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尽管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或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
例如,对于新兴的网络消费、金融消费等领域,相关法律的跟进相对滞后,导致消费者在遭遇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
2、监管执法力度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现象。
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违法成本较低,使得一些不良商家敢于铤而走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维权渠道复杂、繁琐的问题。
例如,投诉处理流程冗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些调解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足,导致调解结果难以令消费者满意。
4、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对自身的权益缺乏足够的了解,在消费过程中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也不清楚如何正确维权。
这使得他们在遭遇侵权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5、消费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经营者往往掌握更多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而消费者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6、经营者诚信缺失一些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例如,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填补法律空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更明确、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针对新兴消费领域,应及时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
2、加强监管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足与改进建议

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足与改进建议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电商平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电商平台缺乏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在传统实体店购物中,消费者可以通过退货、换货等方式解决商品质量问题。
而在电商平台上购物,则往往需要面对繁琐的退货和售后流程,为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此外,一些平台对于假货问题处理不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电商平台应加强售后服务团队建设,并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退换货流程,以降低消费者因购物而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其次,在假货问题上,应加大打击力度并加强与品牌方合作,确保正品销售。
二、信息泄露与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存在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消费者在线上购物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
然而,一些电商平台存在信息泄露风险,导致个人隐私安全受到威胁。
为加强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电商平台应加强用户信息收集和管理,合规使用用户数据,并加大对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防范力度。
同时,鼓励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
三、虚假宣传与广告欺诈问题频发一些电商平台在商品销售中经常使用虚假宣传手段、夸大产品优点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
此外,在广告投放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商家和广告主的审查力度,建立严格的违规处理制度,并提高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售后维权渠道不畅通当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交易遭遇纠纷时,他们需要有明确清晰且高效的维权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许多电商平台在这方面工作不尽如人意,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为改善售后维权渠道不畅通的问题,电商平台应增加投诉举报机制,并在处理纠纷方面提供更加快速、公正和透明的方式。
同时,建立独立于电商平台的第三方维权机构,加强对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的解决。
五、缺乏有效监管与法律法规支持当前,对于电商平台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还比较薄弱。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的权利地位相对较弱,一些企业为谋取暴利,不择手段地欺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损失。
因此,建立跨越性、细致化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保证消费者权益受到切实保护,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现状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制定并实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法律权威性和有力性受到了社会广泛认同。
2. 维权途径的多样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多元化的维权途径。
如,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和投诉被侵犯的权益;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依法维权等。
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证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已经相对较为完善,但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如:1. 关于监管力度的不足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齐备,但仍然存在投诉渠道的滞后、处理复杂投诉事件的能力不足等问题。
对于大型企业的强势地位,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很难推动企业方面进行整改。
2. 信用管理的不完善对于一些企业,现代社会的实名制并不能防止其采取不正当经营行为。
许多企业采用在网上隐瞒信息、虚假宣传的方式来欺骗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企业却不受到任何惩罚。
因此,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防范企业恶意欺骗消费者。
三、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管、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起跨越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与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与完善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频繁见诸于报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等,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
笔者不揣冒昧,仅就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谈一些肤浅之见,见教于大方之家。
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
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②。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随着新形势的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 问题分析2.1 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不足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比例大幅上升。
然而,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不足导致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一些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时有发生。
2.2 跨境购物的风险加大跨境购物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消费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
消费者在海外购买商品时,往往面临着购买后维权困难、物流问题等挑战。
2.3 数据泄露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随着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泄露。
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3. 解决对策3.1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2 完善跨境购物相关法规和政策政府应积极推进跨境购物法规和政策的改革,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提升跨境购物的法律保障和监管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和安全的跨境购物环境。
3.3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4. 结论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但通过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完善跨境购物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对策,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建议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自身权益,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权途径也更加多元化,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一)法律法规不完善1.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消费领域,如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等,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无法及时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
2. 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
一些不法商家往往会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责任,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监管力度不足1. 消费市场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
2. 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执法和事后处罚,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有效措施。
此外,监管资源的不足也限制了监管的覆盖面和效果。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1.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足,不了解自己在消费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利。
例如,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注重查看合同条款、保留相关证据,导致在维权时处于被动地位。
2. 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较高也是一个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整改报告范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整改报告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整改报告近年来,我国消费者市场不断扩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加。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并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整改和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缺乏有效监管。
