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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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在当前的就业大环境下,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屡出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和思维,结合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现象和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性提出一些关于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在当前的就业大环境下,由于大学生自身法律观念淡薄、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确、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加强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1.1学校和政府部门消极不作为目前由于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滞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不够健全,存在着学校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相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缺少管理等问题,客观上助长了各种不依法用人、违法招聘等现象的出现,容易造成大学生求职期间权利遭受侵害,同时使得大学生在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社会职介机构和不法分子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一些社会职介机构利用大学毕业生社会经验缺乏、辨别能力差的弱点,打出各种幌子吸引毕业生,如待遇优厚、三天保上岗、一年保工作、长期保证工资等虚假信息,并以此侵吞中介费;还有的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联手坑骗求职者,待求职的大学毕业生交完中介费后,中介则以招聘名额已满或面试不合格为由,将学生退回,其中介费却并不退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初次求职的大学生对薪酬有高于实际的心理,以高薪为诱饵,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引使求职者上当受骗,从而实施强迫大学生从事传销、泄露大学生隐私等违法活动。

1.3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1.3.1就业歧视。

当前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被无限扩大,一些明显的歧视性条款被登上招聘广告。

户口、性别、年龄、经验、学历等都成为用人单位挑选劳动者的条件,有些用人单位甚至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身高等作为选择劳动者的条件。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4. 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救济
❖ 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救济。新闻媒体可以发挥很好的舆论导 向作用,可以通过对各种不公正现象进行曝光、报道的方 式,引起相关部门对这些现象的重视,从而促使这些问题 的有效解决。
❖ 毕业生在碰到就业权益被侵犯时,如果采取相关措施仍然 无法很好解决,可以向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反映,借助 舆论力量得到解决。
如何规避求职陷阱
❖切
▪ 直接交手,试探虚实。在面试时,不用只做个回答者, 有提问的机会千万要牢牢把握,别轻易失去一次上佳的 了解企业的机会。
▪ 在应聘过程中,留心观察工作人员的形迹,若是所谓 “经理”没有任何专业素养,面试时只谈收钱的肯定是 问题公司。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其对策
❖ 分析毕业生求职就业三个阶段可能存在的侵犯毕业生合法 就业权益的几种情况, 想好预防对策,做好就业权益保 护。
课前引言:维护就业权益是现实需要
❖ 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录用不公平、不 知道自己的权益以及不知道该如何保护权益的问题。
❖ 由于就业协议书在格式、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缺陷,以及毕 业生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影响毕业生行 使正当合法的就业权益。
大学生就业权益
❖ 新形势下,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权益的教育,增进对国家 劳动就业政策、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大学生的法律 维权意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显得 至关重要。
❖ 如规定:“本合同期内,乙方不许结婚,也不许怀孕。” ❖ 如合同约定,在工作期间企业只负担工资,不负责缴纳任
何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一律自负,企业概不负责 。 ❖ 如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入职时要向用人单位交纳押金、
保证金等。 ❖ 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出现歧义时,企业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_蒋梅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_蒋梅

・学生工作与学生事务・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蒋 梅(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 要: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二是录用单位给予的权利。

当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学毕业生可依据《民法》、《劳动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我维护。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4203(2006)1020077205Rights and interests of university students’employment and legal protectionJ IAN G Mei(College of L aw,H unan N ormal Universit y,Changsha410081,China)Abstract:Right s and interest s graduating st udent s’employment in universities include two aspect s:t he right s graduating st udent s enjoy while seeking jobs;t he right s given by em2 ployers.When t heir right s and interest s are violated,graduating st udent s can appeal to self2 p rotection according to relative regulations of Ci vil L aw s,L abor L aw s,and A rbit ration L aw s.K ey w ords:graduating st udent s in universities;right s and interest s of employment;le2 gal p rotection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现状2003年4月,浙江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里发生一起杀人案,一位名叫周一超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因被劳动保障局拒绝录用,用匕首刺死了当时负责录取工作的该局人力资源科科长。

