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涉企业所得税问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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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大] [中] [小] 来源:财会通讯作者:李志伟2009-12-21一、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纳税分析通常情况下,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但在企业采用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情况下,两者会出现差异,因为此时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应付价款的现值,即公允价值,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无形资产在取得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二是无形资产在期末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三是与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相关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的期末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

[例1]某A上市公司2008年1月8日从B公司购买一项商标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

合同规定,该项商标权总计200万元,每年末付款100万元,两年付清。

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2年期年金现值系数为1.8334。

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为10年,按照直线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该公司按照年摊销无形资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

假定该企业2008~2010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和2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假设该企业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该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1000000×1.8334=183340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2000000-1833400=166600(元)借:无形资产--商标权1833400未确认融资费用166600贷:长期应付款2000000由于该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833400元,计税基础为2000000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6600元。

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属于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在该项资产取得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同时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由于其账面价值为183.34万元(200-16.66),计税基础为200万元(200-0),因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66600元。

浅议无形资产会计中的涉税处理

浅议无形资产会计中的涉税处理

涉及计税 问题 。从 节税考虑 , 自创商誉 不予确认为好 , 外购( 并) 也不宜高估。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 处理应充分考虑各种 合 商誉
转让方式、 转让价格 , 以求整体税 负最轻、 转让净收益最大。捐赠无形资产 , 符合税 法规 定条件的公益、 济性捐赠对纳税人较 救
为有利。而接 受捐赠无形资产 , 外资企业在税 收规 定和会计处理上不一样 。外资企业要一次性入企业 当年收益 。 内资企 内、 而 业只有在 日后转让或清算时才予确认 收益 , 后者比前者的纳税环境较为宽松 。
第 20 年 第 6 09 期
( 第 3 8期 ) 总 2
商 业 经 济
S HAN E J N ! GY I GJ
No6, 0 9 . 20 Toa No3 8 tl .2
[ 编 号】 1 9 64(090—05 0 文章 0 — 0320)603— 2 0
浅议 无形 资产会 计 中的涉税处理
销。” 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 , 其价值应按
纳税 人支 付 给 国家 或其 他 单 位 的 出让 金 确认 , 其价 值 但 摊 销 则受 合 同规定 的使用 期 限制 约 。纳税人 当然 希望 摊 销 期 短 而使 用期 长 , 即摊 销期 短 于使 用 期 , 税 收 法规 但 规 定 不 得短 于使 用 期 , 因此 , 纳税 人 只有 按 合 同 规定 的 使用 期 平均 摊销 。 对外 购 并) 商誉 , 国都将 其作 为无 各 形 资产 予 以确 认 , 且 基 于 财 务 会 计 原 则 , 般都 在 一 而 一
【 键词】 无形 资产 ; 资与转让; 处理 关 投 涉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中图分类号】 F 7. 23 4

无形资产涉税问题探析

无形资产涉税问题探析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许多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企业维持利润和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本文从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和无形资产所涉及税种的角度,针对无形资产这一独特的资产项目经营管理的特点,对企业纳税人在无形资产纳税方面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与实例的结合,阐述了无形资产涉及到的有关税种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并对其相关税种的税务筹划提出了详细策略,帮助企业纳税人在无形资产纳税方面提供税务筹划方案。

从而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税制。

【关键词】无形资产涉税问题税务处理会计处理纳税筹划一、无形资产涉及的有关税种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定义的要求,无形资产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作为资产内容之一,在其取得、处置、摊销过程中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一)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对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三)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四)印花税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五)契税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六)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七)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无形资产会计中涉税的处理

无形资产会计中涉税的处理

无形资产会计中涉税的处理无形资产会计中涉税的处理无形资产会计中涉税的处理无形资产会计中涉税的处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计价摊销,到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再到无形资产捐赠与受捐,都涉及计税问题。

在这些涉税会计事项中,需要缴什么税、如何正确计税、从节税的角度如何筹划,都是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一)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

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

《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

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无形资产涉及所得税问题处理

无形资产涉及所得税问题处理

无形资产涉及所得税的问题处理摘要: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为无形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无形资产的所得税核算提供了依据。

本文主要就税法和会计对无形资产初始计量、后续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等涉税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无形资产涉税差异所得税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涉税差异1.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通过“研发支出”账户归集。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发支出”账户归集,期末结转至管理费用账户)。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作为管理费用入账。

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资产,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自行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即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例1:某公司2012年初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无形资产。

研究开发过程发生材料费700万元,人工薪酬500万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80万元,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220万元,总计1500万元。

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800万元。

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本例中,费用化支出700万元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年终申报所得税时,仍可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

