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
旅游观光车辆管理制度

旅游观光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旅游观光车辆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安全,依法合规经营旅游观光车辆,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观光车辆运营的企业和个人。
三、车辆管理1. 车辆选型(1)旅游观光车辆应具备良好的外观和车内环境,车辆外观应干净整洁,车内应设有舒适的座椅和空调系统,保障游客的旅游舒适度。
(2)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稳定。
2. 车辆标识(1)每辆旅游观光车辆应粘贴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码、客服电话等信息,保证游客能够清晰了解车辆的信息。
(2)车辆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涂抹修改。
3. 车辆驾驶员(1)驾驶员应具备合法有效驾驶证,且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2)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熟悉周边景点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知识,能够为游客提供专业的解说服务。
(3)驾驶员禁止饮酒驾驶、超速行驶和违反交规行为。
4. 车辆保险(1)每辆旅游观光车辆须购买合适的商业保险和意外险,确保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情况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2)保险单应随车携带,游客、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险是否到期,及时续保。
5. 车辆安全(1)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记录每次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2)车辆行驶过程中,务必锁好车门,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游客的出行安全。
四、旅游服务管理1. 旅游线路(1)企业应根据游客需求和周边景点情况,制定不同的旅游线路,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
(2)线路规划应满足游客观光、购物、休息等需求,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2. 服务态度(1)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2)对游客应热情友好,主动问候,主动解答游客的问题,给予周到的服务。
3. 游客安全(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规范操作培训。
(2)游客在观光车辆上,应佩戴安全带,并注意车辆使用规定,确保游客的安全。
旅游列车运营管理

旅游列车运营管理
(1)旅游列车不得超员运输,但随同成年人旅行的免费儿童除外。
(2)不得使用铁路免费乘车证乘坐旅游列车,铁路各级检查人员凭有效证件上车检查的除外。
(3)旅客旅行途中因伤、病需中途下车时,应当编制客运记录,载明系旅游列车旅客并记录代用票票号,交列车前方停车站。
包车人应当派员陪同处理。
(4)除经批准的中途站、折返站及有伤病旅客交接等特殊情况外,其他站不得为旅游列车提供旅客乘降服务。
(5)开行旅游列车必须使用25B型以上客车。
7月和8月(按始发站日期)开行的旅游列车必须使用空调车底。
车辆设备、设施、服务备品应符合规定标准,经过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6)旅游列车的值乘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持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旅游列车客运乘务原则上按日间一人一车、夜间一人二车,“三乘”人员按照旅客列车标准配备。
旅游列车的乘务担当单位应安排干部添乘,但添乘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7)旅游列车在旅游点车站停留时,车站所在铁路局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列车上水、整备、供电及乘务员住宿等条件。
(8)旅游列车服务、设备质量差的,责令担当铁路局限期整改。
发布开车命令后因包车人原因取消开车,或者因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引起旅客投诉、影响旅游列车品牌形象的,担当铁路局与该包车人已经签约但尚未履行的包车合同应予中止,并不得新签包车合同。
(9)旅游列车按票面记载人数分别统计始发局和折返局的发送人数,杂费列发生局其他收入。
景区车辆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景区车辆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车辆运营管理,保障游客出游安全,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车辆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安全运营、优质服务。
第四条景区内车辆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按照运营许可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车辆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景区车辆运营服务水平。
第六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培训,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车辆运营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景区内车辆运营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景区车辆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九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车辆运营管理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景区车辆运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车辆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景区规划及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车辆,合理分配运营路线。
第十二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车辆运营计划,确保运营效率。
第十三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调整运营方案,提高运营质量。
第十五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货运保险制度,确保车辆运营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运营费用核算管理制度,确保成本的控制和合理利润。
第十七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培训,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景区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旅游观光车的规章制度