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探析

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探析

21 0 2年 4月 第 2 4卷 第 2期
湖南警察学 院学报
J u n lo n n o ie a e o r a f Hu a P l d my c Ac
Ap . r 201 2 V0. 4 NO 2 12 .
大 学 生就 业权 益法 律 保 护 探 析
张 国权
建议 , 大学 生就 业走 上 法律 化 、 度化 、 使 制 程序 化 、 范化 的轨 道 , 规 建立起 大学 生就业 促进 工 作的 长 效机 制 。
关 键 词 :大 学 生就 业权 益 法律保 护
中图 分类 号 : 9 2 D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5 1 4 ( 0 0 — 0 0 0 2 9 — 0 2 1 2 0 6 — 6 1 2)
障碍 ” “ 除就 业歧 视 ,营造公 平 就 业 的社会 环 境 ” 政策 就业 向法 律就 业方 向发 展 。在 依 法 治 国 的背景 ,消
[1 1
。Leabharlann 21 0 2年 2月 8日新华社 受 权新华 网播 发《 进就 下 , 治建 设逐 渐 成为 政策 变迁 的 核 心 , 促 法 就业 公 共 政 在 当前我 国高 校 不断 扩招 和大 学生 就 业难 的背
事实上 , 国关于大学生就业 的政策 、 我 法规 、 规 人, 就业 形 势 非常 严 峻 , 大学 生就 业压 力 短期 内无 法 章数 量不 少 , 总 体上 还处 于 比较 杂乱 、 复甚 至 个 但 重 缓解① 2 1 年 6 。0 1 月份 , 国《 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 别 相互矛 盾 的情况 ,还 远 没有 形 成大 学 生 就业 的法
务员近万个 岗位, 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 , 此外在政治面貌 、 性别 、 户籍 、 地域等方 面存在大量歧视性要求 。各级各类 红头文件 ( 规范性 文件 ) 成为就业歧 视的制度推手 , 公务员考试就业歧视是我国整个就业歧视的一个影子。平等就业权实现困难重重 , 财产权经常遭侵犯。 ③ i 年来关 于大学生就业权益 法律保护研究的文章主要有蒋梅《 丘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沈会武 的《 、 大学生就业权益 的法 律保 护》 王世 群的《 、 大学生就业 中的法 律权益及其保护》 这些文章多对大学生就业权益 的维护及法律制度建设做 一定探讨 , 等。 大多建议大学生依 据现有 的《 劳动法 》 《 、 民法》 《 、 仲裁 法》 《 、劳动合同法》 《 、就业促进法》 等相关规定进行权 益维护 。

当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探析

当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探析

当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探析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日益发展,全国大学生总数也在日益增加,大学生的处境也越来越严峻,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生命之行。

实施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对于提高政府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报告全文阐述了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涵,然后介绍了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典型表现,进而分析了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原因。

大学生就业权益,探讨了加强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维权途径一、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一)企业职场歧视职业性别歧视在大学生求职中并不少见,这也影响了他们的就业权利。

女大学生和男大学生的不同待遇。

并且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方式将女大学生拒之门外,这也给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教育性别歧视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业性别歧视。

通常是因为有些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体现员工群体的基本素质,只招收一些名牌大学毕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大学生,从而限制了大学生的申请范围。

一些大学生在就业时也因身高、外貌和健康状况而受到歧视。

(二)违背劳动协议近年来,大学生数量日益增加,但社会上可以提供给大学生的就业职位数量却比较有限,巨大的供给不足使得部分人才在企业中有恃无恐地去开展人才选拔,同时还有部分公司更会依仗企业的资源优势,对应聘大学生提供更加苛刻的工作条件。

部分公司在招工过程中,经常以实习为借口,让大学生先上班再签约企业劳动协议,这明显地侵犯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公司也极可能在大学生不能签约企业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进行相应操作,例如让大学生以免费或低廉的方法为公司付出大量劳动,却最终并没有为大学生提供转正的机会。