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800万元支出,应作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的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的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的纳税调整?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一、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对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一)研究阶段支出的确认与计量.研究,是指为了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此对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有关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末,将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究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二)开发阶段支出的确认与计量.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考虑到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对于自行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特定条件的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开发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有关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末,将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三)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列报1、自行研发达到预定用途无形资产的列报.只有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才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需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2、自行研发尚未形成达到预定用途无形资产的列报.由于'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期末已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因此'研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这也就是说,对于尚未形成达到预定用途无形资产的项目,仍然在'研发支出'科目中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则需要根据'研发支出'科目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例: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4273.5(进项税726.5)万元,人工工资1000万元,其它费用4000万元,总计发生研发支出10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00万元.该公司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0年10月20日达到预定用途.假设甲公司对该新技术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无残值.分析:首先,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并认为完成该项新型技术无论从技术上还是财务等方面能够得到可靠的资源支持,并且一旦研究成功将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因此,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可以资本化.其次,甲公司在开发该项新型技术时,累计发生10000万元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6000万元,符合'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发生研发支出: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4000--费用化支出 6000贷:原材料 5000应付职工薪酬 1000银行存款 4000(2)2010年10月20日,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借:管理费用 4000无形资产 6000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000--费用化支出 4000(3)2010年12月末摊销摊销金额的计算:6000÷10×3÷12=150(万元)借:管理费用--专利技术 150贷:累计摊销 150二、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自行研发项目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减:调减的金额分别是'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支出金额50%,'累计摊销'科目摊销金额的50%,从而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二)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1、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与按照会计准则初始确认的成本是一致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和计税基础是不同的.会计准则确定的成本为研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则是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即享受税收优惠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的1.5倍.2、自行研发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对于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如果是由于摊销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当达到预定用途时,即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形成了差异.但由于此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虽然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不得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期末研发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核算,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列入的项目为'开发支出'而不是'无形资产'.对于'开发支出'项目来说,其形成无形资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开发支出'列入了资产负债表,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应就'开发支出'项目来确定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为'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对于计税基础没有明确规定.承上例,假如甲企业对该新技术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无残值.2010年10月31日,该新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假设甲企业2010年的利润总额为7000万元,无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则甲企业2010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1)2010年末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面净=6000-6000÷10×3÷12=5850(万元).因为2010年末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可回收金额大于账面净值所以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所以2010年末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净值=5850(万元).(2)2010年末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5850×150%=8775(万元).(3)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775-5850=2925(万元).(4)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于自行研发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所以只能计算出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但不能将2925×25%=731(万元)计人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说虽然这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其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0.2010年的应缴所得税=(7000-4000×50%-6000÷10×3÷12×50%)×25%=1231(万元).甲公司2010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借:所得税费用 1231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1231三、纳税调整(一)2010年专利技术摊销纳税调整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本期会计摊销金额150万元,税收摊销金额225万元,纳税调减额75(225-150)万元,相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二)2010年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纳税调整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税法准予扣除额6000(4000×1.5)万元,纳税调减额2000(6000-4000)万元,相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无形资产转让减半征税政策

无形资产转让减半征税政策

无形资产转让减半征税政策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无形的非金融资产,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它们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价值有着重要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然而,在无形资产转让方面,我国的征税政策一直存在争议。

因此,适当减少无形资产转让的税负,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使用,推动我国的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升级,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无形资产转让征税政策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征税的政策主要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几号规定,如果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几号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率过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得应纳税率为20%,如果企业不再使用该无形资产并将其转让给其他企业,相当于对企业的未来利润进行了重复征税。

这对于企业来说,既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又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合法权益。

2、税收计算不确定。

根据现行政策,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普遍存在税收计算不确定性的问题。

因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难以界定,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时,存在较大的便利性和风险。

3、缺乏专门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的征税政策主要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主,缺乏专门的税收政策,无法充分满足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技术创新、品牌价值等方面,这些方面的价值往往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因此需要专门的税收政策来满足无形资产转让的特殊性。

二、减半征税政策的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对无形资产转让征税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其中包括减半征税。

减半征税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无形资产转让征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减半征税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无形资产的涉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的涉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减少企 业负担 。
无形 资产计 价 、摊 销 的涉税 处理及 企业 的纳 税调整


