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大学生权利在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我将从大学生的基本权利、教育权利和言论权利等方面介绍这些保护措施。
大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人身权、财产权和言论自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大学生有人身权,不受非法侵犯和非法侵害。
大学生有自己的身体和健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们的权利。
大学生有财产权,可以拥有和继承财产,享受财产权益。
大学生作为思想独立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大学生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并表达对社会事务的关注和监督。
大学生的教育权利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大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任何人都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并不受歧视。
大学生有选择专业和学校的权利,不受非法限制。
大学生也有受到公平评价的权利。
他们的学习成绩和评价应该公平、客观、公正,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歧视或轻视他们。
大学生的言论权利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学生有发表自己的言论的自由。
他们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大学生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批评和建议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工作。
政府和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听取大学生的声音,并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权利在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大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言论自由等。
他们的教育权利也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包括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大学生的言论权利也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法律的这些保护措施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促进了他们的全面发展和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
大学生也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
现今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官司日益增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方面让教育工作者感到中国法治的强化使教育工作正面临着新挑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要实现教育法治,法律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1.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人格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其中人格权又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2.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女大学生享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一一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保障大学生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还应当根据女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4.未成年的大学生应享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所有权利,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保护。
5.大学生也应享有教师应尽义务的权利,在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体之一,拥有一系列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使得大学生的权利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相关法律保护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大学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也同样享有这一权利。
大学生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可以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可以发表自己的学术见解,这为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大学生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获得的成果所拥有的法律权利。
大学生在创作科研成果、发表学术论文等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得到合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规定,大学生享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专利权等,这对大学生积极投入科研和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大学生享有劳动权益的保护。
大学生在校期间出于各种原因进行劳动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等。
对于这些劳动,大学生应当享有与其劳动价值相称的报酬,并且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安全、休息、卫生等劳动环境。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切实保护。
大学生还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应当享有公平、有效的教育资源,并且不受歧视。
大学生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专业和学校,有权利接受高品质的教育,并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权利,大学生还享有人身权利、人格权利的保护。
他们享有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等基本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扣押、非法拘禁等不合理限制。
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也应得到有效维护,不受诽谤、侮辱等伤害行为。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法律途径和机构。
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和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通过大学的学生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浅谈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浅谈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我国的大学生从年龄上看,多属于成年人,虽然他们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由于在大学阶段处于受教育、保护和被的地位,因此,在教育机关与大学生、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师与大学生诸种法律关系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了解大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是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许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权利日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但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颇,特别是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我们常是强调学生对学校的义务而讳言学生的权利,加上一些高等学校片面认为“生源就是财源”,把学生当作招财进宝的对象,一些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出现在大学生财产权、人格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方面。
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乱收费。
《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一些高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收费,使原本就为学杂费过高而发愁的学子背负更加沉重的包袱。
如一年一度的备受考生和家长们关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学心切的,大肆收取报名费、捐资助学费竞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又如-一些高校为毕业生推荐就业要收取接待费、介绍费等。
据笔者,有的高校乱立收费名目达10余项,每生追加交费少那么几百元,多那么几千上万元。
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把自编、自著的教材、著作,通过教材管理部门强行发给学生,笔者曾对某校某系98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每生多发非教学用书23本,经费达285元。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大学生的权利保护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大学生在校园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学习权、言论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多方面的权益。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权利,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的权利进行了保护。
本文将对大学生的权利保护进行系统的论述,以期加强对大学生权利保护的认识,帮助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
一、大学生的学习权大学生的学习权是指大学生有权接受教育、获取知识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推行社会主义教育,发展教育事业,保障人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落实这一宪法权利,我国制定了《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的学习权进行了保护。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教育法》还规定,学校依法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平等享受教育资源。
在实践中,大学生的学习权还受到《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学习选择,不得强迫学生接受某种观点、不得非法剥夺学生的学习权。
学校应当提供完善的教学资源,保障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大学生的言论权是指大学生有权利自由言论、表达意见的权利。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自由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依法行使。
这就意味着,大学生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也需要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的言论权得到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不受非法干涉,有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组织社会实践、发表自由言论等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条例》也规定,学生享有在校园内外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的人身权是指大学生在校园内外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大学生是社会的一部分,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法律上对大学生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大学生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权、表达权、组织权、劳动权、人身权等多个方面,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大学生的教育权是大学生的基本权利之一。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并为实现全民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大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歧视。
