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法律:苏格拉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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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武若男12260414 新闻班公元前399年,哲学家苏格拉底被雅典公投判处死刑。

这位被称为“哲学之父”的伟大哲学家用自己的生命与雅典民主做最后的抗争。

苏格拉底之死是按雅典城民主法律,由雅典城多数自由民参加,最终以多数票获胜而判处的。

也就是说苏格拉底之死是多数人的意愿,而公民的意愿在当时的雅典法律之下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

有人说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暴政,甚至有人认为,苏格拉底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

这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

但是关于苏格拉底之死也有另一种解读,值得深思:苏格拉底之死不是民主之过,至少不是民主一己之过,苏格拉底死于雅典的司法,死于披着民主外衣的雅典司法。

真正杀死苏格拉底的不是民主本身,虽然民主的确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杀死苏格拉底的真正凶手是民主的审判,是背离了司法自身灵魂的雅典司法。

几年来我们常常说司法民主或民主司法,这几乎成了大众喜欢、一些学者热衷的口号。

民主和司法都很重要,但混在一起显得有点不伦不类,两者还是有差异的。

司法与民主的关系是透视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窗口,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体系中,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民主的不足而存在的,甚至是被视为民主的对立物,因为民主的弊端之一就是可能产生多数人的专断。

当然,即使在西方国家,从最终意义上讲,司法也是为广大社会民众所享有的,即“在一个法制化的民主国家,法官么没想on个某种意义上最重视对人民负责的”。

民主的定义都是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利益决策机制,严格遵循多数人利益至上原则。

简言之,民主就是一种多数人的统治。

而对于司法,核心要求是公正永远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美国甚至有学者曾说过“我不需要一个懂法律的人,我只需要一个公正的人”。

民主却是决然不这样的,它意味着“我是我自己利益的最好的法官”。

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选择最优的情况。

而司法最核心的问题是法官必须中立,必须对他的朋友与他的敌人采取同样的标准。

苏格拉底服从法律

苏格拉底服从法律

苏格拉底(前469年—前399年),是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他和他的学生柏拉图及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被并称为“希腊三贤”。

他被后人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

在当时的古希腊法律还只是哲学的一个分枝,还没有从哲学中独立出来。

苏格拉底是从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律问题的。

关于法律问题,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公正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作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否则你完全可以选择离开雅典迁到其他城邦。

只要你仍留在雅典,就证明你接受了这一契约,因而你必须服从雅典的法律。

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被奴隶主贵族以“慢神”和“腐蚀青年”为由关押起来,并由一些鞋匠、裁缝和不识字的游民组成的审判人员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弟子们认为这种不正当的法律裁决不应得到尊重和执行,因此买通看守为他安排好了越狱计划,但苏格拉底拒绝逃走,他辩驳到: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他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条,平静地在狱中饮下毒酒死去。

所以,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契约主义思想,他强调的是社会的公共规则,要求每一个人都必须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他倡导的是一种规则化、秩序化的社会,对法治有深深的敬畏和服从。

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和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苏的法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推动西方法律思想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向前发展。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摘要:苏格拉底之死是雅典历史上的一大冤案,自发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苏格拉底的死成就了他对法治的宣言,诠释了他对法律的信仰;但也留给后世无尽的反思和叹息。

在这场冤案后的两千多年里,法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苏格拉底的死却给人类背上了沉重的问号,引发了2000多年来众多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的一个被传为“探索上诉者谜一样的面孔”的永恒话题。

苏格拉底留给后人的思考,关于如何在保障民主的同时防止多数人暴政,如何在虔诚信仰法律与理性守法中做出选择和平衡,仍然被后人争议和思考。

关键词:民主;多数人暴政;守法;理性思考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040-02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古希腊最著名的雅典城邦,伟大的思想家、被称为“西方孔子”的苏格拉底在狱中饮下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500名由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庭(公民大会)以“渎神罪”和“蛊惑青年罪”判处其死刑。

之前有两种选择的途径摆在苏格拉底面前:一是少量的赎金便可救赎自己的生命,二是如友人克里托所劝说的那样逃亡他邦。

但苏格拉底均拒绝了。

他宣称自己无罪,因此拒绝缴纳赎金。

在苏格拉底的观点看来,如果城邦的法律不公正,人们便可以不去服从;但如若是一个人违反了城邦的法律,那法律所作出的惩罚对他来说仍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当你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度时,就等于已经做出了守法的承诺。

