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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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16-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的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孵化机构。

众创管理制度

众创管理制度

众创管理制度一、众创空间管理机构众创空间的管理机构是众创空间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对众创空间的运营和管理负有重要责任。

众创空间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确保众创空间的正常运作。

1. 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是众创空间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众创空间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

总经理办公室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空间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各类创业项目的推进,确保众创空间的长远发展。

2. 运营部门:运营部门是众创空间的执行机构, 负责制定并执行众创空间的具体运营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空间内租赁、管理、培训、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3. 投资与筹资部门:投资与筹资部门是众创空间的融资和资本运作部门, 负责众创空间内创业项目的融资、投资与孵化等方面的工作。

4. 孵化服务部门:孵化服务部门是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机构, 负责为创业项目提供导师、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

5. 合作发展部门:合作发展部门是众创空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部门, 负责与政府、企业、创业者等各界合作,并推动众创空间的国际化发展。

二、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众创空间管理制度是众创空间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保障众创空间正常运作和创业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众创空间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入驻申请流程:众创空间应当明确创业者的入驻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审批程序等。

确保申请入驻的创业者符合众创空间的发展方向和业务需求。

2. 入驻租金及保证金:众创空间应当制定清晰的入驻租金及保证金标准,确保创业者能够合理支付入驻费用。

3. 入驻合同签订:众创空间应当与创业者签订入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各项服务及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4. 安全管理制度: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创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众创空间的正常运作。

5. 财务管理制度: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向合理、透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6. 活动规划与实施:众创空间应当根据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制定多样化的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供丰富多彩的创业培训、论坛、沙龙等活动。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一、入驻条件1. 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计划和创业方向,并提交项目详细说明书。

2. 申请人必须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3. 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违法活动。

二、入驻流程1. 提交入驻申请书及项目说明书。

2. 经过初步审查后,进行面试及项目筛选。

3. 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入驻。

三、使用规定1. 入驻企业须按时参加各项管理制度活动。

2. 入驻企业须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 入驻企业不得私自转租或出售所租用的场地。

4. 入驻企业对内室内照明、消防安全等自行负责。

四、会议室使用规定1. 会议室的使用需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2. 会议室使用完毕后,需自行清理,并保持整洁。

五、设备使用规定1. 使用众创空间提供的设备需经过培训并签订使用协议。

2. 使用设备时需保持设备的整洁,并注意使用方法。

六、安全管理1. 入驻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安全措施。

2. 入驻企业须保护好个人财物和知识产权,避免损失。

七、行为规范1. 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诈骗、盗窃、侵犯他人权益等。

2. 不得损害其他入驻企业的利益,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 不得在众创空间内从事有害健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大声喧哗等。

八、违规处理1. 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立即停止使用众创空间资源,并进行相应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1. 本制度为众创空间的基本管理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众创空间 运营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 运营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1. 引言众创空间是为创业者提供场地、设备和资源的创新工作场所,旨在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

为了保证众创空间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制定本文档,规范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事项。

2. 目标和原则•目标:保障众创空间的正常运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活动。

•原则:公平公正、开放共享、专业高效、安全可靠。

3. 众创空间的管理权限和责任3.1 管理权限众创空间的管理权限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并明确权限范围和管理职责。

3.2 责任众创空间的管理者应该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创业知识,负责以下事项: - 确保众创空间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 组织和管理创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 维护众创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 监督和管理入驻创业者的行为,维护空间的良好环境。

4. 入驻创业者的权利和义务4.1 入驻创业者的权利众创空间应保障入驻创业者的以下权利: - 使用众创空间的设施、设备和资源; - 参与众创空间组织的创业培训活动; - 使用众创空间提供的各类服务; - 获得相关机构提供的支持和协助。

4.2 入驻创业者的义务入驻创业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 遵守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 妥善使用众创空间的设施和设备,保持设备的完好状况; - 维护众创空间的公共秩序,不干扰其他创业者的正常工作; - 积极参与众创空间组织的创业活动和培训。

5. 众创空间的服务内容5.1 设施与设备众创空间应提供适合创业活动的办公场所、会议室、创客工坊等设施,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具。

5.2 创业支持服务众创空间应提供创业咨询、项目评估、市场营销等相关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5.3 创业培训与活动众创空间可以组织各类创业培训班和活动,提供创新创业知识和经验分享,促进创业者的成长和交流。

6. 众创空间的经营与定价策略6.1 经营模式众创空间的经营模式可以采用租赁、合作、企业孵化等多种形式。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6〕258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2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6日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在全社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打造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龙坡区(高新区)区级众创空间的申请受理、组织实施等具体管理行为,以及参与众创空间申请、审查、评价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众创空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申请、评选择优,统一授牌、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众创空间申报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手段,能够提供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特点的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具备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二)拥有一定规模的线下服务载体。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应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3 年以上。

(三)完善的基础设施。

众创空间应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

(四)专业的服务团队。

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服务团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咨询、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市场推广等专业化服务。

(五)明确的发展方向。

众创空间的发展方向明确,具有清晰的运营模式和发展规划。

(六)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山西省众创空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

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发布众创空间认定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二)提交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推荐。

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四)评审考察。

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作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6年第03期一、出台背景及意义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5年6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号),提出“加快构建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对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软硬件环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云南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文件精神,2015年7月,省科技厅出台实施《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2015〕4号)。

《管理办法》对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认定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入驻3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基础设施完善。

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

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3年服务,其中第一年提供免费入驻服务(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第二年按市价的3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价的50%收取租金。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创新孵化服务模式,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制定《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至五条阐述了《办法》的政策依据和管理原则,明确了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和基本任务。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第六、七条分别规定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相关职责,强调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基础条件保障、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主体责任。

(三)第三章认定部分第八条规定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九至十二条从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时间、场地面积、入驻企业、服务团队、服务内容和成效等方面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制定量化标准,并明确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标准。

第十三条明确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方式、资助强度以及资助范围。

(四)第四章运营评价部分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了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管理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认定或备案的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明确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统计工作要求。

(五)第五章立项程序部分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明确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运营评价和国家、省认定或备案奖励的立项程序。

(六)第六章促进发展部分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从服务能力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市场化运作、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等方面,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出要求。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部分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强化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监督管理,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并明确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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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16-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的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孵化机构。

第二章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XX市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

(二)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三)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众创空间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

(四)拥有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用于公共办公与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提供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五)设立、联合或引进天使投资(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机构等,能够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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