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廉租房项目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所签工程承包合同免交印花税
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优惠政策解析

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优惠政策解析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C2008324号)。
这份通知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达之日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和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政策规定,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个人等主体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将可以获得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
笔者将有关税收优惠作一下梳理。
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享受的优惠根据同时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销售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营业税、房产税的减免。
根据通知,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根据地区不同实行差别税额。
大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
3.印花税的减免。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合同免交印花税。
如果为了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免0.5‰印花税;如果属租赁合同,免1‰印花税。
4.契税的减免。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3%-5%的契税,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决定。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城 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具 体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 减免。 (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 策。
2、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8]24 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开发 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 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 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房地产企Biblioteka 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 策。
1、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开发 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 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 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 用税。”
房地产代建工程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房地产代建工程的税务与会计处理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房地产纵横交错的市场中,房地产代建工程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将开发项目委托给代建企业进行施工,可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工程周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施工成本。
不过,代建企业在开展工程代建活动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税收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代建工程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一、房地产代建工程的税务处理1. 增值税的处理在代建工程中,代建企业向开发商收取的应纳增值税,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代建企业应当自行缴纳增值税,在代建工程的收入中扣减进项税额之后,才能计算可纳税收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而在向开发商收取含税的合同款项时,应当注明含税价和税额。
2. 所得税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建企业在从房地产开发商处收取代建费后,应当将代建费用减去发生的可抵免费用,再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相关的所得税,在每月的代建费结算表中进行记录。
3. 印花税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建企业在办理代建孙权转移过户手续时,应当按照代建孙权代建费的额度进行印花税的缴纳。
二、房地产代建工程的会计处理1. 成本的会计处理代建工程的成本是指完成该代建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在会计核算中,代建企业可将其中的建筑材料、人工工资、租赁费等相关支出记录在代建工程成本科目中,用于计算每个代建工程的成本,并最终决定代建费用。
2. 发票的会计处理在代建工程的施工阶段,代建企业应当及时开具发票,将代建工程所需支出的发票填写入到各自的科目中,以便进行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
同时,在收到开发商支付的代建费用时,代建企业也需填写相应的收款凭证,记录到相关科目中,用于代建工程的最终结算。
3. 报表的会计处理代建企业在进行代建工程的会计处理时,需要涉及到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多个财务报表,并且需要对各个报表的数据进行分析,以便更加准确地掌握代建工程的财务状况。
最新印花税税率、印花税减免税优惠、印花税优惠政策

最新印花税税率、印花税减免税优惠、印花税优惠政策及免交印花税的合同列举很多人都以为,只要签订合同就要交印花税,其实这是对印花税的误解哦!合同只是印花税的应收凭证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交印花税。
那么哪些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呢?快来看看吧~一、印花税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13个税目。
具体税目和税率如下表列举: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境内书立或领受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缴纳方式1、应税凭证贴花纳税。
由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缴纳。
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要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粘贴使用印花税票纳税的,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2、大额税额开票征收。
纳税人印花税应纳税额较大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单笔开具缴款书缴纳。
3、频繁业务汇总申报。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4、难以计算的依法核定。
纳税人不能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三、印花税的申报期限1、一般凭证即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资金账簿按年计缴。
3、汇总缴纳按月申报。
4、国外合同使用贴花。
如果合同国外签订国内使用应贴花。
贴花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汇总申报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汇总登记的次月15日内。
四、印花税减免税优惠十大类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目录中列明的印花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7个,优惠项目可以分10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第一类,普惠政策,一共有3项。
分别是副本抄本免税、资金账簿减半、其他账簿免税。
代建廉租房项目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所签工程承包合同免交印花税

