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务院】小贷公司拟实行许可制:可发债贷款资产证券化融资(附全文)
“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融资研究

“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融资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6)2.1 绿色债券概述 (8)2.2 新能源汽车企业概述 (9)2.3 “双碳”目标与低碳发展 (11)三、“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融资现状分析 (12)3.1 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趋势 (13)3.2 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发行情况 (14)3.3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6)四、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融资影响因素分析 (17)4.1 企业内部因素 (18)4.2 市场环境因素 (20)4.3 政策法规因素 (21)4.4 技术创新因素 (22)五、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融资策略研究 (23)5.1 优化债务结构 (25)5.2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6)5.3 加强风险管理 (27)5.4 创新融资模式 (29)六、案例分析——以某新能源汽车企业为例 (30)6.1 企业概况及绿色债券发行背景 (32)6.2 绿色债券融资成功经验 (33)6.3 对其他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启示 (33)七、结论与建议 (35)7.1 研究结论 (36)7.2 对政策制定者的建议 (36)7.3 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建议 (38)八、研究展望 (39)8.1 研究不足之处 (40)8.2 未来研究方向 (41)一、内容概览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和企业都在积极寻求减少碳排放的有效途径。
政府提出了“双碳”即碳达峰和碳中和,以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吸引了广泛关注。
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新能源汽车企业选择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进行融资。
本文将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双碳”背景下的绿色债券融资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版(中文版)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11 信用风险标准法 ................................................................................11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12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13 零售风险暴露....................................................................................14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14
第二部分:第一支柱 - 最低资本要求 .................................................. 33
I. 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 ....................................................................................33 II. 信用风险-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 .............................................33
企业信用报告_淮南市新起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农商银行贷款调查报告.doc

第一篇、贷款申请书.docx(农商行)农商银行贷款调查报告贷款申请书江华农商银行营业部:我名叫蒋兴来,男,现年41岁,家住江华县沱江镇农贸小区68号,身份证号为432926************,从事屠宰业。
配偶杨明銮,身份证号为432926************,现从事屠宰业。
本人因在沱江镇架枧田小街建房,需要投入资金80多万元,以投资金40多万元,还尚缺40万元装修费用。
现特向江华农商行营业部申请借款40万元整,期限叁年,本人用江华县沱江镇农贸小区68号房产作抵押,房权证号为沱江字第060157号,建筑面积2561平方米,本人保证按季还息,到期还本,请贵行给予支持,为盼!申请人年月日第二篇、2015年农村商业银行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农商银行贷款调查报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行业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5年版)报告编号1569387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报告名称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行业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5年版)报告编号1569387 ←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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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介绍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农村商业银行凭借体制及在客户市场的优势,在农村金融领域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的源起与逻辑

第1期2021年2月政诧総纟Zheng Fa Lun CongNo.lFeb.10,2021[文章编号]1002—6274(2021)01—092—13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的源起与逻辑盛学军(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法制研究中心,重庆401120)【内容摘要】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是对治理互联网信贷乱象的经验总结,更是规范和促进互联网信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
大数据技术加持下客户渠道与风险定价的融于一体,显著地提升了互联网信贷的风险控制能力,而大数据风险控制模式下对数据、场景、技术进步的依靠又向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如何应对信贷环节分工拆解的重大挑战。
新规回应了互联网信贷的技术创新,在肯定互联网信贷业务环节流程分散的基础上,明确了信贷主体必须保持对风险决策与控制的自主性,实现合作各方权责的适当分配当然,新规中存在的主体监管偏见、核心业务界定凌乱、联合贷款规则适用性差等问题尚需深入进一步考量。
'【关键词】互联网信贷大数据风控信贷业务流程权利义务分配【中图分类号JDF438.2【文献标识码】A•+-111f---4•♦---1--+-J(-+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信贷深度融合所带来的借贷服务的便捷、可获得性已无须赘言,却也冲击了传统的信贷管理手段、监管方式,并在实践中表现为P2P网络借贷、助贷、联合贷等信贷领域掠夺定价、违规担保、暴力催收以及其他监管套利、监管规避问题的轮番出现。
当然,问题的发生还与互联网信贷监管政策制定、执行,甚至是后续规范整顿措施,未充分反应互联网信贷①创新的本质,或者说虽反映信贷创新本质,但却缺乏系统、全面考量紧密相关,如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并无错误,缺少的是对此信贷模式风控手段、监管方式以及包括征信在内的外部运行环境的有效把握。
十余年来,互联网信贷监管不完全有效的失败教训,不得不让学界、业界,乃至监管层重新思考已采取的互联网信贷监管策略、机制、措施的合理与否。
PPP新机制下城市更新项目的实务风险