旅游观光车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观光车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旅游观光车运营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文明驾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旅游观光车运营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四条旅游观光车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游客安全保障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提高游客满意度。
二、车辆及设施管理第五条旅游观光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六条旅游观光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第七条旅游观光车运营公司应定期检查车辆设施,确保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八条旅游观光车运营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故障。
三、运营管理第九条旅游观光车运营公司应根据游客流量合理调配车辆,确保运营效率。
第十条旅游观光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保持车辆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旅游观光车驾驶员应主动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耐心解答游客疑问。
第十二条旅游观光车运营公司应制定票价和优惠政策,并向游客公示。
第十三条旅游观光车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游客关切。
四、游客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游客应文明乘车,遵守车内秩序,不得影响驾驶员正常驾驶。
第十五条游客不得在车内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保持车内卫生。
第十六条游客不得擅自操作车辆设施,不得在车内饮酒、赌博。
第十七条游客应照顾好随行儿童,确保其安全。
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旅游观光车运营公司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旅游观光车驾驶员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游客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旅游观光车运营公司所有。
旅游观光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观光车辆的管理,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旅游观光车辆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观光车辆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车辆安全、舒适、环保,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旅游观光车辆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旅游观光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得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2. 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破损,内饰符合旅游观光车辆要求;3. 车辆内配备必要的设施,如座椅、安全带、紧急停车警示灯、灭火器等;4. 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5. 车辆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第六条旅游观光车辆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运行状况、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七条旅游观光车辆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旅游观光车辆运营单位应确保车辆保险齐全,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改装、拼装、无牌无证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旅游观光运营。
第十条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不得将旅游观光车辆用于非法营运。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旅游观光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2. 通过旅游观光车辆驾驶员培训,取得相应资质;3. 遵守交通法规,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旅游观光车辆运营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详细记录驾驶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服务评价等。
第十三条旅游观光车辆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熟悉旅游观光路线,了解景点特色,为游客提供优质讲解服务。
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

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规范旅游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开辟新的运输经济增长点,提高运输市场占有份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要求临时开行并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开行旅游专列应以方便用户、协调统一、合理利用、利益共享、发挥路网整体效益为原则,确保安全、舒适、有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直通旅游专列,局管内开行的旅游专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开行条件第五条开行旅游专列编组不少于12辆,载客车辆不少于10辆,宿营车只能使用1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软卧车。
特殊情况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六条旅游专列的车辆应尽量使用新型空调车。
使用新型空调车时,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不低于"品牌旅客列车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使用普通客车时,车辆设备、设施,服务备品、卫生标准应符合《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每三辆车中应有一辆茶炉车。
第七条旅游专列的值乘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得临时雇佣或由其他工种人员顶替。
第八条旅游专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于同线路图定普通快车的速度。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包车人(如几家旅行社或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提出一个牵头单位)应不少于25个工作日前向始发站或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要求并填写包车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条接到开车要求部门应于2日内向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一条旅游专列在京广、京九、京沪、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跨局或跨部控分界口以及跨三局以上运行时,由铁道部审批。