企业 所得税 税前 扣除 的五项 原则 是权 责发生 制原 则 、配 比原 则 、相 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 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 内 的资产计价, 企业应明确历史成本原则: 而对于费用化的支 出, 企业应严 格 划分经营性支出好 资本性支 出, 另外。 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 出应 划入 资本 性支出。企业应根据税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当企业 的财 务会计 上的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 、计量 、记录与报告原则跟税 法规 定不同时, 企业应根据税务会计对 无形 资产进 行纳税调整 。 第一。 企业关于无形资产计价 的涉税处理 与纳税调整 。在会计 准 则中,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按照准则进行。企业中那些外购 的无形资产 应根据购买价款 、相 关税 费以及直接归属干使无形资产达 到预 定使 用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 出的总和作 为无形 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于通过 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 无形 资产和 由投资者投入的无 形资产都应 以有可靠依据的账面价值或 者评 估确认的价值作 为该无 形资产的入 账价值 。可 以看出, 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计价主要强调合理性、 合法性 。当有原账面价 值凭据时, 企业应根据原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 费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若没有原始凭证, 企业应以双方评估的价 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从 纳税人的角度 出发时。 无形资产 的计价并不是入账价值就对企业越 有利, 当企业购 买设备时, 设备上附 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 , 这要从固定 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 为无形 资产的摊销年 限孰长孰短进行考虑, 不仅如此, 企业还应事先预 测, 最终才能得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 第二, 企业关于无形资产摊销 的涉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 会计 准则规 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 从无形 资产可供使 用开始一直到不 再作为无形资产为止 。无形 资产使 用年限的确定要依据法律或者 合 同来认 定, 这样就避免 了某些企 业通过 人为延长 或缩短无形 资产使 用 年限来 操纵 当期利润的做法, 对于那些法律或合同都没规定使 用年 限 的无形 资产, 其摊销期不应超过 十年。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 销 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 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资 无形 产摊 销的方法 多种多样 , 常用的有直线法和生产总量法, 但是根据企业 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的计提方法只 能是直线法, 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的每期的摊销额相等, 计算极为便利, 有利于税收征 管。另外,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 商誉 由于存在不可辨认 性, 不再属于 无形 资产 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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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涉企业所得税问题梳理【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无形资产的外购、研发、处置、投资过程中发生的涉企业所得税问题,一方面立足于现行财税法规进行梳理归纳给出税务处理解答,另一方面结合财会处理、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等实例给出税收筹划建议。

【关键词】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税务处理;转让定价;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材料、能源和资本,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这一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的要素,引领全球经济发展模式发生重大变革。

时至今日,经济增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以智力成果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日益蓬勃,更是成为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一大标志。

在我国,随着新《公司法》将无形资产的最高出资比例提高到70%,无形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超过50%的企业不断出现,同时无形资产的类型也在被不断的创新。

由于针对无形资产的税收立法并不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也存在着各种不一致之处,在众多无形资产涉税处理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摩擦甚多。

本文旨在当前全球知识经济背景下,以我国立法现状为前提,对企业无形资产涉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简要归纳讨论,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企业无形资产涉税现状1.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类型无形资产概念的形成与发展是与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紧密相连的,虽然对其价值的认识大体相同,但对其定义的界定却并未统一。

在会计领域,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税法领域,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新实施条例)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的定义关系到一项资产应否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单从财务与税务上讲,这个标准便影响着一项资产的摊销年限、加计扣除、征收类型、税收优惠、应纳税核定等一系列问题。

但从上文可见,无形资产在各规定中并无统一法律定义。

举例而言,比较会计准则与税法全文可发现,会计准则由于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便将税法视作无形资产罗列的商誉排除在外。

除此以外,摆在企业与税务部门面前更大的难题在于,未经财税法规确认的,譬如《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列举的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合同权益等,能否作为财税法规意义上的无形资产进行操作。

笔者认为,对此应持肯定态度,原因如下:首先,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技术大环境的突破,无形资产形态从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权利型无形资产逐渐拓宽至关系型无形资产。

其次,在资产评估领域,顾客名单、经销网络等早已经常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其开发建设费用与市场价值也具有可计量性,同时并未突破财税法规中无形资产定义的范围。

综上,对于客户关系、销售网络甚至其他营销性无形资产,都应予以财税法规意义上的确认。

近年来,我国立法亦注意到了无形资产的新增类型,并由相关文件确认了“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1,并强调了我国享有跨国公司在华新增的营销型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可以说是我国对无形资产范围进行正列举定义的一项改进。

2.无形资产业务主要涉税类型财税之间息息相关,企业在财会上如何对费用成本、收入支出等账目进行记录处理,最终将影响计税基础,从而对税务产生影响。

因此,无形资产的涉税,存在于企业对其研发、外购、转让、投资、赠与等常见环节中。

对于企业而言,无形资产业务主要涉税的类型虽多,但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与契税。

本文将主要针对无形资产涉企业所得税业务及相关财税规定适用进行讨论。

二、主要涉企业所得税之无形资产业务1.外购无形资产的一般涉税处理(1)计价入账、摊销对税务的影响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

