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二)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二)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物资〔重申已公布的公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物资名目第一批、禁止出口物资名目第一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物资名目第二批〕;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物资名目第三批〕;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物资名目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物资名目第二批〕;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物资〔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三〕进口以下废机电产品和废料〔四〕进口以下旧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附件、拆散件〕,〔承诺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修理业务,出口加工区业务须按出口加工区治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口煤炭〔六〕进口燕窝、鲨鱼体、西洋参、鹿茸等〔承诺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
〕〔七〕进口氧化铝、铝土矿〔非电解铝和氧化铝生产除外〕〔八〕进口铁矿砂及其精矿〔非钢铁冶炼行业除外〕、生铁、废钢、钢坯、钢锭〔九〕进口稀土金属矿〔进口商品编码:2530902000〕〔十〕进口磷矿石〔十一〕进口肥料〔商品编码:第31章〕〔十二〕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木炭〔十三〕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治理法»及有关规定〕〔十四〕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铁合金矿加工复出口铁合金产品以下所列加工贸易禁止类名目分为进口名目和出口名目,禁止开展进、出口名目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加工贸易〔即进口料件为进口名目内商品,其加工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商品为出口名目内商品〕。
CEPA协议下迂回倾销的产生与协调

在 制 造 业 方面 ,E A将 为 珠 CP
的贸 易强 省 , 有 毗邻 香 港 的天 提 供 了新 机遇 , 产 生 了“ 回倾 三角 的世 界工 厂发 展壮 大提供 更 具 又 迂
然优 势 , 语 言 、 化 习俗 、 土 销” 在 文 风 的危 险性 , 临着 新 的挑 战 。 优越 条件 , 括开 放 的市场环境 、 面 包
C P 协 议 为 内地 和 香 港 的 EA 产 品最终 以香 港 品牌和 香港 原产 实行 零 关 税 ; 方 将 不对 原 产 于 贸 易 往 来 提 供 了极 大 的 便 利 条 地 身份 , 用 零 关 税制 度 打入 广 一 利 另 一方 的进 口货 物采 取 与世界 贸 件, 更为 广 东地 区 的经 济 快速 发 阔 的 内地 市场 , 而 对广 东 工 业 从
维普资讯
下 有可 能以零 关税 由香 港进 入到 迂 回倾 销的解决措施
也就 是说 , 两地 目前 已经 基本 确
定 了以在 香港 完成 3 %的 附加值 0
是 我 国推 动 区域 经 济一 体化 的重 产于 另 一方 的进 口货 物采取 反 补 动和 资 源优 化 配 置 , 全 融合 粤 完
要 步骤 。 将 对 两地 的 贸易 发展 贴措 施 等 等 。在 C P 协议 下 , 港 的互补 性经 济 , 自发 挥优势 。 这 EA 各 产 生深 远 的 影 响 。 东 作 为 我 国 广 既 加 快 了两地 经 济 一 体 化 发 展 ,
易 组 织 规 则 不 符 的 非关 税 措 施 , 展 创 造 了难 得 的机 遇 。 短 期来 造 成 一定 程 度 的冲击 。 在 C P 从 EA
本论 文系 东莞理 工学 院创 新人才 培养 计划 “ P CE A协 议下 如何 发挥 广东 与香港 反倾销 协调 效应 ” 目 ( 目编号 : 3 0 1 8 0 2 1) 项 项 E 1 4 0 ( 6 4 ) 的研 究成 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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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过热水锅炉 家用型热水锅炉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12月27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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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3110090
2
73211100
3
73218100
4
76130090
5
84021110
6
84021190
7
84021200
8
84021900
63
95041000
64
95043010
65
95043090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其他电子游戏机
66
95049010
发动机
67
8407-8408
车类
87章
32
90181400
33
90181930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关于正式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关于正式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内地、香港统一试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的试用,对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经贸往来,加强两地海关的执法互助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经过一年试用过渡,并在广泛征求运输业界、现场海关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两地陆路货运车辆启用修订完善后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见附件1)进行申报。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两地陆路货运空车启用一式两联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见附件2)进行申报。
三、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可获取运输车辆的车牌、车架和集装箱号码等申报信息,进出境运输车辆的拖头、拖架和集装箱不需要“捆绑”运输。
四、考虑到部分运输企业仍剩有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为避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决定将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延长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准予使用。
五、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来往内地与香港之间货运车辆(含空车),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载货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载货清单》进行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关于公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关于公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通关,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05”、“06”、“07”、“08”。
填制要求: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属于“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6”;属于“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7”;属于“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8”。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
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最新】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 模板(范本)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颁布日期:20041027 实施日期:20041027 颁布单位:商务部为进一步提高内地(注:《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
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已自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
本协议附件3中香港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财政部:7月1日起500项港澳产品实行零关税

C E P A 是 2 0 0 3 年 签 署 的 《内地 与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密经 贸 关 系 的安 排 》,
和 《内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其 总 体 目 标 是 逐 步减 少 或
取 消双 方之 间实质 上 所 有货 物贸 易 的关税和 非关税 壁 垒 ; 逐 步 实现服 务贸 易
北 京将严厉处罚 造 成 H 1 N 1 流 行 的单位 和 个人
财政部 日前披露 ,从 7 月 1 日起将再 对 C E PA 项 下 原 产 港澳 的 5 0 0 余项
商 品 实行零 关税 ,涉及 当地特产 、 日 化和 纺织 品 等。 5 年前 “ 京都念 慈巷枇杷
膏 第 是 ”
一
个享受 “ 零 关税 ” 的产 品 。
要 闻速览 [
青海首次 面 向农村(社 区 )干 部公 开 考 录 乡镇公 务 员
近 日 ,青 海 省 委 组 织 部 会 同 青 海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厅 下 发 《关 于 从 优
秀 村(社 区 )干 部 中考 录 乡镇 (街道 办 事 处)机 关 公 务 员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以西
财政部称 ,这 些商 品 包括原 产 于 中国香港 、 澳 门 ,并 已完成原 产 地标准核
准 的 2 8 项香 港 商品 、 4 7 5 项澳 门商 品 ,主 要 为食 品 、 药 品 、 纺织 品 等。 如香 港产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3.26【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为推进实施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有机衔接,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三、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四、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六、海关接受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保税核注清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需撤销的,其对应的保税核注清单应一并撤销。
(二)保税核注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或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尚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