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明白纸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一、缴费时间、费用1、居民缴费为每年的9月1—12月31,成人(18周岁以上):160元/年,儿童(18周岁以下):90元/年,工厂职工:根据工资基数工厂每月统一缴费。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时间每年5月份开始按村统一收缴,费用根据武功县合疗办规定收缴。
二、门诊报销1、居民门诊发生的费用:每人每年报销500元整。
2、职工医保患者持医保卡在门诊就诊。
3、合疗患者单纯门诊不予报销,如是住院的患者,住院前一周连续检查的检查费可以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
三、住院起付金标准和报销比例住院结算方式分三种:普通住院、单病种结算、病种结算。
(一)、普通住院1、居民0—18周岁:180元,18周岁以上:300元,报销比例:85%.2、职工医保:420元。
报销比例:在职92%,退休94%3、合疗患者:14周岁以下:420元,14周岁以上:600元,报销比例:80%,80周岁以上报销85%,90周岁以上报销90%。
二)、单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实行三方付费)1、居民2、职工(三)、常用的单病种病名(医保)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溶血病、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黄疸、支气管肺炎(14周岁以下)等(四)、合疗单病种(122种)正常分娩、剖宫产、异位妊娠、子宫肌瘤、小儿肺炎、婴幼儿腹泻、小儿急性扁桃体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急性胆囊炎、细菌性痢疾、肺炎、高血压(3级)、结石性胆囊炎、胆囊息肉、腹股沟疝、肛瘘、肛裂、肾结石、输尿管结石、痔疮、鼻窦炎、白内障、青光眼手术、创伤性断指、锁骨骨折、肱骨髁上骨折、股骨干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等、(五)、医保按病种结算的病种白内障、胆囊切除术、急性阑尾炎手术、肱骨干骨折、骨盆骨折、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术、卵巢肿瘤手术、子宫肌瘤手术、异位妊娠手术、乳房肿瘤手术治疗、肛瘘手术治疗等,居民(自然分娩、剖宫产)四、门诊管理1、参保人凭医疗保险卡(合疗本、卡)挂号就诊。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7日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督查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2012版)一、什么是新农合?“新”在哪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新农合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按人缴纳参合资金(2012年的标准是每人缴纳不少于50元);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每人补助240元)。
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
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适当兼顾门诊费用的报销。
二、广大农民如何参加新农合?参合后如何看病和报销?(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凡是我省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失地农民、务工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国务院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参合。
(二)怎样参加新农合?交多少钱?交到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交?当地政府一般在10—12月开始收缴农民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一般由乡镇政府派工作组与村委会干部一起,进村入户收。
符合参加新农合条件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2012年参合金是按家庭人数每人交50元。
农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领取新农合就诊证(或就诊卡)。
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交。
缴费后,当场索取收据。
有的地方还发一份新农合有关政策告知书(一封信或明白纸)。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一:保险参保人基本信息1.1 姓名:1.2 性别:1.3 出生日期:1.4 联系号:1.5 家庭住址:1.6 联系方式:二:保险参保情况2.1 参保时间:2.2 缴费情况:2.2.1 缴费方式:2.2.2 缴费金额:2.2.3 缴费周期:三:医保报销情况3.1 报销资料:3.1.1 医疗费用票据: 3.1.2 发票:3.2 报销标准:3.2.1 自付比例:3.2.2 报销比例:3.3 报销流程:3.3.1 提交报销申请: 3.3.2 审核报销申请: 3.3.3 报销结果通知: 3.4 报销记录:3.4.1 报销日期:3.4.2 报销金额:四:门诊费用4.1 就诊日期:4.2 就诊医院:4.3 门诊病种:4.4 费用明细:4.4.1 诊疗费: 4.4.2 购药费用: 4.5 自付金额:4.6 报销金额:五:住院费用5.1 入院日期:5.2 出院日期:5.3 住院医院:5.4 住院病种:5.5 费用明细:5.5.1 住院费: 5.5.2 手术费: 5.5.3 检验费: 5.6 自付金额:5.7 报销金额:六:特殊医疗服务费用6.1 特殊医疗服务项目:6.2 费用明细:6.2.1 特殊治疗费用:6.2.2 特殊检查费用:6.3 自付金额:6.4 报销金额:七:其他医疗费用7.1 费用明细:7.1.1 康复费用:7.1.2 康复设备费用:7.2 自付金额:7.3 报销金额:八:附件附件一: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附件二:发票复印件九:法律名词及注释-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城乡居民根据相关政策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参保人:指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并参加保险的个人。
- 缴费方式:参保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选择的缴费方式,可为月缴、季缴、年缴等不同周期的缴费方式。
- 自付比例:指在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自行承担的部分,该比例根据具体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条居民医保制度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加快推进基金市级统筹,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实现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外地市转入本市辖区入学的学生。
第五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重大疾病、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调剂金及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行。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六条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居住地参保登记。
(二)居委会及村委会将参保信息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本市辖区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享受待遇明白纸(学生)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白纸一、参保依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参保时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每人每年缴纳80元。
