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申诉救济透析-最新范文
学生法律救济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华,男,15岁,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2020年3月,因小华在课堂上与同学发生争执,被班主任老师误认为是小华挑起事端。
班主任老师在班级内公开批评小华,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了小华的不实言论。
随后,小华的名誉受到了严重影响,同学对他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小华感到非常委屈,遂向学校提出申诉,但学校未给予合理答复。
无奈之下,小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小华是否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救济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 案例分析(1)学校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本案中,班主任老师在班级内公开批评小华,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了不实言论,对小华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的行为已构成对小华名誉权的侵犯。
(2)小华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救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华因学校侵犯其名誉权,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法律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 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侵权行为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总结本案通过小华诉学校侵害名誉权案,提醒学校、教师和学生关注学生的法律救济权。
学生申诉的法律救济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同学,某大学二年级学生,因其在一次期末考试中作弊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甲同学不服学校处分决定,认为其作弊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且在作弊过程中并无严重后果,故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在接到甲同学的申诉后,经调查核实,维持原处分决定。
甲同学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二、争议焦点1. 学校对甲同学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2. 甲同学的申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甲同学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分析1. 学校对甲同学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学生认为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在本案中,甲同学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对甲同学的申诉进行复查。
然而,学校在复查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甲同学的解释和证据,直接维持原处分决定。
因此,学校的处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 甲同学的申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同学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同学在接到学校的处分决定后,向学校提出申诉,符合法律规定。
3.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甲同学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同学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处理甲同学的申诉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法定程序,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高校处分论文权利救济论文

高校处分论文权利救济论文:刍议高校处分权救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摘要:面对当前高校学生作为被管理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足够的法律救济的问题,本文围绕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畅通行政复议的维权途径、健全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救济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指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注重从程序到实体对学生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法律救济方面为学生设置更为畅通的权利补救措施。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利救济;申诉;复议;诉讼一、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1.保障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独立性是保障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性、中立性的前提。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由于利益上受制于学校,使得其行为独立性很难保证。
2.增加权利救济的相关程序性规定现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但对学校在多少时限内必须重新作出决定以及以怎样的方式作出并没有实质规定。
这对权利救济的实现十分不利。
建议立法上增加“应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复审委员会,并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决定”“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关内容。
这样,既从程序上保障了权利救济的实现,又可以敦促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有利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畅通行政复议的维权途径1.明确对高校处分行为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国当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都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外部行政相对人权利提供保护,在高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和司法实践上,存在很大分歧,导致因高校处分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很多地区被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将学校处分学生的行为解释在内部行政行为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田永案”更是充分印证了这一观点。
学校法律救济的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与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学校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例以某中学一名学生因权益受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为背景,探讨学校法律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情况原告:李某,男,15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被告:某中学。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享有学校规定的权利?2. 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3. 学校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案件经过(一)原告权益受损2019年3月,原告李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时,因教练员违规操作导致其腿部受伤。
事后,学校未对原告进行及时救治,也未妥善处理此事,导致原告的伤情加重。
(二)原告寻求法律救济原告及其家属多次与学校沟通协商,但学校始终未给予合理答复。
无奈之下,原告及其家属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起诉与审理1. 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时,因教练员违规操作导致其腿部受伤。
学校未对原告进行及时救治,也未妥善处理此事,存在过错。
2.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学校法律救济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法律救济制度为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法律途径,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教育公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助于消除不公平现象,促进教育公平。
3.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学校法律救济制度促使学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法律救济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法律救济制度应运而生。
