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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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篇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XX?6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现将《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自20XX学年起,本方案将在部分区县试行。

非试行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3所学校(1所小学、1所初中、1所高中)为试点学校,开展试行工作(请于9月10日之前,将试点学校名单报我委基础教育处)。

各区县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科室和单位(中小教、督导、德育、教研、科研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试行和推广工作。

在试行工作中,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前期调研、人员培训、经验总结等工作。

请你们将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及对评价方案的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我委相关处室和部门,以便在试行中不断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九月五日(联系人:竺建伟、焦小峰联系电话:23116704、23116703)主题词:教育中小学素质评价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XX年9月7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综合素质评价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试行)》(以下简称《成长记录册》)的日常性记录基础上进行。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评价,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学年评价。

在小学、初中、高中毕业时,以各学年评价为基础,再做出学段评价。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XX]8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XX]26号)的精神,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引导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沪教委学〔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通知沪教委学〔2009〕74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部门、各区县和各高校的共同努力,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社会整体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人数连年大幅攀升的情况下,取得了显著成果。

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为促进广大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实现“四个确保”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厅函〔2009〕26号)的要求,开展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以及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一)评选范围1.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

2.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名额1.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个,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50名。

2.在上海市先进集体和个人中,择优向教育部推荐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名额3个)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额5名)。

上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中考.doc

上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中考.doc

上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中考《上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1.为什么要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第一,这是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明确“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并就“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出明确要求。

“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也是《上海市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8〕3号)确定的改革任务之一。

第二,这是深化上海中小学生评价改革的需要。

评价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上海开展了中小学生评价制度探索,形成了《学生成长记录册》《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等成果,需要根据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

第三,这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需要。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个性特长的重要措施,符合新时代人才培养的方向和趋势,有利于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何时开始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从2018年入学的六年级开始施行。

该届学生的相关信息将在2019年9月起陆续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3.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记录哪些内容?上海初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有四个板块,即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尤其关注适应初中学生成长特点的社会考察、探究学习、职业体验等综合实践活动的情况。

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重点记录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表现,参加社会考察、公益劳动、职业体验、安全实训、共青团和少先队等德育活动、国防民防教育活动等情况;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重点记录基础型课程成绩、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的学习经历;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重点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体育运动、健康教育、艺术活动经历及表现水平等情况;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重点记录学生参加探究学习、科技活动等方面的过程和成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沪教委基〔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4月15日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着力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促进高中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参考。

二、基本原则1. 客观记录,真实反映。

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客观数据,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在校大学生和中职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在校大学生和中职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在校大学生和中职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沪教委语〔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在校大学生和中职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语〔2008〕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语委,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实施办法》),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提高当代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根据上海《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的规定,现就依法推进本市在校大学生、中职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依法推动本市在校大学生、中职学生全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逐步实施免收学生测试费的政策。

二、根据高校和中职学校的教学实际,为保证测试工作的开展,参加测试的主要对象定为普通高校三年级本科生、高职高专二年级学生以及中职学校二年级学生,并由所在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参加测试。

除上述对象外,学生自行报名参加测试的,仍需按照本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测试费。

三、免费测试工作将本着“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推进。

2008年上半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4所高校的06级学生中进行试点;下半年扩大到已经接受过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10所高校。

2009年上半年扩大到其它各公办高校;下半年扩大到各民办高校。

2010年扩大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四、大学生和中职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市测试中心”)负责实施,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发证。

上海初中综合素质评价

上海初中综合素质评价

上海初中综合素质评价上海市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是指对初中生的学业、实践活动和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

该评价体系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

下面是我对上海市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的一些个人观点。

首先,上海市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的评价内容应该包括学业水平、实践活动和道德品质等方面。

学业水平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指标,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和学习态度。

实践活动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评价应该注重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和成果。

道德品质是评价学生道德素养和品德修养的重要方面,评价应该以学生的行为和态度为主要依据。

其次,上海市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的评价方法应该多样化。

评价方法应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定性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定量的方法。

定性的方法可以通过观察学生在学习和实践中的表现,收集学生的作品和材料等进行评价。

定量的方法可以采用量化的指标,如学业成绩、实践活动成果等进行评价。

评价方法应该综合运用,以全面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

此外,上海市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应该注重个性发展和能力培养。

评价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发展潜力,注重发现和培养学生的特长和优势。

评价不应该仅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应该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特点。

评价应该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最后,上海市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该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评价结果应该能够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帮助他们了解学生的优势和不足,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评价结果应该能够对学生的学习方式和学习目标进行引导,帮助学生制定个人发展计划。

评价结果还应该为学校和教师提供有效的教学参考,帮助他们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

总之,上海市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重要的教育举措,对于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评价内容应该全面丰富,评价方法应该多样灵活,评价结果应该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职业院校制订中高职教育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职业院校制订中高职教育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职业院校制订中高职教育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沪教委职〔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职业院校制订中高职教育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教委职〔2018〕20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完善本市职业院校中高职教育贯通(以下简称“中高职贯通”)试点工作,提升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本市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发展。

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服务学生全面发展,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本位,在坚持中高职院校各自办学定位的基础上,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高职优势互补、衔接贯通的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

(二)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

根据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体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坚持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和工作情境组织课程,形成新的职业教育课程理念。

(三)坚持统筹兼顾、系统科学。

适应行业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遵循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注重中高职在人才规格、课程设置、工学比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教学资源配置上的有效衔接。

二、主要内容中高职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中高职贯通专业教学实施方案)是职业院校根据相关行业对应岗位的人才需求,依据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办学实际,对中高职贯通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职业领域、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与要求以及各教学环节做出全面明确规定与具体安排的重要教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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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8‟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本市初中
毕业生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6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9号,以下简称《学业评价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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