即便有个别的法律不公正,但整个法律仍然是保护你的利益的;而你一旦去反抗不公正的法律,就是在反抗整个法律,就是不公正的”,而逃亡无非是在进一步破坏法律的权威罢了。

此外,他还担心一旦自己逃亡,雅典将再也没有好的导师可以教育人们。

苏格拉底甚至曾经自白说自己是一只牛虻,是神派他来督促国家这匹健硕的骏马以焕发其精神的。

如果雅典的政治或是法律出现严重问题,神就派他去教导雅典人以获得真知。

在这场令人心灵为之震撼的生死离别中,苏格拉底最终离开了我们。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摘要:在西方文明史中,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的审判,是除了对耶稣的审判外,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审判。

这位极端“信仰”法律,并且甘愿为法律献身的古希腊伟大哲学家和思想家,其坚毅、超然、置若生死的形象使其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契约主义思想,对法治有深深的敬畏和服从。

本文主要就苏格拉底一生中与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被审判一事来探讨其法律思想。

关键词:苏格拉底审判法律正义罗素说:“苏格拉底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题目。

对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得很少;对另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很多;但是对于苏格拉底,就无从肯定我们知道得究竟是很少还是很多了。

”苏格拉底出生于雅典一个雕刻匠之家,早年就教于智者学派,后来对传统的自然主义和城邦观念展开批判,在哲学倾向上表现为唯心主义。

他断言,知识美德这类品性只有少数优秀人物才会具有,相反,人民的品性生来就有缺陷;人民不能掌握知识,不能把他们培养成具有美德的人。

因此,他坚持贵族制的统治,认为国家政权理应交给贵族掌管。

不仅如此,苏格拉底还攻击、嘲笑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利机关——人民大会以及抽签选举官吏等民主制度。

如此一来,他便得罪了雅典广大的平民。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苏格拉底70岁那年,他被古希腊雅典城的五百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的罪名主要是两项:“对神不敬”和“腐化雅典青年”。

雅典公民在这一天大获全胜,而雅典法律却在这一天一败涂地。

这场审判,在思想史上可谓惊心动魄,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叹息和琢磨的问题。

生活在后世的我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在那一场浩大的审判中所做的最后申辩。

德尔斐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格拉底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只是为什么睿智如斯的他,却甘愿去接受一个在他本人看来也是不公正的判决,甘愿死于一次对他不正当的审判?其实,当时在雅典,死刑犯并非真的都会死。

他们至少还有三条生路:缴纳罚金赎罪、请求陪审团宽恕、自请流放。

【PPT】苏格拉底解读

【PPT】苏格拉底解读

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
民主等罪名被判处死刑。他拒绝了
朋友和学生要他乞求赦免和外出逃
亡的建议,饮鸩而死。在欧洲文化
史上,他一直被看作是为追求真理
而死的圣人,几乎与孔子在中国历
史上所占的地位相同。多年来他被
认为是反民主的、维护反动的奴隶
主贵族利益的哲学家,近来已有人
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
贡献、影响:

• 贡献、影响:亚里士多德对世界的贡献之大,令人震惊。他
至少撰写了170种著作,其中流传下来的有47种。当然,仅以数字 衡量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他渊博的学识令人折服。他的科 学著作,在那个年代简直就是一本百科全书,内容涉及天文学、动 物学、胚胎学、地理学、地质学、物理学、解剖学、生理学,总之, 涉及古希腊人已知和各个学科。他的著作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前人 的知识积累,二是助手们为他所作的调查与发现,三是他自己独立 的见解。
一个颠倒看世界的古代哲学家—— 柏拉图
• 生平.事迹:柏拉图自幼好
学,曾学习作诗,也写过悲剧。
据说,在希腊诗歌集中,就有柏
拉图写的诗歌。体育学校结业后,
他到骑兵部队服过兵役,还参加
• 简介:柏拉图(公元前
427年—前347年)的原名 是亚里士多克勒斯,后来 体育学校的老师看到他的
过三次战斗。在他20岁的时候, 父亲把他带到苏格拉底那里从教。 在这之前,他曾学习过赫拉克利 特和巴门尼德的哲学。他还创建 了西方世界第一个正规的学校--柏拉图学园。柏拉图一生中非常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所表述的观点是,人类生活及社会的每个方
面,都是思考与分析的客体;宇宙万物不被神、机会和幻术所控制,
而是遵循着一定的规律运行;人类对自然界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苏格拉底申辩篇的解读

