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南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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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正文:----------------------------------------------------------------------------------------------------------------------------------------------------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1998年3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人防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

包括中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防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中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专项用于人防建设的资产。

人防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效益。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人防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我办编制了《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费用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规则连同《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一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202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规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一、总说明(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规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

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

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

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

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

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

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年1月25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将于2019年1月31截止。

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易地建设审批起到重要作用,施行期间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意见。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参考了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针对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符合这些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批准易地建设。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日期:2015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19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24年1月31日
第一条第1款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删除
第一条第2款
增加“(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第一条第2款
增加“合计”,面积调整为1000平方米增加了第一条第4、5款
第一条第5款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2001年7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防办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已列入城市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人防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预留地面建设或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位置。

第八条新建住宅、宾馆、商店、学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和码头候车室、机场候机楼以及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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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09〕2号来源: 作者: 被访问: 14次2009-9-25 9:57:00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为切实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提高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而由政府出资和社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形成的固定资产。

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除人防国有战备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均为一般行政事业资产。

第三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人防基本指挥所;人防预备指挥所;人防机动指挥所;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疏散基地;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以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人防战备资产。

第四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职责第五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配置,权限范围内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三)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四)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五)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平战结合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七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内容:(一)人防基本指挥所,指用于城市各级人民防空机构战时实施安全、稳定、有效指挥的重要设施。

具体构成包括:1、地上地下工程主体建筑;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主要包括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空调、电梯、发电机组等;3、主体建筑内部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警报控制与发放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显示控制系统、监控系统、多媒体显示系统、GPS定位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内部广播系统、指挥作业系统、办公系统、空情接收系统、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等。

(二)人防预备指挥所,指为防备基本指挥所遭到破坏而建立的指挥所。

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构成与基本指挥所相同。

(三)人防机动指挥所,指依照国家人民防空机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规范要求购建的应急机动指挥载车和车载设备、设施。

具体构成包括:装载平台分系统、电子信息分系统、综合保障分系统和配套固定站等。

(四)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指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地区人员掩蔽和疏散的公共防护设施。

具体构成包括:1、地下工程主体建筑及地面口部管理房;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主要包括: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空调、电梯、发电机组等。

(五)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指战时为抢救伤员而修建的地下急救医院和救护站、战时保障各类专业队掩蔽和执行勤务以及用于协调防空作业的保障性专用工程。

具体构成参照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具体构成包括:1、防空地下室主体建筑(上至工程顶板上表面)和室外口部管理房;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参照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

(七)疏散基地,指战时和重大灾害发生时,用于人员坚持工作、管理疏散地域民众的场所。

通常设立于城郊交通和通信比较便利的地点,经过平时建设,具备基本工作、防护、生活设施和物资保障条件。

具体构成包括:1、征用土地;2、安置、管理用房及生产、生活设备设施;3、防护工程及伪装建筑物;4、其他配套设备设施。

(八)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指除人防工程配套专用设备以外单独购置,用于人防指挥控制、通信传输、警报发放、空情接收处理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包括软件系统、指挥作业系统、信息服务系统、显示控制系统、多媒体显示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保密系统、通信系统、空情接收系统、警报控制与发放系统、配套系统等。

(九)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人防战备资产。

第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购建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对购建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处置与评估管理第十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使用,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的用途和需要确定,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平战结合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出租、出借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二)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三)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盘亏、报废、转让的审批权限,单位价值5千元以上的盘亏固定资产,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超过1万元(含)的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凡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1万元(含)的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超过2万元(含)的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售转让时,应以质论价,有偿转让;人防工程的报废、报损、转让按国家的规定,单项价值500万元以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500万元以下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四)损毁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当按新购置价予以赔偿;拆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核准价补偿。

(五)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评估,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委托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资产处置权限报有审批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资产清查、统计和产权管理第十六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不列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查。

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一般行政事业资产纳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范围。

第十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本级管理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存量、使用状况及处置等情况,保证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人防部门一般行政事业资产纳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

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不纳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但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数量和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发放财政部门统一格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一般行政事业资产,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与非人防部门、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流失的,应当分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或使用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比例赔偿。

第二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市、县人防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以外,出资建设的工程属社会投资行为,所形成的战备固定资产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维护,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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