在大学教育中,学生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专业和课程,有权利参与教学管理和评价,有权利对授课内容和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大学生还有权利享受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等教育资助。
大学生的表达权是保障大学生参与校园言论自由的一项重要权利。
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大学生在校园内享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有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有权利撰写和发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
学生还有权利参与校园新闻宣传工作,有权利了解、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大学生的组织权是保障大学生参与组织自主管理的权利。
根据我国《团体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有参加各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大学生在校园内有权利自由组织各种学生团体和社会团体,有权利参与学生自治组织的管理和决策,有权利通过团体和社团参与学校的管理、改革和建设。
大学生团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自己的活动,有权利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权利。
大学生的劳动权是保障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劳动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劳动的权利,有按照法律规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大学生在校期间有权利从事校内、校外的兼职工作,有权利获取相应的报酬和社会保障。
大学生参与的劳动和实践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大学生的权益作为国家未来的精英和知识分子,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障大学生的权益,能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保障大学生的学习权、生活权、就业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学习权的保护大学生的学习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法律保障大学生的学习权,能够保障他们得到充分的教育和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个公民都有获得教育的权利,大学生也不例外。
大学生在求学过程中,有权利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
法律规定,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免费的教材、实习实践机会,同时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的教育水平和教学环境。
在考试和评价方面,学校也应该建立完善的考试制度和评价方法,保障学生的考试和评价公正。
二、生活权的保护大学生的生活权是指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福利待遇。
法律保护大学生的生活权,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精神愉悦和基本福利。
例如,学校应该确保学生的食品安全、住宿条件、医疗保障,同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娱乐活动和文化教育。
在大学生面临的各种生活问题中,法律也给予了学生广泛的救助和保障: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学生可以向学校或者食品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或求助;在遇到住宿问题时,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更改宿舍或与房东进行协商;在遭受暴力或性骚扰时,学生可以向教育、人民法院等部门报告或求助。
三、就业权的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包括他们的职业选择、薪酬待遇和职业升迁。
法律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有权利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并受到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学校应该加强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帮助学生找到合适的工作。
在企业招聘和用人过程中,法律规定企业不能因学生身份、性别、种族、宗教等原因对学生进行歧视。
在工作过程中,员工也有权益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包括和雇主签订合同、要求加薪、提出辞职等。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是指他们的发明创造、学术成果和商业秘密。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的一部分,享有和其他成年人一样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由于其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特殊性,也应该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
实际情况是,大学生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被侵犯的可能,因此需要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学习权利大学生享有学习的基本权利,包括接受公平的教育机会、选择专业和课程、参与学术活动等。
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校园暴力、学业歧视等问题,给大学生的学习权利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法律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和保护,保障大学生的学习权利不受侵犯。
在中国,教育法规定了大学生的学习权利。
教育法规定了学生有接受全面、均衡、优质的教育的权利,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设施和条件,保证学习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学业歧视,也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校园暴力,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学生还有申诉学习纠纷的权利,如果学校在学术评定、课程安排等方面有违法规,学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财产权利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需要拥有一定的财产和经济收入,因此财产权利也是大学生应该获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
在校园生活中,有时学生可能会遇到宿舍、食堂、超市等方面的纠纷,这些问题往往与财产权利有关。
法律应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保障大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在中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每个公民的财产权利,大学生也包括在内。
根据民法总则,大学生享有财产的合法收益和合法使用权,也有权要求依法保护其产权。
如果在学校生活中,学生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学生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财产使用和保管条件,确保学生财产的安全。
如果学校方面对学生的财产进行侵犯,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财产权利是大学生应该获得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
三、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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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摘要:从研究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内容入手,分析了我国大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及原因,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与对策构想,为缓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压力提供一些可行的做法。
1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和内容
1.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确定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必须先确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
司法实践中,对于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案件,常运用民法中的侵权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让人产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错觉但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以某一种关系定论,国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因产权的性质不同,所以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不同。
以下分别论述。
(1)国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立高校虽是一个事业单位,但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时却执行着公共行政的职能。
如我国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国立学校在法律授权之下,代表国家教育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时,是授权行政主体。
在教育活动中,多数时候学校与学生的地位不平等,
学生支付的学费与国家的投人也不对等,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否认国立高校事实上拥有的公权力是不现实的,这种公权力甚至限制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如在校生结婚,需得到校方的批准:因此,国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从根本性质上说仍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但是,高校权力过于强大,导致管理上的专制,也不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二由于我国的教育产业化趋势和学费的不断提高,致使学生家长将教育看成消费,学生的消费者权利和合同权利也被提了出来,如认为学生及家长应有知情权。
从学生对学校的起诉不断增多来看,学校的特别权利观在淡化,引进契约理论的合理成分,承认学生有一定的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利是必要的,同时给予学生正当的救济程序,不仅符合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教育民主化发展趋势?因此,学生权利的多样性使之不能简单地归于某一类,它包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也包含一定的民事权利(如合同权(2)私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普遍认为,私立高校没有国立高校的特别权利,它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靠合同来维持。
私立高校对学生的处罚权利也来自于学生及其家长对其的认可。
因此,学生的权利可以看成是合同权利:同时,私立学校的办学目的是盈利,所以,学生的人校可以看成是消费,故学生的权利含有消费者权利的性质:
2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
据笔者进行的一个问卷调查,63.28%的回答认为学生的权利被侵犯过。
其中,有48.7%的侵权行为是来自学校,23.8%是来自教师。
现实中学校侵犯学生的情况很多,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少,从一些诉讼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学生权利的保护状况堪忧。
高校浸犯学生权利的情况主要有:
(1)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高校对学生有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的权力,但如果高校在此过程中有程序违法或处分不公或处分不当的情况,学生又到哪里去“申冤”呢?