除此之外,由开车局与相邻局协商同意后,由开车局审批,报铁道部备案。
在局管内开行时,由铁路局审批。
需报铁道部审批时,由铁道部运输营运主管部门归口受理,由营运、调度部门制定阶段性方案后批复。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开车申请表日起,有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无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以电传形式批复申请部门。
旅游交通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旅游交通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 引言旅游交通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旅游交通服务行业的运作,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游交通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整套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介绍旅游交通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范围、管理原则、许可条件、责任义务等。
2. 管理范围旅游交通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适用于范围:•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旅游交通服务合同管理•旅游交通服务质量评估•旅游交通服务投诉处理3. 管理原则旅游交通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遵循管理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对于所有旅游交通服务提供商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安全第一原则:确保旅客在旅游交通服务中的安全,包括交通工具安全、驾驶人员素质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
•服务为先原则:提倡优质、高效、周到的旅游交通服务,满足旅客的需求和期望。
•法律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4. 许可条件为了保证旅游交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旅游交通服务提供商需要满足许可条件才能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并合法经营的旅游交通服务公司;•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并具备必要的维修和保养能力;•拥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有效证件的驾驶人员;•设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5. 责任义务旅游交通服务提供商和旅客在旅游交通服务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如下:•旅游交通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义务:–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旅游交通服务;–配备合格的驾驶人员,并确保其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交通工具的良好状态,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提供合理的票价和服务收费,不得乱收费;–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旅客的投诉和纠纷。
•旅客的责任义务:–遵守交通工具的乘车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尊重交通工具上的其他旅客和工作人员,不进行任何不文明行为;–按时购票、检票,并主动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以便旅游交通服务提供商及时与其沟通。
旅游车运营管理条例

旅游车运营管理条例一、前言旅游车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旅游交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旅游车的运营管理,保障旅客的权益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1.旅游车指为旅游目的而设立、具有座位、载客为主要功能的机动车辆。
2.旅游车运营管理指对旅游车的运行、维护、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为。
三、旅游车运营许可1.旅游车经营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旅游车运营许可,并提供相应资料。
2.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旅游车运营许可证。
四、旅游车运行管理1.旅游车运营者应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表进行运行,确保旅客的出行计划。
2.旅游车运行时,不得超员,超载,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3.旅游车运行途中,应保持良好的驾驶行为,严禁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
4.旅游车运行途中,禁止随意停车,避免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妨碍和危险。
五、旅游车维护管理1.旅游车运营者应定期对旅游车进行安全检测,并保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2.旅游车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理,确保旅客的行程不受影响。
3.旅游车运营者应对驾驶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的驾驶技能。
4.旅游车运营者应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维修的质量和效率。
六、旅游车安全管理1.旅游车运营者应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旅游车应配备安全设施,如灭火器、逃生锤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更新。
3.旅游车应配备安全员,负责旅客的安全和维护秩序。
4.旅游车安全出现问题时,旅游车运营者应及时报警,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七、违规处罚1.旅游车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和调查。
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时发车等。
八、附则1.本条例适用于旅游车在我国范围内的运营管理。
2.具体的执行办法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
以上是对旅游车运营管理的条例的详细说明,旨在规范旅游车的运营行为,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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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布新《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