苏格拉底申辩篇的解读

苏格拉底申辩篇的解读
摘要:
一、苏格拉底申辩篇背景
二、苏格拉底申辩过程
三、苏格拉底申辩中的逻辑与智慧
四、苏格拉底申辩对后世的启示
正文:
苏格拉底申辩篇的解读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他的思想影响了西方哲学数千年。

他的申辩篇是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陈述,展现了他的智慧与逻辑。

一、苏格拉底申辩篇背景
苏格拉底被控以不信神明和腐蚀雅典青年两项罪名。

在审判过程中,他有机会为自己辩护,他选择通过申辩篇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二、苏格拉底申辩过程
在申辩过程中,苏格拉底首先否认了指控,然后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他表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城邦的利益,是为了帮助年轻人成为更好的公民。

他承认自己在某些问题上可能看法错误,但这是出于对真理的追求,而非恶意。

三、苏格拉底申辩中的逻辑与智慧
苏格拉底的申辩充满了逻辑与智慧。

他通过辩证法,一步步引导听众思考问题,使他们对他的观点产生了认同。

他的智慧体现在他对真理的执着追求,以及他对城邦的热爱。

四、苏格拉底申辩对后世的启示
苏格拉底的申辩对我们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告诉我们,追求真理是哲学家应有的品质,而为了城邦的利益,我们应该勇于承担责任。

同时,我们也应该学习苏格拉底的辩证法,用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

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内容

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内容

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内容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那么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是什么?下面是店铺为你收集整理的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希望对你有帮助! 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首先,苏格拉底认为一种心灵的转向。

在以前,古希腊的很多智者对于伦理的研究仅仅停留在感性的阶段,但是苏格拉底通过把哲学的研究转向自我,即所谓的把哲学引到人间,苏格拉底认为自然是变化无常的,所以从自然学到的知识也是不可靠的,或者说是不确定的,所以苏格拉底希望把人与自然分成两个独立的部分。

苏格拉底创造了“灵魂不灭说”。

在这之前就有了如此的说法,但是之前的人对灵魂的了解较为模糊,并没有具体化或细化。

但苏格拉底把灵魂看成一种与物质拥有一种本质不同的实体,人的死亡,不过是这种实体的分散罢了,并没有消失。

苏格拉底还寻求事物的普遍定义。

苏格拉底反对相对主义,他认为真理只有一个,但是对事物的意见确实随着实践与地点的变化而变化的。

苏格拉底还认为“善”是一切事物最终的原因,这些想法的确立为以后的唯心主义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他还发明助产术,他对于知识的传授不是靠灌输,而是采用一种反问的方式,对学生的答案进行循序渐进的反问,让学生知道自己的不足和无知;这便是关于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的介绍了。

苏格拉底政治思想苏格拉底说过:如果我从政,我早就会因此死定了。

所以虽然苏格拉底并没有走上政治道路,但是并不表示苏格拉底政治思想消极,相反苏格拉底有他独特的政治见解,有人称他为“民主社会里的政治哲学家”。

苏格拉底政治思想出现的原因也与苏格拉底所处在的那个时代有关,在伯利克里离去后的那几十年里,古希腊变成了这样一个动荡不安的时代,政治混乱不堪,军事政权今日在这个人的手上,明日那个人已经成为阶下之囚。

“美德即是知识”的观点表明苏格拉底和中国的孔子相似,他们都是在把道德水平看的相当重要,尤其是作为执政者。

他认为治理国家的人应该要掌握治理国家的知识,应该要注重教育。

苏格拉底认为如果国人们有了非常好的道德修养,那么就肯定会有非常好的政治,那么国家也会因此而安定有序。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读何怀宏《一个行动中的哲学家》一文有感“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必然会死。

