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管理中大学生权利的保护
高校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要

作者简介:王树平(1968-,男,内蒙古集宁人,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处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胡剑英(1976-,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侯卫平(1970-,男,内蒙古包头人,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大学生的各种权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到重视。
从现实权利的角度看,大学生实际享有的权利与实现权利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对高等教育以及学校自身的教育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中存在的问题(一大学生受教育权状况不容乐观一是学校过分行使处分权,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威胁。
高校往往出于良好愿望,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设置规范程度不高,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颁发、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超出了教育部的规定范围,而且存在着与上层规范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现象。
如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某些学校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大学生的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等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威胁和侵犯。
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1],反映了由于高校过分使用处分权,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二是大学生学习自主权的实现存在较大差距。
大学生学习自主权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
通过对大学生学习需求的调查,有81.7%的学生认为“自己有权对教学安排提出建议,对自己自主学习做出决定”,但现实中学生对教学的参与和自主学习的机会并不令人满意。
学习自主权的实现,同实际正在运行的相关教学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是矛盾与冲突。
一方面,固定的修业年限制度,阻碍了学生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学业完成进度;另一方面,课程安排制度的僵化,使多数学生对其所学的内容没有选择的权利。
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与高校自主管理权保障之协调——以新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为背景

二、 高校在学生管理中法定原则的树立——两者
这一理论支撑下 , 大量没有法 律法规 的明确 授权 , 高 协调 必须 遵守 的基 本原 则 校进行 自主管理侵犯学 生的合法权益的案件无法纳 高校在学生 日常管理过程不合乎法定性原则 , 侵
入司法审查 的范 围 , 因此 只有 真正 解决 高校 的行 政 主 害 学生 的合 法 权 益 的事 例 时 有 发 生 , 20 如 04年发 生
19 3
势下高校学生管理的需要 。因此 , 高校法律地位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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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教育者 , 对受教 育 者 进 行处 分 , 受 教 育 者颁 发 学 对 位证 书 , 任教 师 、 工 以及对 之 实施 处 分 等 。但 在 聘 职
自主管理权 的实现 。
一
、
提
授权 的组织” 这一理论来解决高校在行政法领域 的法 高校的法律定位一直是教育改革过程 中一个需 律定位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如《 规定授 要迫切解决而又长期被忽视的问题 , 定位不清导致高 权公立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招 收学生或者其他 校在整个 法律关 系领 域 处于 一种 盲 目而被 动 的地 位 , 高校在管理中要么随心所欲恣意越权 , 要么严守固有
面对 此 问题 进 行探 讨 。
关键词 : 大学生 ; 法权 益; 合 保护 ; 高校 自主 管理权 ; 障; 保 协调 中图分类号 : 6 0 G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o 9 7 5 20 )4 1 9 4 1 0 —93 《0 6O 一O 3 一O
无论从高校更好 地进行学生管理层面上讲, 还是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 民维权意识的 立, 公 增强, 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 战。原有的 从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争议后有效地对学 生权益进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维护维权能力论文摘要:现今大学生状告高校的诉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及社会的强烈反响。
如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正确看待学生权利,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
一、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一)高教法规不完善一是高教法规数量偏少,内容相对滞后。
我国1980年诞生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到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教育法律只有8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等颁布已超十年,有些内容显得陈旧、滞后,跟不上高教发展的形势。
二是有些法规比较原则和抽象。
《教育法》、《高教法》等法律规定了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定而难以落到实处,使得大学生的权利停留在应然状态,难以收到实效。
三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观性词语过多。
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授权高校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利,共涉及七种情形,类似“性质恶劣”、“行为严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主观性词语,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容易导致高校行使处分权的任意性,引发大学生侵权案。
(二)高校校规不规范一是校规中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明显失衡。
