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与法治
人权保护与法治建设

人权保护与法治建设在当今社会,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是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
人权保护是指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法治建设则是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框架。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人权保护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人权是人类普遍共同的价值观,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权利。
一个社会如果不能保护人权,就很难实现持续的发展。
人权保护不仅体现在法律上,也包括对于社会经济、教育、健康等方面的关注和保护。
然而,即使有人权保护的概念存在,但没有法治建设作为支撑和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也难以得到全面的实现。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使公民权益得到保障。
只有通过法治建设,社会才能实现公正和平等的法律环境,才能保护人权不受侵犯和滥用。
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紧密,不可分割。
人权保护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而法治也需要依赖人权保护来实现其价值。
在实践中,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然而,要实现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还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历史和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会影响到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方式和程度。
因此,需要根据各自国情和社会背景来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
其次,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包括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个方面。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目标。
此外,技术的发展也对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也需要在数字时代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创新。
同时,信息技术也为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工具,例如通过网络来普及法律知识,便利公民的法律咨询等。
综上所述,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才能够保护和实现人权。
同时,也只有通过人权保护,才能够建设一个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
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和进步,我们应当不断加强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人权的价值与保护》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人权的价值与保护》人权是指为了保障每个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而赋予其特定权利的原则。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受教育的权利等。
保护人权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也是道德与法治教育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探讨人权的价值和保护,并讨论人权在现代社会中面临的挑战。
一、人权的价值1. 尊重和保护个体尊严每个人都有受到尊重并被当作平等主体对待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价值在于强调了每个个体应该获得平等和公正对待的原则。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全球各国都应该确保每个人享有这些基本权利。
2. 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通过保护人权,社会可以建立在公平、正义和平等的基础上,从而增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只有当每个成员都能够实现自己的潜力并参与到社会发展中时,整个社会才能迎来持续繁荣。
3. 促使政府行使公正权力人权的存在可以限制政府滥用权力,并鼓励政府行使公正权力以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利益。
保障人权是政府的职责和责任,它要求政府监督社会各个领域中可能侵犯人权的行为,并惩罚那些违反人权原则的行为。
二、人权的保护1. 法律保护法律是保护人权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确保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通过法律规范,社会成员可以在法律的庇护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国际组织与条约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以及相关条约和协议在全球层面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推动并监督保护人权事业。
这些组织与条约为各国提供了框架和指导,促进了对于跨国问题(如战争、种族歧视等)的共同关注和处理。
3. 教育与意识提升教育是推动道德与法治进步和实现持久和平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教育,人们可以了解并真正理解人权的价值,并学会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基本权益。
在课堂中设置相关知识与案例教学,有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
三、人权面临的挑战1. 恶劣环境下的保护困难在一些恶劣环境下(如战争、贫困地区等),人权保护变得更为困难。
因为这些地区存在着社会体系崩溃、法律不健全以及强力机构滥用职权等问题,进而影响了对个体基本权益的保护。
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

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是当代社会发展中的关键课题,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人权保障是基础和核心。
本文将从人权保障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概念、关系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权保障的概念与重要性人权是指人类由生而平等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保障人民享有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活动。
人权保障对于个体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福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着积极作用,也能够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实力。
二、法治国家建设的概念与要素法治国家建设是指以法治为基础,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建设一个公正、稳定、有序的国家。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是最重要的工具和保障。
它需要建立一个健全完备的宪法,建立完善的立法机构和法院,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行机构。
三、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人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法治国家建设有助于保护和维护公民的人权,使其在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中获得法律所保障的权利。
同时,人权保障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之一。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法治国家才能得以建设和巩固。
四、案例分析:法治国家下的人权保障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例如,在司法领域,中国建立了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
在教育领域,中国加大了对国民教育的投入,大力倡导素质教育。
在劳动领域,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劳动法的实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以上案例表明,法治是推动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五、展望与建议在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如何平衡公共权益与个人权益的关系;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等。
