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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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协会规章制度

中医药协会规章制度

中医药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医药事业的管理和推动中医药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中医药协会。

第二条中医药协会是由中医药行业的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医药行业的群众组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自愿、平等、自治、自治、独立、互助、协作的原则组织以及活动。

第三条中医药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中医药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医药的服务水平和科学水平,发扬中医药精神,促进全民健康事业。

第四条中医药协会的任务是:组织中医药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中医药行业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维护中医药行业的权益,提升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中医药协会的工作原则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中医药行业的权益,依法行事,公正、公开、公平,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六条中医药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中医药行业的合规教育培训、技术交流研讨、学术研究合作、专业标准认证、慈善公益事业、文化传承和传播等活动,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中医药协会的章程是中医药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中医药协会会员必须遵守中医药协会的章程,并有权利对中医药协会的章程提出修改或完善的建议。

第八条中医药协会的管理层是中医药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中医药协会的工作运行,保证中医药协会的正常运转,维护中医药协会的权益。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九条中医药协会会员的申请与接纳:符合中医药协会章程要求,拥护中医药协会的宗旨、任务和章程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成为中医药协会会员。

第十条中医药协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1.享受中医药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2.有权参与中医药协会的各项活动、会议,并有表达意见的权利;3.有权参与中医药协会的各项选举和决策,对中医药协会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4.有义务遵守中医药协会的章程和制度,保护中医药协会的名誉和利益,积极参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艾灸授权书

艾灸授权书

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艾灸作为一种传统中医养生方式,具有温经通络、活血化瘀、强身健体等功效,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

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发扬艾灸文化,提高艾灸技术水平,现授权被授权人从事艾灸相关业务,特此签订本授权书。

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人获得在授权人名下开展艾灸服务的权利。

2. 被授权人有权使用授权人提供的艾灸设备、艾灸用品及艾灸技术。

3. 被授权人有权在授权人指导下,对艾灸技术进行研究和创新。

4. 被授权人有权在授权人指导下,对艾灸市场进行推广和宣传。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授权期满后,如需继续授权,双方可另行签订授权协议。

三、双方权利义务1. 授权人权利:(1)对被授权人进行艾灸技术培训、指导和管理。

(2)对被授权人进行业务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3)在授权期限内,享有被授权人提供艾灸服务的收益。

2. 被授权人权利:(1)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艾灸业务。

(2)在授权期限内,享有艾灸技术培训、指导和管理。

(3)在授权期限内,享有艾灸市场推广和宣传的权利。

3. 授权人义务:(1)为被授权人提供艾灸设备、艾灸用品及艾灸技术支持。

(2)对被授权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3)保障被授权人合法权益,协助其解决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被授权人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艾灸业务。

(2)尊重授权人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3)保证艾灸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专业、贴心的服务。

四、违约责任1. 如被授权人违反本授权书规定,授权人有权解除授权,并要求被授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如授权人未履行本授权书规定义务,被授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五、争议解决本授权书签订后,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艾灸理疗规章制度

艾灸理疗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艾灸理疗工作,确保艾灸理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艾灸理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艾灸理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艾灸理疗服务应遵循中医理论,以患者为中心,注重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确保疗效和安全性。

第二章艾灸理疗人员第四条艾灸理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认可的中医师资格;2. 熟悉艾灸理疗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和适应症;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4. 通过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艾灸理疗专业技能证书。

第五条艾灸理疗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艾灸理疗设施与材料第六条艾灸理疗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卫生要求,保持环境整洁;2. 设有艾灸理疗专用房间,并配备必要的设施;3. 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第七条艾灸理疗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的产品,包括艾绒、艾条、艾炷等。

第四章艾灸理疗服务流程第八条患者就诊前,艾灸理疗人员应详细询问病史、病情,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明确诊断。

第九条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性化的艾灸理疗方案,并征得患者同意。

第十条艾灸理疗操作前,应向患者说明操作过程、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反应。

第十一条艾灸理疗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二条艾灸理疗操作后,应观察患者反应,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第五章艾灸理疗质量管理第十三条艾灸理疗服务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建立艾灸理疗服务档案,记录患者病情、治疗方案、操作过程、疗效等信息。

第十五条对艾灸理疗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艾灸理疗安全与保密第十六条艾灸理疗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艾灸理疗过程中,如发现患者病情加重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应立即停止操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艾灸理疗场所应配备急救设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救治。