目前校规中过分强调管理,绝大多数为义务性条款,注重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各项义务,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学生有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往往出现重学校权力而轻学生权利的现象。
二是部分高校出台的校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比,不同程度存在“上位法”的“超位”或冲突。
三是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不合时宜的内容。
如罚款,将毕业生奖学金改为就业补助金,毕业生欠费不发毕业证导致出现诉讼案等。
(三)救济途径不畅通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赋予了大学生广泛的权利,救济途径是有的,但经常不畅,当高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往往无法获得全面、及时、便捷、可预期的救济。
浅谈高校管理中的大学生权力

公布各项条件与操作程序 , 防止 “ 暗箱操作” 做到公开透 明。 , () 2 选择权 。大学生具有 自主选择专业 、 课程 、 确定学 业进程
的权力。在教学计划的框架内, 学生可以在课程、 修业年限
中具有一定 的 自主性 , 自行 安排课 程修 读计划 及学 习进 程 。 同时 , 高校应该放松对 转专 业 的限制 , 给学 生选择 专业 的权 利 。( ) 3 平等权。大学生所 享有 的平 等权 , 以从 两方 面进 可 行探讨 。一方面 , 教 与学 的关系上 来说 , 从 学生 与教 师处于 平等互动 的地位 。要 求将 教师 的教与学 生 的学 有机 结合起
2 .重视 大学生权 力的意 义。( ) 力赋 予大学 生应 有 1权 的是发挥其在 高等教 育中主体 地位 的保 障。权 力 的最 大效 用在于保证主体的 自由 、 自主和选择 。权 力在 主体确认和 主
体的主体化过程 中有 重要 的支持 和保 障作 用 。人 的主体性
最容易被权力遮蔽 , 也往往 因为权力 而得到支持 和彰 显。在
体地位 的权力 。这种权力同时表现在学 生同其 他群体 ( 管理
者、 教师) 的关系 中。本文试从 学生权力的角度 , 审视高等学
校学生 的主体地位 。
一
、
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力的 内涵及其意义
利益 的处理意见及 有关 规定具 有 申诉 的权力 。如学生对 违
规违纪的处理存在 异议 管理 ;大学生权 力
[ 中图分类号]G 4 6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鸯编号]10 9 9 【0 6 5 17一 3 0 8— 3 X 20 )O —06 O
在大学这个古 老而不断维新的社会文化 组织 中, 主要有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作者:柳阳吕辉黄楚云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20年第03期【摘要】高校学生在权利方面的保护作为让教育实现法治的重点课题,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需要学校在开展管理工作的时候充分保障高校学生的权利。
当前,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主要突出表现是受教育权的侵犯、人格权的侵犯、财产权的侵犯等,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权力意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和建立大学生权力救济制度等途径得到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力。
【关键词】大学生; 权力; 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G64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0)03-0022-02高校学生是在高校之中接受专业教育的中国公民,他们对于法律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均能享受。
可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之中有些高校以及高校老师不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对于法律的认识还有待于提升,造成部分高校学生的正当权益时常被侵害。
清楚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并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作为教育部门以及高校开展依法治教的关键性领域,同时也作为实现教育观转变,促使教育法治的关键性措施。
一、我国高校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依据大学生的权利说的是高校的在校学生由于其特殊的身份所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
同时大学生也是我国的公民,很明显也能够享有我国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高校学生是享受大学内部权利的基本主体。
所以,对于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进行界定,重点是考察高校学生的身份以及其所处的法律地位。
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来自于我国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而且也得到了国内管理大学生相关规定的认可。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基于此,国内的《教育法》之中的第四十二条、《高等教育法》之中的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七以及五十九条均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等。
论高校教育管理中学生权利的实现

论高校教育管理中学生权利的实现作者:杨超来源:《新一代》2013年第10期摘要:进入新的世纪,高校学生越来越看重自己的权利。
传统的高校教育管理往往以服从为核心,不太重视对学生本身权利的保护。
随着网络的发展,学生的平等,自由,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自身权利的实现也越来越重视。
这与高校的教育管理开始格格不入甚至起了冲突。
这也使如何将大学生的自身权利放在教育的核心,保护大学生的权利实现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话题。
我们必须注重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将学生权利的实现纳入制度化的程序。
关键词:高校;教育管理;大学生;权利实现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10-0131-01一、高校大学生的权利(一)大学生所具有的权利。
作为新世纪人才的后备力量,大学生已经成为一个极具时代性,创新性和思想多样化的青年时代群体。
他们朝气蓬勃,重视对自身的维护,敢于打破旧的思想,旧的体制。
大学生作为一名独立的人,作为一名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
随着时代发展,各国对人权的重视,也使得大学生开始关注自己的人权,关注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高校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有以下几方面:1.促进自身发展的权利。
大学生应该在接受高校教育中,能够保证自己的学习,休息和娱乐。