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加强立法和监督机制,加强人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论法治和人权

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序论法治和人权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和价值。
法冶与人权的相互关系。
人权是法的内容,法冶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与法冶,无讼从历史发展客观实际看,还是从各自的内在要求看,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
从人权的产生,发展来看,人权是一个法律范畴;从人权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人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具有法律的特性。
所以人权不是无条件的,无限的,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相对的。
一方面,法律规定动人权;另一方面,人权的保障促进了法冶的健全。
本论一.人权是法冶的内容(1)保障人权是现代法的精神法律精神是法的灵魂。
“法治的真谛是人权”。
法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
人们在制定法时,必然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
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
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
这是因为,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主体人。
权利是人作主体的标志和确证,没有权利的肢体不是真正的主体。
同时,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
自由的本质和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权利赋予人以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
现代法的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因而任何交换都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或起始。
如果没有明晰的权利肯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搞市场经济,权利必须先行.只有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
权利本质上是利益,承认人们的权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
作为现代法律体系,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权利立法表达出来。
因此,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2)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的状态。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分析人权的意义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分析人权的意义一、人权的定义和概念人权是指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体所拥有的根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
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尊严权等多个方面,是个体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人权的意义1. 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权的意义在于保障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无论身份、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都应享受平等的尊重和权利。
通过尊重和保护人权,社会能够确保每个个体都有平等而有尊严的生活。
2.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权的意义还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一个社会中,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能够促进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平等和谐,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
只有人权得到保障和实现,社会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的目标。
3. 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人权的意义还体现在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
个体的自由、平等和尊严是个体全面发展的基础。
只有当个体的人权得到保障和实现,个体才能发挥自己的潜力,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三、人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 人权与人的尊严和自由息息相关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点。
人权的存在和实现是对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保护和尊重。
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不受任何不必要的干涉和限制。
2. 人权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石一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需要人权的保障和实现。
只有当每个个体都能够享受平等和尊严的待遇,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同时,人权的实现也能够激发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 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在现代社会中,人权被视为一项具有普遍价值的基本观念。
保障人权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现代社会的共同追求。
只有当每个个体的人权得到保障和实现,社会才能够建立在公正和义务的基础上。
四、高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分析人权的意义1. 引导学生正确理解人权的概念和内涵在高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正确理解人权的概念和内涵,使他们明白人权是个体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基本准则。
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演讲稿

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人权是人类的共同价值,是每个人生而享有的权利。
而法治则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今天,我将围绕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这一主题,和大家分享一些思考。
首先,人权保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个法治社会,必须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执行法律,加强司法保障,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人权。
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司法,使每一个人都能在法治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法治建设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人权才能得到
有效保障。
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权利的保障和限制的体现。
只有在法治的保护下,人们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我们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让每个人都知法懂法,依法行事,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只有在法治的保护下,
人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不断完善法治体系,加强人权保障,实现法治与人权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之,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我们要深刻认
识到这一点,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推动人权保障,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人权与法治的保障

人权与法治的保障教案主题:人权与法治的保障引言:人权和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关键要素。