中华艾灸协会章程

中华艾灸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艾灸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英文译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拟由中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保健、美容养生以及其他从事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业内专家、中医艾灸养生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参加,并吸收世界各地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研发者、经营者、收益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中国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使命:弘扬中医文化,创新千年经典,促进中医国宝走向世界,助益人类共享中华福祉。

第四条:协会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中医经典和传统文化为深厚根基,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以此成就大众调养身心、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益寿延年的健康理想。

第五条:协会以久经验证、实用有效、便于普及的中医艾灸疗法和技术为优化目标,以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为突破点,进行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功能、品质和效果的深度开发和持久创新,力争不断推进中医艾灸疗法及其产品向大众健康产业的跨界与融合。

第四条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

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中医艾灸产业的发展;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进中医艾灸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艾灸公益项目策划书3篇

艾灸公益项目策划书3篇

艾灸公益项目策划书3篇篇一《艾灸公益项目策划书》一、项目背景艾灸,作为一种传统的中医疗法,具有温通经络、调和气血、祛湿散寒等功效,对于缓解疼痛、改善健康状况有着显著的效果。

然而,由于艾灸疗法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一定的费用支出,使得许多人无法享受到艾灸带来的益处。

因此,我们发起了这个艾灸公益项目,旨在为更多的人提供艾灸服务,传播艾灸文化,促进健康生活。

二、项目目标1. 为[具体数量]名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免费的艾灸服务。

2. 提高公众对艾灸疗法的认知和了解,传播艾灸文化。

3. 培养[具体数量]名艾灸志愿者,为项目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4. 建立[具体数量]个艾灸公益服务点,方便公众接受艾灸服务。

三、项目内容1. 艾灸服务:在社区、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免费的艾灸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艾灸治疗、艾灸保健、艾灸咨询等。

2. 艾灸培训:举办艾灸培训班,为志愿者和公众提供艾灸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艾灸的基本理论、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

3. 艾灸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报纸、电视等,宣传艾灸疗法的功效和作用,提高公众对艾灸疗法的认知和了解。

4. 艾灸研究:开展艾灸疗法的研究工作,探索艾灸疗法的作用机制和临床应用,为艾灸疗法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四、项目执行计划1. 项目启动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1]):成立项目团队,明确项目分工和职责。

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开展项目宣传和招募工作,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和合作伙伴参与项目。

2. 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2]):按照项目计划,开展艾灸服务、艾灸培训、艾灸宣传等工作。

建立艾灸公益服务点,为公众提供便捷的艾灸服务。

开展艾灸疗法的研究工作,探索艾灸疗法的作用机制和临床应用。

对项目志愿者和合作伙伴进行表彰和奖励,感谢他们对项目的支持和付出。

制定项目未来发展计划,明确项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五、项目预算1. 人员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艾灸志愿者的薪酬和补贴等,预计费用为[X]元。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艾灸分会入会须知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艾灸分会入会须知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艾灸分会入会须知根据本会章程,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在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下设立艾灸分会,现将入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艾灸分会入会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副会长、由全国中医、民族医及艾灸界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和有影响的企业家担任;(四)常务理事以上的职位由在全国艾灸研究、教育、生产、临床界有知名度的专家、企业高管担任;(五)个人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灸疗师或执业医师资格;2.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生或中医院校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并已取得初级或以上技术职务者;3.非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与中医、民族医(含中西医结合)相关工作并已取得中级或以上技术职务者;4. 关心扶持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在自然科学、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尤其在人类学、社会学以及生命科学某一学科领域获得硕士学位(包括双学士和博士学位),或取得副高职称(含副高职称)以上技术职务者;5. 灸爱好者、养生保健爱好者;6. 按期交纳会费,会员每年50元会费,原则上一次性缴纳4年一届会费,共200元。

(六)单位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国内中医、民族医药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以及与中医、民族医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2. 国内热心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支持本会工作,在本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单位;3. 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人员、艾灸生产企业和灸疗技术应用机构;4.按时交纳团体会员费,企业单位每年10000元会费,事业单位每年6000元会费,按年交纳会费。

二、入会其他条件(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填写申请表发送至艾灸分会,审核通过后成为会员,发会员证书;(二)艾灸分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申请表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候选人名单;(三)企业中的副会长,原则上从单位会员中产生;(四)请申请者将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到秘书处或发至ajwlx@邮箱。

中国保健养生协会章程

中国保健养生协会章程

中国保健养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保健养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维护行业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保健养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自愿结合、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是从事保健养生事业的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和自律监管机构。