此外,部分公司还出现虚构招聘的情形,如夸大公司规模,不详细描述公司的有关状况,或以丰厚薪酬、待遇为诱饵以诱骗大学生。

另外部分公司在招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违规缴纳有关税费等,使大学生利益遭受损害。

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

区域治理法制现代化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许晨祎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山东 潍坊 262500摘要:当前,由于我国的法律缺失、劳动身份存在争议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并且维权比较艰难。

基于此,文章就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现状和建议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近几年,就业市场环境的严峻形势使得高校更佳关注学生的实习,尤其是毕业实习,其作为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环节,成为高校教育环节重要内容。

但是,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使其在实习期间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一直存在争议。

一、大学生毕业实习概述普通高校大学生实习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教学培养计划中的认知实习,有相应学分,是学校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这种认知实习一般历经两周时间,周期较短具有局限性;另一种实习即大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实习3-6个月,一般称为毕业实习,此阶段的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由实际工作者管理并指导,有一定的实习生岗位名称或者单位已有岗位的辅助工作。

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大学生有较为明确的工作职务,实习目的明确,其能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1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内容权益是权利和利益的简称,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当享有劳动权益。

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符合法定劳动者年龄,具有劳动能力,通过实习劳动获得工作报酬,应该享有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有的学者则认为“实习权是指未毕业的大学生为就业而获取真实性劳动工作机会的权利。

它既是一项受教育权也是一项劳动就业权,它是公民受教育权与公民劳动权的交集,是两项权利的交集衍生出的一项新的权利”。

可以看出,大学生的实习权应该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该享有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法规政策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法规政策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
1 原则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
3 方法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
2 途径
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及义务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原则
双赢原则
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应以避免意气用事,相互猜忌,并通过适当的渠道解 决就业过程中的分歧,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个人职业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双赢”。
就业协议
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3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受到《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保护。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二) 就业协议与其他相关合同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是平等主z体zz公zzz民zz之zz 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 容而签订的协议,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规定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二) 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 内容及要求
对学校的要求
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要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学校 具有管理职能,该职能要求学校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 行形式和内容上的审核,做好派遣工作。
接受就业指导与服务是每个毕业生享有的权利。 毕业生应充分利用该权利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
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就业指导,帮助自 己早日找到适合的职位。

浅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

浅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


现 代 高校学 生 管理 法治 化 建设 综述 ( 一) 法治 化 管理 的概 念 与管 理 内涵 1 . 法治 是一 个 综 合 性 的概 念 , 它 有 多 重 的含 义 : ① 法

二、 当前 高校 管理 中 大学 生权 益 的现 状分 析 ( 一) 学校单方面制定霸王条例 ,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无 上 的权 威 ,一 切 的社 会 制 度都 应 该 建 立 在 法律 的基 础 上 。⑤ 国 家司 法独 立 。 2 . 法 治 化管 理 的 内涵 。法 治 化管 理 一 般指 高 校 在教
受教育权是国家赋予公 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 在高等教 育阶段 , 作为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大学生 , 受教育权是一种 民事权利 。我国的《 教育法》 明确规定保 护公 民的受教育 权。现在全国各地都存在招生地区差异的问题 , 有的高校 在招生过程 中, 对学生实行性别歧视 , 只招男 生 , 不招女 生; 有的学校将患病学生或残疾学生拒之 门外 ; 有的高校 强行规定专业考级要求 , 对未通过 的学生 , 不予颁发学历
【 科学管理 】
浅 析高校学 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 生权利保护 的关系
郭 立
新乡 4 5 3 0 0 3 ) ( 河 南科 技学 院 , 河南
摘要: 建 立 法治 化 的学 生管理 制 度 , 是 高校 管理 建立现 代 化 管理体 系的一 个 重要标 志。 随 着我 国 法律 建设 的逐 步 完善 , 新 时 期 的 大学 生对 学 生权 利 的意识 大 大增 强 , 高校 管理 工作 迫 切 需要 步入 法 治化 建 设 的轨 道 , 并妥 善 处 理 学 生管 理 法制
Hale Waihona Puke 志。 的问题 , 许多高校 自行设立收取所谓 的辅修费 、 旁听费 ,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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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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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日期: 浅谈我国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从研究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内容入手,分析了我国大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及原因,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与对策构想,为缓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压力提供一些可行的做法。

