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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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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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N ,Z O i ig T N in I a H U Y —pn , A G X o g—j , I ig i N E Q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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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于高校 的其他 管 理更 为 重要 。第二 , 规定 了学生 的 除 基本权 利外 , 规定》 默示 地 肯定 了大 学生 的婚恋 自 新《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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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 、 申诉 的 审理 程 序 , 三 方 面 的 内容 构 建 高枝 学 生权 利 救 济 的 一 个 独 特 、 这 崭新 的 理 论 。
关键词 : 利救济制度 ; 权 中诉 ; 圭 结论 复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严 , 理 从 宽 , 持 教 育和 惩戒 相 结 合 , 处 坚 惩 诉结 果 , 响 学 生 权 益 的保 障 。 影 申诉 委 员会 理 范 围应 该 主 要 包 括 :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学
戒 的 目的是 为 了 教 育 , 终 达 到 教 育 服 务 的程 序 和 规 则应 公 开 , 最 不得 暗 箱 操 作 ; 应 处 理 或 处 分 不 服 的 ; 生 因 学 校 侵 犯 其 人 还 学
不 够完 善 , 管理 机 制 不够 健 全 , 府监 管 不 以 及 不 服从 申诉 结 论 可 采取 的 其 他 救 济途 申诉 受 理 机 关 不应 当 由省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政 学 担 任 , 议 国 家 教 育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设 立 建 够 到位 , 济途 径 不 畅 等原 因 , 生 的 实体 径 。 生 申 诉处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是 申 救 学 权利 、 序 权利 频 繁 出现 被侵 害 的 现象 , 程 使 诉 程 序 的直 接 执 行者 , 申诉 处 理 委 员会 应 个 专 门 处分 评 价 委 员会 , 省 设立 分 会 , 各
法 制 化 , 建 和 谐 的 育人 环境 , 进 大 学生 构 促
的 健 康 成 长 , 须 重 视 大学 生 权 利 救 挤 环 2 健全行政申诉 制度 必 申诉 案 件 的 具 体 程 序 , 申诉 应 以书 面 的 形 学 生 的行 政 申诉 制 度 是 政 府 、 育 行 式提 出 , 教 并附 交有 关 的证 据 材 料 。 申诉 受理 境和机制的建设 。
高 校 与 大 学 生 的 关 系 应 是 一 种 教 育 契 外 , 应 当 吸纳 法 律 专 门 人 士 、 外 知名 教 由教 育部 直 接 管 理 , 接 对 国家 教 育部 负 还 校 直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

现今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官司日益增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方面让教育工作者感到中国法治的强化使教育工作正面临着新挑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要实现教育法治,法律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1.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人格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其中人格权又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2.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女大学生享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一一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保障大学生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还应当根据女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4.未成年的大学生应享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所有权利,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保护。

5.大学生也应享有教师应尽义务的权利,在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各种教育资源大大增加,大学生的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学生有资格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滋生的不良文化,以及完善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因此,从大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大学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学校社会关系中,学校是站在高位的一方,而学生则站在低位,学校可以利用其地位强迫学生服从,尤其是在学校管理中,如学习、活动管理等,学校许多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但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权利不被剥夺,不受滥用。

其次,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方面缺乏。

不懂得当事人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懂得法律的操作,因而在相互矛盾冲突中,无法及时诉诸法律,查明事实,保障自身权利。

大学要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学生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保护,重视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须建立以学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强化权利保护,不但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也要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准备建立优质完善的救济机制,规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当发生矛盾冲突时,及时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最后,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实行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除学校自身加强管理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

家长对孩子的权利保护,学校对学生权利的实践,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检验学校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以上就是解决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

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

行 保护 人 身权 利 、 产 权 利 、 教 育 权利 的法 定 职责 , 财 受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依 法 履 行 的
从 以 上 规 定 能 够 看 出 . 我 国 关 于 大 学 生 不 服 学 校
的处理 或处 分 . 法律 上确 实规 定 了救 济方 法 。 是也 在 但
派 遣 证 书 等 决 定 引 起 的 纠 纷 但 是 这 类 纠 纷 没 有 直 接


