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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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鲁防办〔2000〕77号)(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三)关于进一步抓好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07〕29号)(四)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07〕31号)(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的通知(鲁防发〔2008〕23号)二、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鲁防办〔1994〕21号)(二)关于悬挂“重点国防设施”标识牌和“防空地下室”标识牌的通知(鲁防发〔2007〕11号)(三)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四)关于启用新版《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通知(鲁防工〔2008〕48号)(五)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招商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0〕6号)(六)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6号)三、对《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鲁防办〔2000〕第45号)1. 修改后增加第二段:“本文中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鲁防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3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每平方米1300-1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1100-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应对信息化战争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应对信息化战争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河北省秦皇岛市 066000摘要:重要经济目标关系到国计民生与支持战争,在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较重要,也是人防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更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信息化战争;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在未来反空袭斗争中,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是关系战争胜负的重要问题。
加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建设,需提高认识,统一规划,多手段并存,以更好地适应高技术条件下现代战争的需要;依法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是人民防空工作的当务之急。
所以要站在国家战略高度,抓好这项工作,保卫国家与城市安全。
一、重要经济目标概念与范围重要经济目标包含国家重要经济中心,以及影响到国计民生问题的相关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基础设施等。
我国颁布实施《人防法》中明确规定,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相关交通枢纽等。
从目前“防空战备”角度来看,通过提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基本概念,并围绕重要经济目标构筑相应的防护工程或采用相关的加固、伪装技术,能确保城市中重要经济单元及基础设施在遭受到战争袭击时,尽可能不被破坏或减轻损失。
一般来说,重要经济目标包含以下含义:①对国家、地区政治、经济影响尤为重要的一些经济集合体,如北京、上海等城市;②一些大型的经济生产实体,如我国建成的三峡大坝、大庆油田等;③相关体系性目标,如国家电网、铁路设施等。
二、信息化战争时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必要性1、打击重要经济目标是信息化战争核心内容。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的蓬勃发展及其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新军事革命浪潮,加速了战争形态向信息化战争的演变。
与以往战争相比,信息化战争目的及胜负标志有了新的发展,通常,作战双方不再追求攻城略地,或大规模杀伤有生力量,相反更注重打击对方作战体系关键节点,通过摧毁关键的军事与经济目标,瓦解作战意志,实现战争目的。
在这种背景下,以“快速决定性作战”、“基于效果作战”等为核心的战略瘫痪作战理论在西方逐渐得到广泛认可,其核心强调专注于攻击对方对战争最直接支持及影响决策层与人民意志的目标。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工作的指导意见尊敬的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防空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本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防空工作,提升抵御空袭和防范空袭能力。
以下是具体的指导意见:一、加强防空制度建设防空工作涉及人员组织、通信、装备、培训等多个方面。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防空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运行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各防空单位的监督和督促,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二、提升机关与基层的协同合作能力防空工作必须具备机关和基层的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军事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提高应对空袭突发事件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空袭预警和信息报告防空工作的核心是及时准确地发现、预警和报告空袭威胁。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与气象、地震、民航等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有关数据和信息,确保预警系统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同时,要完善信息报告机制,建立快速反应的信息传递网络。
四、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城市是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也是空袭威胁最大的区域。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大对城市防空设施建设的投入,提升城市的防空能力。
要确保防空设施的覆盖面广、分布密集、功能齐全,同时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
五、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防空工作的实施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各级人员的应变能力和任务执行能力。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空袭威胁无国界,各国都要面对类似的挑战。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积极参与国际防空合作与交流,借鉴和学习各国的经验和成果,共同应对空袭威胁,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七、提升公众防空意识广大公众的防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防空工作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意见规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1.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3.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6.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7.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
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2.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内部审批意见书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2月21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三定”规定进行 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 的 《 山东 省人 民防空 办公室 主要 职责 内设 机构 和
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省政府批准 ,现予 印发 。
山东省人 民政府 办公 厅
2 o 1 6 年1 2 月2 2日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和人 员编 制规 定
山东 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印发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 公室 主 要职 责 内设 机 构 和 人 员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鲁政 办发 ( 2 0 1 6 3 7 3号
各市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各 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
按照省委 、省政府 推 进简 政放 权 、转 变政 府 职 能的部 署要 求 ,省编 委对 省人 防办
能转变 相关 工作 ;承担办机关规范性 文件 的合 法性审查工作 ;承担行政 复议 、行政
本规定 由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 办公室负 责解 释 ,其调整 由省机构 编制 委员会办公
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会 同有关 部 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参
与打击传 销联合行动 ;协调跨 区域案件查 处 ,督 查 、督办重大案件 和典 型案件 ;配
( 2 0 1 6年 1 2月 2 2 日印 发 )
省级人 防指挥所 的建设与管理 。
制城市平 战综 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 ,参 与
编制城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重要经
济 目标 防护建设 总体规划 ;参与城市总体 规划 中落实人 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 ;监
督检查城市重要 区位 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
( 八 )负责组织开展人 防科研 、宣传 、
的 民用建筑计划和项 目报建联 审 ,按 照 国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0.12•【字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省级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主管大军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第七条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侵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保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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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
见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鲁防发〔201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减轻战时遭敌空袭、平时遭受灾害、工业事故的破坏损失,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原则
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石油、化工、钢铁、医药等重要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机场、港口、桥梁、水库、仓库、电力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要求,提高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本单位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二、分类和防护等级
重要经济目标共分七类,即通信类、能源动力类、交通枢纽类、军工基地潜力类、城市生命线工程类、次生灾害源类、金融管理类。
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生命、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生产规模和价值,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重要经济目标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分级标准,报省政府、省军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