”这是一个著名的逻辑三段论。

“死亡是生命题中应有之义,处在生命的终点,但它不在终点之外而是在终点之内,在此岸而非此岸”①,何怀宏教授称苏格拉底为一个行动的哲学家,并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进入历史的一个趋向于永恒的精神事件。

一、苏格拉底之死的过程2000多年前,被被誉为西方孔子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在雅典的普通法院,被指控“不敬国神”、“另立新神”和“败坏青年”的言论罪行,而起诉苏格拉底的三人分别是:代表雅典政治家和手工艺的阿尼图斯、代表诗人的美勒托和代表公众的演说家素康。

在接受审判期间,苏格拉底一直都在为自己的行为和思想辩护,但结果是雅典法庭的陪审团以281票对220票判处他死刑。

不过在当时,雅典人民即将祭祀阿波罗神,这是神圣而庄严不能有丝毫亵渎的祭祀活动。

所以雅典城邦依照其惯例,为保证城市的整洁将死刑一律暂缓,因此苏格拉底暂时则被囚于监狱,等待祭祀结束后执行判决。

根据当时的雅典城邦法则期间可以赎走或逃狱。

但苏格拉底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因此苏格拉底最终选择饮毒酒而死。

二、苏格拉底之死的后世影响哲学家认为2000多年来苏格拉底对西方哲学的发展起着深远的影响,苏格拉底一生不停探索真理、寻求真理,至死都没有停息,并且以其死亡向后世的人们传递他神圣的真理。

列奥·施特劳斯认为:苏格拉底用死来为哲学辩护,他做了最高尚的选择。

政治家认为苏格拉被称为民主派的雅典城邦以似是而非的罪名处以死刑,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悲剧,这不仅仅是苏格拉底个人的悲剧,是处于那个时代人们的悲剧。

但也有学者对苏格拉底进行了批判。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苏格拉底犯了个人主义甚至是反社会罪,整个雅典城邦对其一个人展开了自卫,即处死苏格拉底是一个正当的防卫。

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两种都是正确东西的冲突—一种是个体的自我确信、主观反思、内在性的精神,另一种是人民的精神,两者都是有价值的,却不可防止的发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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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律: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之死
公元前399年春,时年七十的苏格拉底被人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

对这种莫须有的指控,苏格拉底没有像很多人一样,逃往国外,还是接受了。

在辩护中,苏格拉底大义凛然,刚毅不屈,驳斥了对他的指控,因而激怒了审判官,最后被判处死刑。

当苏氏陷入囹圄时,好友克力同前来营救,但被一生实践德性的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了。

苏氏拒绝出逃的理由是: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受,不能随便反抗。

苏氏还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观点;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一生中都没有离开雅典,在七十年的时间内,如果他对雅典有什么不满的话,他可以抛弃雅典的国籍,迁往他国。

但苏氏并没有迁往他国,因此,他与雅典的法律之间的契约关系并没有解除。

因此,他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

而且他接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这也是他与雅典法律之间订约的证据。

因此,他就必须服从这一判决,而不能背约逃跑。

后来,苏格拉底与亲朋纵论哲学后,坦然闲适地饮鸩而死。

在历史上,苏格拉底之死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和哲学事件。

只有耶稣等少数人之死能与之等量齐观。

何以会如此呢?后世多从雅典的民主制度与个人伦理实践(言论自由)的角度解释,本文则从公民与法律关系的角度思考。

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
与安提戈涅一样,苏格拉底之死也是人类历史上一大悲剧。

黑格尔说,这一事件的悲剧性在于两种公正的冲突,两种伦理原理的冲突。

因为雅典法律代表公共宗教与城邦利益,而苏格拉底则代表了个人伦理和自由的实践。

冲突的结局是,以言论自由和民主著称的雅典杀死了实践这一自由的伟大哲学家。

因此,美国老报人斯通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说,他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

