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报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优化服务流程。
要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9〕20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9〕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业经第十四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9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等有关规定,着力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取消在汕头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汕头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汕头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汕府办[2015]80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5〕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已经第十三届7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为做好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推动汕头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即在工程所需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按工程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二)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的施工招标,经组织相应专业专家论证,认为有必要的,招标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
(三)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其它情形外,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1.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2.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外的其他人员资格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3.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除单一专业资质等级要求外);4.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5.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6.在本《通知》第一条之第(一)、(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置其他资格条件的;7.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汕府办[2005]219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5]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市发〔2004〕25号),设置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处级特设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市国资委成立党委、纪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体改办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市经贸局管理国有企业的部分职能: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规定、办法和措施;对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3、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4、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职能。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办法和规章制度。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6•【字号】汕府办[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4]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十一届二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确保项目建设高效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汕府〔2003〕16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补贴的借贷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凡本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管理等,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政府融资建设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1、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局、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借款人)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四处(贷款银行)负责人参加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联审会议制度(简称“联审会议”),负责审核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年度贷款计划(草案)、贷款资金支用计划和政府融资工作计划等。
2、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实施意见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程序,按各自职责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汕府〔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5〕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1日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签订合同,由代建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使用下列资金建设非经营性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满300万元的,应当实行代建制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或者市政府同意不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除外:(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上级财政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基本建设补助资金;(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六)其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立项阶段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管理;未明确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第五条代建制管理包括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代建方式。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汕府〔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7〕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日汕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的派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上级财政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基本建设补助资金;(五)使用政府融资(借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六)其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该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国家、省或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名单,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除前款规定外,市政府可以直接确定需派驻财务总监的项目。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所属财务总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7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73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8〕19号),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政策解读工作应坚持“引导预期、同步解读、跟踪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引导预期。
政策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意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共识,为后续政策发XXX落实打好基础。
(二)同步解读。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从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具体落实主体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及时有效阐释政策。
(三)跟踪评估。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围绕市场和社会重点关切以及对政策的相关误解误读,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一)市人民政府规章(市政府令);(二)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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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4]104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16
【实施日期】2004.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十一届二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为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确保项目建设高效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
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汕府〔2003〕16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补贴的借贷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凡本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管理等,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政府融资建设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1、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局、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借款人)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四处(贷款银行)负责人参加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联审会议制度(简称“联审会议”),负责审核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年度贷款计划(草案)、贷款资金支用计划和政府融资工作计划等。
2、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实施意见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程序,按各自职责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3、借款人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办理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有关业务。
(三)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四)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资。
项目的确定和实施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2、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保证投资落实的原则;
3、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4、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一)预备项目计划
政府融资建设预备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区县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后,由区县发展计划部门综合上报)。
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编制方案,提交“联审会议”审核,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1、经批准的政府融资建设预备项目,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制发《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预备计划通知书》,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简称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成立投资项目法人。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组建项目建设单位或由政府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统称为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
3、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正式项目计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项目单位经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区县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由区县发展计划部门综合上报),持《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预备计划通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基建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向市发展计划部门申请转为正式项目。
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编制方案,提交“联审会议”审核,报市重点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