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大问题)复习资料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正义论》试题

《正义论》试题1、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
A福利主义B正义主义C功利主义答案:C2、亚当·斯密属于()。
A功利主义者B福利主义者C利己主义者答案:A3、休谟属于()。
A福利主义者B利己主义者C功利主义者答案:C4、密尔属于()。
A福利主义者B利己主义者C功利主义者答案:C5、边沁属于()。
A福利主义者B功利主义者C利己主义者答案:B6、洛克所代表的是传统的()。
A社会契约理论B国家契约理论C民族契约理论答案:A7、卢梭所代表的是传统的()。
A国家契约理论B社会契约理论C民族契约理论答案:B8、康德所代表的是传统的()。
A地域契约理论B国家契约理论C社会契约理论答案:C9、()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A契约B正义C包容答案:B10()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A社会契约原则B社会福利原则C社会正义原则答案:C11、当一个社会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受到一种公开的()管理时,它才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
A正义观B福利观C平等观答案:A12、()是构成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社会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A封闭的正义观B公开的正义观C局部的正义观答案:B13、在某些制度中,当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的。
A均衡B正义C合理答案:B14、正义的概念和正义观之间的区分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但它有助于使我们辩识社会正义原则的()。
A作用C意义B基础答案:A15、正义观的特定()就是指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并且其作用方式必然要影响到效率、合作和稳定的问题。
A意义B作用C原则答案:B16、正义观的特定作用是()。
A指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方法B指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原则C指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答案:C17、正义观的作用方式必然会影响()的问题。
大问题复习提纲与答案

复习提纲1一、简答题1、什么原因使笛卡尔认为,除了“理性之光”以外,我们可以不承认任何权威?笛卡尔发明了一套基于个人理性思维的方法,即除了“明晰的理性之光”以外不承认任何权威。
他的方法是怀疑每样东西,直到他能够令自己满意地给出证明为止。
作为一个唯理论者,他说,理性总是告诫我,凡是不能完全加以确定的东西,凡是能够找到怀疑之处的东西,我都应小心翼翼地避免相信,就像避免相信那些显然虚妄的东西一样。
因此,为了将真的信念同假的信念区分开来,笛卡尔决定先把自己所有的信念全部搁置起来,假定它们都是假的,直到某一条信念得到证明为止。
2、苏格拉底是如何谈论生活的意义的?苏格拉底认为真正重要的不是活着而是活得好,活得好意味着正直地活或正确地活,意味着遵守城邦的法律,承认城邦法律的效力,而不是任由个人取消和践踏。
因此,苏格拉底之所以甘愿赴死,是因为他认为即使法律判处他死刑,他也有义务去遵守一个城邦的法律。
他对法律和荣誉是如此看重,以至于他下定决心要以死来用自己的原则表明他的信念。
在他看来,没有什么比这更重要的了。
3、如何证明人类有一个“心灵”?笛卡尔说,我们不可能对自己心灵的存在进行怀疑。
但我们却可以去质疑他人心灵的存在。
对于这一点,标准的回答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提出的我们可以通过类比认识到他人心灵中发生了什么。
类比是这样一种比较,我们由某些相似性来断定必定存在着其他一些相似性。
根据我们与他人的身体、面容和姿态之间的比较,我们认为通过类比去了解其他人及其心灵是可行的。
由此,通过类比,我们可以证明人类有一个心灵。
4、哲学上谈论的上帝与神学中的上帝有何不同,马克思是如何看待宗教的?在哲学上,上帝常常和信仰联系在一起,在大多数人的哲学里,是否信仰上帝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正是上帝使得宇宙最终可以理解,使生活有了意义。
信仰上帝并不只是相信上帝存在着,也是信仰某种特定意义的上帝,这个上帝以某种方式影响着我们,而我们也在某种意义上影响着他。
《正义论》罗尔斯

《正义论》罗尔斯新闻与传播学院李长津2014130310114播主第一章:作为公平的正义总体来说,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理论之上,而这种“社会的契约被一种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所代替,这一状态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程序限制条件结为一体。
”目的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理论。
” 这里的关键词是“最初状态”“正义原则与原初契约”后面逐渐会加以解释。
一,有关正义开篇罗尔斯就说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在《公民与正义》林火旺著中,译成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行,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德行。
)罗尔斯将正义单独提炼出来,就像善一样是不被社会时代等其他因素影响而独立存在的。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平衡。
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
”正义与真理,在罗尔斯看了,是人类活动最首要的价值,是决不妥协的。