1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和内容 1.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确定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必须先确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对于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案件,常运用民法中的侵权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让人产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错觉但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以某一种关系定论,国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因产权的性质不同,所以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以下分别论述。

(1)国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国立高校虽是一个事业单位,但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时却执行着公共行政的职能。如我国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国立学校在法律授权之下,代表国家教育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时,是授权行政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多数时候学校与学生的地位不平等,学生支付的学费与国家的投人也不对等,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否认国立高校事实上拥有的公权力是不现实的,这种公权力甚至限制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如在校生结婚,需得到校方的批准:因此,国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从根本性质上说仍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但是,高校权力过于强大,导致管理上的专制,也不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二由于我国的教育产业化趋势和学费的不断提高,致使学生家长将教育看成消费,学生的消费者权利和合同权利也被提了出来,如认为学生及家长应有知情权。从学生对学校的起诉不断增多来看,学校的特别权利观在淡化,引进契约理论的合理成分,承认学生有一定的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利是必要的,同时给予学生正当的救济程序,不仅符合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教育民主化发展趋势?因此,学生权利的多样性使之不能简单地归于某一类,它包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也包含一定的民事权利(如合同权(2)私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普遍认为,私立高校没有国立高校的特别权利,它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靠合同来维持。私立高校对学生的处罚权利也来自于学生及其家长对其的认可。因此,学生的权利可以看成是合同权利:同时,私立学校的办学目的是盈利,所以,学生的人校可以看成是消费,故学生的权利含有消费者权利的性质: 1.2学生权利的内容 就目前的情况看,学生对私立高校的权利主要是依据合同,而对国立高校的权利则主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笔者归纳以下几点:

(1)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正因如此,学校的教学计划应对学生公开,并由教师和工作人员有效地组织实施。这是学生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学生有权获得国家给予的物质鼓励与物质帮助。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不按规定发放贷学金、助学金或奖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常见的侵权行为有教师对学生的评价马虎、不准确,或根据模糊的“印象”打分,或受个人的好恶影响。更有甚者,将学生的试卷弄丢后,随意打分,蒙混过关。

(4)学校和教师若侵犯其合法权益,学生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申诉的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 据笔者进行的一个问卷调查,63.28%的回答认为学生的权利被侵犯过。其中,有48.7%的侵权行为是来自学校,23.8%是来自教师。现实中学校侵犯学生的情况很多,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少,从一些诉讼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学生权利的保护状况堪忧。高校浸犯学生权利的情况主要有:

(1)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高校对学生有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的权力,但如果高校在此过程中有程序违法或处分不公或处分不当的情况,学生又到哪里去“申冤”呢?

利和消费者权利)。 2)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高校在处分学生的违纪行为时,可能会涉及到学生的隐私。

(3)侵犯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生不仅在学习成绩和品行上应得到公正的评价,而且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应得到相应的学业证和学位证。教师在评价学生成绩时存在随意性,做出处分的程序存在不公,都会侵犯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而且,学生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同样面临诉讼上的困难。

2.2原因分析 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未触及到高校与学生的根本关系,而教育的产业化趋势和学费的不断提高使学生和家长逐渐改变对教育的传统看法,但学校并没有改变对学生的传统教育观念及管理方式,这使得学生和学校的纠纷不断增多。而学生及其家长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依靠行政调解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学生及其家长转而寻求司法救济,使得诉讼日益增多。但我国目前诉讼所能解决的纠纷只限于民事部分,对于行政诉讼法院多以不属受案范围而拒绝受理。这一方面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另一方面说明学生权利的保护状况不佳。