PPP新机制下城市更新项目的实务风险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背景介绍 (2)1.2 研究意义 (3)二、PPP新机制概述 (5)2.1 PPP模式定义 (6)2.2 新机制的特点与优势 (7)三、城市更新项目特点与风险 (8)3.1 城市更新项目定义 (9)3.2 城市更新项目的特点 (10)3.3 城市更新项目的风险 (11)四、PPP新机制下城市更新项目的实务风险分析 (13)4.1 政策风险 (14)4.1.1 政策法规调整风险 (15)4.1.2 政府信用风险 (16)4.2 技术风险 (17)4.2.1 技术更新风险 (18)4.2.2 技术实施风险 (19)4.3 经济风险 (20)4.3.1 融资风险 (21)4.3.2 收益风险 (22)4.4 管理风险 (23)4.4.1 合同管理风险 (24)4.4.2 运营管理风险 (26)五、PPP新机制下城市更新项目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27)5.1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29)5.2 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 (30)5.3 优化融资结构与降低融资成本 (31)5.4 强化项目管理与运营能力 (32)六、结论与展望 (34)6.1 结论总结 (35)6.2 研究展望 (36)一、内容概括本文档主要探讨了在PPP新机制下城市更新项目的实务风险。
文章首先介绍了PPP新机制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然后详细分析了城市更新项目在此机制下的实务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项目执行风险和融资风险等。
文章提出了应对这些风险的策略和建议,包括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项目前期调研和风险评估、完善合同管理、强化财务监管等。
还探讨了PPP新机制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积极影响以及如何通过PPP模式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总结了PPP新机制下城市更新项目实务风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强调了在实践中应关注的关键问题和应对措施。
1.1 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展开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来源:大金所导读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下称“4号文”)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投资,限制方式为停止部分相关资管产品的备案。
难免令大家产生这些问题:受到的限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本文将从这些问题的角度逐步解读该文件。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虽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中有如下表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由此可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也适用4号文,需要收到限制。
二、“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明股实债”的定义是什么?“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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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小贷公司拟实行许可制:可发债、贷款、资产证券化融资(附全文)国务院法制办8月1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全文附后)。
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征询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贷款资产可以转让。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放贷”、“贷款”、“贷”或类似字样。
关于经营地域,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信贷市场层次也不断丰富。
目前,除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外,各类非存款类贷款组织的放贷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比较活跃,构成了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部分,丰富了我国信贷市场层次。
为了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一)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
当前,我国信贷体系包容度仍有不足,信贷资源配置不平衡,针对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还存在短板。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更好发挥积极作用。
从国际经验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定位于“小额、短期、分散”这一细分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制定本条例有助于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政策环境和制度基础;有助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普惠金融”的要求,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服务小微、“三农”等金融服务覆盖不足的群体,促进金融包容;有助于增加信贷市场的多层次性,更好满足不同层次的信贷需求。
(二)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
当前,各地民间融资活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社会资金脱实向虚,民间融资中介化趋势明显,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因此,有必要开正门、堵邪路,对各类不吸收存款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加大非法放贷活动查处力度,形成正面激励与负面威慑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民间融资浮出水面、阳光运行,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为更有效地规范民间融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建立长效机制和制度基础。
(三)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行为的监管,从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信息披露、本金利息计算、禁止捆绑搭售、贷款广告、债务催收、禁止掠夺性放贷和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全面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商业行为,明确行为底线,平衡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防止放贷业务涉暴涉黑,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组织经营放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第三条)。
据此,本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放贷、经营放贷业务的定义以及不属于经营放贷业务的情形。
此外,鉴于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第五十条)。
(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设立与终止。
放贷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基于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考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等地区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第四条第一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组织形式和名称、高管任职条件、注册资本要求、申请许可程序,跨区经营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以及解散和破产、撤销等事项作了规定(第二章)。
关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这是考虑到放贷业务的特殊性,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以自有资金放贷,需要保留一定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
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差别大,注册资本门槛不宜过高,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规定维持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第十二条)。
关于经营地域,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破产,需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业务经营规则。
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行为,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作了规定,包括: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发放贷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规定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信息,进行风险提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制定本组织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组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在贷款发放后持续跟踪调查贷款投向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建立贷款损失拨备、贷款减免和呆账核销制度;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所发布的广告中应当清楚展示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编号并明确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以合法、适当方式为逾期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服务,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债务催收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得约定仅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对于在工作中获取的借款人和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第三章)(四)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管体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依据本条例制定公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规则,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解决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及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可授权专门部门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由注册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机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督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是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包括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等。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三是监督管理措施。
包括调查取证等现场检查措施以及信息收集、分析评估等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四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
包括依法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参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五是建立全国性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成为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
(第三十六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第五章)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9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cfd@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组织经营放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