代建廉租房项目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所签工程承包合同免交印花税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项目如何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项目如何纳税?(20XX-03-0707:02:27)转载▼分类:业务探讨近期,由于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的出台,各地房地产企业的“代建”行为普遍增加。
不少房地产企业开始关注代建行为的纳税方法,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在这方面的监管力度,执行中,房地产企业应把握好政策进行操作。
房地产企业的代建行为,主要税务处理难点在营业税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于代建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也出台了不少相关规定:《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流[2000]291号你单位如为高等院校代建房,应由委托建房单位提供自有土地使用证书或由其以自已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垫付资金,建筑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发票转交给委托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建房单位实行全额结算,并另外向委托建房单位收取代建手续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建房”行为,凡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对其取得的代建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征营业税,税率5%;否则,不论委托建房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签订协议,也不论房地产企业如何签订协议,也不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建房单位的全额结算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浅析代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问题

浅析代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问题代建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他人(代建单位)为其承担工程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调试等全部或部分工作的项目,属于建筑工程施工类型。
在代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会计核算问题1. 代建项目的分类:代建项目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类。
直接成本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而间接成本则包括一些管理费用等间接支出,如人力资源费用、车船费用等。
2. 常见成本结算方式:在代建项目结算中,一般采用“实物完工”,即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根据工程图纸和验收规范,将工程划分为各个部位及性质,并按计量单位,量出完工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按合同规定的单位价格或实际成本加适当的成本费比例计算。
此外,还有“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合同”等结算方式。
3. 预算编制和执行:代建项目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应考虑项目工期、人力资金投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因素,并与委托单位商议,制定预算方案。
在实际执行中,应及时更新预算表,掌握工程进展情况,确保工程完成时间和质量合格。
二、税务处理问题代建项目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
1. 增值税:代建单位按照建筑服务业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扣除进项税,并向建设单位收取17%的销售税。
委托建设单位还可以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所得税:代建单位的所得税应按其代建收入,扣除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后的纯利润计算缴纳。
其中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的分摊应合理,税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审计。
3. 印花税:代建单位应按合同印花税法规规定缴纳印花税,其计算方式为0.03%×收费合同额。
综上所述,代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涉及众多的问题,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进行正确合规的处理。
公路创建项目代建单位选择.doc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建筑工程劳务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安全建筑工程审计建筑工程款工程纠纷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1、代建单位要满足的条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1)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2)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3)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2、代建单位管理人员的要求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3、代建单位通过什么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房开企业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法律属性及涉税分析