利和消费者权利)。
2)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高校在处分学生的违纪行为时,可能会涉及到学生的隐私。
(3)侵犯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学生不仅在学习成绩和品行上应得到公正的评价,而且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应得到相应的学业证和学位证。
教师在评价学生成绩时存在随意性,做出处分的程序存在不公,都会侵犯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而且,学生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同样面临诉讼上的困难。
2.2原因分析
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未触及到高校与学生的根本关系,而教育的产业化趋势和学费的不断提高使学生和家长逐渐改变对教育的传统看法,但学校并没有改变对学生的传统教育观念及管理方式,这使得学生和学校的纠纷不断增多。
而学生及其家长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依靠行政调解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学生及其家长转而寻求司法救济,使得诉讼日益增多。
但我国目前诉讼所能解决的纠纷只限于民事部分,对于行政诉讼法院多以不属受案范围而拒绝受理。
这一方面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另一方面说明学生权利的保护状况不佳。
从深层次的原因看,我国学生的权利保护状况不佳是由于学校传统的教育观念和管理方式与新形势下的教育改革不相适应造成的,也是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和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逐步推进中出现的矛盾。
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缺失。
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虽说有不少法律法规规定了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但对于学校因权力过大而对学生可能造成的侵害,应如何制约、监督,侵害后如何救济,都缺乏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定这会造成学生告状无门,矛盾激化: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则是当务之急。
(2)高校的管理本身不完善高校一直沿用计划经济建立的管理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教育实行产业化,这种管理模式暴露的问题越发尖锐,一系列诉讼案对高校的法律地位提出了挑战
若高校再不放低姿态,仍然高高在上,在高校内部不建立学生申诉的合理程序,是不适应日益发展的教育形势的
(3)教育和管理人员缺少法律意识,缺乏对学生应有的尊重传统的师生关系认为,教师有管理学生的绝对权,甚至轻微的体罚都是允许的二高校的管理制度本身可能存在不当的规定,管理人员在具体做法上也可能存在不当,都会浸犯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实际上,用损伤学生自尊心的做法教育学生,不仅不能培养学生积极上进、奋发有为的品质,而且还会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严重的�造成学生的心理障碍,甚至造成********的后果因此,教师和管理人员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包括法律意识与人权意识,公正地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具备心理学知识,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给予正确的疏导,只有使学生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教育氛围中成长,才能把学生培养成身、心都健康的高素质人才。
3立法建议与对策构想
3.1立法建议
(1)允许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就目前情况看,可允许学生针对高校有重大影响的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如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不发毕业证、学位证(如个别学校对贷款学生扣发毕业证、学位证)等。
从法理上看,这些行为并不仅仅是学校的内部管理
行为,也是外部管理行为,因为学校在行使这些措施时,是代表国家教育部对学生进行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而这些措施又涉及到学生的基本宪法权利(受教育权),不设置司法救济程序是不公平的。
在设置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应完善配套的行政救济程序,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立法中应详细规定申请的时间、复议的程序、复议的机构、答复的期限、对复议决定可起诉等,学校也应设置相应的机构,对处分决定进行复查。
(2)完善高校学生行为管理规范对在校期间大学生的行为管理权利,体现在国家教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中,这些行政规章在司法机关办案时是作为“参照”依据的部门规章以授权的形式赋予了高等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权和对大学生行为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就明确规定“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19条就明确规定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但是,行政规章只规定了授权却未规定监督,立法的空白导致了高校管理的混乱甚至违法
以某高校制定《违纪学生处罚规定》为例,首先,名称不对高校可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而不是处罚;其次,教育部《普
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6种,而该高校的《违纪学生处罚规定》增加了一种叫勒令休学察看“的纪律处分,这是越权;第三,该《违纪学生处罚规定》中有这么一条:”为体现教育为本,惩前毖后的原则,学生违纪受到处分,确实有进步表现者,可以在毕业前解除其所受的处分“,”学生处分解除后,处分材料撤出学生档案“.这一条显然违背了教育部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该规定第66条中规定”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人本人档案,不得撤消“:若学生受违纪处分后确实有进步表现,可以通过奖励形式给予肯定,但不能抵消以前的处分。
这种规定很容易造成学生对处分不在乎,而把希望寄托在毕业前的撤消。
而这种撤消又很难没有人情的因素,会造成学生之间的不公平感,不利于学生走向社会。
另外,就目前某些高校”罚款“来看,也是越权的。
如某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凡乱倒垃圾、剩汤剩饭菜者,一次罚款5元,向窗外扔酒瓶者罚款5元,弄脏墙壁者罚款5元,乱扔烟头、吐痰者罚款10元,私接电线导致断电,罚款2050元,私烧电炉罚款40元……“,高校没有罚款的权力,制定这样的规章制度显然是违法的;针对学生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加强教育,辅之以纪律处分,不能乱罚款。
针对以上现象,立法上应如何监督完善呢?首先,应规定学校的内部管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冲突者无效;其次,赋予学生对学校不合法规定向教育管理部门申诉的权利;再次,立法上应明确教育管理部门对各高校内部管理规定有审查、监督的权力,同时,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定应向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