行 政 渣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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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
口 韩 德 利
( 河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河 北 邯郸 060 ) 5 0 4
摘 要 :随 着 教 育 纠 纷 的 日渐 增 多 , 尤其 是 在 高 等教 育 领 域 , 高校 与 学 生 的 纠 纷 日趋 复 杂 化 、 多样 化 , 学 界 对 教 育 纠 纷 的 救 济 方 式 也 各 抒 己见 现 行 法律 设 计 的救 济 制 度 在 解 决 高校 教 育 纠 纷 的 过 程 中 虽 发 挥 着一 定 的作 用 .但 也 存
和 国高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简 称 《 等 教 育 法 》 、 普 通 高 ( 高 )《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生 管 理 规 定 》 在 ( 学 ) 这 三 部 法 律 、 章 中 . 于 大 学 生 权 利 保 障 和 救 济 的 规 规 关 定寥寥 无 几 。 有《 育法 》 4 条 作 出 了如下 规定 : 只 教 第 2 受 教 育 者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四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不 服 向 ( 有 关 部 门提 出了 申诉 。 学 校 、 师 侵 犯其 人 身 权 、 对 教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 出 申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提 在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5 中 规 定 :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第 条 学 列 权 利 : 五 )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 学 ( 对 向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收稿日期:2012-09-20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12年冬之卷第29卷第13期Win.2012Vol.29No.13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的事件不断发生,在这个正不断“走向权利的时代”,因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强化而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呈上升之势,高等教育领域的“无诉”状态已成为历史。

此类诉讼的增多以及由这些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关注之广泛,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的进程,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面,它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

长期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几种定位关于高校性质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

这种定位多见于法律规定,其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所采用,其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公务法人。

这种定位多见于我国学者之学术著作,其依据主要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第三部门理论”[1]和大陆法系的“公共公益机构理论”。

[2](二)我国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定位选择随着社会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不断得到加强。

这种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取得是高校自主权改革的产物,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形成的,它是一个政府主动让予权力的权利转移过程。

浅论我国大学生权利行政救济机制之构建

浅论我国大学生权利行政救济机制之构建


现代 法 治社 会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有 扩 大 的趋 势 , 法 理 学上 行 政 自 在
由裁 量权 是 最 难 以控 制 的 法 律行 为 之 一 , 以这 种现 象 对 权利 主 体 的 所 利 益 构 成 了 严 重 的现 实威 胁 , 如校 外 同居 被 学 校 开 除 、 乙肝 携 带 者 将 劝 退 , 、 级 考 试 违 纪 被 吊销 毕业 证 、 学 分 未 修 满 的学 生 乱 罚 款 、 四 六 对 违法招生调剂专业等。 ( ) 三 司法 行 为对 大 学 生权 利 的侵 害 司 法 实 践 中 由于 立 法 的缺 位 、 位 而 造 成 曲解 法 律 、 法 裁 判 的 错 枉 事 件 屡 有 发 生 , 些 基 本 程 序 性法 律 尚未 制 定 , 教 育 权等 宪 法 权 利 一 如 没 有 完 全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中 充 分 体现 。 2 0 如 0 0年 湖 南 外 贸外 语 学 院 6 名 学 生 因 留宿 异 性 被 开 除 , 告 学校 侵 犯 隐私 权 , 审 败 诉 。此 案 本 状 终 为 民事 纠 纷 , 院却 以行 政 案 件 受理 此 案 , 直 接 导致 学 生败 诉 。 法 并 ( ) 人 主 体 的 公 权 力 行 为对 大 学生 权 利 的 侵 害 四 私 行 政 公 权 力 在 社 会 化 的 形 势 下 为 了更 好 地 维 护 秩序 、 高效 率 、 提 满 足 专 业 化 需求 而 授 权 给私 人 主 体 一 定范 围的 公权 力 , 形式 上 是一 种
中图分类 号 : 2 . D92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 522 0)4 5-1 10- 9(0 90- 0 0 0 0
走 向 权利 本 位 的 社会 , 高 校 学 生权 利 行政 救 济 创造 了 良好 的 社会 氛 为 围; 次 , 律 制 度 的逐 步 完 善 , 高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救 济 提 供 了法 律 再 法 为 支撑 。 以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为主要框架的 行 政 救 济 制度 的建 立 , 高 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救 济 提 供 了法 律 支撑 。教 为 《 育法》《 、 高等 教 育 法》 《 通 高 等 学生 管 理规 定 》 于 学生 申诉权 和 诉 、普 关 讼 权 的规 定 , 一 步 完 善 了 高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 救 济制 度 。 进 三 、 全 并 完 善 高 校 大 学 生上高度 重视 高校 大学生权利救 济 完 善 立 法 既是 国 家 的权 力 也 是 国 家 的义 务 , 代 法制 理 念 从 传统 现 的管 理 控 制 型 转 向 监 督 服 务 型 , 注 重法 律 的保 护 功 能 和 救 济 功 能 , 更 完 善 大 学 生权 利 救 济 渠 道是 推 进 依 法 治校 , 实现 大 学 生权 利 法 治 化不 可或缺 的举措 。 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高校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 把 权 的管 理 行 为全 部 纳 入 行政 复 泌的范 围 , 政 复议 机 关依 据 法 定 程序 行 对 被 申请 人 的行 政 行 为 进行 全 面 的 合法 性 与 合理 性 审 查 , 涉 及 影 响 在