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采取欺诈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低质量商品或服务,而监管部门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法商家逍遥法外。
2. 售后服务不到位。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需要售后服务,有些商家推诿责任,甚至不提供售后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扰。
3. 消费者权益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够重视,对商家的不良行为未能及时举报,导致一些商家仍然可以继续违法违规经营。
二、整改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发现一些不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起到震慑作用。
2. 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商家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从而减少违法情况的发生。
3. 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自己权益的重视程度,鼓励消费者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整改效果通过上述整改措施的实施,我相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会取得明显效果。
一方面,可以减少不法商家的存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干净、有保障的消费环境;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让他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更加主动地参与到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整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希望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可以为我国的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清朗、公正的消费环墶。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满意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不一,还存在一些空白的地方。
因此,应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各行各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
其次,建立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机制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消费者面临的维权难题是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一大问题。
很多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途径进行维权,导致自己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机制,设立消费者维权专门部门,提供给消费者一个方便快捷的维权途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此外,应当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商家合规经营,杜绝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目前,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依然存在,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损失。
因此,应当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减少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 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对于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也不够充分。
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他们对于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最后,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法律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配套性和衔接性不足,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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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
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
”“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 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
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所谓买受人,是指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
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而进行交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的范围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买卖,因此买受人只是商品买卖中购买商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并不包括提供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
而消费者显然包括了提供服务合同中的接受服务者。
另一方面,买受人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不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
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一定的交叉。
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
从主体要素来看,显然,我国消法没有给“消费者”规定明确的定义。
因此,个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
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
《消法》之所以要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
单位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团体,无论从信息获取还是交涉能力方面都远胜于个人。
尤其是在交涉能力上,由于其通常所需商品的数量或采购次数较多,且富有交涉经验,因而其综合交涉能力非个人能及,基本上可以与一般经营者处于对等的他们,在这种情形下将其作为消费者加以保护,违背了消法制定的本意,对一般经营者来说有失公平,也有害于对个人消费者提供更有力、更明确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当把单位列入消费者之内。
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只能依据《合同法》来主张接受服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适用消法特殊保护。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这就是说,一方面,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
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
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也是消费者。
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
二、如何界定“生活消费”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两者都要消耗物质资料和非物质资料,但不同之处在于,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
生产性消费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耗费,生活性消费是指在人们生存发展过程中的生活资料的消耗。
生产性消费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而包含在生产之中的,而生活消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个人与单位维持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活动。
一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生活消费关系,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生产消费,《消法》第54条为强化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作出的例外性规定。
保护的是生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依据《消法》第2条前段的规定,消费者只有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范围就是指因消费者主要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与经营者所形成的关系,也可以简称为“生活消费关系”。
三、当前消费者维权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当前象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
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对确需知晓、接触消费者隐私的经营者,《消法》应从制度上制定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各不同行业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规范和要求等就亟待加以规定。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28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经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34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
第50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
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
(三)维权途径问题不畅。
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四)举证责任和商品质量鉴证费问题存在瓶颈。
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往往是消费者因商品标的额小不愿出几百、几千元的质量鉴证费,而经营者则借口“谁主张谁举证”不出鉴证费,致使责任无法划分,而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五)是消费者协会无强制措施。
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起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效果,却没有能采用借助于工商行政经管、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的力量,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支持消费者进行消费诉讼等方式加大为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实际上,在大部分的消费纠纷中,经营者都知道自己的商品质量如何,邀请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调解消费纠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或者帮助指导消费者收据调取证据做到有理、有据,打赢官司都是提高消协地位和权威的重要举措。
作为消协自身还应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调解成功的消费纠纷案件,要在各种媒体上予以曝光,对经营者的名称、经营的商品品牌不能掐头去尾,消费者根本不知道哪家商家经营的哪种商品质量有问题,起不到警示和告诫作用,对经营者也起不到诫勉作用,还是我行我素,继续经营有问题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长此以往,经营者认为消协是在和稀泥,权威尽失。
四、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十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因此今天适用起来在许多场合已是不太适应,甚至是无能为力。
建议:(一)从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
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
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
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经管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
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