一、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法律权属分析为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房开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房开企业将保障性住房的建安成本报住房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经认定的建安成本回购或者由财政部门支付房开企业建安成本。
房开企业在办理权属的时候,分开办理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商品房的权属,直接将保障性住房办理在房管局或者指定的单位名下,此时保障性房产属性为国有直管的房产。
二、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法务处理:1、土地供应方面:在经适房或者普通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上配建,《廉租房保障办理》规定,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有: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取得的住房等;对于新建的廉租房,主要在经适房或者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在土地规划中或者出让合同明确廉租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户型及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2、配套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土地出让金的部分(属于财政资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如下:(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土地开发支出(3)支农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如:城市保障性住房支出等)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财务处理在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三条的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是政府补助是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从财政部门获得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资金,是保障性住房的对价,不具有无偿性,从而不是政府补助,实质上是政府购买服务。
(财会[2017]1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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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廉租房项目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所签工程承包合同免交印花税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项目如何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项目如何纳税?(20XX-03-0707:02:27)转载▼分类:业务探讨近期,由于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的出台,各地房地产企业的“代建”行为普遍增加。
不少房地产企业开始关注代建行为的纳税方法,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在这方面的监管力度,执行中,房地产企业应把握好政策进行操作。
房地产企业的代建行为,主要税务处理难点在营业税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于代建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也出台了不少相关规定:《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流[2000]291号你单位如为高等院校代建房,应由委托建房单位提供自有土地使用证书或由其以自已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垫付资金,建筑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发票转交给委托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建房单位实行全额结算,并另外向委托建房单位收取代建手续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建房”行为,凡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对其取得的代建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征营业税,税率5%;否则,不论委托建房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签订协议,也不论房地产企业如何签订协议,也不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建房单位的全额结算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及其他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具体规定》沪地税一[1996]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范围内“销售不动产”及其它有关营业税的征收问题具体规定如下:六、关于房产企业(或住宅办、住宅开发公司)接受委托代建房产行为的征税问题。
房产企业(或住宅办、住宅开发公司,下同)以接受企业单位或其他部门委托房产,房产建成后,房产企业以房产成本与委托方结算,另外按一定的百分比收取管理费或分得房产。
对这种形式的委托代建房产,按以下情况分别计征营业税:(一)受托方代建的房产如果由受托的房产企业列入其开发计划,则不论受托方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均应按结转的房产造价成本及收取的管理费(如系取得房产的,则按规定折换计算)一并依“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二)如果受托代建的房产系列入委托方的房产开发计划按以下办法计征营业税;1.受托方将房产建成后同时向委托方结转房产成本并收取管理费的,对受托方结转的房产成本及收取的管理费一并依“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2.如果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负担房产造价成本的结转,仅是收取管理费,所有的房产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则对受托方仅就其收取的管理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如果受托方以取得房产的形式来代替管理费收入,则对其取得的房产按规定折换计算后计征营业税。
(三)对房产企业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委托代建职工住宅房、动迁用房的,可凭有关政府部门的代建造房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暂按收取的代建管理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如果房产企业代建的房产自行对外销售,则应就销售收入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0]93号二、委托建房征税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
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二)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三)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四)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托方不论以何种形式与对方结算,均属房屋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XX〕437号十二、关于停止执行的几个政策问题停止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71号)中的下列规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单位和个人未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不动产销售给他人的,并向对方取得了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也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此条浙江地税已取消)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行为。
对受托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宁地税(流)发[1998]073号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计税依据的请示》(银地税(流)发[1998]008号)收悉。
经了解,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代建工程业务的方式有二种: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种是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
以上二种方式,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均由建设单(:代建廉租房项目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所签工程承包合同免交印花税)位提供,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工程代建合同或房屋代建协议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代建工程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代建费)或按代建工程的建筑面积定额收取管理费(代建费)。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土地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价款及管理费(代建费)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凡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代建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管理费(代建费)和价外费用,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综合以上政策,代建营业税政策普遍执行中的关键点是:房地产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立项及相关手续;2、受托方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3、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建安工程结算。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以其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如属于建造房屋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等。
另外,由于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过程中的复杂性,具体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操作,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篇二:代建工程相关税收委托代建税收问题问:我单位代政府进行公路建设,政府是主体,我单位负责施工管理等一系列事情,在这方面税收上有何规定,怎样处理该问题我单位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答:一是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明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是你所说的合理避税,人们习惯上叫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
在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明确一下:第一,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不是片面的追求少缴税;第二,纳税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至少不能违法。
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税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这种筹划由于与国家的税法精神相违背,在某些情况下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而且这种筹划也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尽管这种筹划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采用,但必须要谨慎使用。
一、沪地税一[1996]43号房产企业(或住宅办、住宅开发公司,下同)以接受企业单位或其他部门委托房产,房产建成后,房产企业以房产成本与委托方结算,另外按一定的百分比收取管理费或分得房产。
对这种形式的委托代建房产,按以下情况分别计征营业税:一)受托方代建的房产如果由受托的房产企业列入其开发计划,则不论受托方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均应按结转的房产造价成本及收取的管理费(如系取得房产的,则按规定折换计算)一并依“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二)如果受托代建的房产系列入委托方的房产开发计划按以下办法计征营业税;1.受托方将房产建成后同时向委托方结转房产成本并收取管理费的,对受托方结转的房产成本及收取的管理费一并依“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2.如果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负担房产造价成本的结转,仅是收取管理费,所有的房产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则对受托方仅就其收取的管理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如果受托方以取得房产的形式来代替管理费收入,则对其取得的房产按规定折换计算后计征营业税。
三)对房产企业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委托代建职工住宅房、动迁用房的,可凭有关政府部门的代建造房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暂按收取的代建管理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如果房产企业代建的房产自行对外销售,则应就销售收入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冀地税发[2000]93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
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二)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三)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四)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