这乃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

但正如黑格尔所说,雅典的法律有权对苏格拉底进行反击,结果双方都公正,双方都归于失败。

从结果上看,苏格拉底/雅典的悲剧与安提戈涅/克瑞翁的悲剧一样,都是两种正义的冲突,结局也相似:公正的双方两败俱伤。

不同的是,苏格拉底并没有犯除言论自由以外的任何罪行,而安提戈涅的弟弟则犯了叛国罪。

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并没有出现具体的法律,而在《安提戈涅》中,则出现了两种明显冲突的法律。

苏格拉底并没有援引任何超越实证法的高级法律为自己辩护,而是勇敢地接受了判决;安提戈涅则援引神法,勇敢地对抗实证法。

从苏格拉底一生践行德性的决心和他拒绝逃跑的理由看,苏格拉底之死未必是一个真正的悲剧,因为他成就了自己,成全了自己一生坚持的德性原则,与此同时,也成全了雅典法律,雅典法律的权威得以维持;而安提戈涅的悲剧性要强一些,在那场战争中,没有一个人是胜利者。

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始终尊重实在法,并以死来捍卫实在法的尊严,堪称恪守法律的楷模;而安提戈涅则以死来对抗实在法,堪称对抗实在法的英雄。

公民与法律的契约关系
苏格拉底拒绝出逃的一个重大理由是,他与雅典法律之间有一个契约关系。

这种关系不是明示的,而是默示的,因为他一直是雅典的公民。

法律说(在对话中,苏氏听到的法律的命令):“凡亲眼看见我们如何行政、立法,依然居留的人,事实上就是和我们订立了合同,愿意服从我们的法令。

”苏氏还进一步把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比喻为父母子女的关系。

“我们生你,养你,教你,凡所能给其他公民的利益,我都给你一份”。

公民仰赖法律生存,法律赋予了公民生活所必须的权利,并通过制裁违法者,呵护公民个体。

这可以说是解释公民何以要守法的重要理由。

因为公民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身份和法律身份,公民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法律上构建国家——个人关系的结果。

这一关系一旦被建立起来,对于公民和国家都是有拘束力的,类似于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个人双方都必须遵守。

如果公民不同意国家的法律,公民完全可以抛弃国籍,远走他国,从而与法律脱离关系;如果没有与法律脱离关系,则必须服从法律。

这种把法律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一种契约关系的做法,缓解了公民的自由意志与守法的强制性的矛盾:因为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是自己缔结的,因此,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理性,也就是尊重自己。

问题是,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有没有限度呢?
法律的德性与公民的德性
苏氏把法律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还原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坚持以德报怨:国家即使对公民不公,公民也不能报复。

而且国家的地位还高于父母,对父母不能报复,对国家则更不能报复。

如果违背了法律,除违背契约,不守信义这一种重罪外,还有两种罪:“不服从生养自己的父母;不服从教养恩人。

”这样,违背国家法律不仅仅是在法律上“犯了罪”,而且在伦理上也是犯了罪。

表面上,苏氏似乎认为,公民服从法律是无限度的、无条件的,他自己也以身殉法律。

如此一来,在遇到恶法时,除了脚底抹油,就别无他法了。

在当时的雅典,这种做法还很容易,但在主权林立的现代民族国家里,这种方式基本不太可能。

但应当注意的是,苏氏所说的法律,应该理解为良法。

首先,苏氏把法律理解为“生”、“养”公民的法律;其次,法律还“广开言路,并不强制执行”。

公民完全有渠道表达自己对法律的意见。

另外,在对苏氏的审判中,我们不知道审判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整个审判过程中也没有出现对法律的正当性提出任何疑问。

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处死苏氏,是因为审判官认可了对苏氏控告的事实,而不是因为恶法。

从这一点看,苏氏与安提戈涅并不存在那么大的差别。

对于恶法,从苏氏一生所作所为看,他肯定会像安提戈涅那样,勇敢地抵制它。

如果法律是有德性的法律,公民与法律之间又存在契约关系,那么,守法就成为公民的德性之一。

对法律的忠诚,就是对自己的忠诚,爱法律就是爱自己。

因为一个连法律都不遵守的公民,在城邦、国家这类共同体中,就不可能尊重他人,爱护他人,同时也不尊重自己,爱护自己。

因为他违背了自己的诺言,在德性上是成问题的,是一个不节制和不正义的人。

这种“未经省察的生活”绝对是“不值得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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