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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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制度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制度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与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树龄在300年以上的,特别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与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编号、建档与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志等项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承担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汇总上报等项工作。

第五条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在公园、游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寺庙、古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铁路、公路、河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渠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散长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与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在风景区、旅游景点的古树名木,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围栏加以保护。

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养护管理进行检查与技术指导。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古树名木的规定,对古树名木应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江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江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江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制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水系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内容主要是:(一)城镇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城镇空间环境等;(二)历史街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三)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古树名木、水系、村落、地貌遗迹等;(四)城镇历史演变、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及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江苏省古树名木资源调查及其保护对策

江苏省古树名木资源调查及其保护对策

古树 为树龄 在 1 0年 以上 的树木 ; 0 名木 为 当地 或 国家 保 护 的珍 稀 树 种 或 从 外 地 引 入 的 名 贵树 种 ,也指在 历 史上 或社 会上 有重 大影 响
的 中外 历代 名人 、 袖人 物所 植或 者具 有极 其 领 重 要 的历史 、文 化价 值 、纪念 意 义 的树 木 。 1 2 分 级标 准 . 国家一 级古 树树 龄 5 0年 以上 ,国家二 级 0
∞ 盯 8 2 钙
树名木 除 因 自身 衰老 、生命 力减弱 ,随着 树龄
增加 树 木生理 机 能逐渐下 咖 ∞坞 , ∞2 6 2∞∞ 川 降, 系吸收 水分 、 根
地 处 亚热 带和 暖温 带 的江 苏省 , 是少 林 虽
省份 ,但森 林 植被 具有 明显 的过渡 性 、多样 性
和 复杂 性 。由于城 市 扩大 、道 路修 建 、各 种
火 灾 、 境 污染 以及 近 年盲 目兴 起 的大树 移 植 环
国家 级名 木 不受年 龄 限制 ,不 分级 。

木犀

兰 耄 2 4株 、常州 市 3 1 、苏州 市 1 3 4 7株 5 2株 、南通
市 5 6 、连 云港 市 7 株 、淮安 市 7 株 、盐 0株 1 9




2 3 生存 现状 及原 因分析 .
弘 2 ●
城市 2 5株 、扬 州市 5 1 、镇 江市 4 9株 、 4株 2
璨文 化 的载体 ,是绿 色文 物 、活 的化石 ,是 自 然界 和前 人 留下 的无 价珍 宝 。古树 即具 有百
展 了全 省 古树 名木 普查 。
1调 查 标 准 、 方 法 与 内容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制度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1.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2. 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保护等级、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3.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生境保护,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生态平衡。

4. 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抢救复壮、修剪维护等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5. 禁止砍伐、移植、损伤、盗伐古树名木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七条公众参与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宣传和教育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一、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古树名木是指年龄在一定年限以上(一般为百年或以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在历史上有一定传统、文化或者自然景观意义的树木和其他植物。

根据其特点和历史价值,可以分为古树、名树、古树群、名木、古柏等不同类别。

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毁坏、盗挖古树名木。

2.分类管理:根据古树名木的不同地区、类型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3.科学保护: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

4.综合利用: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生态、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5.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与评估规范》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管理制度、保护标准和监督机制,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结合古树名木的分布特点和资源状况,制定不同地区和类型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确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控制区。

3.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广先进的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4.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人才支持。

5.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宣传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定义
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树木,它们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
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原则
1、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健康生长。

2、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态环境,不得
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将古树名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机构,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管理。

2、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中建立保护网,以防止外来物种的侵入,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3、科学施肥,为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4、定期检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古树名木的病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治疗,以保护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护古
树名木。

2、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严格执法,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处,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五、总结
古树名木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为此,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科学施肥,
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严格执法等措施,以确保古树名木的
长期健康生长。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树名木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还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提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古树名木的界定1. 古树:树龄超过100年的树木,具有较高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2. 名木:具有较高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1. 保护优先:对于有古树名木的地区,保护工作应优先考虑。

2. 公开透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综合管理:古树名木保护需要与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部门进行协同管理。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内容1. 保护范围:市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其周边环境。

2. 保护内容:(1)保持古树名木的原生状态,不得进行人为破坏或损害。

(2)保障古树名木周围的生态环境,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随意砍伐或建设。

(3)扩大古树名木的生长空间,保证其生长和繁衍能力。

(4)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巡查和养护,及时处理病虫害和自然灾害。

(5)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引导游客正确参观。

五、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 管理责任: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 监督责任:社会各界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有监督责任,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意见。

4. 个人责任: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古树名木,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害。

六、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1. 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和保护项目,明确保护目标和工作重点。

2. 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数据库,记录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和变化。

3. 强化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

4.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5. 加强科学研究,探索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和方法。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 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 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 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 除危害。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 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 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 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 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 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 的保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 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 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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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厅常务会议审议稿,2018年5月14日)
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是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珍贵的基因资源,具有极高的生态、文化、观赏和科研价值。

为了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

其中,树龄300年及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100年及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及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
1
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

城市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相应的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资源普查,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牌。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确认;古树后备资源按照二级古树确认程序确认。

设区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向社会公布。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名录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档案应当包括:树木基本信息(种类、树龄、大小、特征、价值、意义等)、位置、生长环境、所有者、生长状况、管养记录、保护现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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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设立标牌。

标牌应当包括树名、拉丁学名、科属、树龄、等级、编号、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等信息。

对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可以另立标牌进行介绍。

第十一条城市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广场、城市道路绿地及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三)城镇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庭院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四)无管理单位或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养护责
3
任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并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养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设区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树木情况,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扩5
米的范围或者古树名木树干外扩15米的范围两者中取最大值,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过程中负责养护和保护。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严禁砍伐、擅自迁移以及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七条应当坚持原址保护古树名木。

因下列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按照《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实行异地保护。

(一)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或者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二)因建设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也无法进行有效保护的。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迁移后5年内的养护,养护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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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古树名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专业指导下实施修剪、加固支撑、加强养护等措施。

(一)枯死枝、梢需要修剪的;
(二)树体及大枝出现倾倒、劈裂或折断危险的;
(三)长势衰退或者遭受损伤的。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生长情况的巡查,发现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指导养护责任人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组织复壮,并做好巡查及各项养护管理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从管理档案中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制镇古树名木的保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暂行规定》(苏建园〔2000〕320号)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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