大学生应该自己选择想要学习的事物,保证自己的休息,同时也要适当的进行娱乐。
大学生要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就应该享有这一基本权利。
2.质疑和犯错误的权利。
大学生要创新,就应该敢于怀疑权威,敢于尝试新事物。
在这个过程中,质疑和犯错误是避免不了的。
高校应注重保护学生的革新精神,允许他们犯错误,不能用强权去压制学生,扑灭学生的探索精神。
3.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学生也是学校的一部分,是学校的主体,学校的各种事物都应该尊重学生的意见。
学生会的宗旨,就是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管理学校事务。
因此应该给学生参与评教,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督,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浅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

一
现 代 高校学 生 管理 法治 化 建设 综述 ( 一) 法治 化 管理 的概 念 与管 理 内涵 1 . 法治 是一 个 综 合 性 的概 念 , 它 有 多 重 的含 义 : ① 法
、
二、 当前 高校 管理 中 大学 生权 益 的现 状分 析 ( 一) 学校单方面制定霸王条例 ,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无 上 的权 威 ,一 切 的社 会 制 度都 应 该 建 立 在 法律 的基 础 上 。⑤ 国 家司 法独 立 。 2 . 法 治 化管 理 的 内涵 。法 治 化管 理 一 般指 高 校 在教
受教育权是国家赋予公 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 在高等教 育阶段 , 作为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大学生 , 受教育权是一种 民事权利 。我国的《 教育法》 明确规定保 护公 民的受教育 权。现在全国各地都存在招生地区差异的问题 , 有的高校 在招生过程 中, 对学生实行性别歧视 , 只招男 生 , 不招女 生; 有的学校将患病学生或残疾学生拒之 门外 ; 有的高校 强行规定专业考级要求 , 对未通过 的学生 , 不予颁发学历
【 科学管理 】
浅 析高校学 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 生权利保护 的关系
郭 立
新乡 4 5 3 0 0 3 ) ( 河 南科 技学 院 , 河南
摘要: 建 立 法治 化 的学 生管理 制 度 , 是 高校 管理 建立现 代 化 管理体 系的一 个 重要标 志。 随 着我 国 法律 建设 的逐 步 完善 , 新 时 期 的 大学 生对 学 生权 利 的意识 大 大增 强 , 高校 管理 工作 迫 切 需要 步入 法 治化 建 设 的轨 道 , 并妥 善 处 理 学 生管 理 法制
Hale Waihona Puke 志。 的问题 , 许多高校 自行设立收取所谓 的辅修费 、 旁听费 , 还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精选文档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一、高校学生权利之本源“权利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所谓学生权利是公民基于其学生身份或者在学校中的学生主体地位而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谈论学生权利,即有一般权利理论普遍应用于学生身上的可能性,基于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其权利之根源追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学生权利:(一)学生权利的道德本源。
学生权利是公民作为学生而享有的权利,它的本源来自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即学生在享有在校的学生权利的同时,必然享有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公民,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救济权等等,具体体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等,这些都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要追求学生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本源上尊重学生权利。
(二)学生权利的法律本源。
学生权利的法律之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退订出来的权利”。
在纵向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阶最高,规章位阶最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涉及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散见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
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生权利和衍生的权利有:平等权、知情权、结社权、学习权、公证评价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程序性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诉、起诉等)、社会服务权和民主管理权,除此十项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明文规定或者推定的权利,例如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
(三)学生权利的生活本源。
学生是兼有公民与受教育者双重身份的群体。
学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否成为学生,要看其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看其是否处于相关教育法律关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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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高校管理中大学生权利的保护
摘要: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教育法研究的一个重点,也是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培养具有创造性的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在具体的学校管理工作中药坚持以人为本,制定规范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育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办学,依法保障大学生权利,建立相应保障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高校管理;学生权利;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1
高等学校管理是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生活良运行,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条件。