从这一方面便已否认了为大多数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功利主义思想,而更像是直觉主义的一种确信。
那么说道正义,更确定的来说具体是指什么呢?罗尔斯解答“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间的划分的方式。
”这里“主要制度”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因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因而,罗尔斯的正义只是正义问题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关整个社会分配与结构的正义,这与每个人特有的正义观并无冲突。
也与传统的概念并不相悖,因为社会的正义原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虽然也许是最重要的基础的一部分。
正义论知识点总结

正义论知识点总结一、正义的内涵及其主要内容1、公平正义: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看,人们对正义的主要追求是公平和平等。
公平是指在社会资源分配、权利享有、社会地位等方面,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给予相对公正的待遇。
平等是指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到不公正对待。
2、法律正义:正义是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是公正合理的。
在法律领域,正义的追求表现为对法制的尊重和遵守,对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3、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指对社会的资源、权利和机会的公平分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以及对社会问题的公正解决。
社会正义的实践包括对贫困、失业、歧视、不公正待遇等问题的关注和帮助,以及对社会政策的公正评价和改革。
4、政治正义:政治正义是指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追求,对政治制度的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政治正义的实践包括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民主制度和法治的坚定支持,以及对政治腐败和不当行为的打击和改革。
5、道德正义:道德正义是指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公正和正义的要求。
在道德层面,正义表现为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和实践,对不义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批判和抵制。
二、正义的社会意义1、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正义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只有当社会的资源、权利和机会得到公平分配,才能有效地避免社会的冲突和不公正的现象。
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正义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只有当社会的制度和政策趋向于公平和公正,才能有效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增强公民的认同和社会凝聚力:正义是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和认同感的源泉,只有当人们对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信心,才能有效地增强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4、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正义是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和实现的保证,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正当保护,才能实现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一、背景介绍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合作增益效应。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
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
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种损害某些人达到其目的的契约不会得到一致的认同。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原初状态对这个逻辑本身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只是起到了一个加强这个逻辑的作用。
正义论摘录

1.浅析罗尔斯正义论一、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构建罗尔斯学说的核心是他的“正义论”,他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论,来代替在道德思想领域中长期占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学说。
罗尔斯讲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正义论》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这表明,他是从社会制度的层面来讨论正义问题的。