本教案将围绕人权和法治的保障展开,通过多个小节的论述,深入探讨人权和法治的重要性、实现路径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本教案旨在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和思考人权和法治的关系,以及在实践中如何保障人权和法治的重要性。
一、先进社会的基石:人权与法治在先进社会中,人权与法治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关键要素。
人权保障每个个体的尊严和权益,法治则为社会提供了有序和公正的规则和制度。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人权与法治的内在联系1. 人权保障是法治的重要目标法治通过确立和执行公正的法律,为人权的实现和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治的根本目标就是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并为其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障。
2. 法治是人权救济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社会中,人权得到法律保护,个人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治为人权提供了救济机制,使得人权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实际保障性的权益。
三、法治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与现实挑战1. 法治为人权提供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基础通过法治,国家可以制定和实施人权保障的政策和法律。
法治的存在使得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2. 现实挑战:法治与人权的平衡在实践中,法治与人权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平衡问题。
法治的实施必须考虑到个人权益的保护,适当处理法律规则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关系。
四、实现人权和法治的路径1. 教育与知识传播教育是实现人权和法治的基础,需要通过教育提升社会公民的认知水平,加强对人权和法治的理解与尊重。
2. 法治建设与司法独立法治的实现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司法机构。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要素,需要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对于人权和法治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借鉴经验和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和法治。
法治和人权

法治和人权法治和人权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和价值。
本文拟阐明法治和人权的意义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法治一、法律的社会功能法治简单来说就是以法律来进行管治。
另一说法是,统治者(或政府)以自身亦受规限的法律进行管治,而人民将可基于法律而对其本身的行为作出计划。
要探讨法治的真正价值,我们或许先要看看法律的社会功能。
法律的社会功能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法律禁止某一些行为并会惩罚那些作了这些行为的人。
法律同时亦确保人们会作出某一些行为,不然,他们也会受到惩罚。
第二、法律提供了设施以使个人之间能建立具规限性的关系。
第三、法律亦是政府向人民提供服务的途径。
第四、法律是人们处理纠纷的渠道。
第五、法律亦规定其本身的制定程序、修改程序。
第六、法律提供了权力拥有者正统性的地位(legitimacy)。
第七、法律本身必然地同时带有一套价值标准及道德观。
归纳上述多项功能,法治是具备了整合(integration)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法治的特点制度需具备以下的特点:第一、要进行法治最基本的当然是要有法律。
法律简单来说就是一些规则。
第二、即使我们有了法律,这些法律必须是公开的,使人们可以知道法律的内容是甚么。
第三、法律不应有追溯性的效力。
那即是说,某一条法律只影响人们在此法律制定之后的行为,而在此之前的行为将不受此法律的规限。
第四、法律必须是清楚易明的。
如果人们即使看了法律也难知道它们是指甚么,那么他们也不能肯定自己有没有触犯法律。
第五、各项法律之间不应存在矛盾。
第六、法律必须是相对上稳定的。
如果朝令夕改,人们仍是无所适从的。
第七、法律并不能要求人们作出一些他们没有可能做到的行为。
以上的特点都涉及法律本身的形式及内容。
以下的特点则与执法机构运作有关。
第八、法律在执行时必须是人人平等的。
这特点包含了两层意义。
第一层意义是无论是执法者(亦即是权力拥有者)或是一般的人,他们都受法律的规限。
在相同的情形下,法律应给与人们相同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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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人权,一般而言,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
新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宪法。
本文简要介绍了现代人权的起源以及“天赋人权”观,之后详细阐释了人权的概念、形态,以及与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的异同,然后论述了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首先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保障权利是我国法治社会法律价值的体现。
重点在于论述对权利保障应从两方面入手:认真履行义务和保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一、引言一部人类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就是一部探索和追求人权的历史。
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一些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就提出了“人类自然平等”的人权思想萌芽;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墨家的代表人物也提出了“大同”、“仁”、“兼爱”等概念,体现了尊重和爱护人的精神,表达了向往自由平等的美好理想。
但是,人权作为现代普遍使用的一个政治概念,还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来的。
十七、十八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越来越不满足于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
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
他们提出: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
随着资产阶段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相继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把“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
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此后,各国资产阶段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将人权写入宪法,人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征。
天赋人权观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平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并高于国家和国家的法律。
第二,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签订契约,让渡了部分权利,建立了国家,所以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权。
第三,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人们有权委任官员,也有权撤换他们。
第四,为了保护人权,要实行法治原则和三权分立的原则。
“天赋人权”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概念,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过积极作用,也为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利用这一概念,并引申出符合自身要求的人权内容提供了基本前提。
“必须指出的是,“天赋人权”观也有其阶段和时代的局限性。
首先,“天赋人权”实质上是资产阶段的特权。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最主要的人权之一是资产阶段所有权。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天赋人权”观的核心。
自由和平等,对于不拥有生产资料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只是意味着自由出卖劳动力和平等地受资本家剥削的“权利”。
其次,“天赋人权”观是为资产阶段的政治统治服务的,在资产阶段已经取得政权的国家里,政治统治成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天赋人权”实质上只是资本和金钱的政治特权,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有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利。