在传统的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中,高校是行政管理者,大学生在行政管理中是被管理者,然而,随着现代高校管理制度的逐渐建立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纯粹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被打破,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成为新时期高效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我国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
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基于自身发展和教育目的的需求,其应当拥有自主管理的权力;而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同样拥有其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所不可或缺的权利。
社会的法治化,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不仅不能把学校管理置于法治社会之外,而且还要更加严格对待,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尊重和保护个
人权利,为此就要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治理念的进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具体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几点:
(一)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之间存在的冲突
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而传统的高校管理中是对于大学生受教育权利没有充分的重视,特别表现在高校在进行自主管理中行使的一些对学生处罚的规定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高校在行使其自主管理权时更多的仅仅是以其绝对的管理权威来压制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使,由此导致的学生为了保护自我的受教育权而与高校诉诸于法律的事
件也越来越多。
(二)高效管理权与大学生人身权的冲突
对于高效管理权与大学生人身权的冲突,主要是表现在高效管理权与学生的学习自由权、身体权、隐私权以及行动自由权的冲突。
学生是高校中学习的主体,他们应当有权利对于自己的学习方向作出自己的选择,对教师授课效果有必要的评价权,但是学校却生硬的利用自己的自主管理权把学生的学习活动都限定在一定的框框内。
大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学校就有保护大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对高校大学生不可以体罚,不可以进行人格的歧视,这都是大学生人身权的一部分,这也是高校管理中需要十分注意的方面。
大学生大部分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他们有自己的隐私权和行动自由
权,这在法律条文上是有保障的,但是由于高校相对封闭性的环境和高校自主管理的缺乏法律约束,时常存在着高校的管理中对大学生隐私权和行动自由权的侵犯,虽然这些对于学校来说也是为了学生的安全考虑,但是或许应该有一个更为平衡的方法吧。
二、产生高效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高校在行政管理中忽视管理者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国的教育中历来都是提倡以师为尊,育人者对于受教育者从传统上就有着一定的权威性,然而在现代高校管理中,这种过分提倡作为管理者的老师的权威而忽视其法律意识的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大学生的权利,老师对学生的一切无所不管,而且其权威需要足够重视,在这种以权威代替法律意识的自主管理中,学生的权利有时被漠视。
更有一部分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片面地理解所谓依法治校就是完全依据学校的法规来治理,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也要看其是否对学校管理有利,有利的就利用,对学校管理不利的就完全依照学校的规定而忽视国家法律法规,这样势必会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二)高校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不科学
很多高校在制定自己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只考虑了本校学生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完全只为了让学生在学校权威的管理之下不出意外的生活学习,而忽视了这种故障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下的,为了更好的实现高校的科学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高等教育法》,里面对高校管理有着原则性的规定,各个
高校在制定自己学校的管理章程的时候都要参考这部法律,高校的管理规章制度都需要不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情况下实行,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很多高校在制定管理规章时并没有参考国家相关法律。
比如我国的高校几乎都规定不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但是这又与国家《婚姻法》规定有冲突,违背了国家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三)学校内部管理失范
在我国当前的许多高校中,由于其管理模式并没有摆脱完全的行政化管理,在其具体的管理机构中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机构的臃肿、各部分之间权责不分导致的管理失范。
在有些高校中,具体的管理中缺乏正当的程序,管理中的程序问题是很多高校都存在的一个相对普遍的问题,这导致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不衔接,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
三、结束语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教育法研究的一个重点,也是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培养具有创造性的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我国原来的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对大学生权利影响较大,目前已不能适应高校管理的需要,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之间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在这个矛盾中冲突的双方应当坚持学生权利本位原则,而不是以高校的行政管理权威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制定规范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育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办学,依法保障大学生权利,建立相应保障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
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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