关键字:旅游列车,铁路局,铁道部来源: 中国铁路更新时间:2008-02-23 第一条为满足旅游市场需要,促进旅游列车规范有序发展,打造旅游列车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应当以方便旅客、质量优先、发挥路网整体效率和效益为原则,协调、统一组织旅游列车开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列车是指由旅行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往返全部包用、运载旅游团体旅客的列车,
两个以上(含本数)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当由一个牵头单位作为包车人。
第四条开行旅游列车应当在图定旅游列车运行线中选择,不得开行图外旅游列车。
第五条旅游列车开行计划应当提前两个月提报,跨局旅游列车由铁道部批准。
包车人应于每月5 日前向始发站或当地铁路局提出第三个月的开车要求。
开车要求包括列车编组、往返开车日期、运行区段、中途停车站、经由及运行时刻等内容。
铁路局应于每月10日前以电报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第三个月旅游列车的开车申请报告。
(见附件2)
铁道部运输局于每月15日前以局电下达第三个月的旅游列车开行批复意见。
在旅游列车开行前5至7日内,铁路局将开行计划再次确认后电话报铁道部客调,由铁道部客调下达开车命令。
第六条开行旅游列车应当在列车始发站(局)具备相应的旅游客流量。
开行跨局旅游列车的,载客车辆不少于14辆;经过限制区段的,载客车辆为限制牵引辆数减3辆;宿营车只能使用1辆。
第七条开车计划经批准后,铁路局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就列车运行线路、经停车站及时刻,包车费用及支付办法,列车基本硬件设施质量,发生铁路运输事故、旅客伤病、不可抗力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争议解决和责任承担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八条旅游列车票价按相应的设备条件(非空调或空调,空调车按新空票价执行)、普快和标记定员的90%核收,车辆标记定员不足32人的按32人计算;使用豪华车辆(每辆车定员不足20人)的另核收服务费。
使用宿营车内铺位时,按实际铺位计费。
旅游列车实际运行技术标准高于前述规定的,按相应等级核收票价。
旅游列车享受上款优惠后,不再同时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票价优惠。
第九条旅游列车在始发站发车前及终到站停车后,因调用车辆产生空驶的,不收取空驶费。
第十条旅游列车编挂一辆餐车时,不核收使用费;超过一辆时,对超过部分核收相应等级硬卧车标记定员票价。
旅游列车编挂娱乐车、会议车时,均按相应等级硬卧车标记定员票价核收使用费。
第十一条包车人对车辆设备、服务设施等有高于规定标准的特殊需求时,可以就特殊要求部分协商收取费用,但不得低于第八~十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旅游列车中途站停留24小时、折返站停留48小时以内的,免收停留费。
超过上述时限的,自超过时起,不足12小时的,按半日核收停留费,超过12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的,按1日核收停留费。
第十三条旅游列车单程里程通算计算票价;运行径路涉及国铁、地铁、合资铁路等特殊运价区段的,可分段计算,加总核收,但优惠幅度比照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铁路局可以在签订包车合同时,要求包车人向发站交付包车费用20%以内的定金。
定金按照预付款管理和核算。
收取定金时,填写“预付款存入凭证”(财收一33)。
制票时,已收定金填制“预付款抵用凭证”(财收一33—1)冲抵运输费用。
铁路方违约致双倍返还定金时,加倍部分填写“退款证明书”,在车站运输收入进款中垫付,月末向财务部门清算。
包车人违约时,填写“客运杂费收据”核收定金、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
第十五条包车费用由始发站使用代用票一次收清,其他站、车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代用票交包车人持有,并另复印一张交折返站。
二个以上(含本数)单位共同包用一列车时,可以按包车人数量出具代用票。
填写代用票时,发、到站栏填写如下:
北京——广州
广州——北京
旅游列车不从原径路返回时,按实际径路计算,以距始发站最远的停车站作为折返站填写票据。
代用票记事栏应当载明团体旅客证(见附件1)的起止号。
经由栏必须按列车实际经由填写。
第十六条旅游列车按标记定员数发放团体旅客证。
团体旅客证随代用票使用有效。
旅客进、出站时,应当出示团体旅客证,包车人应当派员随同并出示代用票。
站车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团体旅客证和代用票。
第十七条旅客不能凭团体旅客证办理改签、变径或退票。
旅客中途下车中止旅行的,团体旅客证失效;恢复旅行时,应当另行购票。
但因铁路责任造成的除外。
第十八条旅客旅行途中因伤、病需中途下车时,应当编制客运记录,载明系旅游列车旅客并记录代用票票号,交列车前方停车站。
包车人应当派员陪同处理。
第十九条除经批准的中途站、折返站及有伤病旅客交接等特殊情况外,其他站不得为旅游列车提供旅客乘降服务。
第二十条列车乘务组不得允许包车人组织旅客在停留的车底上留宿。
第二十一条旅游列车不得超员运输,但随同成年人旅行的免费儿童除外。
第二十二条不得使用铁路免费乘车证乘坐旅游列车,铁路各级检查人员凭有效证件上车检查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开行旅游列车必须使用25B型以上客车。
车辆设备、设施、服务备品应符合规定标准,经过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旅游列车的值乘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持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旅游列车运行时分标准和技术站作业标准应不低于普通快车旅客列车标准。
遇特殊情况,铁路局可以适当调整局管内图定普通旅客列车时刻。
第二十六条旅游列车由客运机车牵引,机车交路按图定客运机车交路办理,车辆技术检查和上水作业、上餐料等按照图定旅客列车办理。
第二十七条旅游列车在旅游点车站停留时,车站所在铁路局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列车上水、整备、供电及乘务员住宿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旅游列车中途需补油的,担当铁路局应当与相关铁路局协商解决,补油局应当提前做好为列车补油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行车有关部门应加强运输组织.确保旅游列车安全正点。
旅游列车的安全正点列入旅客列车正晚点统计;由于开行旅游列车而影响的其他货物列车.根据调度调整命令统计正晚点。
第三十条旅游列车服务、设备质量差的,责令担当铁路局限期整改。
发布开车命令后因包车人原因取消开车,或者因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引起旅客投诉、影响旅游列车品牌形象的,担当铁路局与该包车人已经签约但尚未履行的包车合同应予中止,并不得新签包车合同。
第三十一条旅游列车按票面记载人数分别统计始发局和折返局发送人数,杂费列发生局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铁路局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旅游列车(分直通与管内)开行统计表(见附
件3)统计后电传(或电子邮件)报运输局营运部和调度部(办公网邮箱地址:11200和113220)。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未尽事项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办理。
原《旅游列车运输管理办法》(铁运[2000 ] 48号)、《关于规范旅游专列开行的通知》(运营监督电[2004]4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