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救济则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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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灾害中公民物质帮助权

论自然灾害中公民物质帮助权

论自然灾害中公民物质帮助权摘要:物质帮助权是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在面临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使之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的权利。

公民在遭遇自然灾害致使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该项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国家灾害救助制度来实现,而我国的灾害救助体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严重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物质帮助权;灾害救助;自然灾害中图分类号:X4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c)-0020-02当地震、雪灾和旱涝灾害发生时,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会蒙受巨大的损失,在灾难过去后生活可能陷入困境。

对于这种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个人生存困难,是否应当由国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救助的依据是什么?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又如何确定?国家的救助义务对应着公民的获得救助的权利,对前述问题的回答,实则建立在对这种权利的分析之上。

这里所提到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物质帮助权。

一、物质帮助权(一)物质帮助权的宪法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修正案第23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些宪法条文所表述的基本权利通常被称作物质帮助权。

(二)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属性。

我国宪法条文中所表述的物质帮助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

根据某些学者的二元划分理论,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由自由权和社会基本权两大部分组成。

自由权是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包括公民权与政治自由,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诉求司法救济。

人身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等都是典型的自由权。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侦查权力和维护司法公正等功能。

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联系紧密,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实现权利救济及加强检察监督两个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应予以充分重视。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较为原则,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标签:侦查措施;权利救济;检察监督公民权利遭受侦查措施违法侵害时如何寻求以及实现有效救济,是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对于侦查措施违法的。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还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纠正。

如何理解认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体现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以及如何使得这一系列程序机制更加健全和有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相关概念(一)侦查措施及常见违法样态按照通常的理解,侦查措施即指侦查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使用了“侦查措施”用语,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没有明确定义,关于“侦查措施”的用语也仅仅出现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条文之中。

侦查措施的种类多样,既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措施,还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侦查措施可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侦查措施所涉及的公民权利来划分,侦查措施可分为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以及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三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属于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搜查。

、查封、扣押、冻结等属于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属于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有必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024河南省新未来高二下学期7月期末联考政治试题及答案

2024河南省新未来高二下学期7月期末联考政治试题及答案

注意事项:1.答题前,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并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

2.请按题号顺序在答题卡上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写在试卷、草稿纸和答题卡上的非答题区域均无效。

3.选择题用2B 铅笔在答题卡上把所选答案的标号涂黑;非选择题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字体工整,笔迹清楚。

4.考试结束后,请将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上交。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高三学生小美在朋友圈晒出自己十八岁的生日照片,以致敬自己的青春年华。

正常情况下,年满十八周岁在法律上意味着小美( )①可以随意变更自己的姓名②订立的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追认③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④开始成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A. ①②B. ③④C. ②③D. ①④2. 甲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为自己新开发的产品成功申请了发明专利。

2024年1月,甲公司在批量生产之前,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研。

在市场调研期间,乙公司利用甲公司的发明专利大批量生产了该新产品,并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根据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甲公司在专利有效期届满时,可以依法申请续展②甲公司的发明专利到期后,任何人都可免费使用③乙是在甲专利上组合改装,可申请实用新型保护④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该发明,构成侵权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3. 2023年12月18日,王某到某4S 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

上午10点,王某与该4S 店签订了购车协议;10点40分,办完了交款手续,并办好了临时牌照和保险;11点10分,该4S 店销售员陈某将车开出店内停车场,一出店门,就撞上另一辆小轿车。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全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75分钟。

高二思想政治金科·新未来2023~2024学年度下学期期末质量检测绝密☆启用前①该车控制权尚未转移,合同尚未履行完毕②该车已完成所有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③该车所有权属于王某,王某可以走保险程序④该4S 店需要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王某损失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4. 王某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规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已得到了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及法律的确认。

我国五部宪法都确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但是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在本文中, 本人就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问题完善“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救济,则其就不成其为权利。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被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但由于种种原因,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存在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从宏观分析我国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宪法更多的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而这些权利根据什么标准来量化,由谁来量化,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

完善的法律应该在宣示主张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使权利在受侵害之时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否则写在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利无异于“画中之饼”。

因此,本人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应成为今后修改和制定宪法的一项精神和原则。

也只有使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成为既有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为广大的公民所享有.(二)从微观分析由于我国法院不能将宪法直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导致宪法确定的受教育权出现真空.我国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在,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法律术语