对于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残疾或多重残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四、参保范围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 包括不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人员(含港、澳、台、外籍人员)。
五、主要待遇(一)住院待遇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参保人患下列病种:(1)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2)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8)精神病(9)苯丙酮尿症。
其中: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只适用成年居民。
上述几类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待遇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于缴费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对应年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于下一年缴费期内到新的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没有变更需求的参保人,可继续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发生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六、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五)在境外发生的;(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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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明白纸
一、筹资政策
(一)缴费标准: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90元,政府补助资金标准待上级下达后公布。
2017年的政府补助为每人450元。
(二)参保范围:具有我县户籍的、除职工医保以外的城乡居民和在我县长期居住的外县户籍人员。
(三)集中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缴费地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城镇户籍的缴所在乡镇人社所。
(五)新生儿参保: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本市医保,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新生儿出生当年或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6个月以后且不是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含政府补助)之日起满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六)新生儿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1)乡镇(街道)人社所开具介绍信;(2)出生证明和小孩户口页的原件、复印件;
(3)一寸照片一张。
(七)补缴政策:集中缴费结束后又参保的,需全额补缴当年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
二、医疗待遇政策
2018年扩大药品、医疗目录范围,按照最新医保药品、医疗目录执行。
(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在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基金支付封顶120元。
2、门诊慢性病:①病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脑瘫;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
②申报程序:持近三年以内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单据、医保卡、身份证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申报,每年两次。
③待遇:门诊医疗费按照65%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与当年住院报销费用合并计算,共计12万元封顶,其它慢性病种报销1万元封顶。
3、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待遇:①意外伤害门诊。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②意外伤害住院。
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二)住院报销
1、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乡镇)200元,二级(县)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
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乡镇医院报销80%(基本药物费用支付90%);县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
因疾病住院,每人每年报销12万元封顶。
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报销,年封顶线6万元。
3、住院管理:①聊城市内凭居民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户口簿)可自主选择定点医院。
因急诊、抢救等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要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对恶性肿瘤治疗、心脏疾病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治疗、心脏疾病介入治疗、心脏疾病射频治疗、心脏瓣膜病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白血病、器官移植、颅内(或椎管)内占位性病变、血友病、腹主动脉支架手术、重度烧伤等特殊病种,患者或家属可携带医疗保险证(卡)、近期诊断或检查结果等,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对其余病种,转外就医需提供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的建议转诊证明。
三、大病保险
(一)地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二)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医保卡,住院发票、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单,银行卡或存折,费用汇总明细,病历复印件。
(三)报销比例:全省统一,由省级确定。
2017年,经医保报销后,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1.2万元-10万元报销50%,10万元-20万元报销60%,20万以上部分报销65%。
每人每年报销30万元封顶。
四、法律责任
参保居民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消违规人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冠县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