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7-2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0•【字号】浙政办发〔1998〕185号•【施行日期】199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85号1998年12月1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的原则下,抓紧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改革和完善现行户口管理制度,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公安机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切实方便群众。
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安厅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就解决我省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问题。
凡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出生的婴儿,均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的政策。
7月22日以后出生,已随母登记户口的婴儿,可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允许其随父落户。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户口登记 (6)第一节出生申报落户 (6)第二节收养子女申报落户 (17)第三节随亲投靠落户 (20)第四节公务员、单位录用(调动)、省内居民城镇就业落户 (30)第五节中央驻琼机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调动落户 (37)第六节大中专院校生落户 (39)第七节随军家属落户 (45)第八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47)第九节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48)第十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户 (49)第十一节军队文职人员落户 (50)第十二节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同胞定居落户(复户)、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51)第十三节离(退)休和失业人员回农村原籍落户 (60)第十四节刑满、监外执行、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61)第十五节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落户 (64)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 (65)第十七节户口迁出 (66)第十八节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71)第十九节户口注销、撤销 (81)第二十节立户、分户 (86)第二十一节人才引进落户 (88)第二十二节积分落户 (101)第二十三节补办簿册证件 (104)第二十四节其他规定 (105)第三章办理居民身份证 (105)第四章办理居住证 (109)第一节国内居民办理居住证 (109)第二节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 (112)第五章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 (116)第六章受理户口申报 (122)第七章审批户口时限 (122)第八章跨市县工作协调 (123)第九章户籍民警岗位职责 (124)第十章接待群众工作 (125)第十一章上门服务工作 (126)第十二章岗位监督工作 (126)第十三章责任倒查工作 (127)第十四章证件簿册印章管理 (127)第十五章户籍档案管理 (128)第十六章表格和文书材料 (128)第十七章附则 (1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吉公办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有效解决群众办户口难、办居民身份证难的问题,省公安厅按照“简政放权、创新服务、强化监督、便民利民”的原则,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手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等方面对《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最大可能地减少群众办理户口的程序手续,最大幅度地缩短审批时限,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工作效率。
现将《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要加强社会宣传,尽可能让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手续、条件和时限。
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窗口民警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特事特办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要严格办事纪律,严密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
吉林省公安厅2013年12月6日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项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项政策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23
【实施日期】1999.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项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项政策明确通知如下:
一、实行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和未超过20周岁的在校学生,应先办理随母落户手续,如申请随父落户,可逐步予以解决。
其中,对学龄前儿童和进入高中(含大、中专)学习阶段的学生,优先办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落户,并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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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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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1993年1月7日公通字[19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便公民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为常住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居民制发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有的甚至为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制发临时身份证。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巩留两县公安局为24名浙江人异地制发临时身份证,这些人凭此办理了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旅游手续后,借机集体出走,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违法制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证件管理工作和使用、查验制度的实施,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立即坚决制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从维护居民身份证的权威出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发证范围的规定,坚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手续的原则。
对在异地投资开发、务工经商、被聘受雇、出差旅游等人员丢失身份证的,一律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补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为减少漏洞,除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员和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在办理某些权益事务时急需证明身份的人员外,一律不发给临时身份证。
身份证办理规范

附件
“身份证”办理规范
一、制定说明
本规范对办理“身份证”涉及的“核发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情形、办理时限等作出说明。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深入调研了多个地市的有关机构,经过认真研究、细致分析,结合“百事通”改革要求,形成了本办理规范。
二、办理规范
1.办理条件
公民应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项目变更或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首次申办居民身份证需要持户口薄证明身份;换领、补领不再需要提交户口薄。
2.办理情形
无。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偏远农村地区18个工作
日,其他地区15个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事项名称需提供申请材料备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无。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施行日期】199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5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省公安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全省1998年7月22日(含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包括出生未上户、非婚生、超计划生育及遗弃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及收养人和收养机关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完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经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原则上全部予以解决。
属于超计划生育子女“农转非”的,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且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要求投靠父亲落户的,须先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后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办理。
但下列情况可直接申报出生登记:(一)母亲原系农业户口,现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可直接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二)对父母离异、婴儿判归父亲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三)对因非婚生育、母亲去向不明等原因形成事实上由父亲单方抚养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四)对父母双亡的,可随法定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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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公安部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
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
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
服务质量、办理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