第三条协会遵循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及法规,恪守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推动保健养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主管机关为民政部,具有法人地位。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会员以从事保健养生事业的团体、单位及个人为主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享有参与协会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第七条协会设立三个会员等级: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应是保健养生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团体会员应是保健养生相关机构,单位会员应是从事保健养生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会员接受协会章程的约束,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共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权益。

第三章协会组织第九条协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和计划等。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决策协会的重大事项、制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办法、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运营机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承担协会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协会的财务由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支持资金及其他合法收益组成。

第十四条协会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和年度报告,接受政府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协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员大会决议处理会员纠纷,维护会员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由会员大会决定,经理事会审核后生效。

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中医艾灸业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筹备组李老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中华艾灸协会”。

英文译名: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moxibustion缩写名称:TCAM第二条中华艾灸协会(筹)拟由中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保健、美容养生以及其他从事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业内专家、中医艾灸养生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参加,并吸收世界各地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研发者、经营者、收益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中国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使命:弘扬中医文化,创新千年经典,促进中医国宝走向世界,助益人类共享中华福祉。

第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中医经典和传统文化为深厚根基,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以此成就大众调养身心、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益寿延年的健康理想。

第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久经验证、实用有效、便于普及的中医艾灸疗法和技术为优化目标,以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为突破点,进行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功能、品质和效果的深度开发和持久创新,力争不断推进中医艾灸疗法及其产品向大众健康产业的跨界与融合。

第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

中华艾灸协会(筹)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中医艾灸产业的发展;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进中医艾灸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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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中医艾灸业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筹备组李老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中华艾灸协会”。

英文译名: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moxibustion缩写名称:TCAM第二条中华艾灸协会(筹)拟由中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保健、美容养生以及其他从事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业内专家、中医艾灸养生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参加,并吸收世界各地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研发者、经营者、收益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中国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使命:弘扬中医文化,创新千年经典,促进中医国宝走向世界,助益人类共享中华福祉。

第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中医经典和传统文化为深厚根基,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以此成就大众调养身心、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益寿延年的健康理想。

第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久经验证、实用有效、便于普及的中医艾灸疗法和技术为优化目标,以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为突破点,进行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功能、品质和效果的深度开发和持久创新,力争不断推进中医艾灸疗法及其产品向大众健康产业的跨界与融合。

第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

中华艾灸协会(筹)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中医艾灸产业的发展;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进中医艾灸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业务范围:(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对行业相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中医艾灸产业的科技、市场、管理及发展动态等信息,开展信息服务。

(三)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开展与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内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参与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进行中医艾灸行业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技术、市场与经营管理咨询,提供技术成果推广和转让中介服务。

(六)举办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等。

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艾灸产品和服务。

(七)编辑出版中医艾灸行业刊物、简报,为行业发展服务。

(八)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健康产业和中医艾灸产品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医艾灸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中医艾灸行业行为;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现新规律。

(十)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揭示艾灸学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

(十一)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阐明艾灸防治疾病的机理或原理。

(十二)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觉和整理艾灸医史、文献。

(十三)组织和领导科研人员开展艾灸标准、信息化的研究并建立中医艾灸软科学系统。

(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中华艾灸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中医艾灸行业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中华艾灸协会(筹)会员:(一)拥护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二)有加入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意愿;(三)诚信经营,社会诚信记录良好,在中医艾灸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中华艾灸协会(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活动;(三)对中华艾灸协会(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享受中华艾灸协会(筹)提供的各项服务;(五)提请中华艾灸协会(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六)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七)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医艾灸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决议;(二)维护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中华艾灸协会(筹)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中华艾灸协会(筹)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七)执行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华艾灸协会(筹)履行职责。

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中华艾灸协会(筹)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华艾灸协会(筹)劝告拒不改正的;(四)有损害中华艾灸协会(筹)名誉或违背中华艾灸协会(筹)宗旨行为的;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五)通过重要决议;(六)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华艾灸协会(筹)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十)领导中华艾灸协会(筹)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中华艾灸协会(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三)对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中华艾灸协会(筹)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中医艾灸行业2年以上,熟悉中医艾灸行业情况,具有中医艾灸行业专业知识;(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中华艾灸协会(筹)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华艾灸协会(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负责主持中华艾灸协会(筹)日常工作。

下设有专职人员组成的秘书处作为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三)监督中华艾灸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中华艾灸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中华艾灸协会(筹)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中华艾灸协会(筹)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中华艾灸协会(筹)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中华艾灸协会(筹)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中华艾灸协会(筹)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中华艾灸协会(筹)日常经费主要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负责筹集,不足部分通过中医艾灸行业同仁自愿捐款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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