但在实际操作中,外购无形资产,尤其是界定相对模糊的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支出,不仅可以视作资本性支出按照实付价格确认计入无形资产,也可以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期间费用处理。

因此,大多数企业账面上一般不会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和价值全貌。

2若将外购无形资产确认入账,则需要依法进行摊销。

摊销是指对除固定资产之外,其他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a.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b.自创商誉;c.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d.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但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同时税法还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凡合同有年限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年限摊销,无合同规定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且应采用直线摊销法。

综上,在计价入账与摊销问题上,笔者对以下三点进行了梳理归纳:第一,外购无形资产大多价格不菲,其中土地使用权交易更是动辄亿计。

从合理节税的筹划角度看,摊销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中减少当期利润,从而降低应税所得额,那么计价入账是否价格越高对企业越有利呢?答案是否定的。

计价入账与摊销年限的确可以适当筹划,但需要注意交易价异常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或者是通过摊销控制利润使业绩正常的企业实际税负异常,将很容易引起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反避税调查,其后果非常严重,可谓得不偿失。

第二,智力成果类无形资产易于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发生减值,对于预计短期内可能迅速减值的无形资产,如果能将其购入支出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可在支付外购费用之外减轻税负压力,降低资金链断裂风险,对企业有利。

第三,若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也购进有形资产,需要关注是合并计价还是单独计价。

举例来说,税法规定的房屋作为有形资产折旧年限为20年,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摊销期可为10年,房地一般一同购入,拆分支出单独计价,适度提高土地使用权的总价以摊1国税函[2011]167号文件2《浅议无形资产涉税中的会计处理》,姜静、胡淑华、姚洪波,《商业经济》2009年06期销,无疑更有利。

相反,电子设备作为有形资产的折旧年限为3年,计算机软件这一无形资产经税务机关核准可2年摊销完毕(不核准则为10年)。

那么企业在购买计算机时,就可先了解税务机关通常对此类核准的态度,再决定是否合并计价,以及是按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合并计价。

总而言之,无形资产的计价入账与摊销,其筹划必定是以企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调整每期它所创造的价值与带来的成本税费,尽量使其达到平衡稳定的理想状态。

(2)提取减值准备对税务的影响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无形资产预计为企业创造的收益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的摊余成本,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应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由于计入损益类账户,会在报表上显示而导致利润的减少,但税法却规定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是否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就对所得税计算毫无影响呢?答案是否定的。

直线摊销法之下,若提取减值准备,则需要每年扣除减值准备重新摊销,也就是说每年均摊成本费用实际上在逐年减少,从而形成会计的账面价值和税法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所谓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以导致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因此,在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转回时,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本是基于“减值”这一预测做出的当期资产损失入账。

但若基于“增值”这一预测,是否就无需考虑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呢?笔者认为,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对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灵活看待。

虽然因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不可转回,这必将影响利润表现,但灵活运用该暂时性差异,则可以将未来的税负分摊至各期,不失为税务筹划的工具,可有效减轻一次性纳税额巨大给企业现金流不足带来的压力。

因此,在特定预计增值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预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研发无形资产的一般涉税处理(1)区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其实施条例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所形成无形资产,其后续计量应按计税基础进行摊销。

若将开发成功的项目计入无形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为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的150%。

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会影响会计利润也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会产生暂时性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

实际上,区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是会计准则的要求。

同时,税法也允许企业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当期直接扣除。

可以说,企业在是否将费用资本化的问题上,具有完全的选择权。

不过,这一会计准则的要求虽然在税法中有所呼应,但从上述规定可知,其区分界限并未清晰载明——尤其是费用应以何为资本化标志,或者说,是否有必须确认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

那么,既然有选择权,企业该在扣除和摊销之间如何选择?3《无形资产涉税相关问题探讨》,王君彩、康霞,《财会学习》2011年03期从税收筹划的角度上看,企业研发一般周期长而且失败风险高,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等当期的经营性支出,直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来说会是更好的选择。

同时,笔者注意到,一个项目是否研发成功,何时视作研发成功,也是可以由企业掌握主动权的判断项。

举例说,一个新技术已经事实上形成,但该研发项目在账面记录上不必即日立刻停止,在新旧项目、同期项目、同类消耗、同岗工资间有调整入账的可能,可以继续利用该50%的加计扣除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为此,企业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并进行精细管理,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加扣及加扣多少。

(2)研发型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问题上,笔者整理了和研发型企业相关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A. 高薪技术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换言之,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4内并获得认定机构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B. 技术先进型企业。

对经认定的先进型服务企业,不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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