学校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制度

学校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制度

一、引言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学校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确保师生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校园环境。

3. 增强师生维权意识,提高师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

三、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师生权益救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师生权益救济工作。

2. 设立师生权益救济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师生权益救济工作。

四、救济范围1. 教师权益: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工作环境、学术交流等方面。

2. 学生权益:学习权利、生活权益、身心健康、权益保障等方面。

3. 教师与学生权益:教育教学资源分配、课程设置、学术交流、实践活动等方面。

五、救济程序1. 师生在遇到权益问题时,应首先向所在部门或单位反映。

2. 部门或单位在接到反映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3. 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师生可向学校师生权益救济办公室提出申诉。

4. 学校师生权益救济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师生可向学校师生权益救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

六、救济措施1. 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2. 对侵害师生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对涉及师生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师生通报情况。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维权意识。

5. 定期开展师生权益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七、责任追究1. 对侵害师生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2. 对在师生权益救济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师生权益救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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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

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

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

论文论文参考网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

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1、权利救济的含义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

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

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

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

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

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

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

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另一方面,学生申诉制度作为唯一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基本上是无章可循。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只是简略地提及,旧的《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尽管对建立学生的申诉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在具体落实中还没有进一步细化、完善。

学生申诉有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影响学生实现该项权利的主要问题。

具体表现在:(1)我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上的申诉权利,都有明确的受理申诉的机关,而教育法的规定,只是将申诉这一由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为一种非诉讼的学生申诉权利。

有关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学校中至今缺乏甚至没有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无门”的现象十分严重。

(2)教育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只限于“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从而难以充分保障学生多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大量的有关学生权利的纠纷不能合法地通过申诉渠道得到解决。

(3)缺乏甚至没有规范的可供选择的申诉形式,权利受到侵害的学生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申诉权利。

因此,为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教育法治的进程,就必须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二、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1.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学生在违反纪律时,学校可以运用管理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学生开除出校。

对学校的行为,即使是违法或不当,学生也不能否认其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事后通过各种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赋予学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了一定的伸展空间的同时,也常常被学校作为寻求其行为合法的依据。

学校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权力,而忽视受教育者的权利。

学生慑于不能领取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往往不敢对抗学校的权力。

我们必须承认在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民主思想、平等观念、权利意识、法治理念在高校管理中尚未完全培植与渗透;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群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高校学生权益救济途径及其作用仍相当有限。

2.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开展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

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的改革目标和努力方向。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中国的高等教育是以公办为主、具有福利性质的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费或只交一部分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都比较漠视学生的权利,学生习惯循规蹈矩。

久而久之,学生自身应有的权利被渐渐地忽视了,这种权利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了学生走入复杂的社会后生存与竞争能力的不足。

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缴费上大学的前提下,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权利救济意识也得到了普遍增强。

因此,高校学生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高校处分权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保障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中尚未设定司法救济程序。

当受处分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时,很少能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典型的案例是“重庆某高校女学生怀孕被退学案”,该生在学校申诉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致使该生不能获得司法救济。

其根本原因在于高校的内部纪律处分与学校给予的行政处罚界定不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属行政处罚,不能使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在这样的情况下,其结果是学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高校处分权也不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高校成为不受司法监督的特殊主体,学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4.完善我国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立法规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结论要由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法律、法规虽规定学生有“申诉权”、“对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由于仅两个法条对学生申诉制度作出的规定过于笼统、简约,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无论是开除学籍的处分或者是警告处分,学生不服处分除了能够提出申诉以外,别无它法。

已经在其他管理领域广泛适用的行政复议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多元、复合的救济方式并没有在教育纠纷解决中被采用,反映出法律救济体系的严重缺陷。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三、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可行性1.教育部关于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从制度环境来看,我国已具备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了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学校处分失实或失当的侵害,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就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程序作了重要的改进。

《规定》要求,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1)权利告知: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59条)(2)机构设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60条)(3)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60条)(4)受理范围: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60条)(5)申诉时效:校内申诉: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61条)申诉复查: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62条)行政申诉: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63条)申诉答复: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63条)(6)申诉期限: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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