的义务:a. 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

b. 及时支付保险费,并按时续交,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c. 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保险金的给付和索赔1. 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事故证明和申报材料。

2. 理赔调查: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调查,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和损失的程度。

3. 给付:在完成理赔调查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五、争议解决和监管机构1. 争议解决: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诉诸法律手段,通过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简介美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为在就业市场上失去工作的美国工人提供经济保障和帮助的社会保险计划。

该制度旨在为受雇工人提供部分工资补偿,以帮助他们在重新就业之前维持生计。

这项制度的实施是为了缓解失业造成的经济压力,并为受影响的工人提供经济安全网。

背景美国失业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期间引入的。

在当时,大量的美国工人失业,丧失了来源。

为了应对这种社会危机,政府制定了一项计划,旨在为那些失去工作的工人提供经济救助。

这个计划后来演变为今天的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法律框架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管理。

联邦政府通过美国劳工部的劳工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该制度。

根据联邦法律,各州有义务为他们的居民提供失业保险。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和规定,以管理和实施失业保险计划。

资格要求要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就业工人,通常意味着他们必须有一份曾经有过工资的工作。

其次,他们必须符合州定的失业要求,例如已经主动失业,或者由于雇主的原因被辞退。

最后,他们必须主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并愿意接受就业培训。

福利金额失业保险金的金额根据个人的工作历史和薪水水平而定。

通常,失业保险金是根据过去一年的工资计算的,其中一部分工资将作为补偿支付给受影响的工人。

虽然福利金额因州而异,但通常是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如40%至60%)。

福利金额的最高和最低限额是根据每个州的法定上限和下限来确定的。

申请程序申请失业保险通常需要填写一份详细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文件,如被辞退的通知和过去一年的工作历史记录。

一旦申请被批准,申请人每周必须证明他们正在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并愿意接受就业培训。

有些州要求申请人定期参加面试,以证明他们正在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失业保险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个人的工作历史和州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为最多六个月。

然而,由于经济的不稳定和高失业率的情况,联邦政府有时会提供额外的失业保险福利,以帮助那些失去工作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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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摘要]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在世界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意义包括: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概况(一)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美国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经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

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

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

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

州政府经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

她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保险代理制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当前拥有100多万代理人,她们代理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确立。

保险代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

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经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

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经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

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CPLU)或CLU专业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

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

在纽约州,个人领取执照以经过保险总监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或获取CLU和CPLU专业资格为条件。

申请执照,应送检保险公司的委任证书连同其它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

代理人的执照必须每两年续延一次,续延时须提交续延申请和执照费。

按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

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

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

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代理人,她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她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处获取佣金。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代理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手段。

在纽约州,专业代理人的发展途径历经从合同前代理人→代表→代理人→主代理人→高级主代理人五个阶段。

每一阶段都要接受为时90天到两年不等的系统课程培训,培训内容随等级的上升而有所区别,包括职业介绍、销售程序、业务规划、财产规划、目标市场规划、保险经销等。

保险人必须承担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因此保险人会发出各种通告来使代理人全面了解其权力和责任,同时经过代理合同宋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在美国,保险人对于代理人的管理可采用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管理方式。

总代理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代表保险公司。

总代理人的职责是任用代理人或雇佣支薪的推销人员或是自己招揽业务,总代理制在人寿和非人寿领域都得以广泛使用。

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代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直接委派,依照总公司的命令处理日常事务。

代理人虽直接与总公司订立代理契约,但受各分公司管辖,实际上是由分公司经理所指派,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分公司制也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般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多采用这种制度。

直接报告制下,保险代理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总公司须与各地代理人保持大量的接触及提供更多的服务,而地方代理人一般保持其营业区的独占权力,在其区域内,一方面为公司承接业务,有如保险经纪人,以及提供续期收费、保单贷款、变更等服务;另一方面,则为公司积极拓展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罚则。

对违反法律和其它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

在纽约州,代理人若有下列行为,将被吊销、中止执照,或被拒绝延续执照的时效:当代理人以执照持有人或分执照持有人的身份从事交易时违反保险法或其它任何其它法律的规定;申请执照时作虚假陈述;参与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达不到执照或分执照持有人应具备的条件。

在吊销执照前,保险总监会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对处罚进行复审。

在代理人执照未被撤销前而正在听证阶段,代理人若具有被罚款的事由,则保险总监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三)保险经纪制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

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

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济人。

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

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

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经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

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

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毋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经过。

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

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它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1、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

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代理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代理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动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代理合同,实行代理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2、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美国松散的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经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中介制加以规范。

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上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遵守。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

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效用。

因此,美国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

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特别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

而保险代理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

但不同的代理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

如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代理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独立代理制。

代理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

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

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

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

经过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她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

对保险中介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

美国运用了以下措施:担保制度,即从事保险中介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或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美国要求保险中介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最大诚信,禁止中介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顾客,对合同内容不作全面陈述,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客户投诉制度。

美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入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中介人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美国设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如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等,并十分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

自律组织不但经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中介入的业务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中介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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