他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契约论出发,假设人们都处在“无知之幕”下的原始状态,从而推出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在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得:(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加上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系统来看,罗尔斯陈述了3 条普遍正义原则第一,自由平等原则。
它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方面。
罗尔斯解释说,“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机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上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第二,差别原则。
人民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
“最少受惠者”是“指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
差别原则通过制度性的安排把人们由于自然命运降临的差异所产生的后果尽量驱除,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框架,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与幸运者之间的不平等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第三,公正平等机会原则。
《正义论》部分摘录

P15 寻找一种可使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的偶然因素归于无效的正义观把那些从道德观点看来是任意专横的社会因素排除到一边P18在选择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天赋或社会背景的关系而得益或受损不允许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个人的特殊情况不受到特定的爱好、志趣和个人善恶观的影响P31功利主义理论在决定一个正义社会应鼓励什么样的道德性格的问题时非常依赖于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理想则较深刻地孕育在伦理学理论的首要原则之中。
P59形式的正义(或作为规则性的正义)派出了一些重要的非不正义。
因为假定制度确实是正义的,那么执政者应当公正不阿,在他们处理特殊事件中不受个人、金钱或别的无关因素的影响就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在法律制度中的形式正义正是那种支持和保障合法期望的法律规范本身的一个方面。
而有一种非正义即为:法官和别的有权力者在判断各种要求时不能坚持适当的规范或正确地解释它们。
一个因自己的性格爱好而倾向于这种行为的人是不正义的。
P73自然的自由体系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就是它允许分配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
P74自由主义的解释(P72形式的机会平等)的缺陷: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决定。
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分配的份额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决定的,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
正像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决定这种分配。
自然的贵族制:除了形式的机会平等所要求的以外,不再作任何调节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努力,但是,具有较高的自然禀赋的人们的利益将被限制在有助于社会的较贫困部分的范围之内。
P75 民主的解释?:平等地把每一个人看作一个道德人来对待,决不可根据人们的社会或自然运气来衡量他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
215 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平平等的结合就引出了罗尔斯赞成的解释——即他所谓的“民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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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 B C D E
AB:幻觉或幻想BC:信念CD:知识DE:理性知识
柏拉图关于两个世界的划分:
一个是我们混迹于其中的这个日常的物质世界;另一个是纯粹的“理式”世界,他是永恒的、非物质的,比这个世界更为真实。
前一个世界是由物质的东西组成的,他们会变化、灭亡或消失,柏拉图称之为生成的世界。
它并不是不真实的,而是要比另一个世界,一个真正实在的世界更少真实,柏拉图把这后一个世界称为存在的世界。
柏拉图是如何论述正义的:
首先是什么是灵魂的正义或个人的正义:柏拉图将灵魂分为“理性、激情、欲望”,他说一个人的灵魂要处于正义的状态,那么就意味着他的灵魂达到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称为自制,即理性能约束激情和欲望。
激情是你对名声、荣耀的追求,欲望即你对吃喝等一种生物性的满足。
柏拉图说对这些的追求会使人陷入狂妄之中。
因此,需要理性对他们加以约束。
当理性使你的灵魂平复时,一个人的正义就实现了。
与之类似的是一个城邦(国家)为一个大写的人。
因此,柏拉图将城邦划分为三个等级:“哲学家、护卫者、工匠”。
城邦正义如个人正义一样,一个城邦要达到那种状态,需由处于最高层的哲学家通过措施来约束管理工匠和护卫者,使三个阶层各尽其职,从而达到和谐的城邦。
柏拉图措施:废除私产、控制教育、哲人王。
哲人王:
1.哲学家得以洞察正义与美,从而按照最好的范型来塑造现实。
.哲学家或知识能力本身赋予了哲学家以哲学的生活方式。