从深层次的原因看,我国学生的权利保护状况不佳是由于学校传统的教育观念和管理方式与新形势下的教育改革不相适应造成的,也是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和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逐步推进中出现的矛盾。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缺失。这是最主要的原因。虽说有不少法律法规规定了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但对于学校因权力过大而对学生可能造成的侵害,应如何制约、监督,侵害后如何救济,都缺乏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定这会造成学生告状无门,矛盾激化: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则是当务之急。

(2)高校的管理本身不完善高校一直沿用计划经济建立的管理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教育实行产业化,这种管理模式暴露的问题越发尖锐,一系列诉讼案对高校的法律地位提出了挑战若高校再不放低姿态,仍然高高在上,在高校内部不建立学生申诉的合理程序,是不适应日益发展的教育形势的

(3)教育和管理人员缺少法律意识,缺乏对学生应有的尊重传统的师生关系认为,教师有管理学生的绝对权,甚至轻微的体罚都是允许的二高校的管理制度本身可能存在不当的规定,管理人员在具体做法上也可能存在不当,都会浸犯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实际上,用损伤学生自尊心的做法教育学生,不仅不能培养学生积极上进、奋发有为的品质,而且还会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严重的�造成学生的心理障碍,甚至造成********的后果因此,教师和管理人员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包括法律意识与人权意识,公正地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具备心理学知识,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给予正确的疏导,只有使学生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教育氛围中成长,才能把学生培养成身、心都健康的高素质人才。

3立法建议与对策构想 3.1立法建议 (1)允许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就目前情况看,可允许学生针对高校有重大影响的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如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不发毕业证、学位证(如个别学校对贷款学生扣发毕业证、学位证)等。从法理上看,这些行为并不仅仅是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外部管理行为,因为学校在行使这些措施时,是代表国家教育部对学生进行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而这些措施又涉及到学生的基本宪法权利(受教育权),不设置司法救济程序是不公平的。

在设置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应完善配套的行政救济程序,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立法中应详细规定申请的时间、复议的程序、复议的机构、答复的期限、对复议决定可起诉等,学校也应设置相应的机构,对处分决定进行复查。

(2)完善高校学生行为管理规范对在校期间大学生的行为管理权利,体现在国家教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中,这些行政规章在司法机关办案时是作为“参照”依据的部门规章以授权的形式赋予了高等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权和对大学生行为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就明确规定“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19条就明确规定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但是,行政规章只规定了授权却未规定监督,立法的空白导致了高校管理的混乱甚至违法

以某高校制定《违纪学生处罚规定》为例,首先,名称不对高校可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而不是处罚;其次,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6种,而该高校的《违纪学生处罚规定》增加了一种叫勒令休学察看“的纪律处分,这是越权;第三,该《违纪学生处罚规定》中有这么一条:”为体现教育为本,惩前毖后的原则,学生违纪受到处分,确实有进步表现者,可以在毕业前解除其所受的处分“,”学生处分解除后,处分材料撤出学生档案“.这一条显然违背了教育部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该规定第66条中规定”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人本人档案,不得撤消“:若学生受违纪处分后确实有进步表现,可以通过奖励形式给予肯定,但不能抵消以前的处分。这种规定很容易造成学生对处分不在乎,而把希望寄托在毕业前的撤消。而这种撤消又很难没有人情的因素,会造成学生之间的不公平感,不利于学生走向社会。

另外,就目前某些高校”罚款“来看,也是越权的。如某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凡乱倒垃圾、剩汤剩饭菜者,一次罚款5元,向窗外扔酒瓶者罚款5元,弄脏墙壁者罚款5元,乱扔烟头、吐痰者罚款10元,私接电线导致断电,罚款2050元,私烧电炉罚款40元……“,高校没有罚款的权力,制定这样的规章制度显然是违法的;针对学生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加强教育,辅之以纪律处分,不能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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