本案例将以一起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为背景,探讨学校法律救济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市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李某,因不服学校对其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学校提起法律救济。
三、案情分析1. 事实经过李某,男,15岁,系甲市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
2022年11月,李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在课间休息时间使用手机拍摄了对方,并在班级微信群中传播,导致同学关系紧张。
学校在调查核实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遂给予其警告处分。
李某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认为自己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经向同学道歉,学校处罚过重。
于是,李某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撤销处分决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其他法定义务。
3.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对李某的处分是否合法,以及李某是否有权提起法律救济。
四、法律救济过程1. 校内申诉李某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撤销处分决定。
学校接到申诉后,成立了由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申诉委员会,对李某的申诉进行了审查。
学生申诉的法律救济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是一名某高校的大二学生,因涉嫌抄袭他人论文,被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
甲对此不服,认为自己的论文并非抄袭,而是自己的研究成果。
甲向学校提出申诉,但学校未予以支持。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论文是否构成抄袭,以及学校对甲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
三、案件分析(一)甲的论文是否构成抄袭1.甲的论文与被指控抄袭的论文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包括论文结构、论述方式、观点等方面。
2.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论文的原创性,如独立完成、引用规范等。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抄袭行为是指未经他人许可,以抄袭、剽窃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甲的行为符合抄袭的定义。
综上所述,甲的论文构成抄袭。
(二)学校对甲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1.学校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甲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2.学校对甲的处分决定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进行听证。
3.学校在处分决定中,未充分考虑甲的实际情况,如学术能力、个人表现等。
综上所述,学校对甲的处分决定不合法。
四、法律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五、案件判决1.法院经审理,认定甲的论文构成抄袭。
2.法院认为,学校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甲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分决定,故学校的处分决定不合法。
3.法院依法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并要求学校重新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案件启示1.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确保调查程序的合法性。
2.学生在面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时,如认为不合法,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学生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本案通过分析学生申诉的法律救济案件,揭示了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学生在面对不合法处分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学校法律救济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学校法律救济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过程。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法治意识的增强,学校法律救济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学校法律救济的途径、程序以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学生小张,因家境贫寒,经常受到同学嘲笑和歧视。
一天,小张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群同学围攻,导致其身体受伤,心理受到严重打击。
事后,小张的家长向学校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学校认为此次事件与学校无关,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此次事件是否属于学校法律救济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张在学校内外遭受同学侵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学校法律救济的条件。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救济途径(1)校内救济:小张的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学校调查处理。
学校应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答复。
(2)校外救济:如果学校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小张的家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3)法律途径: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小张的家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者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法律救济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该校学生甲(以下简称“甲”)与乙(以下简称“乙”)系同班同学。
某日,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一时冲动,动手打了乙。
乙受伤后,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乙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乙的医疗费用。
然而,乙并不接受甲的道歉,认为甲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自尊,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费。
甲因无力承担这笔费用,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二、案例分析1. 学生法律救济权的概念学生法律救济权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向有关机关请求救济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法律救济权包括:请求司法救济、请求行政救济、请求调解、请求仲裁等。
2. 本案中学生的法律救济权本案中,乙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法律救济权包括:(1)请求司法救济: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请求行政救济:乙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甲进行行政处罚。
(3)请求调解:乙可以请求学校进行调解,以解决双方矛盾。
(4)请求仲裁:乙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对双方矛盾进行仲裁。
三、案例处理过程1. 请求司法救济乙在多次与甲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其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2. 请求行政救济同时,乙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甲进行行政处罚。
3. 请求调解在诉讼过程中,学校得知此事后,主动介入调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4. 请求仲裁甲在调解过程中,表示愿意承担乙的医疗费用,但对于精神损失费表示无力承担。
乙考虑到甲的家庭经济状况,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双方矛盾。
四、案例评析1. 学生法律救济权的重要性本案中,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学生法律救济权的重要性。
在我国,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广泛的合法权益。
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学校在学生法律救济中的作用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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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利申诉救济透析
摘要:权利申诉与救济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征,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大学生的申诉权以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从而为高职院校推进依法治校、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高职院校;权利申诉;权利救济