通过确立善好从而超越了政治生活。
二
霍布斯在《利维坦》里阐述:认为政府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非某种神圣的权威。
自然状态:没有权威的状态。
霍布斯对于人性的看法:1.每个人的身体心理敏捷程度都差不多。
2.资源的稀缺与我们的需求之性质存在矛盾。
3.每个人的心理构造都是以自我为中心。
4.自我保存是每个人最强烈的一种欲望。
两条公理:1.自然欲望:人总是渴望夺取占用他人皆有共同兴趣之物。
2.自然理性:人总是逃避死亡,保存生命或自我保存是首要的善。
因此,仅凭人性的自然权利,平等的人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
为什么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基于人性的固有特征决定了在没有权威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必定会相互争夺,陷入斗争状态。
这种状态霍布斯称为一种普通的恐惧和不信任的状态,也就是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中人类的生活会存在那些特征:孤独、贫困、野蛮、卑污、短寿
如何摆脱自然状态:拟定社会契约,要使得社会契约成为可能就必须让步我们的权利(无限占有权、私人裁判权)。
我们对一切事物的无限占有权需要放弃,对于我们权利的放弃,最终构成了政府的基础。
霍布斯两条自然法:1.如若有寻求和平之希望,则寻求和平2.你愿意别人怎么对你,你就怎么对他。
契约的产生来自权利的相互让渡。
关于霍布斯社会契约的答题思路:1.对自然状态的描述。
2.为什么会处于自然状态。
3.摆脱自然状态的方式。
4.霍布斯会设想一种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强权专制政府,这样的政府能够终结自然状态,保障和平。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是自由和平等的。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生命、财产、自由、权利。
人的本性,依据洛克的看法,是一种占据财物的动物。
自然状态下财产无法保护的原因:1.无法律2.无裁判3.无执行者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是相对比较温和的。
洛克与霍布斯思想差异:
1.自然状态的差异:洛克是相对和平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之中,人类会由上帝给
与了他们平等,因此他们不会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卑污,从而陷入一种纷争状态
2.在自然状态中人最想保存的权利洛克认为是财产权,人基于知识的劳动所获得的财产是
人固有的一种权利。
洛克的政府建立起来是为了什么:目的不是想霍布斯所想的那样为了终结战争,而是为了切实的保护我们的财产权。
而为了使政府能最有效的保护我们的财产,我们又不能将绝对的权利给予政府,因为一旦我们将绝对的权利给予政府,这个政府有可能会反过来对我们财产权造成损害,所以洛克的政府一定是一个有限政府,即权利不是一种专制权利,一定是分散的,最后形成了三权(行政权、立法权、对外权)分立的学说。
三
功利主义(边沁和密尔):一种目的论道德理论,它不遗余力地强调道德规则和原则的实际后果,它们的正当性只能通过它们能给我们带来多大幸福来判断。
道德的目的就在于使人们幸福,给予人们快乐,减轻人们的痛苦。
功利原则:人类的义务就是将功利最大化,即幸福的最大值,使快乐最多,痛苦最少。
幸福计算法:由杰里米·边沁发展出来的一种技巧,它用行动产生的快乐和痛苦的量来计算行动的正确性。
快乐之间相互比较,并与行动产生的痛苦相抵消,那么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多快乐和最小痛苦的行动就是应该做的。
功利主义的批评:1.功利主义不尊重人的生命,漠视了人类尊严以及人的个体权利。
2.不是每一种价值都可以用某种通用货币来加以衡量(如生命、情感、尊严)
义务论道德:道德原则本身的地位就是它的正当理由,无论其后果是什么,无论我们可能找到什么样的个人原因,我们都只能遵守它。
道德规则和原则不是由上帝或社会强加给我们的,而是在我们内心中找到的。
绝对命令公式:普遍化(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意愿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人性公式(人只能作为目的存在,不能作为手段存在)、目的王国公式
用义务论和绝对命令分析为什么通过虚假承诺去借钱在道德上是不应当的:1.如果每个人都在还钱的事情上撒谎,那么很快就没有人相信任何许诺还钱的人了。
如果一个行为不可能由每个人同样实施,那么,这个行为就是不道德不可取的。
2.通过虚假承诺去借钱实际上就是利用他人,你并不是将他人看作一个拥有自主行动能力的一个道德主体加以对待,而实际上是将他人当作某一工具在加以摆布,所以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四
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1.每个人都有自由,与他人不相容的自由(自由平等原则)。
2.社会与经济的不公正应当满足两个条件:①有利于最不利人群的最大利益(差异原则);②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罗尔斯认为,关于收入和机会的分配,不应当依赖于那些从道德上来看具有任意性的因素。
用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理论分析高考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公平。
自由至上主义(诺齐克):认为我们拥有自身(自我所有权),支持最小政府,保障最基本权利。
政府不应当推进某种道德观念或表达某种道德观念。
在道德方面反对家长式作风,反对道德立法,反对再分配,反对保险,反对制定最低工资。
自由市场:人们做他们需要做的事情,而不是出于某种法律或政府的强迫。
最低限度的政府:守夜人政府。
只有职责仅限于保证合同执行、保护人们不受压迫、偷盗和欺骗的最小政府,才是正当的。
任何一个职责更加宽泛的政府都侵犯了个人不受强迫去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因此都是不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