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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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吉公办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有效解决群众办户口难、办居民身份证难的问题,省公安厅按照“简政放权、创新服务、强化监督、便民利民”的原则,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手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等方面对《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最大可能地减少群众办理户口的程序手续,最大幅度地缩短审批时限,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工作效率。

现将《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要加强社会宣传,尽可能让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手续、条件和时限。

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窗口民警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特事特办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要严格办事纪律,严密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

吉林省公安厅2013年12月6日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53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法律释义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本条根据居民的年龄,将居民申领身份证分为两种情形:
首先,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居住在我国内地并在户口管理机关已进行户籍登记的居民,即通常所说的有常住户口的居民。有些中国公民虽然或长或短地住在内地,如港、澳、台同胞或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在内地经商、旅游、学习、探亲等,只要其没有在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而成为内地居民,则不在本法规定的发放身份证的范围之内。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主要考虑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日常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常常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还未从事劳动或其他工作的,一般也都已初中毕业,已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知识,基本可以独立进行一些社会活动,办理有关事务。因此,以年满十六周岁作为应当领取身份证的年龄界限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本条规定的“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与1985年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本法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作了扩大,将现役军人、武装警察、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纳入了发证范围。1985年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本法删掉了原条例的上述规定。关于解放军和武警人员如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问题,立法时考虑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应有高度的机动性,即便在常住营房,也不实行普通居民的户籍管理制度,其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具有一定特殊性。故本法对解放军和武警人员如何申领身份证的问题未作具体规定,由中央军委和有关部门根据部队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是指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制度是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相联系的一项重要人口管理制度,对于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人来说,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因此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领取身份证,不是愿意领就领,不愿意领就不领。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10.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自1989年9月15日全国开始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大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少数公安机关在查验工作中对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不是注意区别情况,做好批评、教育工作,而是以权代法,随意进行罚款和收费,造成了不良影响。

连日来,不少群众致信公安部,有的反映因未带居民身份证,一路上竟被连续罚款几百元;有的反映早已办理了申领手续,但由于公安机关工作跟不上,没能将证件及时发给他们,在查验时也被罚了款。

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顺利实施,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立即制止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政策很强的工作。

我们不仅缺乏经验,而且有关法规也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因此,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认真做到既要严格依法查验又要文明执勤,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在查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注意掌握政策和处罚界限,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执行范围和标准,坚决制止在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乱罚款、乱收费,在现阶段,对未随身携带居民身分证的群众,应以宣传和批评、教育为主;对尚未领到证件的群众,应采取临时变通的办法解决其证明身份问题。

各地应继续加快发证步伐,缩短制证周期,将证件尽快发到群众手里。

中办国办: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等12则

中办国办: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等12则

中办国办: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等12则作者:暂无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18期中办国办: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

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摘自《北京晨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了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从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摘自《石家庄日报》)国务院发布中央地方财政事权责任划分改革意见针对现阶段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必须逐步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意见规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中央裁定,已明确属于省以下的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省级政府裁定。

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中央委托地方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摘自《法制日报》)国企违规经营责任人将被追责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外发布。

权利与义务 练习题

权利与义务 练习题

权利与义务1. 有人在公共场所餐馆吸烟,理直气壮地说:“我在这里消费,抽烟是我的权利。

”你劝阻这位烟民,告诉他( )①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②作为公民要增强权利意识③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2. 2017年4月10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奖励办法,公民举报间谍行为,对侦破间谍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最多可奖励50万元,而诬告他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出台这一措施有利于( )①增强公民的经济权利意识②促进公民履行法定义务③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④激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3. 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该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治理网络诈骗、网络实名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划出了网络世界不可触碰的红线。

这表明( )A.在网络空间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B.对网络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C.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要远离网络D.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自觉履行应尽义务4. 在思想品德课上,老师举出下列事例,你认为其中人物的做法正确的是( )A.张某在重庆江北机场禁飞区放飞无人机,造成多个航班迫降或返航B.杜某用手机拍下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照片并上传到交巡警网络平台C.宫某在网络中传播重庆某区成为禽流感疫区的不实消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D.王某在居民小区饲养大型宠物狗,并在外出时不给狗佩戴狗链,经常吓到陌生人5. 小北在图书馆大声地接打电话,其他人向他投来异样的目光。

当有人上前制止时,他大声反驳:“手机是我的合法财产,我对自己的手机有使用的权利,你管不着!”下列对小北行为认识正确的是()①他没有意识到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②他具有维护隐私和隐私权的意识③他不能正确对待他人的批评④他是一个自信自立的人A.①②B.①④C.①③D.②④6.(7月抽测)外形时尚、科技感十足的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北京街头的一道新风景。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1076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1076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公治[1998]1076号)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处:
你处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编号出现错误,原发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更正。

为避免在更正时产生重号,对户口迁移的公民,迁入地要主动发函联系,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负责编号的核对、纠错,并及时将更正的编号函告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迁入地负责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二、1997年3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原称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明确公民身份号码将采用居民身份证编号,并由目前的15位数字升至18位数字。

鉴于重新修订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尚未公布,为避免实施后重复工作,原户政局在《关于对上海市公安局编定和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问题的答复》(公户政[1997]90号,已抄送全国)中,要求暂缓为新生婴儿和16周岁以下公民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因此,你省已为新生婴儿和16周岁以下公民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今后不再重新编号。

此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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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公告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推动实名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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