一、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指高职院校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和作出处理的制度。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具有三大特征:一是法定性。
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直接规定的,申诉救济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性。
只要是高职院校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提起申诉,对学生申诉进行阻碍、压制乃至剥夺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有不同之处,其具有更强的法律保护性。
二是特定性。
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补救高职院校学生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的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
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学生权益救济制度,而非单纯的学生处分救济制度。
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自身无法采取任何积极救济方式予以对抗时,法定的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就是国家维护高职院校学生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的保障方式。
三是非诉讼性。
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是向非司法机关提出的,学
生申诉救济制度从申诉的提出,到申诉的受理和处理都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
二、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的类型与范围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在我国具有较长的历史,该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存在。
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具有法定性、特定性、申诉主体的确定性、申诉范围的宽泛性等特点。
随着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推进和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起构成高等教育领域的三大救济机制。
(一)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类型
1.校内申诉。
所谓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向学校的内部机构提起的申诉。
在目前,受理学生申诉的主要机构是学生申诉委员会。
依照新《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它的权限是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但是,这并不是校内受理学生申诉的唯一机构,学校部分管理机构也可以受理与自己的管理职权相关的申诉。
2.校外申诉。
校外申诉是指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的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规定》都规定了校外申诉救济制度。
新《规定》对申诉处理程序做出了明确的时间规定,并明确了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
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做出处理并给予答复。
(二)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范围
完善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为了充分实现对受教育者的法律保护,学生申诉的范围广泛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高校学生申诉的范围主要包括:
1.因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高职院校学校享有广泛的管理学生的职权,即除进行学籍管理外,还可以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的纪律处分按照严厉程度依次可以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如果学生不服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2.因学生对学校拒不颁发或延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不服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如果学生的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应当准予毕业,学校应该发给其相应的学历证书;公民通过接受高职教育或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的学位。
如果学生在达到了上述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标准以后,高校仍拒不颁发或延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的,学生可以申诉,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因学校或者教师侵害学生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而发生的纠纷。
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是受到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学生有提起申诉的权利。
三、我国高职院校申诉救济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
没有专门的申诉机构,一方面容易导致相关部门之间的权责不分,从而导致部门之问的相互推诿,不利于学生申诉程序的展开;另一方面,由非专门机构处理学生申诉,可能会因业务水平的不高而影响到申诉的有效和公正处理。
在校内申诉方面,学校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但是,这一机构并非处理所有的学生申诉,它的权限范围十分有限。
其受理的申诉范围仅仅限于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换言之,除此之外的其他种类的申诉,并无专门的机构受理。
在校外申诉方面,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也都没有设置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因此应根据相应的法律建立处理申诉的管理组织机构。
(二)申诉处理决定的效力不明确
对于申诉处理决定的效力,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都缺乏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对申诉处理的执行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例如,申诉机
关可以决定由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但并无相关行政法律规范来明确“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此外,申诉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后,如果被申诉人拒不履行,那么申诉人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也没有被明确规定。
(三)高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这影响了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的实效性。
因为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在某些操作的关键环节缺少明确的规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程序制度,导致了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申诉处理部门的随意性较大。
此外,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公开制度、参与制度、告知制度等程序制度的缺乏也降低了申诉学生对申诉救济制度的信赖度。
(四)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所含括的争议类型过多
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几乎包括了高职院校学生领域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凡是学生与学校、教师之间的争议均属于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范围。
将众多的争议类型含括在同一种制度中,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
此外,校外申诉救济制度能否有效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学术争议,也是值得怀疑的。
而且通过校外申诉解决学术争议还涉及到是否侵害大学自治权的问题。
因为,高校的学术自治是其生命力的表征,而无论是校外还是校内的行政管理权力只是一种外在的权力结构形式,维护着高职院校这个组织的存在和发展。
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的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范围做出适当调整,使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切实地发挥作用。
从教育的目的上来说,学校与学生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二者在具体的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回避的。
为了使整个高职教育工作按照既定目的进行,为社会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高职院校必须认真、谨慎地做好违纪学生处分这一政策性很强且非常敏感的工作,以维护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