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印刷广告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广告管理,规范印刷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印刷广告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印刷广告的委托方、印刷企业。
第三条印刷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印刷广告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印刷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六条印刷广告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印刷广告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印刷广告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印刷广告活动进行举报。
第二章印刷广告企业资质第九条从事印刷广告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设备;(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广告审查人员;(六)有健全的广告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印刷广告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设备;(四)有健全的广告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印刷广告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印刷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印刷广告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印刷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印刷广告内容管理第十三条印刷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二)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三)不得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四)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五)不得含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内容;(六)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七)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八)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九)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
二、广告内容管理
1.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2.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广告经营活动管理
1.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广告发布管理
1.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
1.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 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为《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要,具体内容请查阅正式文件。
公司宣传品、印刷品管理办法

公司宣传品、印刷品管理办法一、前言公司宣传品、印刷品是企业形象宣传、推广产品、扩大知名度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宣传品、印刷品的规范化、统一化和有效性,制定本《公司宣传品、印刷品管理办法》。
二、宣传品、印刷品的定义宣传品:是指公司用于宣传推广业务、产品的各种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报、手册、彩页、产品目录、招商手册、宣传册、DM单、展示板等。
印刷品:是指公司的企业名片、信纸、信封、纪念册、年报、色卡、票据、发票、办公用品、说明书等印刷品类。
三、宣传品、印刷品的制作程序1、需求评估:各部门有宣传、推广需要时,应及时向宣传部经理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宣传品、印刷品的用途、受众、预算和时间等。
2、方案制订:宣传部接到申请后,应在熟悉申请内容后,考虑设计策略,确定宣传品、印刷品制作方案,分别编制制作计划,并提交给公司领导审批。
3、设计创作:宣传部对已审核通过的制作计划,按照预定时间和预算,组织开展设计创意策划、文案撰写、平面设计、影视拍摄、包装装潢等工作。
4、样稿审核:组织各领导、专业人员对宣传品、印刷品的样稿进行审核,并确认设计稿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制作标准等。
5、制作印刷:确认样稿无误后,组织印刷制作。
宣传品视情况而定,可外包出去印刷厂、物流仓库等取货,也可由公司内部的印刷出版社完成,这些程序需要在方案制定阶段启动,全部程序在确认样品后完成。
6、分发管理:分发是宣传品、印刷品制作完成后的重要一环。
负责分发的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发计划对各项宣传品、印刷品进行登记、统计、标记、分发、储存、归档等工作。
四、宣传品、印刷品管理的规定1、设计、内容、用途必须符合公司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国家尊严等原则。
2、制作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法规的规定。
设计稿必须注重情感沟通和美学感受,符合顾客的审美习惯和利益,切实发挥宣传推广功能和效果。
3、保护公司机密和商业机密。
涉及公司机密和商业机密的宣传品、印刷品,由相关部门负责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泄密,不得接受第三方拍照、复印机等影像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工艺处理。
印刷品广告管理制度

印刷品广告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印刷品广告的管理,促进公司印刷品广告的有效传播与利用,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所有印刷品广告,包括宣传海报、宣传画册、产品目录、标牌、店面装潢等广告形式。
三、制度内容1、印刷品广告统筹管理公司应设立印刷品广告统筹管理组,由统筹管理组制定印刷品广告的年度计划、预算、审批、监督等各项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
2、印刷品广告申报与审核所有印刷品广告均需提前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广告形式、制作流程、使用场合等。
印刷品广告由广告主管部门审核并发放审批文件,未经审批的广告不得投放。
3、印刷品广告质量管理印刷品广告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司规定。
必要时公司应邀请专家进行评估,确保印刷品广告质量达标。
4、印刷品广告效果考核印刷品广告的效果考核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与数据统计,将数据汇总反馈给相关管理人员,及时改进和调整广告策略。
5、印刷品广告发放管理印刷品广告应统一发放,由负责人统筹安排,确保广告合理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印刷品广告使用于其他用途,如需更换、撤换等,应经过统筹管理组同意。
四、制度执行1、执行人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印刷品广告的规范化管理。
2、违规处罚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印刷品广告的人员,公司将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相应惩罚,严重者将作出调离、开除等处理。
五、制度评估公司应定期评估本制度的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广告管理的有效实施。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发布广告,利用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新闻、报道及其他非广告信息。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中应当具有“广告”标志,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第七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广告主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跨省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发布。
第九条申请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二)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三)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四)广告样件;(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8年修订)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四)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2月08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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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六十八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
(四)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广告主核发《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具有设计、制作广告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可以直接印制印刷品广告。
未有广告设计、制作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经广告经营者代理方可印制印刷品广告。
第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印刷品广告前,应当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发布印刷品广告时,《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广告品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凡发布于商场、娱乐场所及等候室、影剧院、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必须查验《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未经登记或者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四条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应当随身携带《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复制件;在户外张贴印刷品广告,还应当同时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户外广告批准文件的有效复制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地址、印制时间、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号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第十六条印刷品广告的设计、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及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收缴违法印刷品广告,并予以销毁。
情节严重的,收回《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上述同时具有包装等其他使用价值的违法印刷品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其改正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活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对广告主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场或者有关公共场所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登记或者未按登记事项张贴、散发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张贴、散发行为人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