法律术语

一刑事诉讼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民事法律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3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励志_法制的名言警句

励志_法制的名言警句

法制的名言警句法制的名言警句11、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3、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4、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5、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7、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8、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9、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10、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11、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12、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13、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14、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15、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16、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17、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18、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1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20、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21、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2、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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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又作“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

这一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

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

可以说,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紧密相联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在现代国家,救济总是与司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意义。

这可以说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试错”所获得的一个基本经验。

在人类的早期历史中,权利救济的方式主要是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救济”,即所谓“以命偿命,以目偿目,以牙还牙,以手偿手,以足偿足,以打偿打。

”但是,“私力救济”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尤其是冲突解决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

尽管人类早期社会的“私力救济”也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程序,也尽管“私力救济”在个别情况下也许可以大致获得实体上公正,但是,大量的事实说明,“私力救济”是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冲突解决方式。

在这种原始的冲突解决方式中,由于冲突当事人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很难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寻求冲突的解决,最终导致决定冲突解决结果的,往往不是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冲突双方参与武力斗争的人数的多寡和气力的大小。

原来的被害者可能仅仅因为人数上寡不敌众而再次被害,原来的加害人则可能因为人多势众而再次成为胜利者。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以法律程序取代私人武力的方式——解决冲突成为历史的必然。

当然,说“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人们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获得公共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的保护,并不是说“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不起任何作用,更不是要彻底否认“私力救济”在一定情形下一定限度内的正当性。

事实上,无论是在早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都极为盛行,这既因为“公力救济”具有不可克服的滞后、被动等特征,难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和保障权利,也因为国家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公力救济”不可能包揽对所有纠纷的解决,尤其是那些对国家统治秩序没有造成明显威胁的纠纷,“公力救济”甚至根本就缺乏介入的兴趣。

但是,在一个逐步走向法治的社会里,对“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是不过分的。

这不仅是因为,相对于“私力救济”而言,司法救济由于具有中立、消极、公开等特性,能够使纠纷的解决在一种有序、安全及相对文明的氛围中展开。

还因为,相对“私力救济”等其他权利救济和保障手段途径而言,司法救济通常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

司法救济所具有的这种内在优越性,使得司法救济相对于其他救济手段而言,具有更为明显抑制违法保障权利实现的功效。

因此,为建立一种基本的法治秩序,国家不仅应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确立在宪法和法律之中,也必须同时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只有这样权利才能获得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

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权利法案”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们从普通的被告人权利被“提升”到了宪法权利的高度,而在于这些刑事被告人的公民权利都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加以保障。

在欧洲,最近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超国家的救济机制。

在这些欧洲国家,当本国的救济途径已经用尽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的情况,一国公民还可以上诉到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的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来告这个国家。

相比之下,中国的宪法尽管也赋予了公民的一系列的实体性权利,但是相应的法律却疏于为那些受到公共权力机构侵害的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

虽然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已经得到确立,权利和自由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的公民,确实可以向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但是,现行的行政诉讼不仅有着较为明确的“受案范围”,而且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行政诉讼在救济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

更为严重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竟然没有在刑
事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某一诉讼参与者尤其是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非法侵犯,只能向作为“原告”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有关的申诉或者申请,根本没有将该问题诉诸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而现行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救济的对象也主要是以刑讯逼供为核心的预审讯问行为。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许多非法取证行为,目前的所谓“排除规则”还难以发挥有效的救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除了经常表现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外,还有其他许许多多的表现形式。

例如,侦查人员在没有获得合法的搜查证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了他的私人物品;侦查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邮件进行了扣押;侦查人员在没有经过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电话窃听并获取了作为指控证据的录音带、录像带……对于这些非法取证行为,现行的“排除规则”都无法发挥有效的救济作用。

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宪法及其所确立的公民权利又如何能不蜕变为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宣言”呢?
如今,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提到了日程上来,立法者是否应当顺应历史和世界潮流,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中国式”的司法审查机制,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使得那些宪法权利遭受非法侦查行为限制公民,能够在诉讼程面上获得由中立的法院所提供的权利救济呢?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能否建立一种违宪审查机制,在普通的程序不能救济一个国民的权利的时候,他还能够上诉到最高法院从而获得宪法层面上的救济?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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