最后,“天赋人权”观把抽象的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来源,把人权视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和阶级性,因而在哲学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1[!--empirenews.page--]随着资产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广大劳动人民被排除在了“人权”之外,资产阶级和无产阶段的矛盾日益尖锐,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登上了历史舞台。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只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才能享有人权;人权应当全面地体现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
当代世界东西南北矛盾的错综演化,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既有越来越多的认识,也有尖锐复杂的斗争。
但无论如何,追求人权已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高票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宪法。
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人权问题既有理论问题,更是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联的实际问题。
本文将对与人权有关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重在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对实践中人权的保障进行论述。
二、人权与公民权利、权力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人权观。
一般来讲,人权,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不仅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提出和确认,使人权概念突破了西方资产阶段人权的狭隘界限”。
“人权概念也不是过去那种单纯的个人权利,而是将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种族平等权等也纳入其中。
相对于个人的财产权、自由权和安全权而言,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实现民族自决、维护国家独立的权利,发展中国家人民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和财富、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世界各国人民共享和平与安全的权利,都更为重要。
集体人权的确认,反映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坚持反帝、反殖、反霸,维护国家独立和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要求。
这是人权概念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大突破。
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人权概念的内涵是不断拓展的,同时,人权的这三种形态又是统一的,人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道德权利,它是按照人的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反映了人权的道德根据、理想和目标。
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的人权,并不等于这些人权并不存在,所以应有权利也叫道德权利。
而人权作为法定权利,其原则和内容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是将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使他们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体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一系列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一定的社会制度,人权要求国家制度的保障,国家负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
实有权利是指人权主体在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人权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才对人有实际意义。
否则,再完美的人权法律,如果不能转化为现实人权,也就没有价值。
人权的这三种形态形成倒三角关系,越往下越小。
我国法律将绝大多数应有权利法律化。
[!--empirenews.page--]人权不同于一般所谓“人的权利”。
人权固然是人的权利,但人的权利不一定是人权,因为特权也是一种人的权利,而特权恰恰是与人权相对立[1][2][3][4]下一页的。
人权是指人们对利益和权力占有的自由、平等关系,而特权则是指人们在利益和权力占有上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人权也不同于“公民权利”,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所谓公民,一般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所谓公民权利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和行为自由的确认。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基本上是一回事。
他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人权的主体更加广泛,如在中国的外国人并不是中国公民,但他们也是人权的主体;第二,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而公民权利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第三,人权的实现不仅靠国内法保障,还靠国际法保障,尤其是集体人权的实现更需要国际保护,而公民权的实现只需依靠一国的宪法和法律来保障。
权利与权力不同。
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从事公共事务或受公共、集体委托的特殊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职权、职责。
权利与权力是不同的:第一,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不同。
权利的主体,是参加社会关系的一切人或集体。
而权力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从事公共事务或受公众委托或依特定章程规定进行管理、指挥的主体。
它与特定人在特定组织、机构中的地位、身份直接相联系。
一旦不具有这种特定的地位、身份,则丧失同其地位、身份相联系的权力;第二,内容不同。
权利的内容包括权能和利益,侧重于利益。
而权力的内容虽然也包括权能和利益,但侧重于权能。
行使权力者,不是出于自身的利益;第三,实现权利与权力的保障不同。
权利的实现,主要依靠负有相应义务的个人、组织、单位的履行义务,或请求有关机关、组织、单位给予保障,并不能通过权利享有者自身的措施强行实现权利。
而权力则是通过有关机关、组织、单位直接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予以实现。
其中,包括某些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使破坏权利者直接承受强制的精神上、肉体上、财产上的痛苦与损失,以实现权力;第四,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权利的享有者实际上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可能性,是否实现这一可能性,兑现自己的权利,由其自己决定,放弃自身的权利,是允许的。
而权力的享有者,则有作为或不作为的必要性,必须实现自己的权力,不得放弃,否则就是失职行为,甚至构成渎职犯罪。
权利与权力尽管是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处于互补关系之中:权利与权力都是主体需求的产物;权利与权力都是规范化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无制约的任性的否定。
一方面,社会利用权利对国家权力予以制约和控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国家则利用权力监控制约权利的行使,保障权利的合法实现。
三、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古代法治先驱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论述贵族政体的特征时曾这样阐述法治的含义:法治应包含有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2由此可见,他是从法的制定和实施两个环节给法治下定义的。
由于这一定义既注意到了法治的静态方面(法要是良法),又注意到了法治的动态方面(法要得到实现),所以它既比较全面,又具有很大的弹性。
也正因此才成为了经典性的定义。
[!--empirenews.page--](一)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权利意识是指每一个公民不论存在多大差别,都具有同等的尊严和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依照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